山西省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
说明:
1.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两年修订一次《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下称《管理目录》。
2.《管理目录》中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可收取加成费用,具体计价办法为:购进价小于或等于1000元的,按购进价加收10%;购进价在1001元_10000元之间的,按购进价加收5%(加价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加收,超过100元按实际加成收取);购进价大于10000元的,按购进价一次性加收500元。以上价格计算时,元之后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3.《管理目录》的除外内容细目中,带有“特殊”或“其他”且没有写出具体材料明细的细目,单位价格大于等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0%的一次性卫生材料可以收取材料费及加成费。
4.《管理目录》的除外内容细目中,用“括号”列出具体材料明细的细目,只能收取括号中所列材料的费用及加成费。
5.《管理目录》的除外内容细目中,所有医用消耗品的费用应按常规例次分摊收取,不得收取加成费用。
6.《管理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来自于《医疗价格》的项目名称,其对应的除外内容可能是“说明”或“项目内涵”中同等计费项目的除外内容。
7.凡《管理目录》中未明确规定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一律不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