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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事创业

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推动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县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容错免责,是对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和情形,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守底线、依法有序的原则,把干部在推

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容错免责的条件及情形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二)严格执行会议研究讨论和决策程序;

(三)没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重侵占群众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容错免责:

(一)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创造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因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三)在推进落实急难险重任务中,因大胆履职、果断决策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预期目标的;

(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

第七条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免责。

第八条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免责。

第三章容错免责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

职能部门按照权限及时开展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对不符合免责条件及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申请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解释答复。

(三)认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提交同级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申请单位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个人反馈。

(四)报备。市县管理干部的容错免责情况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可在以下五个方面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处理:

(一)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减轻或免予评定考核等次影响;

(二)在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三)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四)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影响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

(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对予以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从容错免责认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对该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放手干事创业。对从轻或减轻责任处理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容错免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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