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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我国法律规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二、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的车辆经过修复,可以正常使用,具备同样的使用价值。

三、该二手车评估报告不足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二手车评估报告极不严谨,评估方法存在随意性。该车在事故前的车况及其价值如何判断?20 年月日(事故日前四天)的“评估表”涉嫌造假。该车仅是头部和尾部较轻

的碰撞(连环追尾),修理费仅数千元,且该车头部的碰撞不属于被告的责任,但是该二手车评估报告却故意忽略该车头部的碰撞存在贬值的可能,生硬的断定该车尾部修理导致贬值元。该二手车评估报告受原告之托做出,带有明显的偏向性。

四、由本案的事实显然可见,其实原告车辆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被告的保险买的较充足,交警才依“惯例”调处让被告承担“第二起”事故全责。原告应当本着诚信的精神,不应再以被告承担“第二起”事故全责为由找被告索要超出预见的赔偿。

还原本案事故过程:在高速公路上,原告的车辆首先失控追尾前车。之后,原告的车辆停下来等待处理交通事故。但是原告车辆的司机未按规定开启车辆警示灯、也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被告车辆并未超速,但是众所周知,在高速公路上对于停在快车道上的无警示标志的车辆难以避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有违诚信精神,贵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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