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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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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一、法理学无用论是狭隘的,未经论证的和站不住脚的

长久以来法理学是一门受到冷落的学科,无论学者还是学生们都更喜欢研究如民法、经济法或刑法等实用性更强的学科。有些学者甚至攻击法理学太过虚无缥缈,没有可以被法律实践所直接加以利用的东西,即认为法理学没有什么用。

事实上法理学是一门广泛研究法律实践中各种法律现象和问题的人文社会学科,其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理论性①,学科带有着浓厚的哲学性质,和法哲学②概念有着类似的范畴,是一门古老的思维型学科。作为一门超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中的顶级学科,不是所有学者都能够学得好。

诚如著名法理学学者罗纳德·德沃金的精辟言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③

如果可以这么打比方:相较而言各部门法学科侧重于研究具象的法的技术层面的话,那么法理学就侧重于宏观的法的观念层面。法理学非空灵之物,其研究是来源于法律实践并站在法律实践的制高点,用宏观的视角去研究法学中的共通问题,或人类历史长河中的共通问题,部门法学科中的具象问题再从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中吸收养分,从而获得深纵发展。例如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便是法理所研究的法与道德议题的具象和发展。有的学者所持的法理学无用伦是狭隘的,未经论证的和站不住脚的。就像是在说哲学无用,文学无用,政治学无用,逻辑学无用,岂不荒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讲到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法理学的存在更是合理的。法理学的学科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公元前五世纪④。先贤们的智慧一直传承至今,从过去到未来都在持续的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理学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文化几个角度简单分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二、法理学对实践的具体功能

(一)对立法:法理学为立法者提供了政治智慧

虽然自1980年后法学界的学者们有意识的将法理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淡化,但二者其实本质上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理学和政治学同为宏大叙事的治国之学。古希腊先哲认为法理学是顶级的政治艺术,是一种立法者通过立法途径来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

如法理学为立法者树立了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让立法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立法,即让立法者站在国家宏观层面来思考社会问题并且通过立法途径平衡各种社会利益,避免了只站在某个社会集团的角度或者仅以片面法律视角出发的狭隘思维;法理学所追求的法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和目标为立法者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分析和当法的价值冲突时什么优先,如何解决,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哲学智慧;此外,法理学对法律技术的强调使法律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臻于完善。是立法者制定结构科学、逻辑清晰和语言规范之良法的强大工具。

恰如强世功教授认为:在立法者的法理学中,法律不是保护权利的简单工具,而是一项政治的技艺,是一门国家治理的艺术⑤此外,李龙教授认为法学具有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等品格。⑥李龙教授所指的法学非具象的法学,而是抽象的法学,即法理学。可见当代法理学不仅为立法者制定科学平衡的良法进行了指导,也为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强国之路提供了可能。

(二)对司法:法理学是法官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维

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其中juris是表示法的前缀,词的核心成分为prudence,

即是理性。法理学即是贯穿司法审判实践全过程的,法官判案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维。

有的人认为,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只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并不需要运用法理学,事实上恰恰相反,在案件的整个审理和判定过程中,法理学都在发挥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分析法律事实和运用法律逻辑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就是在运用法理学的思维过程。在这个不断的推理过程中,法官运用法理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确定适用什么法条,如果之前的推理过程产生了错误,则之后的法条也一定是适用错误的。

此外法律具有滞后性,当法律条文之间冲突或者法律条文暂时缺位时则需要法官去请教法理的智慧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指导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符合具体情况,实现个案正义;案件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是对整个案件为何适用相应的法条以及为何是此结果而非彼结果的一种说明,这也是法理学运用于审判实践的反映。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即亦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③司法实践中的写明判决理由制度有助于防止法官任意判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由上可知,一位好法官一定是深刻的理解了法理的法官。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③然而现实中的有些法官案件审理水平并不高,其中的重要原因即是他们很少研究法理。对法理的深刻理解亦可以增强法官对法、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而不仅仅做个机械的审判者。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专题一:立法(第一节)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 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第三,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姓条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2008-01-20 摘要:法理学这门课程具有三种基本的属性:法律性、理论性和学术性。相应的要求同学们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会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素养。学习途径主要包括学习西方法学理论,扎根本土资源,学习法律史以及关注现实等。 关键词: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律史;现实生活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不少同学感到法理学这门课比较抽象,难懂,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从而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在同学们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部门法学课程,而相对轻视法理学课程的倾向。这也许是由于法理学与社会现实距离比较远,对同学们毕业以后找工作关系不大的缘故。这两种情况对法理学的学习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长远来看势必会影响同学们法学整体素质的提高。 有不少同学曾向我请教“法理学这门课到底应该如何学习”的问题。我感到自己有责任整理自己的思路,与同学们进行交流,给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如何学习法理学,这确实是一个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下面我主要根据个人多年来在法理学的学习、研究及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体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

第七章法的要素历年真题

第七章法的要素历年司考真题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这是法律与其他规范的主要区别 B.法治的理想就是将人们所有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 C.一般而言,法律不调整纯粹的个人行为 D.随着环境立法的出现,法律已逐渐开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点】法的规范性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该条文属于规范性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 B.该条文直接规定了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C.该条文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权利义务 D.该条文比较笼统模糊,属于法律原则 【考点】法律规则的结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分类单选 3. 我国《刑法》第144 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 条的规定处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在逻辑结构上,“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属于法律后果

B.该条文既包含强行性规则,也包含任意性规则 C.该条文既包含确定性规则,也包含委任性规则 D.该条文明确具体,削弱了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 【考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分类、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多选 4.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律规则可能只表述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部分 B.法律条文不可能只表述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部分 C.法律条文可能只表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 D.法律条文可能不表述法律规则的任何逻辑要素 【考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多选 5、2005 年11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办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B.第十九条中的“酒类经营者”属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条件 C.第三十条总规定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行政制裁 D.第十九条中的“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属于义务性规则 【考点】法的渊源、法律制裁的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分类多选 6. 下列有关原则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公理性原则?() A. 无罪推定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午 别 - 贵州大学法学院 法本于德,行以宏道

2013级法律硕士(全日制非法学班)2014---2015第一学期课程表第17、18周为考试周全日制法硕从9月9日开始上课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寒假 1 2 9月10月11月12月1月3月一1⑧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17 24 1 8 15 22 29 5 2 9 二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18 25 2 9 16 23 30 6 3 10 三 3 10 17 24 ① 8 15 22 29 5 12 19 26 3 10 17 24 31 7 4 11 四 4 11 18 25 ② 9 16 23 30 6 13 20 27 4 11 18 25 ① 8 5 12 五 5 12 19 26 ③10 17 24 31 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6 13 六 6 13 20 27 4 11 18 25 1 8 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7 14 日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8 15 午别 任课节 教师教室次 学时 星期 上午下午晚上1―23―45-6 7-89-10 一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课 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 课时 二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5-10周) 36课时 三 学位论文写作与专题讲座 宁立标 逸夫楼301 (1-9周)18课时 法律文书写作 李卫国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 (5-10周)36课时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李一 丁 逸夫楼301 (10-18周)54课时 四 侵权责任法 申开琼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李一丁 逸夫楼301 (1-18周)54课时 检查与审判实务 张建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五 律师公证实务 曾伟雄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证据法学 张玉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西方学界从哪些角度探讨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指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西方法学界通常在三个方面探讨法律价值。 第一,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法律所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如保护人权、实现正义等。又称为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法律能够实现、保护和促进其追求的价值。如法律应当保持一致性,不要相互矛盾等。又称为形式价值、内在价值。 第三,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指使用法律来评价行为时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如怎么看待个人隐私。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拒绝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情感问题,不可能科学回答。 法律价值的整合是指什么?请结合一项实际法律加以说明。 法律价值的整合,就是按照一定的理念,将法律价值的冲突控制在人们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降低这种冲突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各个法律价值,都有自己固有的价值属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这样一来,相互之间势必就要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最常见的有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秩序与正义、正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与效益之间的冲突。 所谓整合,就是价值平衡。找平衡点,并不是说在冲突中界平衡,而是指有所侧重、偏倚。因此,价值平衡是有所得、有所失,以一定程度损害某一价值来取得平衡。法律就是价值平衡。法律价值整合的原则有:兼顾协调的原则、法益权衡的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 例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尽快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这两个冲突的价值之间,立法者经过法律价值冲突整合选择了后者。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法学领域,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者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的特点: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有了法律,法律秩序就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最基本——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一是基本的社会管理秩序,如交通、生产、交易、医疗等;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一是基本的阶级统治秩序。法律只对阶级统治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方面做出规定。2.法律秩序具有规范化和稳定性。规范化——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应该做什么。稳定性——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轻易改变。 博登海默说,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追求秩序。当然,所追求的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礼”。有法律秩序,不等于法治。但法治社会必定有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 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 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 二.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三.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法理学演讲主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理学演讲主题 篇一:20XX年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8小题.每题1.0分,共1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 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 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 【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资本主义法的掌握。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 第2题 关于古代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与神灵观念的影响 b古代法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集体或社群本身,法律是集体、社区共同生活的产物,所以法律是以集体性的权利、义务与制裁为其实质内涵 c古代法强调权利本位 D古代法在思想方面的压制性和处罚上的残酷性较为突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古代法的理解。一般认为,古代法强调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3题 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主要内容:简单介绍了法理学和法学的概念,意义以及法学体系的构成,并从三个方面论证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首先是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其次是法理学研究的主题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都有重要的理论基础的作用;最后是法理学与法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由此定义法理学对法学的深刻影响以及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体系地位 作为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学科,法学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理论积淀。什么是法学,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家看法不同。在现代,尽管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法学界一般均认同:所谓法学,即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而法理学则是以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简而言之,法理学就是告诉我们“法”是什么,是怎么产生的,本质是什么、应用了哪些基本原则和原理,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发展的,以后该如何发展的一门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了法的一般规律。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是以研究一切法律现象为对象的所有学科构成的一个体系。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却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这里所说的法,从法的类别来说,既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法,也包括国内的、国际的法;从法的表现形式来说,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法的体系来说,则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 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 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 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 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㈠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 C.梁启超 D.杨度 第五章法的概念 ㈠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㈡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三:法的运行 ●讲授内容 第一章法律职业 第二章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 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第一章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概念 ◆1、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 备娴熟的法律技能,遵循共同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行业性群体。 ◆2、西方法律职业概述 ?普通法系,lawyer狭义指律师;广义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 (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1aw professor),核心是律师。 ?大陆法系,法律家(jurist),取得大学法律学位,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 magistracy,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专业性: ?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基本技能 ◆自治性: ?以专业知识,依据职业伦理,自主、自律地决定自己的活动,不受外界的干涉 ?“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和“行业的自律性” ◆公共性: ?事业共同体——社会性 ?伦理共同体——社会责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社会正义)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

特征: ?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 ?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 ?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 ?知识共同体——法言法语 ?自治共同体——准入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 ◆1、法律思维 ?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参考书: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张文显:《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长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思考题: ?法律思维的规则。 ?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第二章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释义 ◆1、概念:人们遵循的法定的时序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西周的“五听”制度 ◆2、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 ?时间:时序时限空间:空间关系行为方式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七章 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要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下列关于本条文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规定属于法律原则 B.该规定具有指引作用 C.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则 D.该规定意味着我国《合同法》没有溯及力 【答案】B 【解析】A项,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B项,法律规则具有指引作用,对行为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和引导作用;C项,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此条款即属于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则;D项,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法》没有溯及力。 2.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 B.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由一个法律条文表达 C.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 D.法律规则的某些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的表达中予以省略

【答案】C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的。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3.下列选项中,体现程序正当性法律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 B.婚姻自由 C.无罪推定 D.公序良俗 【答案】C 【解析】ABD三项,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C项,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4.1997年3月14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法律条文中的行为模式为“勿为” B.该法律条文所载内容属于确定性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

表7-1 法的要素概述 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 表7-2 法律概念 考点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

表7-3 法律规则释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

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 考点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

表7-5 法律原则概述 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 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

7.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

普法知识培训

普法知识培训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世人皆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何谓有理,何谓无理,怎么进行区分呢?有人会说很简单啊,说得有道理的就是有理,说得没有道理就是无理。我认为不然,在现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只有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才是真正有理的;但是你违反了这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就算你说得再怎么符合常理,你也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法制观念、普及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实际的工作,本节课咱们就来学习一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进行普法教育。 一、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如:物权法)、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一般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5、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①、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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