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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捐赠预评估

第十一条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卫生计生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四条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

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

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捐赠接受

第二十条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

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二十二条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二十四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五条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

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九条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单位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受赠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受赠卫生计生业务主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

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汇总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受赠单位捐赠财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受赠单位捐赠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受赠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四)受赠单位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受赠单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决定。

(六)受赠事业单位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受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捐赠协议约定外,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受赠基金会相关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七)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受赠单位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六条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受赠单位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月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

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卫生计生公益事业捐赠信息平台。

第四十四条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受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捐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审计。

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受赠单位和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五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卫生计生单位公益事业捐赠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五十二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卫生计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年月日印发

校对: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一、加强医疗服务区域合作。研究形成三地检验、影像等互认项目和质控标准,积极推进互认工作。研究拟订医师电子化(区域化)注册方式,推进医师、护士资质互认。建立区域会诊转诊中心、医学影响和检验结果共享中心。开展三地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推动品种审核结果互认,探索三地资质审核互认,招标价格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创建区域化采供血保障体系,建立采供血协调联动机制。打造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平台,促进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 二、推动公共卫生计生区域联动。构建分工协同、紧密合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共同建立沟通顺畅、科学有效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和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三地毗邻县(市、区)卫生应急合作。加强区域饮用水、空气污染等环境卫生协同检测和评价机制建设。搭建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妇幼保健信息互通、人员交流、技术协作机制,共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建立视屏安全工作交流与协作机制,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互承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互相通报。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的协商与协作。推进京津冀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均等化服务。

三、强化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对接。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做好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对接工作。 四、构建卫生计生共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人才培养,广泛开展业务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统一指挥调动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快区域卫生健康信息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协同管理平台。研究区域内信息协同共享协作机制和医疗卫生大数据分析研究机制。深化区域间远程医疗、预约诊疗、采供血、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共享、食品安全注册备案及生育服务等业务信息化应用,提高信息协同水平。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加强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建立区域内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优质医学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优化优势学科布局。三地互认继续教育学分。加强京津冀卫生计生发展智库建设,促进优势学科和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卫生计生发展政策研究、多中心基础与临床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29日 目录 一、卫生资源 (3) (一)医疗卫生机构 (3) (二)社区卫生 (6) (三)农村卫生 (6) 二、生命统计 (7)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8) 四、疾病防控 (8) (一)传染病防治 (8) (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9) (三)计划免疫 (9) 五、精神卫生 (10) 六、卫生监督 (10) (一)公共卫生监督 (10) (二)医疗卫生监督 (11) (三)学校卫生监督 (11) (四)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12) (五)控烟卫生监督 (13) (六)投诉举报 (13) 七、健康促进 (13) 八、妇幼卫生 (14) (一)妇女保健 (14) (二)儿童保健 (14) 九、医疗服务 (15) (一)门诊和住院服务 (15)

(二)护理工作 (15) (三)对口支援 (15) 十、无偿献血及采供血情况 (16) 十一、科研工作 (16) 十二、信息化建设 (16) 十三、财务管理 (17) 十四、计划生育 (17) (一)计生服务 (18) (二)生殖健康 (18)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8) (四)计生关怀 (19)

2015年市委全会将通州区定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为全区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6月,原通州区卫生局和原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建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年来,全区卫生计生工作按照“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服务民生为目标”的思路,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提升效率,圆满完成区政府和市卫计委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 2015年末,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611个,其中医疗机构604个,包括营利性68个、非营利性536个,社会办医111个。有卫技人员8769人(含中央、市属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362人、注册护士3380人。实有床位3494张。平均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卫技人员6.47人、执业(助理)医师2.48人、注册护士2.49人,床位2.58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办法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2020年单位计生证明格式范本

单位计生证明格式范本 样本一 省县镇计生办: 兹有XXX先生:身份证号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现居住地: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XX年XX月XX日与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 样本二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样本三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阅读: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下面说一下开计划生育证明的方法。未婚未育的。标题写“计划生育证明”;内容写清住址(X街道X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未婚有生育的。格式同上,在内容上要修改为未婚、X年X月X日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有第二胎的以此类推;再写上是否有节育措施。初婚未育的。格式同1,只是在内容上修改为结婚登记时间、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

2021版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

( 工作计划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表格 The work plan has clear goals and specific steps to enhance work initiative,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work proceed in an orderly manner.

2021版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 一、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和领导 一是加强计生协会领导。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兼任计生协会会长。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协会工作汇报,经常督查协会工作并及时给予指导,把协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人、财、物投入,努力解决协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协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抓好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在社区两委换届之后,按照程序搞好计生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调整充实优秀人选,建立完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和理事、会员、志愿者队伍。会员人数要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年轻会员人数要达到会员总数的65%以上。 三是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按照《青岛市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

作规范》的要求,拓宽服务领域,做好各种活动记录,保证协会经常开展活动。 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活动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认真做好人口关爱基金募捐救助和公益金救助工作,加大募集人口关爱基金力度。建立和完善募捐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是按照程序做好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基层协会要确保救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核、报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救助金的作用。 三是开展“计生助福”活动。深入开展“计生助福—手拉手、心连心、送温暖”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困难救助和“计生助福—公益讲座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打造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行动”系列精品项目。 三、进一步推进“群众自治”工作 一是创新群众自治工作。针对当前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和社区换届的新形势,及时调研,总结经验,创新基层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集锦7篇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集锦7篇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集锦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具有证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那么相关的证明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本店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篇1 夫妻:男方: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我们夫妻现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做如下承诺:年月日,填写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中的婚姻、生育等各项信息内容真实可信,我们夫妻结婚后以及双方结婚前均未有生育或收养行为,不存在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虚报、瞒报婚育状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登记材料自动失效,愿意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同时自愿接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者或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的处罚)。 承诺人:男方: 女方:(签名加手印) 年月日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篇2 计划生育承诺书 社区居委会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在于年月日与登记结婚,属(初再)婚。我们夫妻共生育过个子女,分别如下: 我们保证,上述情况属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我们承诺,如果日后发现有虚报计划生育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自愿接受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处理。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篇3 本人申请办理,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结婚日期: 生育情况: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违法生育情况。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1.其他需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 死亡,但仍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存一份。 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篇4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xxxxx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

2016年济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济南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2017年3月1日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卫计委排难而进、奋力攻坚,“十三五”卫生计生工作实现良好开局,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发展,实现了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保持平稳增长;医疗服务能力继续提升的态势。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 截至2016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5726个,其中:医院21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40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9个,其他机构20个。与2015年底比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60个,其中:医院增加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48个。机构数减少主要是因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合并到妇幼保健站及乡镇卫生院。 医院中:公立医院88个,民营医院129个。与2015年底比较,公立医院减少1个,民营医院增加5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86个,乡镇卫生院53个,村卫生室2981个,诊所(医务室)1991个。与2015年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减少。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个,卫生监督所(中心)1111个(见表1、图1)。

表1 医疗卫生机构数 医疗卫生机构合计57265786-60一、医院2172134 按经济类型分 公立医院8889-1 民营医院1291245 按医院等级分 三级医院27261 二级医院51456 一级医院5859-1 未定级医院8183-2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4005417-1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8627511 政府办46415 乡镇卫生院5356-3 政府办5356-3诊所(医务室)1991197912村卫生室29813035-54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9137-4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120 妇幼保健机构12120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0100 卫生监督所(中心)11110四、其他机构20191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 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 格(2021版) Through the work plan, you can make a plan for future work and work out a detailed plan; the work plan function greatly improves work efficiency.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导语:通过工作计划,可以对未来工作进行一个规划,制定出详细计划;这样 能让工作更有条理性,还能对工作进行全局的管理,可以更好的应对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工作计划功能对提升工作效率有很大提升。 一、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和领导 一是加强计生协会领导。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兼任计生协会会长。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协会工作汇报,经常督查协会工作并及时给予指导,把协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人、财、物投入,努力解决协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协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抓好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在社区两委换届之后,按照程序搞好计生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调整充实优秀人选,建立完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和理事、会员、志愿者队伍。会员人数要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年轻会员人数要达到会员总数的65%以上。 三是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按照《青岛市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工作规范》的要求,拓宽服务领域,做好各种活动记录,保证协会经常开展活动。 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活动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认真做好人口关爱基金募捐救助和公益金救助工作,加大募集人口关爱基金力度。建立和完善募捐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是按照程序做好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基层协会要确保救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核、报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救助金的作用。 三是开展“计生助福”活动。深入开展“计生助福—手拉手、心连心、送温暖”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困难救助和“计生助福—公益讲座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打造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行动”系列精品项目。 三、进一步推进“群众自治”工作 一是创新群众自治工作。针对当前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和社区换届的新形势,及时调研,总结经验,创新

卫生事业发展调研报告

卫生事业发展调研报告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百姓健康幸福,反映群众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县卫生事业发展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制定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参考,根据县政协常委会____年工作安排,7—9月,县政协组成课题组,围绕卫生事业发展主题,先后到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各乡镇卫生院等单位开展座谈走访,同时赴省内部分先进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基本掌握了我县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XXX家,其中:公立综合医院2家(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X家。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床位771张,卫生技术人员XXX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XXX人,执业护士XXX人。全县平均千人拥有病床2.61张、卫生技术人员2.8人、执业(助理)医师1.XXX人、执业护士1.XXX人。全县共有规范化乡村卫生室XXX个,持证乡村医生XXX人。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卫生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联系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以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实施科技兴医和人才发展战略,围绕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____0年我县制定出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先后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让利药品差价达4XX.X 万元。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医院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零”增长。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XXX个,实施公共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充分调动了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标准从____1年的XXX元提高到____3年的XXX元,全县共有95.XXX万参合农民受益,受益金额达XX.X亿元。制定出台《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社会资本在我县办医的用地、税收、审批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目前,县精神病专科医院已进入选址环节。创新诊疗服务模式,在全省率先开展城乡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逐步建立起“省县乡村”四级双向互动网络,为患者及时接受专家诊治、减少医药费用支出创造条件。 2、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下,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通过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资金投入等方式,累计投入XX.X亿元,完成了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先后对新昌、白石、宋畈等XXX个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用房和XXX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改扩建,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施城乡医疗机构设备技改项目,县人民医院先后引进了1.5t核磁共振、腹腔镜、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2017年北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十、中医服务 (20) 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22)

2017年,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成效显现,医药费用总体平稳,居民就医体验 得到提升。公共卫生屏障日益牢固,妇幼和精神卫生管理不断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稳步推进。首都卫生计生事业紧紧围绕首都 城市战略定位,突出改革创新,突出健康管理,突出疏解协同, 切实回应群众的健康需求,为首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 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7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986家,其中医疗机构10843家(含118家三级医疗机构、163家二级医疗机构以及649 家一级医疗机构),其他卫生机构143家。与上一年比较,医疗 卫生机构增加349家,其中:医疗机构增加352家(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增加69家),其他卫生机构减少3家(见表1)。 732家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52家,民营医院480家。其中,713家地方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33家,民营医 院480家;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510家,100-199张 床位医院71家,200-499张床位医院58家,500-799张床位医院 34家,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40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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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卫生人员总数 2017年,全市卫生人员数达34.6万人,与上一年比较,卫生人员增加1.5万人,增长4.7%。 在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27.7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7391人,管理人员20160人,工勤技能人员28345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247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0.6万人,注册护士12.3万人。与上一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2万人,增长4.6%(见图1)。 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16.0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12.8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4.9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 5.7人。 (三)医疗机构床位数 2017年,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数达127845张,比上一年增加2804张,增长2.2%;其中:医院编制床位总数达117867张(占全市的92.2%),比上一年增加2924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床位总数达6528张(占全市的5.1%),比上一年减少了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协议书范本

捐赠人: 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捐赠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 二、捐赠财产的用途:。 捐赠财产属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另作详细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且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因公益目的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依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人为非自然人需加盖公章)生效。

捐赠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受捐赠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公益性捐赠 目录 编辑本段概念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1]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2011-04-08 20:42:55) 转载 标签: 捐赠 健康 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允许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有的捐赠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有的捐赠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2004年12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七版刊登的《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一文,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作为纳税企业来说,不仅要掌握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

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举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调整所得额:6000-5600-50-47-40-100+20+10=193(万元);(二)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万元)。 由于上述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后结果不一致。如前例,计算捐赠比例3%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3万元,而计算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7.2万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对此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救济性支出限额时,应该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原国税发[1994]229号文不再适用。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计算得出的结果,计算过程为: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项目-扣除项目(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包含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调整,如视同销售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还原等,因此,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般也不等于企业损益表上的利润总额。 如前例,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则: (一)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现行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用以计算扣除限额的比例有3%(金融企业按1.5%)和10%,另外还有一种是可以全额扣除的。那么如果企业同时发生可以按3%、10%限额扣除还有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损益行为时,计算时应该分项计算,再进行汇总扣除。 举例:某企业(非金融企业)按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规定,2002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万元。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捐赠16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万元。计算捐赠调整额。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分项计算为: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 最近有留意到很多小伙伴在找单位计划生育证明该怎么写,所以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供大家参考。 省县镇计生办: 兹有先生: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xx年4月30日与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 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单位计生证明格式 1、报考人姓名性别婚否户籍所在乡镇 2、最小孩子出生时间年月日孩次 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违规生育 4、违规生育者社会抚养费足额缴清 具体时间:年月日 5、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 乡镇计生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公章)xx年月日 6、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xx年月日 7个人承诺事项本人填报的1—4项内容真实有效,且如有计划生育调查事项,将自愿主动配合,如调查事项必须做亲子鉴定,本人将主动申请。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承诺人(签名):xx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须由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由报考人签字)。 2、违规生育者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缴凭证原件、复印件和处理终结证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

2018年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情况公报

年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情况公报(定稿版) 一、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 (一)卫生机构和床位数 年辖区卫生机构总数个(含医院、护理院、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比上年增加个,全区医院共家,其中,综合医院家,中医院家,中西医结合医院家,专科医院家,美容医院家,其他专科医院家,护理院家。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全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家,其他卫生机构家。全区医院中三级医院家,二级医院家,一级医院家,未定级医院家。全区床位数张,其中医院张,占床位总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张。医院按照床位(实有)数分,张(含)以上家,张(不含)之间家,张(不含)以下家。 (二)卫生人员数 全区卫生机构人员总数人,较上年增加人,增幅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人,较上年增加人,占,其他技术人员人,管理人员人,工勤技能人员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人,占,注册护士人,药师人,技师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人,全科医生人,万人口全科医生数。 (三)医疗服务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万人次,较上年增加万人次。其中:医院诊疗万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万人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诊疗万人次;全区医院住院人数万人,比上年增加人,年实际开放总

床位(床日),较上年减少,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周转次数,较上年增加次,病床使用率,较上年增长,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天。年辖区医院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元,其中药费元,检查费元,治疗费元,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元,其中药费元,检查费元,治疗费元,手术费元。 (备注:以上数据基本来自《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二、社区卫生 (一)社区体系建设 年,全区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提档升级,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个站完成整体搬迁)完成提档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平方,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平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站)机构人员总数人,平均每个中心人,人员数比上年增加人,增长。 (二)社区医疗服务 年,累计完成常住人口家庭医生签约人、重点人群签约人,签约率分别达、。完成岁以上老人体检人,创建省级特色科室个、市级特色科室个,组建家庭医生团队数个,开设家庭病床张。全区社区卫生机构门诊量万人次,住院人次,平均每个机构诊疗万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见表) 表社区卫生服务情况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

XXXX医院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2020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相关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健康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医院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

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18-06-12 2017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升,生育服务管理、中医药等工作得到加强,综合监督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从2016年到2017年,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76.5岁提高到76.7岁,孕产妇死亡率从19.9/10万下降到19.6/10万,婴儿死亡率从7.5‰下降到6.8‰。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7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6649个,比上年增加3255个。其中:医院3105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3302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9896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91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6506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4970个(由于机构职能调整和资源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4965个)(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2297个,民营医院18759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2340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360个),二级医院8422个,一级医院10050个,未定级医院10244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8737个,100-199张医院4547个,200-499张医院4223个,500-799张医院179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751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652个,乡镇卫生院36551个,诊所和医务室211572个,村卫生室632057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0444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57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12个、县(区、县级市)级2773个。卫生计生监督机构2992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95个、县(区、县级市)级25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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