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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6451365.html,

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作者:王艺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

摘要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其法律依据的缺陷甚至缺失会引发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总结分析,并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王艺涵,青岛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16451365.html,ki.1009-0592.2017.01.166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离婚,除确定子女抚养权外,更核心的问题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财产分割以财产权属的确认为基础。因此,研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首先要清楚夫妻财产制度。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妆奁制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历经长久演变,发展为现代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古代为宗法制度社会,男尊女卑思想贯穿始终。其时,夫妻财产制度思想为夫妻共同理论。该理论下,分工上,丈夫为家庭经济来源,妻子主责抚育子女处理家务;地位上,“出嫁从夫”,妻子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妻子依附、从属于丈夫;财产权利上,妻子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离婚时最多也只能带走妆奁,而如果改嫁,妆奁也归丈夫所有。

在妻从夫思想的影响下,妻子丧失独立人格权与独立财产权的状态一直延续到清末,该思想也深刻影响着近现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近现代中国立法逐步接受夫妻别体主义思想,破除夫权至上的格局,承认夫妻双方人格独立,权利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初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夫妻财产共有,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发展至今,我国夫妻财产制形成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辅的格局。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赋予夫妻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财产权属的自由。《婚姻法》第17条及第18条则分别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即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归夫妻共有以及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这两条确定了除特定情形外(《婚姻法》第18条第二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夫妻财产原则,即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司法实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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