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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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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认发[2006]7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

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提出的以下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配备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应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案卷管理工作。

二、案卷的立卷实行鉴定(认证)小组负责制,应在鉴定(认证)小组内指定专人为立卷负责人。立卷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并履行应尽职责。

三、案卷的案号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结案年度统一编写。

四、案卷管理人员应在接受案卷前,按照《规定》、《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严格把关,不合乎要求的,退回立卷负责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

五、做好案卷保管工作,建立案卷统计制度。对案卷的收进、移

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六、为配合《规定》的实施,省价格认证中心将在今年十月份对全省价格鉴证系统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山东价格鉴证网”上予以公布。

附:《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章)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价格鉴证案卷规定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及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到完成全部价格鉴定业务的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制作或取得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的,以及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案卷是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监督和指导下级价格鉴证机构案卷管理工作。

第四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对本机构库存档案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移送本部门档

案管理机构或者同级档案馆;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程序,依法管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方便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第二章整理立卷

第七条案卷的立卷实行价格鉴定小组负责制,开展价格鉴定工作时,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送达七天内,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收集、整理、保管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文书资料;筛选、检查、修补文书材料,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救,剔除重份的文书资料及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十五日复议期满后,应及时立卷,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填写卷宗封皮及卷首“卷内目录”;

(二)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编写页码;

(三)填写卷底“卷内备考表”;

(四)装订案卷;

(五)按照规定移交案卷;

(六)与立案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案卷的卷内文书材料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认证)结论书》在前,其他文书材料依照价格鉴定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书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结论性文书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更正、补充件在后;印刷件在前,定稿件在后。价格鉴定常用文书的排列顺序为:

(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包括:结论书封皮、结论书、结论书的领导签发原件);

(2)价格鉴定结果报告(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5)委托标的相关材料及必要的技术鉴定资料;

(6)价格鉴定业务呈批表;

(7)价格鉴定(认证)受理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询价笔录、调查终结报告等;

(9)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内部审议记录;

(10)结论书送达回证;

(11)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九条复核裁定案卷常用文书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1)复核裁定结论书(包括:结论书封皮、结论书、结论书的领导签发原件);

(2)涉案物品价格复核鉴定(认证)委托书;

(3)复核裁定工作底稿;

(4)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回证;

(5)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十条价格鉴证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码。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

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

第十一条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页填写,标明起止张号;一份文书材料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可以不编顺序号。

第十二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破损或者退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三)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第十三条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接收部门应对其载体和

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四条案卷装订应当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不超过2公分或者200页,过多时应当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五条案卷装订后应当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的现象,在卷底装订线上加贴贴封纸,并用价格鉴证机构印章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案件结束30日内将已装订整理好的案件文书材料,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立卷责任人在移交案件文书材料时,应当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案卷管理人员接收案卷应当逐件清点,检查案卷质量;经案卷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立卷责任人限期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照年度、案号分别在案卷目录簿册上进行登记。登记应当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九条案卷的档案号应当由案卷管理人员统一编写,为x 价鉴卷[xxxx]xx号。

第二十条同一鉴定事项有后续的复核裁定、重新鉴定、补充鉴

定或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案卷合并时,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档案号。

第二十一条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从中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当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增添。

第二十二条案卷及卷内文书的保管期限可以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一般为20-50年)、短期保存(一般为5-20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1、价格鉴定涉及案件在当地或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

2、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或卷内文书应当长期保存:

1、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书;

2、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委托书;

3、涉案标的物数额较大的价格鉴定案卷;

4、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案卷或资料;

(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案卷资料外,其他案卷资料可以短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案卷,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取出需长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的文书归档后,由保管人申请,经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销毁手续。

案卷销毁后,档案管理人员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时间和销毁日期。对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案卷统计制度,对案卷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情况。

第四章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案卷。

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因案件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案卷。

第二十九条借阅、借调案卷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办理相关手续。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填写《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借阅(调)人归还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增删、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条借阅案卷是指阅卷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阅。需摘抄或者复制卷内文书材料的,应当经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且仅限卷内《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等结论性文书材料。

第三十一条借调案卷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二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或者泄露案卷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价格鉴定案卷管理和利用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制作电子文档查询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整理立卷、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案卷的;

(二)将价格鉴定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案卷管理人员的;

(三)材料损坏或者丢失,造成案卷损失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立卷归档、移送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案卷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案卷损失的;

(三)泄露案卷内容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借阅(调)案卷手续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损坏、丢失案卷的;

(二)擅自提供、公布、销毁案卷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其他文书材料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价格鉴证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电子档案数据备份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数据备份磁盘(光盘)按档案管理要求交档案室保存。有关电子档案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二、卷内目录

三、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四、卷内备考表

附件一:

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卷内目录

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卷内备考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鲁价费发〔〕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7〕205号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97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11〕97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改造,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东物价局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 1、在《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公布的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基础上,2017年4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1.32分钱,其中菏泽降低1分钱,其它16市降低1.34分钱。6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0.05分钱。7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0.09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再降低1.23分钱,其中菏泽降低0.09分钱,其它16市降低1.29分钱。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上表。 2、上表所列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 用电 一户 一表 第一档 0.5469 第二档 0.5969 第三档 0.8469 合表 不满1千伏 0.5550 1千伏及以上 0.501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600 1-10千伏 0.5450 35千伏及以上 0.5300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不满1千伏 0.7525 1-10千伏 0.7375 35千伏及以上 0.7225 四、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06 38 28 35-110千伏以下 0.6056 38 28 110-220千伏以下 0.5906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5756 38 28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1999年11月16日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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