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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行业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行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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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保险行业篇

目录

一、行业基本情况 (4)

(一)保险业概述 (4)

(二)保险业务类型 (4)

1.保险业务 (4)

2.投资业务 (6)

(三)保险公司业务流程 (7)

1.保险产品开发 (7)

2.保险产品销售 (7)

3.保单保全 (8)

4.理赔流程 (8)

(四)保险业财务核算特点 (8)

1.保险业财务核算模式特殊性 (8)

2.保险业核算会计要素特殊性 (9)

3.保险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的重要性 (10)

(五)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10)

(六)保险业特殊税收政策 (11)

1.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1)

2.保险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2)

3.保险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2)

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13)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3)

1.保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3)

2.储金业务营业税事项 (13)

3.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事项 (14)

4.其他免税险种的营业税事项 (15)

5.支付境外支出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5)

6.联共保业务营业税事项 (16)

7.手续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6)

8.其他应税收入营业税事项 (17)

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7)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8)

1.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事项 (18)

2.不征税收入的补贴、奖励事项 (19)

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

4.“未决赔款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

5.取得代位追偿款事项 (21)

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1)

7.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费收入的所得税优惠适用事项 (22)

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2)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3)

1.“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23)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事项 (24)

3.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4)

4.支付给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奖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5

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

(四)印花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7)

1.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事项 (27)

2.减少印花税计税依据事项 (28)

(五)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8)

1.代收代缴车船税事项 (28)

2.处置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事项 (29)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保险业概述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精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本指引主要介绍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二)保险业务类型

1.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按保险标的区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法。《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财产保险

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资

产;有关利益是指预期收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资产。财产保险按其保险标的分类,主要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海上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保险的财产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类:在《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业务以保障范围为分类标志,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其中,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按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非赔偿性合同和赔偿性合同。非赔偿性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而赔偿性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只有有限的可保权益。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非赔偿性合同。

近十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将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与资金运用分红功能结合,发展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3)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也称分保。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均衡业务,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成为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往来的原则办理分出分入再保险业务。

2.投资业务

保险业务因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其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比较严格。

(1)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2)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受到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3)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也给予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

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三)保险公司业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中并不仅仅是财产保险,它和人身保险公司有一部分业务是交叉的。不过,无论是人身保险公司还是财产保险公司在做保险业务时的流程大致是相同的。

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产品的销售、保单保全以及保险理赔。

1.保险产品开发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创造性研制新保险产品,或针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良的过程。从保险业务开发来看,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一般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成。

2.保险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不同的需求设计一些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从而取得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保费收入。保险业务传统的销售模式包括个人代理人销售、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公司直销等方式。就目前寿险业务而言,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支撑业务规模的主要渠道,个人代理人销售其次,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成为

新的增长点,公司直销模式日趋弱化。

3.保单保全

是指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至合同终止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事务。保全不仅包括续期保险费的收取、契约内容的变更、订正、更正,还包括保险金、解约金、红利等各类给付事务以及投保人的借款、保险关系转移和投保资料的整理、保管等。

4.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保险业务的理赔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客户出险报案;②客户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③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及立案;④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核;⑤保险公司进行责任审核;⑥保险公司对理赔事故进行理算;⑦保险公司通知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四)保险业财务核算特点

1.保险业财务核算模式特殊性

核算系统方面:由于保险业服务的客户众多,尤其是寿险业务,保单服务期限长,一份寿险保单可能服务期达数十年甚至终身,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必须提供较为完善的系统进行管理。随着保险业务管理的不断规范,各保险公司基本实行保险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的方式进行核算。

核算模式方面: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和新兴的保险公司,核

算模式均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其中保险业务资金运用均为保险公司总部运用,因此资金运用方面的核算均由总部进行核算;保险业务方面,主要依赖于业务与财务系统对接的模式,实行总部集中、省级集中或其他模式;业务支出及其他收支方面,根据各保险公司的管理情况采取相应的模式。

2.保险业核算会计要素特殊性

(1)资产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没有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而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

(2)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由于在保险期内,无法预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使保险负债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3)收入、成本费用具有特殊性。保险企业收入主要是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保费收入性质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由于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责任准备金的原因;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在成本费用方面,主要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员佣金及保险间接

费用、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3.保险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的重要性

2006年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发布,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的实施,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保单获取成本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该规定对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五)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保险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风险,保险公司具有负债经营、经营周期长、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等特点,保险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控制能力强,保险产品、信息系统均由总部统一研发,大量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由业务系统直接产生,部分保险公司已实现省级或市级财务集中。

由于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公司税收风险应对中,可以借鉴银行税收风险应对的方式方法,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注重加强税企合作等。此外,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1.保险公司的业务收支类数据一般通过业务系统自动流转至财务系统,如保费收入、退保金、赔款支出等。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由总部实施高度集中管理,在风险应对中,

必须从保险公司总部深入了解系统设置规则,财务数据从业务系统归集的方式和路径。

2.保险公司一般由总部向二级分支机构下达费用控制额度,发生的费用类支出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归集,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后上报总部,具体包括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等。在风险应对中,应重点关注有关费用管理制度、办法、操作流程,了解费用类系统以及系统管理的设置,分析比对总分公司应该列支的费用金额。

3.投资业务一般由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开展,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权开展该项业务。投资业务是保险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类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类业务的类别以及核算方法,了解该类业务在系统中的设置规则,以及财务数据生成的方式和路径。

(六)保险业特殊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期间是2010至2014年度,为了体现保险业主要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变更,以下政策中包含了部分目前已经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的政策,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政策的适用期间。

1.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9号)

2.保险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3.保险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988〕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保险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保费收入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采用不同结算方式的保单,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或者结转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应收保费”、“保费收入”、“预收保费”等科目,检查保险业务系统流程及保险协议、保单、批单签订情况。

2.储金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保险公司存在将储金的利息收入冲减费用,将储金对外投资取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未转入保费收入,从而少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保户储金”、“保费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核对相关的报表资料及纳税申报数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3.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存在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相混淆,造成少缴纳营业税的风险。2015年9月1日前,保险公司可能将待审批免税产品保费收入直接列入免税保险收入中,在审核批准前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保费收入”明细账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与业务系统的险种代码进行比较,核实是否混杂有非人身

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是否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4.其他免税险种的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免税险种营业额,在纳税申报时作免税或者减税处理,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保费收入”等科目,查看保险公司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险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

5.支付境外支出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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