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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2014-9-24 8:54:08来源:OECD官方网站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七)《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八)《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二、BEPS2014年成果与发展中国家

三、下一阶段工作

四、BEPS的背景情况

注:本文件由OECD秘书处制作,包含与BEPS项目有关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相关英文资料,请浏览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ctp/bep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htm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1. 2014年BEPS项目的产出成果有哪些?

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包含的措施有助于确保企业所得税制在国际范围内的一致性,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及利益合理共享机制,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增加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具体包括3份报告和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

3份报告是指:(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2)《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3)《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

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是指:(1)《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2)《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4)《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2.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如何用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问题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成果和拟于2015年完成的其他成果一起,可以为各国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具,确保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享有相关征税权力,同时让企业在税收处理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3.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在何时得以应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具体体现为对国内法或是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订。为此,我们正在考虑授权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研究如何通过多边公约完成对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一次性修订。2014年的产出成果的实施指南和相关实施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并将于2015年完成。

4.为什么有的产出成果以草案的形式发布?

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已经全部通过了这7项产出成果,但是有一些技术性问题尚待进一步达成共识。由于BEPS项目采取全面性、整体性与系统性的方法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2015年的产出成果与2014年的产出成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

因此,2014年的部分产出成果尽管在原则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仍以草案的形式发布。

5.2014年的产出成果能够为政府带来多少税收收入?

2014年的产出成果以及拟于2015年完成的其他成果,如果得以应用,将消除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税收筹划而形成的比较优势,从而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重塑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因此,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使税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而不会提高企业的全球总体税负。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拟完成的第11项行动计划,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BEPS问题导致的整体影响,也将帮助我们监控实施应对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6.该报告针对数字经济避税问题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和主要特征。该报告形成了一些共识:一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各经济行业存在广泛的渗透性,从税收角度将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隔离并划清界线十分困难,因此很难单独对数字经济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二是虽然数字经济本身不会产生独特的BEPS问题,然而其一些关键特征将会加剧BEPS产生的风险。为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BEPS问题,该报告对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深度分析,为其他行动计划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参考。

就增值税而言,报告认为商家对客户(B2C)的增值税征收问题亟需解决,此项工作拟于2015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将对数字经济的征税活动进行调整,使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7.该报告分析了哪些新型商业模式?

该报告分析了多种新型商业模式,以及因数字革命(包括各种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云计算、高频交易、参与性网络平台和在线广告等)导致规模急剧扩张的一些传统商业模式。该报告也审视了这些商业模式中常见的一些税务筹划架构(请参阅《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的附录二)。

8.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是否需要对国际税收体系做出根本性改变?

该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已经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了系统性的挑战,即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不能确保纳税地点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及价值创造地相匹配。报告探讨了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多种备选方案,并强调这些方案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其他解决BEPS问题的工作尚未完成,使得评估系统性挑战的严峻程度和解决方案的可能影响较为困难。评估其他工作的影响将在2015年进行,评估各种解决方案的影响将于2015年项目结束时完成。

9.该报告是否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建议?

该报告虽然不提倡使用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但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广泛挑战的备选方案,包括基于市场“显著数字化存在”这一概念的新的联结度(nexus)判定原则。照此提议,从事“完全非实体的数字化经营”的公司,如保持“显著数字化存在”,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在一国构成应税活动。报告指出上述措施还需结合整体行动计划予以改进,尤其是技术细节。数字经济工作组将继续充实完善方案措施,补充更多的细节并根据已认可的框架进行评估。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10.什么是混合错配?

混合错配是指由于交易所涉国家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这种错配结果的出现,并非是交易所涉各国(地区)的本意。

第2项行动计划重点关注的是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法律规定对实体或工具的税务处理不同,降低交易各方总体税负的混合错配安排。一般体现为同一笔费用多次扣除(双重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对于混合金融工具而言,最为常见的是其在一国被视为债权,在另一国被视为股权。这种定性上的差异通常导致该金融工具下的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家视为利息税前扣除,但在收款方所在国家视为股息得到免税待遇。

11.针对混合错配安排,该报告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报告分两部分,分别对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修订建议,着力于消除跨境交易中混合错配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影响。例如消除同一费用多次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

一旦被国内法和税收协定采用,这些政策建议将有效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但不影响其他任何税务、商业和管理结果。该报告提出了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需各税收管辖区自行修订国内法。该报告还提出了反错配规则,需各税收管辖区协同行动。下一步工作将以注释的形式制定指引,以便各税收管辖区落实这些建议。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时,需慎重而行。

12.该报告提出的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是否存在实施困难?

该报告对各国(地区)完善国内法的政策建议十分清晰和明确的,有利于实施和管理。该报告的注释部分将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具体案例,以便政策建议得到落实。一旦这些政策建议被各国(地区)通过完善国内法的形式予以采纳,将自动应用于纳税人和交易安排,无需税务机关的进一步介入。

13. 如何协调各税收管辖区和纳税人来共同适用反错配规则?

该报告提出的反错配规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以避免多个税收管辖区根据其国内法同时对同一混合错配安排做出处理。自动应用与规则排序相得益彰,可保证不同税收管辖区在应用国内法政策时不产生交集,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该报告注释中的案例将会进一步阐明,反错配规则的协调适用和同一反错配规则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一致实施和应用,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比目前更具预测性的结果。

14. 如果有些税收管辖区尚未引入反错配规则,结果会怎样?

针对这种情况,该报告提出了次要规则。即当交易另一方税收管辖区没有采纳完善国内法政策建议时,交易一方可以应用次要规则来消除混合错配在本税收管辖区的影响。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适用,使得交易一方税收管辖区不用等待另一方修订国内法就可自行消除混合错配的影响。

15.这些政策建议是否解决了利用美国勾选规则(即选择申报为美国税收居民)创设的混合错配问题?

当勾选规则创设了混合体时,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这些政策建议也可消除混合体的错配影响。因此,只要采取勾选规则的一国(地区)采纳了政策建议,就可以消除该筹划所涉所有交易国(地区)的混合错配影响。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网址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16.BEPS项目如何解决有害税收竞争问题?

早在15年前,OECD就开始应对有害税收竞争问题。1998年OECD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报告(简称“1998年报告”)为该项工作夯实了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有害税收实践,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重点关注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关的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以及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包括对与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来提高透明度)。

17. 第5项行动计划如何解决透明度这一重要问题?

税制的运行缺乏透明度加大了东道国采取防御性措施的难度。提高透明度是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的两大重点事项之一。2014年中期报告描述了各国一致同意的对涉及税收优惠制度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已具备框架规定的情报交换法律基础的国家,将于2014年底前适用该框架。提高透明度的后续工作包括审议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

18.BEPS项目是否解决裁定问题?

BEPS项目解决的是特定纳税人相关的个别性裁定问题,特定纳税人裁定中,裁定结果适用于个别纳税人且该纳税人有权按照裁定结果进行税务处理。如该裁定涉及到税收优惠制度,则一国有义务依照透明度框架的要求就上述裁定进行自发情报交换。特定纳税人裁定可以在交易前(包括事先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和交易后进行。随着透明度工作的逐步深入,我们将进一步考虑一般性裁定,即适用于某类纳税人,或者针对特定情形或活动进行的裁定。随着透明度工作的开展,一般性裁定将与个别性裁定一起,对照1998年报告所列因素,纳入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审议。

19.何为“专利盒”规则?

“专利盒”是一国为支持经济增长和创新而提供的优惠税制。此类优惠税制,如较低的公司税率,旨在鼓励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与专利产品开发、制造和利用相关的高价值经营活动。

20.“专利盒”规则有益还是有害?

鼓励创新是经济增长战略的一个关键要素,专利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众多商业模式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之一。如果税收优惠能吸引到真实的经济活动,那么对于支持本国经济增长和创新是有益的;如果税收优惠仅仅鼓励企业将利润从实际价值创造地转移到低税地,那就无益了。

21.OECD的工作对“专利盒”规则有何影响?

税收优惠制度是否涉及实质性活动是BEPS项目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初,该项工作重点审查了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税收优惠,并在中期报告中列出了15项未涉及实质性活动的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为了保证在实质性活动发生地对利润征税,我们探索了多种方法。其中主要是关联法,也就是将企业在一国(工作或活动的主要发生地)的支出与可享受优惠的收入关联起来。下一步,各国将就实质性活动的最佳评估方法达成共识,以便按照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对上述15项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评价。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也将适用于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审议范围内的其他税收优惠制度。提高透明度是重新采取措施应对有害税收实践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随后也需要按照新阐述的透明度因素进行重新考量。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2. 何为“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

“择协避税”一般是指某纳税人不是税收协定双方的居民纳税人,但通过特定安排享受协定赋予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优惠待遇。

23. 应对择协避税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第6项行动计划的一部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一致明确表示,拒绝择协避税实践。现有多个反协定滥用规则可以使用,各国同意通过至少采用下述草案中的一种来实现共同的意图:(1)基于利益限制条款所制定的特别反滥用规则;(2)针对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测试)的一般反滥用规则。

24.各国可以自主打击择协避税吗?

可以,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已同意一个共同的最低标准,即至少需采取:(1)“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相结合;(2)采用“主要目的测试”规则;(3)采用“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并辅之以能够应对导管安排的机制。

25.为什么该报告提出了多种反滥用规则?一般反滥用规则不够用吗?

与国内法滥用相似,应对协定滥用最好的方式是将“特别反滥用规则”与“一般反滥用规则或司法原则”相结合,前者可以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但只能应对已知的滥用策略,后者虽然确定性较小但可以应对尚未被识别或处理过的滥用交易。

26.该报告中的反滥用规则何时能引入OECD协定范本?

该报告中的规则仍属于草案形式,将会在下次范本更新时引入。报告指出,对于报告中提及的范本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注释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对于采取最低标准应对择协避税及确定各种投资基金的协定待遇,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同时也有必要考虑税收协定和行动计划其他部分提出的新的国内反滥用规则建议之间的相互影响,特别是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3项行动计划(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第4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和针对转让定价的第8、9、10项行动计划。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报告,网址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7.为什么BEPS项目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时仅考虑独立交易原则?公式分配法等其他方法是否更合适?

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当两个国家税制大体相似时,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能够有效地将跨国企业的收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进行划分。但当存在零税率或者低税率的第三国,特别是涉及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时,独立交易原则就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在2015年底前完成转让定价相关工作,OECD正在考虑采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对BEPS行动计划中的上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其他特别措施的研究正在进行,并将与诸如利息扣除、常设机构定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数字经济以及争端解决等其他BEPS工作协调推进。

如果采用公式分配法等替代转让定价方法,则需要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形成国际共识(中短期内,这种共识难以达成),并可能产生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更多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解决转让定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将更为有效。

28.《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涵盖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何影响?

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的成果,OECD将会修订《转让定价指南》,包括无形资产的定义、如何识别涉及无形资产的交易,以及无形资产的交易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这些成果,连同拟于2015年底前完成的其他行动计划成果,将会确保无形资产交易和使用所产生的利润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并防止通过在避税地配置无形资产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9.新指引是否能解决公司协同效应和地域特殊优势问题?

是的。新指引要求将公司协同效应产生的利益分配给集团中为此作出贡献的成员,并确保这些利益不会被分配给位于避税地的实体。同时,指引强调:要明确是否存在地域特殊优势,如果存在,利益分配方法应当反映地域特殊优势。

30.为何该报告部分章节有括号标注?

目前,关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交易时价值无法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利润分割和其他方法的指引已经形成。但由于这些指引与2015年完成的其他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风险分配和交易重新定性等内容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我们对该指引暂以草案形式发布。这些问题是BEPS转让定价的核心,需要加以整合,得出有效、协调和统一的解决方法。该指引还需考虑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以确保有效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

(七)《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31.什么是分国信息披露表?

分国信息披露表是帮助税务机关对高水平的转让定价风险(或对其他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的一种工具。分国信息披露表模板要求跨国企业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按年度提供集团整体信息,包括集团在各国的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指标,以及在特定税收管辖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实体清单和每个实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32.分国信息披露表包括哪些具体信息?

分国信息披露表模板要求跨国企业每年提交报告,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收入、税前利润、应交税金、已缴税金等信息。分国信息披露表还要求跨国企业提供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内的职工总数、资本、留存收益和有形资产等信息。最后,报告还需提供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实体的清单,以及每个实体主营业务的性质。

33.如何使用信息?

该报告要求纳税人将转让定价的三层文档结构(核心资料、本地资料、分国信息披露表)结合起来,阐释其转让定价立场,为税务机关评估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风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税务机关最有效地配置税务审计资源、确定审计目标。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税务部门识别跨国公司是否存在向避税地转移收入的转让定价或者其他问题。

34.分国信息披露表信息是否会公开?

为确保分国信息披露表潜在敏感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该表限定在相关政府部门内使用。税务机关不会公开纳税人报送的分国信息披露表,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信息处理的惯例。

35.转让定价文档的报送要求何时生效?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报送的新报告标准和报告规则,能否有效执行十分重要。接下来的几个月里,OECD还将研究报送信息的适当方式、以及税务部门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并考虑如何确保企业提供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只有这些细节都被妥善考虑,分国信息披露表的报送要求才能被实际执行。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阅读《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网址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八)《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36. 多边工具的目标是什么?

在BEPS项目中,多边工具的目标是使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措施得以迅速和有效执行,特别是对双边税收协定的修订。开发多边工具的必要性不仅在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也可确保已达成共识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框架持续发展。

37.多边工具是否能改进双边税收协定网络?

是的。尽管在国际税法领域没有先例,但在国际公法其他领域存在多边工具改进双边协定的先例。

38.多边工具是否能用于执行BEPS项目其他建议?

是的。原则上,一个多边工具可以被视为对执行某些国内法措施的承诺,或者为安全地交换分国信息披露表奠定基础。

39.开发多边工具是否有时间表?是否会为开发多边工具而召开一次国际会议?

通过对开发多边工具涉及的税收和国际公法问题进行分析,有关国家可能希望形成一个多边工具,以应对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性和迅速适应这种发展的要求。在2015年1月,OECD和G20将考虑起草一份召开国际会议的倡议书,会议将就多边公约进行谈判,以促进BEPS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BEPS2014年成果与发展中国家

40.发展中国家如何参与BEPS项目?

发展中国家已经广泛深入地参与到BEPS项目中,并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离不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利益相关方的通力合作。因此,OECD通过各类地区性和全球性高层政策对话广泛地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建议。OECD组织了四次区域性深度磋商会议和五次全球性主题论坛,邀请全球超过110个税收管辖区及大量社会团体和企业界代表参会,其间8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非OECD成员国/非G20成员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41.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如何被采纳?

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建议都会提交给负责研究BEPS问题的专家组。此外,OECD受G20发展工作组委托撰写了专题报告,该报告包括两部分,重点关注低收入国家应对BEPS挑战时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工作重点。(报告可参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tax/tax-global/part-1-of-report-to-g20-dwg-on-the-impact-of-beps-in-low-income-countries.pdf)

42.发展中国家的BEPS工作应侧重在哪些方面?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些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譬如,对通过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第4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滥用和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6、7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尤其是造成税基侵蚀的支付(第8、9、10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管理和分国信息披露表(第13项行动计划)。另外,转让定价可比物的缺乏和滥用低效率税收优惠政策也被认为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但上述问题并未纳入BEPS项目,税收和发展专项工作组正在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

参见《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透明度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原则》一文,网址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ctp/tax-global/transparency-and-governance-principles.pdf.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另一重要挑战是政治支持力度和税收能力建设问题,这一问题在BEPS项目实施之初尤为突出。43.发展中国家将如何从BEPS行动措施中受益?

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尤其是跨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因此BEPS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重大。BEPS行动方案一旦实施,发展中国家将从中获益,并将掌握更多调配国内资源的手段。

三、下一阶段工作

44.下一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拟于2015年发表成果报告的其它BEPS项目研究工作已经启动,并将快速推进,目标是尽早提出便于各国消除双重不征税和人为转移利润的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下一阶段将继续研究解决2014年成果报告中建议措施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并完成所有报告和指引的操作指南编写工作及相关实施工作。

45.发展中国家是否会继续参与后续工作?

是的。发展中国家将继续参与BEPS项目,同时OECD也将进一步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拟定相关制度,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成功参与BEPS会议,以及确保所制定的行动措施和相关指南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工作重点和特殊利益关系。

46.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有哪些?

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包括:强化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第3项行动计划);对通过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第4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7项行动计划);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第8、9、10项行动计划);构建针对BEPS行为的数据收集体系和分析指标体系,以及应对措施的监控方法(第11项行动计划);要求纳税人披露恶意税收筹划安排方案(第12项行动计划);创建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第14项行动计划)和开发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相关研究工作已经启动,预计将如期完成。按照所有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作出的承诺,BEPS项目将在2015年底形成全面的一揽子综合问题解决方案。

四、BEPS的背景情况

47.什么是BEPS?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8.BEPS筹划是非法的吗?

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筹划都是合法的。现行税收规则是以实体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已无法适应当前跨境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和风险管理日趋重要的新形势,BEPS税收筹划便利用了这一特点。

49.导致BEPS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是由国内法确定的,当纳税人发生跨境经营活动时,各国国内税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一项所得被一个以上的税收管辖区征税,从而形成了双重征税现象。然而,各国税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会留下税收管理漏洞,导致一项所得不被任何一方国家征税的问题。BEPS筹划策略正是利用了各国税制中的漏洞来实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

50.既然BEPS筹划策略是合法的,为什么还会引起各国的担忧?

首先,BEPS扭曲了竞争。跨境经营的企业可以从BEPS中获利,从而相较国内经营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其次,BEPS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BEPS的收益可能扭曲投资决策,使资源流向税前回报率低而税后回报率高的经营活动。第三,BEPS影响公平。包括普通自然人在内的纳税人,如果发现跨国企业都在避税,那么全体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都会降低。

51.BEPS问题为何在此时引起关注?公众对于大企业纳税状况的强烈抗议是不是OECD实施BEPS项目的背后推动力?

多年来,OECD一直致力于解决恶意税收筹划问题。在许多OECD成员国和非OECD国家,有关BEPS的争论已上升到了最高政治层面。OECD认为,BEPS并不是由单个或多个特定企业制造的问题,除了一些恶劣的滥用案件,BEPS问题更多地是源自于税收规则自身的缺陷。企业利用政府制定的规则也无可厚非。因此,政府有责任修订有缺陷的规则,或制定新的规则。

52.BEPS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有多大?

有广泛而充分的证据显示,跨国企业长期以来利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策略,达到双重不征税目的。拟于2015年完成的BEPS第11项行动计划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BEPS对税收收入和经济运行的总体影响,并监控相关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

53.在解决BEPS问题上,OECD将发挥什么作用?

许多BEPS策略利用了不同国家税收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意味着一国的单边行动并不能充分解决问题。此外,各国政府如果各行其是,可能导致对企业的双重甚至多重征税。这无疑将对全球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国际协调推动和加强各国保护税基的国内行动,并提供BEPS问题的国际综合性解决方案。BEPS行动计划既是得到各国普遍认可的BEPS问题解决方案,同时也是OECD致力于建立全球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所做出的努力之一。

54.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EPS项目制定了15项行动计划,以期通过全面、协调的方式解决BEPS问题。这15项行动计划建立在3个核心原则基础之上,即:一致性、实质性和透明性原则,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同时,BEPS行动计划倡导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的新挑战。为了能够及时应对变化,BEPS行动计划寻求创新性的协调方法,倡导创建多边工具,目的是便于各国实施BEPS应对措施。在积极应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同时,OECD也将通过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及引入仲裁条款,继续致力于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55.在BEPS背景下,当前正采取哪些行动?

一国的国内税制是具有逻辑一致性的,例如一笔款项,支付人进行了税前扣除,则收款人应将其纳入应税所得范围内。我们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国际一致性,制定一套避免双重不征税的新规则,作为现行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的有益补充。BEPS第2、3、4、5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的就是国际一致性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现行税收规则都是行之有效的,但为了防止BEPS问题发生,必须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协定缔约国建立的双边框架因第三国的介入而出现问题,当存在空壳公司,即没有或几乎没有经济实质(如无办公场所、无有形资产和无雇员)的公司时问题尤为突出。在转让定价领域,特别是涉及过度资本化、风险和无形资产相关收益方面,修订现行规则中的瑕疵比制定新的规则更为可取。为此,有必要在独立交易原则之下或之外制订特殊规定,弥补现行规则的不足。BEPS第6、7、8、9、10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根据经济实质调整征税权的问题。

由于防范BEPS问题需要提高各层面的透明度,BEPS行动计划倡导:加强对BEPS所造成的影响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纳税人主动披露税收筹划安排方案;降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报送负担并提高针对性。BEPS第11、12、13、14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提高透明度问题。

56.在未用公式分配法代替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能否解决BEPS问题?

现行转让定价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给纳税人利用甚至滥用税收规则人为转移利润提供了机会。特别是独立交易原则在解决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上面临着挑战。为此,BEPS项目包含了三项主要行动计划以应对上述挑战,其中涵盖了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快速、有效地修补现行税制漏洞,并未预先明确应对措施的性质。但是,采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如公式分配法,需要在许多关键性问题上形成国际共识(中短期内,这种共识难以达成),并可能产生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更多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着重解决当前独立交易原则下产生的具体问题将更具成效。

57.如何实施BEPS行动计划?

BEPS行动计划倡导开发有利于各国建立公平、有效、高效税制体系的工具。由于BEPS筹划策略通常依赖于各国不同税制间的相互作用,所以相关工具主要用于解决不同税制相互作用中产生的漏洞与摩擦。某些行动计划,如修订《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等可能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其他行动计划则有赖于各国通过修订国内法、双边税收协定或开发多边工具来落实。

58.BEPS项目将持续多长时间?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尽早解决BEPS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在现行已达成共识的框架出现裂痕前迅速推进具体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各国政府需要时间完成必要的技术工作,并争取更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BEPS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年内完成。事实上,OECD于2014年9月发布了第一批产出成果,距BEPS项目启动仅12个月的时间。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的相关研究工作也已启动,并将快速推进,目标是尽快制定便于各国消除双重不征税和人为转移利润现象的政策措施。

59.在BEPS项目中,G20发挥什么作用?

自BEPS项目启动以来,OECD得到了G20持续有力的支持,BEPS问题成为各国财长和领导人的重要议题。此外,所有G20国家都平等参与了BEPS项目。各国政府最高层始终如一地参与和支持BEPS项目,对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国际税收规则标准的协调一致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14年BEPS项目成果丰硕,充分证明了OECD和G20戮力合作,能够就影响全球的重要改革达成共识。G20成员国中的非OECD国家是BEPS项目的合作伙伴方,平等地参与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及其下属技术团队的决策过程。此外,在BEPS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他国家和利益相关方也定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对话。

60.BEPS行动计划的目的是防止税收竞争吗?

税收是一国主权的核心,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意愿建立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包括选择适用的税率。BEPS行动计划并非意在限制各国的征税主权。相反,BEPS旨在通过帮助各国维护由本国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基,恢复和强化各国的税收主权。其主要方式是修订完善现行制度,使之适用于可移动的经营活动,并有效解决侵蚀他国税基、扭曲资本和劳动配置等不公平问题。

61.不消除有害税收实践的风险是什么?

政府和企业都能够切身感受到不消除有害税收实践的危害。首先,有害税收竞争会导致扭曲,破坏国内经营企业和能够获得税收优惠的跨国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其次,长期以来,各国普遍认识到“逐底竞争”将最终导致所有国家某些特定所得的适用税率降低至零,无论各国政府是否愿意采用这样的税收政策。

62.BEPS行动计划将对避税天堂产生什么影响?

BEPS行动计划旨在防范企业利用空壳公司将利润隐匿在海外或不恰当地申请协定保护,使人为向海外转移利润的筹划策略落空。虽然BEPS行动计划并不明令各国应当适用某一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它将对“一国吸引外来投资者却不要求其具有任何经济实质的相关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63.BEPS实质上会增加跨国企业的税负吗?

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非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的关注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64.企业和公众如何参与BEPS?

在BEPS项目实施过程中,OECD注重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针对迄今为止所发布的BEPS讨论稿已收集了长达3500页的评论,并举行了5次公众咨询会,参与者众多。OECD的公众咨询会网络直播和项目进展信息也吸引了数万名网友浏览。这样透明度高、包容性强的咨询程序将贯穿整个BEPS项目实施过程。

65.BEPS行动计划会制止离岸逃税吗?

BEPS工作更关注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而不是非法的离岸逃税。但是,OECD以及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所做的其他工作主要致力于打击离岸逃税。更多信息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6680229.html,/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

(第一部分1-5、第二、三部分由刘洋翻译,第一部分6-26由王明方翻译,第一部分27-39由毛杰翻译,第四部分由梁若莲翻译,全部内容由湖南国税何振华、王婷婷校对。)

如何规范的通过个人独资转移利润享受企业所得税5%

如何规范的通过个人独资转移利润享受企业所得税5% 相信很多企业都听说过或者了解过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的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是 享受核定征收的,因为直接核定开票额的多少为企业的利润。不需要看进项发票的多少。所以这种企业很受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的喜欢。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享 受核定为企业减少很大的税收压力。 在江苏税收洼地更加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操作模式,让企业没有风险的享受利润的 核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需要少部分的进项发票(虽然企业的税收不看进项发票了,提供几千块钱的进项发票证明企业的运营是非常必要的) 2,需要提供三个人以上的人员工资流水(社保不需要在当地购买其他地方购买就可以) 3,三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必须一直) 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不能是进行业务的公司的股东(这样有虚开的嫌疑) 江苏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综合税率为开票额的5.41%-5.71%。所得税核定以后为开票额的0.5%-3.5%,小规模纳税人为0.5%-3.1%,一般纳税人为3.1%-3.5%。 增值税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地方留存50%)小规模3%的纳税实际缴纳 开票额的1.95%-2.25%,附加税为开票额的0.36%不奖励。税收洼地实行的是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企业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把税收筹划的利剑 企业需要合理利用。减少税收压力90%。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联系范老师 I52-I33-O6641 小编做为江苏税收洼地的招商和后期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最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身风险大的小编不建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只有适合的企业小编才会推荐,办理比较多的是,咨询服务类的,企业管理,营销策划类,医药咨询服务,建筑设计 服务,设备租赁等等这块的企业。享受核定也非常容易! 办理细则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流程: 1,核名法人提供身份证扫面件,个人独资企业名字5-8个开发区税务现场核名。通过以后在核内网。1-3个工作日 2,资料签字,递交工商(工商出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左右) 3,拿到营业执照刻章申请1-2个工作日。 4,法人到经济开发区一天时间完成银行开户,税务报道。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公司利润分配报告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报告的议案 各位董事: 现拟订了丽江市古城区顺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报告,请审议。 一、利润分配的一般政策 1、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本年度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与否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东股利。 2、利润分配说明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3、股利的发放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报告与发行前将保持一致。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1、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2、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三、利润分配的方式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剩余; (3)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对现金流的需求; (4)根据公司战略计划,保证公司下一个会计年度投资的现金需求。 3、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10%(含 10%)发放现金股利。 4、公司经股东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进行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1)每年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第一章绪论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包含了许多内容,它是对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的一个总结,正如法律、医药和会计等其它专业一样,这一知识体系也有赖于那些实践者和学者们对它加以应用和提高。整个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不仅包括那些已经被求证过的理论知识和已经被广泛加以应用的传统经验,而且还容纳了新的理论知识以及还没有被充分应用的先进经验。 本章将对几个关键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并且给出全文的梗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1本文的目的 1. 2什么是项目 1. 3什么是项目管理 1. 4与其它管理方式的联系 1. 5相关的工作 1.1本文的目的 本文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向大家介绍已经被普遍认可、接受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普遍认可"意味着在此所介绍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大多数时候对于大多数项目来讲都是适用的,这意味着大家对于这些理认和实践的价值用途已达成了广泛的一致。但是,“普遍认可"并不是说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 或者应该适用于所有的项目。什么是对项目适用的,这应该由项目管理工作组做岀决定。 作者也希望为大家探讨项目管理提供一本专业(术语)的通字典,项目管理是一个相对年轻的专业,因此在各种项目的实际运作中有大量相同类似的工作,但所使用的术语却很少相同。 本文为任何对项目管理感兴趣的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主要适用于:(当然也不局限于此) ?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的其他人员 ?项目的客户和其他项目涉外人员 ?项目经理的主管 ?有下属参与项目工作的部门经理 ?进行项目管理和相关课程教学工作的教育工作者 ?项目管理及相关领域的顾问和专家 ?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师 由于本文在内容上还不够深刻和广泛,因此仅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附录E所讨论的是对项 目管理应用的扩展,附录F给岀了有关项目管理上的进一步的信息采源。 本文也被项目管理研究院采纳,作为其学科专业发展计划的常用教材,包括: ?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项目管理教育等级认证 1. 2什么是项目 需要组织来实施完成的工作。所谓工作通常既包括具体的操作又包括项目本身,虽然,这两者有时候是相重叠的。但具体操作与项目有许多共同特征,比如: ?需要由人来完成。 ?受到有限资源的限制。 ?需要计划、执行、控制。 具体操作与项目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具体操作是具有连续性和重复性的,而项目则是有时限性和唯一性 的。我们因此可以根据这一显著特征对项目作这样的定义--项目是一项为了创造某一唯一的产品或服务的 时限性工作。所谓时限性是指每一个项目都具有明确的开端和明确的结束;所谓唯一是指该项产品或服务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在某些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同。 各种层次的组织都可以承担项目工作。这些组织也许只有一个人,也许包含成千上万的人;也许只需 PROJECT MANAGEMENT TEACHING MATERIAL 1项目管理教材(中文版本)要不到

利润转移与利润转移模式

利润转移与利润转移模式 利润转移将永远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而是一个永远不会停止的反复动态发展过程。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谢获宝汪洋 为什么工程机械产品制造商整体面对微利经营环境时,部分企业却能够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涨价,而且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接受?为什么面对市场波动,有的企业风雨飘摇,有的企业却稳如泰山?为什么有些工程机械产品的代理商能够在“后市场”的零部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中获得本企业50%以上的利润?一个企业如何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演进中合理定位自己的业务领域,又如何持续改进自己的业务模式以获取长期利润?这些都涉及利润转移的问题。利润转移的内含是什么?为什么发生利润转移?利润转移有哪些模式?各种不同的利润转移模式有什么特点?工程机械行业及其所属企业如何面对自身行业的利润转移趋势,不断调整自己的核心业务领域,适时从利润干涸的领域进入到利润丰厚的领域?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本文先讨论利润转移的含义、模式及特点,下一期我们将集中讨论工程机械行业利润转移的趋势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利润转移的含义 利润转移的概念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而言的,它伴随一个产业的发展、演进而产生,存在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之中。要搞清楚利润转移的含义,我们不妨观察一些行业演进的历史。回顾整个20世纪,除了个别被环境变化彻底淘汰的行业外,无论是汽车制造、还是航空运输,或

是医药生物行业,就整体而言,整个行业的增长速度和利润总额提升的水平都是令人吃惊的。然而,即使在这样的行业中,当我们把观察的视线触及某个企业时,情况却大不一样。尽管整个行业是在不停地进步,但是行业内部的企业却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批又一批新企业创立的同时,大量的老企业也在消亡;许多知名企业也经历着兴衰成败的过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隐藏在行业稳步向前发展景象下各个单独的企业所面对的困境?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聚焦于行业内部,观察行业内部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企业之间利润的转移和波动。所谓利润转移,是指在整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利润总和持续稳定或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利润在产业内不同环节之间分布的变化,利润在相同环节下不同经营模式企业之间分布的变化,以及利润在同一环节和同一经营模式下不同企业之间分布的变化等情形的总称。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视角看,不同行业之间的利润分布也在变化,但本文主要讨论利润转移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因此将分析问题的重点放在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及其对企业定位、经营活动和盈利水平的影响上。 透视一些行业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利润转移趋势:越来越多的利润从产品的制造环节转向销售环节,再从销售环节转向服务环节;还有相当多的利润正在从制造环节转向核心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供应领域。利润从价值链的生产装配领域转向上、下游的核心部件供应和外围服务领域,从产品实体的价值传递领域转入产品和服务组合的综合价值传递领域。比如,过去集中在汽车整车生产装配领域的大量利润正在或者已经转向具有核心技术的发动机研发和生产领域,转向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保养和服务领域,转向为购买者提供金融租赁和信贷融资的服务领域等。 二、利润转移的模式 利润在产业链和价值链内不同环节、同环节内不同企业之间的转移主要有3种模式。 1.利润转移模式一:利润转向业务流程效率高、对顾客需求响应能力强、整体运营成本领先的企业 利润向业务流程效率高、对顾客需求响应能力强、整体运营成本领先的企业转移,是指利润从同一产业链中经营相同业务领域的老企业,向率先采用高效简捷的业务经营模式及经营流程,能够更好地响应顾客需求、并给顾客有效传递价值的企业转移。这种转移模式导致利润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同经营环节和领域,但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的企业之间分布的持续变化,

创业初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范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范文 篇一: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1480字) xxxx有限公司由xxx提议建立,以xxx为主要股东,xx,xx,xx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二: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三: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四:xx (32090219850xxxxxx) (依次排列) 根据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股东一:xxx,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二:xxx,提议建立公司,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三: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四: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今后公司如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2 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 3 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 5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6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梳理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梳理 十大理念 PMP考试需知的理念 考试中,凡是不符合这些理念的答案一般都是错误的。 (1)同时关注结果和过程 项目管理既要看结果,同时也要关注过程,好的过程才能产生好的结果,如果光有好的结果,没有好的过程,那么这个结果不会持久。必须熟悉和理解项目的过程和程序。 (2)以干系人管理为中心 传统项目管理强调的是管理项目范围、时间和成本三重约束,现代项目管理强调的是满足项目关系人的需求和期望并最终使关系人满意。干系人有不同的需求和期望,往往还互相冲突,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在这些冲突的需求和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排出优先级,并设定清晰明确、各方均能理解并认同的项目目标。在项目开始前,应尽量识别所有的干系人并弄清楚所有的工作。干系人应当尽早参与到项目中来,参与团队建设,并帮助识别和管理项目风险。在计划项目和沟通管理计划是,应当考虑他们的需求。

(3)不要镀金 镀金是指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为客户做一些计划范围之外的锦上添花的事情以取悦某些干系人。PMI的理念是要求项目中的所有工作完全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坚决避免范围蔓延。如果确认有必要的工作没有包含在项目计划中,正确的做法是提出对于项目计划的变更请求。项目计划的基础是清晰明确地定义项目的范围基准,包括范围说明书和WBS。项目中所有的角色和职责必须明确分配到具体的个人,并与项目范围紧密联系起来,以避免团队成员因分工不明而无法顺利开展工作或多做工作。 (4)避免光环效应 光环效应又称晕轮效应,它是一种影响人际知觉的因素,有点类似爱屋及乌的感觉。PMI理念认为项目经理和技术专家在工作内容上有本质的差异。项目经理同时需要有项目管理知识,项目实践能力和领导沟通的个人素质三方面的因素才能胜任。 (5)预防胜于检查 防患于未然的代价总是小于纠正错误的代价。项目经理应该学会预防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如果每天都在解决问题,你就不是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你应该提前制定计划来预防这些问题。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 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现行规定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查材料的要求,简化了流程,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 1.企业所得税 64号文的发布扩大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但与此同时此前发布的23号公告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23号公告提高了企业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的准确度方面的要求。因此,企业需关注自行申报带来的潜在财税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口径一致,以避免出现事后核查时因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对于一些新设并且从未在科委立项的企业,可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2.证明文件留存 23号公告也提高了对企业税务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

创业初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范本.docx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范文 篇一 :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1480 字) xxxx有限公司由 xxx 提议建立,以 xxx 为主要股东, xx,xx,xx 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 :xx (850xxxxxx) 股东二 :xx (850xxxxxx) 股东三 :xx (850xxxxxx) 股东四 :xx (850xxxxxx) (依次排列) 根据 xx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 股东一 :xxx ,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 股东二 :xxx ,提议建立公司,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 股东三 :xx ,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四 :xx ,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今后公司如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 (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 ; 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 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2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 ; 3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 ;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 5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 6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 7保守公司秘密 ; 8《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 股东大会 (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 ;

最新2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2

2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 的管理2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转载 (一)年度经营亏损 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当获得的所有收入小于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就表现为亏损。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全部收入不能抵补全部成本费用及损失而出现的差额。 企业产生的亏损,根据形成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经营性亏损,即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它属于非故意性亏损。 2、政策性亏损,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这类业务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 3、恶意性亏损,即由于经营者恶意经营企业或者贪污侵占、擅自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亏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亏损属于主观造成的舞弊性、非正常经营性亏损。 (二)企业弥补经营亏损规定 1、弥补的是经营性亏损,即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当向国家申请财政补贴。 2、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即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无论企业是盈利年份还是亏损年份,均作为亏损弥补期计算弥补年限。而对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发生的亏损,又都可以单独计算各自的亏损弥补期限。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但是,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4、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弥补,即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未弥补亏损),企业就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年度利润的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本年净利润计算提取数。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属违法行为,分配的利润应退还企业。库存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客体 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因此(1)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围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5%。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此等分配,形式上不得以现金股利进行,而只能以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此等以转增资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分配从民法上来看,股东所分得者仅为股权而非所有权,该股权所对应之资本份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自身通过“留利”方式成为利润分配的对象。 (二)利润分配的对象 1、股东 股东权包括股利权,投票权、清算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因此股东当然可以参与利润分配。但这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而对于股东资格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全)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 (PMBOK GUIDE) 第4版 声明 作为项目管理协会(PMI)的标准和指南,本指南是通过相关人员的自愿参与和共同协商而开发的。其开发过程汇集了一批志愿者,并广泛搜集了对本指南内容感兴趣的人士观点。PMI 管理该开发过程并制定规则以促进协商的公平性,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写作,也没有独立测试、评估或核实本指南所含任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本指南所含任何判断的有效性。 因本指南或对本指南的应用或依赖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或其他损失,PMI 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特殊、间接、因果还是补偿性的责任。PMI 不明示或暗示地保证或担保本指南所含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不保证本指南所含信息能满足你的特殊目的或需要。PMI 不为任何使用本标准或指南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担保。 PMI 出版和发行本指南,既不代表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提供专业或其他服务,也不为任何个人或团体履行对他人的任何义务。在处理任何具体情况时,本指南的使用者都应依据自身的独立判断,或在必要时向资深专业人士寻求建议。与本指南议题相关的信息或标准亦可从其他途径获得。读者可以从这些途径获取本指南未包含的观点或信息。 PMI 无权也不会监督或强迫他人遵循本指南的内容,不会为安全或健康原因对产品、设计或安装进行认证、测试或检查。本指南中关于符合健康或安全要求的任何证明或声明,都不是PMI 做出的,而应由认证者或声明者承担全部责任。 前言 本指南取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指南)第 3 版。自第 3 版发行以来,项目管理协会(PMI)收到了数以千计的关于改进 PMBOK指南第 3 版的宝贵建议。这些建议都已经过审阅,并适当地采纳到第 4 版中。 根据这些建议和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本身的发展,PMI 的志愿者对PMBOK指南第 3 版进行了更新。 PMBOK指南第 3 版更新项目的章程是: 1.修订本标准以避免与 PMI 的任何其他标准存在矛盾。 2.确保本标准概念连贯、语句清晰;确保术语定义恰当,且与其他出版物中的术语保持一致。3.研究生命周期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或扩充。 4.检查项目管理的 5 大过程组和 44 个过程,确定是否需要合并、删除某些过程或增加某些新过程,以使本标准更清楚、明确。 5.确保对知识领域的更新与标准小组所定义的过程、输入和输出保持一致。 第 3 版与第 4 版的主要差异概括如下: 1.所有过程名称都采用动宾结构。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

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提成分配方案范本

Xxxxxxxx公司薪酬方案 根据目前的情况,2017年薪酬方案暂定如下。后期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再做调整: 一、基本工资: 1.普通岗位统一xxxxx元/月,主管岗位xxxxx元/月,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先由公司全额承担。 2.总经理xxxxxx元,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先由公司全额承担。最终在总利润中扣除。暂为虚职,不发放工资。 二、提成:净利润是除掉所有公司支出后剩余的利润,需减掉的支出包含货款外的所有支出和订单亏损。春节前清算并通知每个部门,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采购&工厂跟单部:净利润的15% 业务部:净利润的20% 其他人员(单证、后勤等):净利润的5% 公司:净利润的50% 备用金:净利润的10% 1. 2016-2018年公司所得利润不做分配。 2. 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部门内部人员的分配比例。 3. 对于等同于子公司的独立业务部门,40%利润直接归属部门,由独立部门的负责人自行分配。

4. 中途离职不锁回基本工资,但也会失去各种提成奖金等。 5. 各人或者各部门分配的利润不足以覆盖所造成的亏损的,公司有权追求相应比例的赔偿。 6. 总经理分成由公司利润出,具体根据任职时的情况而定。目前总经理岗位暂为虚职,不发放。 7. 实习期员工不享受利润分成。 三、奖金: 由公司根据总体业绩情况,拿出公司部分利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做奖励。春节前确定金额并通知到每个部门/个人,3月31日发放到位。 实习期员工根据表现可以获得奖金。 四、股权激励: 适当时机增加股权激励制度,奖励特殊贡献或者特别忠诚的员工。具体待股权制度形成时期的总体情况而定。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

xxxxx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xxxx有限公司由xxx提议建立,以xxx为主要股东,xx,xx,xx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二: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三: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四:xx (32090219850xxxxxx) (依次排列) 根据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股东一:xxx,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二:xxx,提议建立公司,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三: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四: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今后公司如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2 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 3 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 5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6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7 保守公司秘密; 8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

自2015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公布以来,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2月1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下简称《公开咨询文件》),对于征税权的划分与防止税基侵蚀提出具体的应对规则,并公开征询意见,致力于2020年形成最终报告。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据统计,我国全球数字竞争力排名仅次于美国,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在全球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应对方案研究时,国内税法层面亦需结合国际规则与应对趋势,作好相应的政策设计与储备。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主要有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参与式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网络支付等。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用户,对当地人员执行某些业务功能的需求度下降,可以灵活安排服务器等基础资源的物理位置,其流动性与无形性之特征突破了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运营中,价值更多是由用户、无形资产、数据所贡献。

对直接税而言,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广泛性税收挑战已经超越了如何终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更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分配有关数字时代下跨境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的征税权。具体而言,政策挑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联度。随着数字科技潜力的不断增长,在许多情况下业务开展已不需要广泛设立相应的实体存在而进行,再加上客户互动所产生的网络效应的功能日益凸显,对现有的关联度相关规则是否仍然适用提出了疑问。二是数据。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行信息的跨境收集和使用。这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包括通过电子产品和服务衍生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以及对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数据(如免费提供货物、以物换物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从税务角度应如何定性等。三是收入定性。新数字产品或传输方式的发展为新商业模式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与云计算相关部分。 二、《公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在《公开咨询文件》中从“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防止税基侵蚀”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 1.“用户参与”提案。“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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