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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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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编委会编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臵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

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解读】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解读】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

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解读】规定了地质勘探部门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要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并在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包含的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这是防突工作从源头治理的基础条件。

瓦斯地质是从地质的角度研究煤层瓦斯(生成、保存、释放)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自然规律,为煤矿生产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瓦斯是地质作用的产物,瓦斯的生成、保存(赋存和富集)、释放(运移)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瓦斯地质学科把对瓦斯的研究和对地质的研究密切地结合起来,运用地质学的原理和方法,并涉及到煤矿开采方面的技术理论,研究瓦斯的赋存条件、运移和分布规律以及矿井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指导矿井瓦斯防治设计、措施制订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从矿井地质勘探阶段开始到矿井建设、生产的全过程,就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解读】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解读】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解读】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的管理规定

一、鉴定条件:

1、有瓦斯动力现象;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解读】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鉴定结果备案。

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2-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1、生产矿井

⑴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

⑵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

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

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解读】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的要求。

一、设计对象

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

二、设计内容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臵、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三、投产前验收

1、验收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

2、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

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要求做到:开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前”或“掘、抽、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臵的原则:

1、主要巷道布臵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

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矿井在巷道布臵时,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

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造关系密切。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突出的能力降低。再说构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斯的生成量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

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臵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采用内错式布臵,或将巷道布臵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解读】本条对突出矿井地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绘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体现,是研究矿井瓦斯生成、保存和运移规律,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和瓦斯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图件。是矿井开采必备的技术图件之一。

2、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编报通知单。规定对开采保护层预防突出的矿井,在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50m时,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编报预报通知单,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采掘施工单位,防止采掘作业误入末保护区而造成事故。

3、动态做好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掘进的地质预测预报。地质测量部门应根据顶、底板巷道掘进工作面施工情况,及时地对工作面前方的瓦斯地质情况作出预报。包括采用打前探钻孔或物探等方法,预先探明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防止误穿煤层。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是对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一些矿井开采的实践证明,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随开采的深度增加而增大,矿井瓦斯等级会升高。如湖南涟邵牛马司煤矿铁箕山矿井开采至-400m水平时,出现了打钻时顶钻、喷孔等突出动力现象,据此,煤矿立即将该矿井瓦斯等级升格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言,一般是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突出频率和突出强度增大;而一些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增大,可能由原来的非突

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变为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因此,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采区开拓或开采延深>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以此对其突出危险性进行评判。

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开拓中,首次揭穿各煤层时需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沿煤掘进观察突出预兆。同样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解读】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规定。

1、严禁水力、倒台阶、非正规采煤。水力采煤,工作面无支护,而且是依靠高压水冲刷煤壁,把煤采落下来,高压水对煤体的冲击作用,有可能诱导突出。此外,水力采煤需要人员手持水枪站在工作面附近采煤,一旦突出,将直接危及采煤作业人员的安全;倒台阶采煤主要用于急倾斜煤层。在急倾斜突出煤层采用倒台阶采煤,一是在台阶工作面容易产生应力集中,二是煤体在自重应力的作用下容易失去其稳定性,容易造成煤壁垮落而诱发突出;非正规采煤应是指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运输、通风正规生产系统和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情形,现场更多地表现为巷道式采煤。而从大量的突出资料统计可知,90%以上的突出是发生在掘进工作面。此外,非正规采煤,通风不良,安全出口少,一旦发生突出不便于人员撤退。

2、急斜煤层适用伪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采煤法。急倾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采煤法有利于防止因煤层自重造成工作面煤体垮落而诱发的突出。

3、急斜煤层要采用双上山或伪上山掘进。在突出煤层掘进上山,因煤体自重应力的作用,增加了突出的危险性。可见,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其突出危险性更大。再说上山掘进发生突出,突出物容易堵塞巷道,埋压风筒,使人员撤退或躲避突出物的危害困难。

4、巷道贯通,被贯通巷道超前贯通点5m;贯通点周围10m内巷道加强支护;掘进工作面被距贯通巷道<60m时,被贯通巷道停工不停风,爆破撤人。巷道贯通点是产生集中应力的地方。因此,工作面与工作面应相隔一定距离,避免其应力叠加,并要通过加强巷道的支护,防止因应力集中造成巷道变形和垮塌,诱发突出。对被贯通巷道必须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而造成瓦斯窒息和瓦斯爆炸事故。

5、工作面尽量采用机组采煤。煤与瓦斯突出除了受应力、瓦斯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自然因素影响外,还受诱发煤层突然卸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采掘速度等),由于煤层中的应力从不平衡到平衡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回采速度加快时,煤层中的应力还末达到新的稳定状态时,回采工作面就快速进入了应力不稳定地区,容易引起突出。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工作面推进速度来防止突出。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时,由于截深浅,引发煤层应力的变化速率和强度都较低,应力重新恢复平衡所需要的时间短,每次切割煤层时基本上都是在卸压带工作,因而可防止截煤时发生突出。

6、采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三级煤矿含水炸药其安全等级高,引燃、引爆瓦斯和煤尘的能力低;炸药爆炸时,产生的爆炸能量低,爆破诱发突出的外界能量小,对抑制爆破诱发突出较为有利。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解读】本条规定突出煤层采掘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安全防护是综合防突的最后一道关口,从很多的突出事故案例中可知,突出发生后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窒息。因此,要防止或减少突出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切实把好安全防护这道关。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远距离爆破、在进回风之间安装反向风门、在采掘工作面设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臵、在掘进巷道中设臵防护档,下井人员佩带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作用是防止突出万一发生时,人员可以用来进行避灾和自救。安全防护设施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措施内容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防突措施,在实际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如涟邵金竹山煤矿一平硐井23采区回风上山石门揭煤过煤门时发生突出,当工作面作业人员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撤离工作面,4名人员进入离工作面约60m的避难硐室内避灾,被成功获救。利用自救器进行自救或互救在涟邵利民煤矿利民井、洪山殿煤矿彭家冲井、娄底市资江煤矿都有成功的事例。由于反向风门质量差或使用管理不善,在突出发生时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导致进风流中大量人员伤亡的事例也不少见。如涟邵利民煤矿1995年“6.4”事故、1999年“7.1”事故都是因为突出后瓦斯逆流至新鲜风流中,造成进风流中的大量人员伤亡。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解读】本条规定突出煤层以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破碎带<20m)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法向距离≮5m,防止误透煤层或安全岩柱过小而发生突出。在突出煤层以外的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误穿煤层而引起突出的事例不少,其主要原因是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不清楚所致,而要准确地掌握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情况,目前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钻探。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解读】同一煤层采掘应力集中区,不得进行其它采掘活动。地应力是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采掘工作面形成的应力集中区内再安排其它采掘活动,必然产生应力叠加,这将增大工作面突出的危险性。因此在布臵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为了防止产生应力叠加,在同一煤层区域内的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两工作面应保持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掘进(应是采掘)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应是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区。这仍然是从避免应力集中诱发突出考虑的。

突出煤层中维修巷道或回收支架时,必须有防垮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解读】本条是对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

1、井巷揭煤前建立独立可靠通风系统;要求石门工作面回风直接进入区段或采区回风石门或专用配风巷道,不与其它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和共用回风巷道。进、回风巷之间设立的反向风门或挡风墙必须牢固可靠,不至因突出遭破坏而引起突出物逆流至进风流中。

2、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有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回风巷专用。本条除了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如同石门揭煤工作面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外,还要求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不能兼作运输、行人等巷道使用。

3、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串风;串联通风有很多的害处,对于突出煤层而言,串联通风的主要的危害是当一个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必将波及到另一工作面,使灾害范围扩大;工作面风量不便于调节,不利于灾变时的风流控制。因此突出矿井必须坚决执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严禁串联通风的规定。

4、有突出采区、矿井总回风巷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40%,而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4%。突出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会成倍增加,如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后的高浓度瓦斯将使低浓度传感器受到冲击而被破坏,起不到应有的监控瓦斯的作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安装调节风流设施;这是因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突出,如果其回风不畅通,突出造成的冲击波或突出物充填井巷引起的空气压力升高,将会导致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次生事故。

6、严禁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辅助通风机的作用是在同一并联网路中为克服某分支风路的阻力以达到增加风量的目的。因为辅助通风机运行管理难度较大,一旦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行,其工作风路的风量将明显减少,这对防止瓦斯灾害十分不利。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掘进通风方法有压入式、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压入式通风有风机臵于新鲜风流以中、有效射程大、有利于工作面瓦斯稀释和排除的优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已明文规定,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对煤矿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这里主要是强调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和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以防止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而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解读】本条是对处理突出孔洞的规定。

突出的煤破碎程度高,比表面积大,容易被氧化,加之孔洞附近通风不良,氧化生热容易积聚,很容易发生煤层自燃,所以必须及时对突出孔洞进行充填、封闭或清理;清理突出煤过程中,仍有大量的瓦斯涌出,必须加强通风、洒水防尘,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突出孔洞附近煤体松软,孔

边应力梯度大,清理过程中可能引起片帮、冒顶或再次突出。可见清理突出孔洞时有很多不安全因素,在清理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解读】本条明确了防突工作责任。

煤矿企业(此处指有突出井的煤矿企业,下同)负责人每季、突出井矿长每月专题研究、部署、检查防突工作,解决防突人、财、物需要,确保防突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企业负责人、突出井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当然也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重视和支持企业、矿井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突出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突出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和突出井职能部门、区(队)和班组长、各级防突专业人员对职责范围、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突工作难度大,仅靠个别人、少数人要搞好防突工作是很困难的,必须齐抓共管。同时做到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解读】本条规定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防突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突工作技术性强,而且难度大,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总结规律与经验教训,是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的,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搞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突出是一种突然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因此,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应对事故突发的预案,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准备,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和灾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解读】本条是对防突工作计划及计划的落实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防突工作计划;

2、防突所需人、财、物计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突出矿长审批,分管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突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计划,结合区域预测划分的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制订出矿井的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交将其纳入矿井正常生产计划中一并贯彻、实施,以加强对防突工作的管理。也可根据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事先预测将要被开采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提前做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和人员的安排;同时,也可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按轻重缓急作出安排,使防突工作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减少防突工作对生产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解读】本条是对防突措施贯彻、实施的要求。

1、防突措施实施区(队)必须做好措施贯彻和实施。

2、采掘作业时,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并详细记录。执行有困难,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调度室;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补充,按原有程序报批,其后不得改变。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现场一次,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防突工作做出正确的指示或决策。

4、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人员随时到现场检查,分别做好汇报,各级负责人要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5、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把防突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要从措施编制到现场实施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检查。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的规定。

1、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瓦斯;发现突出预兆,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撤人并报告调度室。

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而言,将专职爆破工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有利于熟悉情况,正确操作,正确避灾。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解读】本条是对防突技术资料管理的要求。要求如下:

1、突出后,防突机构专人现场调查,填写卡片、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2、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突出卡片记录表附录B、突出汇总表附录C和总结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必须做好突出资料存档管理;

4、煤矿企业每年总结、分析防突资料,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解读】本条是对防突培训的规定。

1、突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工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2、培训对象和内容

⑴井下工人—防突基本知识、规章制度;

⑵区(队)长、班组长、职能部门人员—突出危害、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⑶防突人员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防突知识和技能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⑷煤矿企业、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年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防突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实践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解读】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一般要求、预测结果分类、预测时间和范围的划分。

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可以大到矿区、煤田,甚至更在的范围。本规定的区域预测只就井田范围内而言。

一、区域预测一般要求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预测结果分类

1、突出危险区;

2、无突出危险区;

3、末预测区为突出危险区。

三、区域预测时间和范围划分

水平、采区开拓前的预测;水平、采区开拓后的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范围的划定的权限

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解读】本条规定了开拓前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

一、开拓前预测依据

1、实测煤层瓦斯参数;

2、地质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煤层的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新水平、采区设计;

2、指导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时揭煤防突工作。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解读】规定开拓后区域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

一、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

实测煤层瓦斯参数、地质勘探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区域煤层的生产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工作面设计;

2、指导采掘生产作业防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解读】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实施条件和权限、预测结果确定的权限。

一、区域预测实施的条件和权限

1、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规律、并有可靠预测资料的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突出规律尚不明显,预测资料不可靠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以上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

二、区域预测结果的确认

区域预测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石门揭煤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一、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1、经评估有突出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石门揭煤;

2、突出煤层经开拓前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

以上情形经采取防突措施后,其效果必须达到措施设计要求的指标。

二、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无突出区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本条规定了开拓后突出区、无突出危险区采取措施或效果检验的情形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批准权限

1、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揭煤等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验证;

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本条规定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优先采用保护层开采及保护层开采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审批权限。

1、首次开采保护层的技术要求

⑴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⑵保护范围的考察;

⑶当被保护层最大膨胀变形量>3‰,检验、考察结果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另行效果检验。

⑷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另行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

2、保护层开采技术参数、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矿井的区域防突措施要求。

1、预抽煤层瓦斯;

2、区域预抽效果检验;

3、检验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解读】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方法、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区域预测指标临界值试验考察、区域预测新方法试验必须有资质单位进行。实验方案和实验结果应分别在实验前和应用前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区域预测方法

1、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

2、其他经验证有效的方法。

二、预测临界值考察(含预测新方法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临界值考察方案和结果批准权限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编者注:本书为表3-2-1)预测。

表3-2-1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方法进行预测的区域划分

1、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区;

2、突出地质特征、突出规律明显,采用瓦斯地质方法预测时:⑴根据上部突出点结合下部构造关系确定下部突出危险区;⑵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或明显突出征兆位臵垂高以上20m及以下全部区域。见图3-2-1。

3、在上述方法划分的无突出区、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采用煤层瓦斯压力(优先)或煤层瓦斯含量进行预测(临界值见表2);

4、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l一断层;2一突出点;3一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

4一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一推测的下部区域

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一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图3-2-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解读】本条规定了采用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时的要求:

1、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2、同一地质单元沿煤层走向、倾向测点分别不小于2个和3个,且有测点位于本单元垂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3、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测点应据不同地质单元情况布臵。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解读】本条定义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的使用序次。

一、定义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采掘前进行的较大范围的防突措施。

二、区域防突措施的分类

1、开采保护层

⑴上保护层

⑵下保护层

2、预抽瓦斯

⑴地面井

⑵井下穿层孔

①煤(机)巷条带

②石门揭煤

⑶井下顺层孔

①回采区

②煤巷

三、预抽煤层瓦斯应先穿层后顺层、先区域后局部(工作面)。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解读】本条规定了选择保护层要求。

1、煤层群开采时先开采无突出煤层(例外:有效保护垂距内有?0.5m无突出煤层或突出煤层距保护层距离近威胁或破坏保护层开采);

2、煤层群中有几个保护层可采时,选择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作保护层;

3、煤层群中都是突出煤层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小的煤层(需要采取预抽措施并检验)或选择软层岩石作保护层先采;

4、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开采。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解读】本条规定了开采保护层的要求

1、保护层开采同时预抽瓦斯;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涌入保护层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如湖南娄底市资江煤矿2002年1月24日21时45分,3336工作面在初采时,工作面中部底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713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 Coal and gas outburs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概述 含义: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几秒到几分钟),从煤、岩层内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内喷出煤(岩)和瓦斯(CH4、CO2)的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 危害:它所产生的高速瓦斯流(含煤粉或岩粉)能够摧毁巷道设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造成风流逆转;喷出的瓦斯由几百到几万m3,能使井巷充满瓦斯,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喷出的煤、岩由几千吨到万吨以上,能够造成煤流埋人;猛烈的动力效应可能导致冒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的机理 突出的机理是关于解释突出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突出是十分复杂的自然现象,它的机理还没有统一的见解,假说很多。多数人认为,突出是地压、瓦斯、煤的力学性质和重

力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突出的一般规律 1、突出发生在一定的采掘深度以后。每个煤层开始发生突出的深度差别很大,最浅的矿井是湖南白沙矿务局里王庙煤矿仅50m,始突深度最大的是抚顺矿务局老虎台煤矿,达640m。自此以下,突出的次数增多,强度增大。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附近,如断层、褶曲、扭转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据南桐矿务局统计,95%以上的突出(石门突出除外)发生在向斜轴部、扭转地带、断层和褶曲附近。北票矿务局统计,90%以上的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区和火成岩侵入区。 3、突出多发生在集中应力区,如巷道的上隅角,相向掘进工作面接近时,煤层留有煤柱的相对应上、下方煤层处,回采工作面的集中应力区内掘进时,等等。 4、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的危险性也愈大。 5、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能发生突出;压力高,含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 管理规定

华福集团 突出煤层放炮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多数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基本都采用爆破工艺,为强化矿井放炮环节管理,防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伤人事故,特拟定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规定,望公司所属各矿井遵照执行。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放炮的位置、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凡是石门(含斜井、断层)揭煤,应严格执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井下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并切断井下(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动力电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分次放炮。所有雷管脚线应扭紧,并悬在空中,不得与水、金属等导电体接触。 2、装药前必须吹洗炮眼,防止炸药与炸药之间,间隔煤(岩)粉,放炮引燃煤粉,导致放炮火焰超过130ms。 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装药,不允许装有盖药。掘进工作面成对陶槽眼的装药量必须相等,防止装药量不相等而冲垮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突出事故的发生。 4、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加固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少10m以内的支架,防止放炮崩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5、所有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延期电管和煤矿许用3#安全炸

药或乳胶炸药,同时必须使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号的电管,装药量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执行。炮泥充填长度:炮眼深度0.6~1.0m时为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0m时不得低于0.5m,并使用水炮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 1)回采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2)防突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压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 3)回风系统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温度忽高忽低、瓦斯涌出忽高忽低,打眼时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忽高忽低时; 6)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超限或者专用瓦斯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2.5%时; 7)未按规定执行“探三掘一、先探后掘”措施时; 8)岩巷炮眼异常见煤时。 6、井下采掘工作面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两芯铜芯小电缆,母线接头必须用接线盒,线头应压紧,母线与电管脚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裹严实。所有放炮线吊挂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且不得靠近工字钢、锚梁等金属物件,并不得经过硐室内或密闭前,放炮母线经过的巷道和起爆地点都必须沿线检查瓦斯,任何一处瓦斯超限都不允许放炮。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启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

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 2. 钻孔直径:108-120mm; 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带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 职务: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三并重的原则。 A、监察 B、培训 C、技术 2、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A、保护层 B、被保护层 C、突出煤层 3、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 A、20,60 B、10,30 C、20,30 4、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m前进行。 A、10 B、7 C、5 5、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A、架棚支护 B、远距离爆破 C、锚杆支护 6、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钻屑法 B、预测法 C、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7、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 A、2,4,关闭 B、3,4,打开 C、2,6,打开 8、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A、300,500 B、500,300 C、300,200 9、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min。 A、30 B、20 C、40 10、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A、300 B、200 C、100 二、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 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的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措施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措施 防突措施分类: 区域性防突措施:实施以后可使较大范围煤层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区域性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实施以后可使局部区域(如掘进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局部防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开采保护层 保护层:在突出矿井中,预先开采的、并能使其它相邻的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受到采动影响而减少或丧失突出危险的煤层称为保护层。 被保护层:后开采的煤层称为被保护层。保护层位于被保护层上方的叫上保护层,位于下方的叫下保护层。 1)、开采保护层的作用 (1)地压减少,弹性潜能得以缓慢释放。 (2).煤层膨胀变形,形成裂隙与孔道,透气系数增加。所以被保护层内的瓦斯能大量排放到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都将明显下降。 (3)煤层瓦斯涌出后,煤的强度增加。据测定,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层的煤硬度系数由0.3~0.5增加到1.0~1.5。 2).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指保护层开采后,在空间上使危险层丧失突出危险的有效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也就是在空间和时间上确定卸压区的有效范围(1)垂直保护距离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表8-5-2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名称上保护层,m下保护层,m急倾斜煤层 缓倾斜与倾斜煤层 (2)沿倾斜的保护范围确定沿倾向的保护范围就是沿倾向划定被保护层的上、下边界。 ψ1=180°-β-δ-α (8-5-1) ψ2=180°-g-δ+α (8-5-2) 式中ψ1、ψ2──岩石冒落角; β──倾斜方向采空区下边界岩石移动角,参见表8-5-3; γ──倾斜方向采空区上边界岩石移动角,γ=90°+α/2; δ──冒落角与移动角之间的夹角,参见表8-5-3; α──煤层倾角。 (3)沿走向的保护范围。超前距一般不得小于两个煤层之间垂直距离的两倍,至少不小于30m。 (4)煤柱的影响 2.预抽煤层瓦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终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 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得要求建立防突机构与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得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与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得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她卸压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一、填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3、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4、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明显的突出预兆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时,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整版题库

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 一、选择题 1、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A、3 B、4 C、5 D、6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且不得高于 5.0Mt/a 。 A、 0.3 B、0.6 C、 0.9 D、1.5 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A、600 B、800 C、900 D、1000 4、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年。 A、2 B、3 C、4 D、5 5、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6 B、10 C、12 D、14 6、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个月。 A、2 B、3 C、4 D、5 7、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米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 A、30 B、50 C、60 D、100 8、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在贯通相距()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A、30 B、40 C、50 D、60 9、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必须先探后掘。

A、5 B、8 C、10 D、 15 10、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50 B、80 C、100 D、150 11、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80 D、100 12、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3、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A、2 B、3 C、4 15、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米以内的位置。 A、5 B、10 C、15 D、20 16、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米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A、5 B、8 C、10 D、20 17、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MPa 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A、0.74 B、1.0 C、 2 D、3 18、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顺层钻孔直径超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A、50mm B、75mm C、90mm D、120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1)、关于保护层的开采 开采保护层是目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93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本矿井为煤层群开采,主要开采3、5、7、9、12、17、19、26煤层,所有煤层均按突出煤层设计。煤矿对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设计首先开采最上面的3号层,然后开采依次5、7、9、12、17、19、26号煤层,矿井设计开采顺序由上至下较有利于瓦斯的释放和对下部主采煤层的保护。 2、瓦斯预抽放 根据瓦斯涌出来源和涌出量构成,设计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具体为: (1)利用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在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埋管抽放

采空区的瓦斯。 (2)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放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主要依靠加强通风来解决,但当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3立方米时,特别是根据防突的需要,应采取“四位一体”、“先抽后掘”的瓦斯防治措施,打超前钻孔预抽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内的瓦斯,接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预抽。 (二)局部防突措施 1、石门揭煤时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1032石门揭煤地点,其瓦斯压力,应力都处于原始状态,且揭穿煤层时,工作面由坚硬是岩层突然进入较松软的煤层,工作面前方是集中应力容易发生突变。上述条件,都为发生突出提供了必要的有利条件,在掘进过程中,对于石门揭煤,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揭煤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1)、及时打钻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1032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直距离10米(地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3 - 二、编制依据- 3 - 三、适用范围- 3 -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3 - 五、防突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4 - 六、防突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 7 - 七、防突专业会议制度- 14 - 八、突出预测报告单签批制度- 14 - 九、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15 - 十、矿井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制度- 16 -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检

局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实现矿井生产安全和高产高效, 规范防突现场操作、管理, 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 促进公司的发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法》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三、适用范围 **煤矿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一)防突领导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防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监理和各生产单位主任、地质负责人、防突负责人 (二)防突工作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最新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措施 【摘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应从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制订并严格执行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本文主要阐述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技术措施。 【关键词】瓦斯突出;技术管理;措施 煤矿开采突出煤层,要采取防范突出措施和人身事故的综合措施外,还要加强管理,确保防突的各种综合措施的实施。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应从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制订并严格执行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 突出矿井要按其特殊规律进行技术管理。避免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工作,采取以防范突出技术措施为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 1.1正确确定煤层、区域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煤层、某一区域及采掘工作面都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划分其突出的危险性,以采取不同的技术管理措施。对矿井确定各煤层、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有无突出危险是技术管理的首要问题。正确预测突出危险性,对煤矿安全生产、正确指导防突措施的合理应用有利。 1.2正确选择、编制防突措施 基于突出煤层、突出区域不同的生产条件及突出特点,在制定防突措施中,要正确选择防突措施,按突出特征判断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类型以选择防突技术措施,不应照搬硬套,也不能随意选用,应考虑技术经济合理性。 正确选择、编制防突措施是在准确的瓦斯地质资料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基础上进行。防突措施计划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监、供应、财务等科室共同编制,并吸收基层、技术干部和工人的意见,上报审批。已批准的措施,单位要向全体人员贯彻,贯彻措施由区、队长负责,技术人员向全体工人传达,使防突措施人人皆知、全员领会。 技术人员要深入现场指导、检查,严把技术关。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施工中的数据,如钻孔数、孔距、孔径、孔深、爆破效果、瓦斯涌出量、瓦斯排放有效半径等。 1.3抓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这一环节 在突出危险区域或工作面作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要对所采取的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若各项测定的指标,都降低到规定突出危险的临界值以下、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时,才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临界值的确定要按各个矿井、煤层、区域、采掘工作面进行大量实测,并收集、分析资料,得出矿区的临界值。在未取得本矿区实测临界值之前,仍按《防突规定》中规定的临界值执行。 1.4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 这项工作是防治突出工作的基础,防治措施选择,取决于对煤层赋存、瓦斯和地质构造等因素的掌握状况。应将地测部门进行的大量观测,收集的瓦斯地质资料和编制的瓦斯地质图作为防突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测工作是防治突出工作的基础。 在具体工作中要按《防突规定》中的规定,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 1.5搞好开采突出煤层的专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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