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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专门划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产业用地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细则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各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市级核心区、区级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以外选址。市级核心区包括广州市主城核心区、第二中央商务区、白鹅潭商务区、东部沿江发展带(东二环高速西侧)、白云新城地区、广州南站核心区等地区。区级核心区由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存量工业用地、村级工业园、珠三角(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广州段核心创新平台或节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选址。

新型产业用地(M0)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的,用地面积控制在所属工业产业区块面积的10%以内。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由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出选址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特殊区域对规划指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低于3.0,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于上述下限指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下限指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并出具规划条件。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生产环节有特殊要求外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

第九条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4%;位于价值创新园内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0%。

鼓励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已出让或已划拨工业用地内部分用地的,余下用地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方式解决工业项目的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且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三)纳入“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由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二)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由区政府组织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政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论证报告和方案进行初审,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区(含南沙新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内的用地依照地方性法规授予或市政府委托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其他指标的,由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调整情况相应增加或扩建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

仓储用地规划指标的优化调整,可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三条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内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三)用地单位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的,经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环境影响、产业发展、交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用地性质的,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历史审批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生产业态和周边城市景观相匹配,工业生产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区面积配置比例。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每栋建筑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普通工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每栋建筑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组织供应工业用地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组织拟定包含产业门类、投产及达产时间、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出效率、总产值(含达产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处置办法等内容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将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已签署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该协议纳入土地供应文件。

第十七条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包括: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经批准以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方式实施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实行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供应期满后,经评估达到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3.其他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三)按规定须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四)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五)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规定的,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第十八条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按50年设定。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周期,按有关规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含分割转让拟引进的项目)准入和退出的机制、流程、标准等内容的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前款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产业区块管理机构等对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引入的投资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地依据。

第二十条已按普通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

(一)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不涉及企业原因闲置土地或存在违反供应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三)已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条件。

(四)已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已按普通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根据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核查申请用地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产业准入审查意见、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增普通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出让年限不足50年的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价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

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须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并按照实际出让年限修正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计价公式为:P=C×20%×S×(N/50)

其中:P为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底价,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须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50年为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N为实际出让年限。

第二十三条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存量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须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用地单位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须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进行年限修正。

第二十四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在组织出让时,或存量国有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时,应在土地供应合同或变更协议中约定用地单位须向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不低于10%的产业用房,具体比例由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确定。

无偿移交的产业用房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登记、转让比例,由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统筹管理,用于引进产业项目、安排公共服务设施或作其他公益性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经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投资和产业要求的,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的用途申请调整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新用途和申请补缴出让金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在申请规划条件前应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产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章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首次登记和分割登记不改变已登记的宗地面积。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工业用地分类。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八条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主体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

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的,按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普通工业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抵押,前三款规定情形外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转让、抵押。

第二十九条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申请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须以土地供应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涉及指标的考核、评价均以土地供应合同作为依据。

(二)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的建筑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

(三)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的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的标准。

(四)新型产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须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要求。

第五章供后监管

第三十条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承担工业用地监管职责,对产业准入、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

第三十一条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

(一)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超过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不满1年且在届满1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

过1年但未满2年,并在届满2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可退还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对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划拔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工业用途。整改不到位的,应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用地单位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出让人可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约定解除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开展产业监管工作,建立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定期分析土地供后产出效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土地供应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情况(含项目)、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产出情况,以及土地供应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材料(1)

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材料(1) 文档XX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依托和资源。经济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矛盾。我们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如何合理规划、科学地利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重大而迫切的课题,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探讨。 一、当前在土地使用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不强。当前,我们在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和长远根本利益的矛盾上还不够科学协调,普遍存在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导致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盲目建设、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土地利用在整体规划上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造成土地资源和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2、部分农业与非农业用地利用率低,土地使用单位效能不高。随着各行业的迅速发展,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与农争地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随着耕作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实际务农人数需求量不断降低,导致农村闲置劳动力大

量增加。同时由于务农收益过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增加等复杂原因,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撂荒现象,与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严酷现实形成强烈反差。 在非农业用地方面,由于受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的制约,也普遍存在不能地尽其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土建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定容积率标准,造成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部分生产企业受市场取向、资金短缺、产业导向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获取土地后,无力投资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或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形成半截子工程。 3、农村居民点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我国农民普遍采用自然村落群居方式,有的地方还是个体散居分布。这些农村居民点大多自然形成,建设无序,布局不尽合理。且随着人口城镇化的进程步伐加快,一些农村居民点减少,“空心村”现象比较普遍,不仅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而且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4、土地使用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人们珍惜耕地观念还不强。虽然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保护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容易受到局部或片面利益的驱使而受到种种干扰,致使土地保护的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成效大打折扣。再者,由于农耕地难以快速创造经济价值,和诸多开发项目的高收益及快增值相比,人们心中的天平往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供地管理 供应合同 的约定内容 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 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 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 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 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 确权与转让 登记或 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 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 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 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 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再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 筑面积后的60%。 3、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 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4、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 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 容建筑面积后的50%。

顺德区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办法

附件 顺德区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保障新增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推进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升我区工业土地利用效率,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2016〕14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顺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指用于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分为一般性工业园区和特殊工业园区。一般性工业园区指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的、用于一般普通工业生产的工业园区,特殊工业园区指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大于3.0的、有特殊需求的工业园区。 (三)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四)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

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部门职责 (一)经济部门负责划定全区特殊工业园区空间布局,明确用地标准,以及各产业类型所对应的项目建设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上、下限要求,制定、实施及监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二)发改部门明确产业类型准入目录及准入条件。 (三)规划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四)国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供应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工业物业的分割登记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镇(街)、高新区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镇(街道)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三、加强规划管理 (一)促进我区工业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经济部门提出特殊工业园区相关要求,规划部门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含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下同)。 (二)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促进土地有效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土地有效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南川区作为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如何按照“314”总体部署,结合我区“五区建设”的大好契机,把握时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土地有效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成了摆在全体南川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落实土地流转总体要求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解决好13亿人民的吃饭问题,就要进一步挖掘农村的发展潜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按照土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利用、高效能产出”的总体目标,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就要建立“以技术带动产业、以人才推动发展”的现代化农业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就要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土地有效流转,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二、克服土地流转的现实障碍 (一)影响土地流转的客观因素 1.着力改变农民“土地情结”。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使中国农民对土地有着难以言说的情结,“一亩三分地过一辈子”的思想深入人心。要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就必须转变农民“靠天吃饭”

的小农意识,把农民从束缚他们几千年的土地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是促进土地有效流转,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和前提。 2.注意防止“土地私有”蔓延。对土地政策长久不变的认识误区,造成农村中“土地私有风”蔓延。土地政策的长久不变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关系不变,不等于将土地实行私有化,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土地政策长久不变,区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正确认识现行土地政策是促进土地有效流转,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和要求。 3.严格控制“土地流失”问题。一是强力保证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触及,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永久农田保护机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二是妥善处理土地政策长久不变造成的土地荒芜,完善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政策、落实具体措施,处理好由于土地承包年限延长,一旦承包主体死亡后,其承包土地未满承包年限的情况及已顺利从农民转变为市民的主体的承包关系等问题;三是着力解决因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的土地撂荒问题,通过农民之间依法自愿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等流转方式,适度发展规模经营。有效控制土地流失是促进土地有效流转,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二)完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1.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的一个重大原因就在于农民失地后如何保障其生活。一要落实土地流转补偿措施,做好

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与对策

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与对策 华庆海 (淮安市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淮安盱眙 211700)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撑,也是社会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也就很自然的成为我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去年3 月份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了“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的“双保行动”,旨在平衡土地的供需矛盾。 目前,各地都在招商引资,大批工业项目亟待落户,工业用地矛盾凸显,要缓解这一矛盾,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刻领会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义,正确理解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含义,大力探索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思路和对策。 1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义 人多地少是我的基本国情,实施集约用地是我们的必然选择。目前,经营性用地均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相对较高。而工业项目用地由于种种原因,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低下,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因此,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程度,对缓解用地矛盾,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进一步缓解用地供需矛盾。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占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减少用地需求,缓解用地供需矛盾。 1.2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减少土地闲置。 由于招商引资,各地对工业用地政策很优惠,工业用地价格比较低,导致好多企业多占多用、圈而不用,有些较大工业项目需分期建设,而在用地过程没有统筹规划,将本可分期实施的建设用地,一次性留用企业内部等等现象,造成了部分土地的闲置浪费。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企业就必须要加大对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增加资金量,促使老企业主动放弃多占、占而不用、圈而未用的土地,新企业严格按照工业用地的相关指标用地,有效的减少土地的闲置。 1.3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改变落后的用地空间组织形式。 目前大部分工业项目用地基本上以传统独立式院落为主,且用地面积较大,厂房多数为一层(本可以采用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化厂房等先进的空间组织形式所占比例很低,土地空间未得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改变现有用地的空间组织形式,提高工业用地单位土地面积的利用率。 1.4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优化企业内部的用地结构。 目前好多工业企业内部的用地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过大,有些企业违规变相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别墅以及宾馆、娱乐设施,有的企业绿地面积过大等等,极大地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以合理配置企业内部的土地利用方式,达到优化企业内部的用地结构的目的。 2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含义 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最早来自于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对农业用地的研究,是指在一定面积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土地上获取高额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则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 一是工业用地产出高效化,即不断增加对工业用地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获得土地产出的最大化。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xxxx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围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2.2本单位施工的巷道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加固。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 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 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 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 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 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 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 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

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 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 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 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 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 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 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 式出让”。2003年 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 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何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思考

浅谈如何提高农业土地利用率 胡连昱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6MPA二班 摘要:本文将就当前农业土地利用过程中如何提高土地利用率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业土地利用率存在问题措施 农业土地利用率,就是在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如何用最低的土地利用成本创造出最大的农业效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总的土地面积中有多少土地被开发和运用于农业,从量的方面说明人类开发土地、发展农业的能力;二是指在有限的农用地上,生产出多少农产品,创造出多少农业效益,在质的方面说明人类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的能力。 一、农业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对土地热情减退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更多农民选择放下土地,离开农村,进城。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撂荒现象,与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严酷现实形成强烈反差。农民的收入来源增多,普通农业种植收入偏低,加上农资价格上涨等因素,土地投入成本提高,农民对土地投入热情减退。虽然耕作机械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产方式依旧粗狂,效率低下,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农业在全球农业竞争中缺乏优势。 (二)耕地面积被建设用地挤占 随着各行业的迅速发展,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与农争地矛盾十分突出。地方政府一方面迎合城镇快速扩张的需求,大搞商业开发,商品房或者商业地产,获得大量出让金,另一方面以工业化为借口,招商引资为幌子,大量土地以极低的价格出让。许多新城、新区、新村不断涌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如雨后春笋,从农民手里拿到地后,撂荒和闲置现象严重。《中国农业发展报2010》称,从1996年到2008年,我国的耕地面积锐减1.25亿亩,年均减少1040.4万亩,人均耕地面积从1.59亩/人减少到1.37亩/人,耕地面积大幅减少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国家设定18亿亩耕地红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耕地将继续被占用,阻止耕地面积继续减少迫在眉睫。 (三)农业用地遭到污染,地类等级下降。 由于农药和化肥过量使用,城市污染向城市蔓延,酸雨、水污染等各类污染频发,废弃物堆砌,这些都造成地类等级下降,土地生产能力减弱。 (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被毁坏比较严重 现存的许多水利设施都是沿用上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由于年久失修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半瘫痪状态,沟渠、水库蓄水能力不断下降,耕地得不到及时灌溉,一些地区抽取地下水灌溉田地,导致地下水水位连年下降,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 二、提高农业土地利用率的措施 (一)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占用 当前,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普遍存在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在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和长远根本利益的矛盾上还不够科学协调。国家尽管不止一次的提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但是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建设用地面积还是在不断扩大,对农业用地挤占严重。要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占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根本,社会经济机构变化是农村土地资源破坏和不合理利用的根本原因,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土地资源需求刚性上升和农村土地资源供给的刚性减少,形成了我国特殊历史阶段的矛盾体。要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占用,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工业用地使用权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DOC 12页)

xxxx有限公司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范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范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

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范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范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

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范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内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内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范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内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范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56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

试论我国“工业用地办公楼化”现象及其问题

试论我国“工业用地办公楼化”现象及其问题 牛慧恩 摘要: 随着城市发展和建设规模扩张,城市土地使用功能从工业用途转变为商务办公等用途是常见现象,具有其客观合理性,也符合城市用地功能演变的一般规律,规划用地性质会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然而在我国,一些城市的规划用地性质并没有随着土地使用功能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出现了愈演愈烈的?工业用地办公楼化?现象,这对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等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对我国这一特殊现象及其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认为应该将我国的土地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计收建立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将土地出让金收取与规划用地性质脱钩,这样才能够为规划用地性质的合理调整‘松绑’,有利于维护规划用地性质的科学性并切实发挥其功能引导作用。 关键词:工业用地,办公楼化,土地出让金,科学性 1、引言 在当今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工业用地上的办公大楼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邻近城市中心的地区,将原来的工业厂房改变为办公用途,甚至在工业用地上改建或新建办公大楼的情况屡见不鲜,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例如在深圳,不仅有华侨城的从东部工业区到‘LOFT创意园’、蛇口的从三洋工业区到‘南海意库’的华丽转身,有车公庙‘天安数码城’的成功再造以及在龙岗中心区的再行复制,更有深圳高新区鳞次栉比、堪与中心区相媲美的办公大厦群…… 作为城市规划师,当我们在为这些地区的成功改造和高效利用而深感欣慰的时候,对于在规划图纸上仍然显示为棕色的工业用地性质,总不免感到有些‘别扭’;特别是当有人厉声质问:‘为什么那些办公大楼的用地性质是工业,按工业用地交土地出让金,而我们的办公大楼用地性质却是商业,按商业用地交土地出让金?’时,城市规划师们常常会变得哑口无言,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对于工业用地上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办公大楼,在此称其为‘工业用地办公楼化’现象,认为有必要对该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应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对策。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工业用地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工业用地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摘要:土地资源是保障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亟需土地资源要素保障。然而厦门市现有工业用地 盘活挖潜效率不高,新增工业用地受制指标影响又供应略显不足,相关用地政策 在促进产业转型、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成效仍有所欠缺。因此在厦门加快产 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对工业用地利用现状的分析和现行工业用地 政策的反思,提出就如何令厦门市工业用地政策与产业发展有效衔接,为加快产 业升级、推动工业用地存量挖潜和增量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产业转型升级;工业用地政策;建议 工业用地的持续有序供应,是城市转型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的基础。尤其在 当前厦门市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 背景下,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更是与日俱增。然而,受制于腹地小、空间资源紧缺 的客观现状,加之已出让的工业企业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上较为缓慢,使得厦门 市在引进高端制造业项目时,时有发生签约项目等地的情况。因此,通过对厦门 市现有工业用地的调查梳理,来总结和反思过往的工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效果,以 备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为下一步更好的服务于全市产业转型升 级提供较好的政策基础。 一、厦门市工业用地利用基本情况 数据显示,2005-2007 年,厦门协议出让工业用地 31.3 平方公里;2007-2017 年,累计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约 25 平方公里,加上集体性建设用地中批准为工 业用途的用地约 1.7 平方公里,全市已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约 58 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按照 2017 年厦门城市建成区面积 (364.08 平方公里)计算,现有工业用地约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16 %。从产 业类型看,早期工业项目以服装、鞋帽等传统制造为主,自 2013年以来,全市 新增工业用地逐渐向软件信息服务、生物医药、光电、电子科技、新材料等产业 倾斜,供地占比明显增加,集中在火炬翔安产业区及同翔高新技术基地,其中前 者累积供应 4.3 平方公里;后者供应量为 0.5 平方公里,主要在起步区范围内。 不过,从工业用地的利用现状看,整体利用效率不高。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部分老工业区已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原国土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 (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 号)的规定,与城市规划功能不符的,直接 判定为低效。2017 年我市划定了工业用地控制线,目前岛内约有 300 公顷的用地 位于工业控制线外,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二)受产业结构调整影响,企业转型升级不及时。如我市 90 年代 形成的湖里、杏林老工业园区,因产业的迭代更新,或环保要求影响,企业 产值效益低,或亏损、停产甚至破产,使得土地利用低效。 (三)早期工业用地供地政策较宽松,对工业用地的履约监管也不够完善。 早期引进的工业项目大部分没有约定投资强度、产出率、主导产业等指标,存在 容积率低、园区产业杂乱、配套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供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后续受市场或资金影响,没有全部建成达产,造成空置面积大,影响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研究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研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错 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况且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由“起步”向“加速”转换的关键时期,城镇规模急剧膨胀,城镇建设占用大量土地,土地资源短缺与人们生存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和城市土地利用存在许多问题,城镇化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改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Land resources are limited.In addition, urbanization in China is at an essential point in its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initia stage to accelerating stage. With quick expansion of city scale and large occupation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resources shortage and people living needs becomes more and more prominen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ural and urban land use. Urbanization land use efficiency is low. To this kind of circumstance,how to improve and increase land resources utilization efficiency. 1 土地资源简述及利用状况 1.1土地资源介绍 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或者未来可能被人类所利用的土地。按其属性来分,可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土地并不是人类所创造的,是自然进化的结果。社会属性,是指被人类利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源和能量的土地。按其用途来分,又可分为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工业活动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工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现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更多的是农业用地,种植,养殖,林业都离不开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固定不变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又是可持续的。 1.2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1.2.1农村土地利用状况 众所周知我国人均土地资源数量不足,特别是耕地资源更为短缺。但是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普遍出现了侵占耕地扩展建设用地的现象。实际上,农村现有的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用地与农村集体工矿用地)的占地比例已经过高,超标准用地现象严重,土地利用效率极低。据在北京郊区的调查,北京市的村庄用地人均289平方米,为国家标准(小于150平方米)的1.93倍,农村集体工矿用地人均198平方米,二者合计487平方米。以22%的人口占有了64%的城镇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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