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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调查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

环境监察调查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
环境监察调查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

环境监察调查笔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准备不充分

有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前不进行充分准备,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遇到问题再想办法,对调查的内容不提前做好调查提纲,对调查的问题不事先进行梳理,现场调查时便出现思维不清、逻辑混乱、主次不分等问题,调查笔录缺东少西,记录的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必然联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做调查笔录前,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把握笔录重点,对需要调查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记录有用的东西,舍弃无用的信息。

对已知案源如群众投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要提前对投诉反映的内容进行初步了解,如生产工艺、产排污点位、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特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对群众反映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列出其可能违反的环保法律法规条款及其规定的违法要件,根据违法要件罗列出需要调查记录的提纲;对现场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做调查笔录前应当事先沟通,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大致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调查方向,有针对性地提问,记录需要固定的证据信息。

二、程序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均规定

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就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或检查时,必须向执法相对人表明身份,并且不得少于两人,如果该程序要求,将直接影响现场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

在实践执法工作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已经非常熟悉,没有必要按部就班走程序,亮证执法;有的执法人员特别是在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举报电话时,主观上想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调查清楚,一人执法,一人记录。这些均忽视了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要求,影响了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程序不合法,当然现场调查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内容不一致

一是在同一个调查笔录制作过程中,前后记录内容不一致。如笔录开头记录为“某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过程中则按当地习惯称谓“某市药厂”;记录开头记录公司共有废水排污口1个,为“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记录过程中则出现公司“北面废水排放口”和“南面废水排放口”;二是针对不同的被调查对象记录的内容不一致。如对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记录的内容为日排放废水量1000吨,而对副总经理或环保负责人调查时,记录则变为日排废水1500吨;三是针对需要进行多次询问调查时,前后时间询问调查时记录不一致。前后几次对该公司调查时污染

治理设施损坏的时间不一致,污染治理设施治理工艺前后几次不同,造成记录前后相互矛盾,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带来被动。

四、记录不全面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第五条规定:“规范和实施环保行政处罚的量罚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第九条规定:“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因素”共11个方面。

这些规定和要求需要环境执法人员在做调查取证和调查笔录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细致、客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对案件做全面细致的调查,既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调查笔录要体现“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要素”。既要记录涉嫌违法的事实,也要记录涉嫌违法的主观情节、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等情况。

现场执法实践中,有些调查笔录过于简单,如发现了某排污

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调查笔录只记录了排污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排污者当日污染治理设施中某个工序不正常运行,废水从污染治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排向环境”的事实,对排污者“当日生产情况、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去向、受纳水体或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未调查排污者“为什么”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杜绝这种行为发生,对这种行为是否主动消除危害还是持放任态度。这些情况都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内容,是环保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者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主要依据。

五、书写不工整

笔录应该使用钢笔或其他不褪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字迹不得过分潦草,标点符号须正确使用,尽量避免删、增、涂改,整个记录应文字清晰,书面整洁,简明扼要。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以确保记录的有效性。

而执法实践中存在调查笔录字迹潦草,多处涂改、不整洁,有的甚至“龙飞凤舞”,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有的笔录多处涂改,且修改处没有当事人的手印或签字认可。

六、结尾不核对

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应当将记录内容通看一遍,让询问人检查一下笔录,以查缺补漏。重点查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无未问到和问道未记录下来的地方;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

法定程序规定,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或补充笔录的权利。询问完毕,应当将笔录交给当事人阅读,阅读有困难的,应由执法人员读给当事人听,允许当事人作补充修改。当事人应当在笔录最后一页上签署“以上记录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字认可。在实践中,有的环保执法人员忽视这点,使调查笔录形成无效证据。

七、措词不严谨

一是先入为主,使用结论性语言。如发现某排污者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后,在调查笔录中就直接引用法律条款“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而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记录,在记录中先给定性,使用“擅自”、“非法”等词语;二是描述数量不精确,单位不规范。如在调查某公司实际生产产量时使用“大约”、“估计”、“可能”、“好像”“左右”等模糊词语,调查其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始是时间或持续时间时使用“大概”、“我记得”、“据分析”等词语,调查其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药剂耗量时使用“桶”、“袋”、“包”、“车”等单位,未按规范、习惯的计量方法如以“千克”或“吨”等计量单位记录;三是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如结尾签字确认是使用“以上内容,基本一致”、“记录大部分属实”、“我原则同意”、“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导致调查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应及时引导、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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