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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产权易所文化商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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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会员:

欢迎您参加艺术品实物电子化交易!为了让您充分了解交易风险,根据《交易规则》(暂行)等相关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若您选择参与交易中心艺术品实物电子化交易,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前述规定以及本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艺术品实物电子化交易带来的风险。

鉴于投资人会员进行艺术品实物电子化交易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投资人会员经济损失,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是否适合进行此类交易,并确定可以自行承担风险及经济损失,同时客观理性地认识到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艺术品价值取向的变化,存在可能影响艺术品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也会对艺术品交易市场产生影响,存在导致艺术品交易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艺术品交易作为一种创新的交易模式,自身的交易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价格波动的其他因素出现,都可能影响艺术品交易价格;或者由于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对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可能影响交易主体资格、交易规则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中心规则的风险,均可能导致交易中心交易的艺术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鉴定评估风险:由于国内目前尚没有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和统一的鉴定估值程序及完备的鉴定估值方法,艺术品鉴定估值意见书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人会员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技术风险:由于交易的进行、信息的显示及资金的划付均是运用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传输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或者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互联网传输故障也可能造成您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这些风险均可导致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交易延迟、中止甚至无法完成交易等。

五、不可抗力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艺术品交易系统的瘫痪;交易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艺术品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银行无法控制和不

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资金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等。

六、账号密码泄露风险:由于投资人会员使用计算机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导致的密码泄露、账号泄露或投资人会员的身份被冒用,可能导致无法正确下达申报指令、恶意虚假申报或申报失败、延迟、错误等。

七、投资人会员软硬件系统风险:投资人会员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申报指令或申报失败、延迟等。

八、其他风险: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的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人会员发生经济损失;网上申报、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导致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

上述风险都将可能会导致投资人会员发生经济损失,该等经济损失均由投资人会员自行承担。在投资人会员参与艺术品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经济损失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

本《风险提示书》提示事项仅为列举,并不能详细列明从事艺术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艺术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投资人会员带来经济损失。投资人会员在进行艺术品交易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交易中心敬告投资人会员,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交易策略,尤其是投资人会员决定购买有较大潜在风险的品种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艺术品蕴含的风险。我们郑重地提醒投资人会员,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投入艺术品交易市场。

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其他任何借款、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资金投入艺术品市场。

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品种。

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请认真了解并掌握艺术品交易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交易中心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艺术品的委托投资理财业务或同性质业务,为保护投资人会员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不允许投资人会员与任何个人或机构签订艺术品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或同性质约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人会员自行承担。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提示从事艺术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艺术品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人会员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以上《风险提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自行承担艺术品交易的所有风险。

投资人会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沪产管办[2007]48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出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递交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联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递交的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方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中涉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出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上海市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上海市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委托方)与乙方(产权经纪机构)就委托标的转让的相关事宜可签订本合同。本产权交易 委托合同适用于产权转让委托和产权受让委托。 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2011 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 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产权转让委托和产权受让委托。 四、转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推介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订转让方案、推介方案、竞价实施方案; 4.办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手续; 5.寻找意向受让方; 6.参与转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五、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投资咨询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专题研究: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2009-05-12 16:22:53) 博注:对于产权交易,小兵以前只知道“招拍挂”,本文没有多少 技术含量,只是简单做了一些整理,为方便大家吧。 一、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概念,所以在具体实践中一般也是比较模糊,据小兵猜测,产权的概念是我国官员在政治上比较喜欢的一个概念吧,比如国有产权的说法就比较流行,与法律无关。 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样的规定一看就不怎么专业,股权这样的说法也能在这样重要的文件中出现,其实该规定就是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3号令是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最高法规、根本法规,为纲领性法规。 1、三公原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表现为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2、进场交易原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目前,具备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和重庆产权交易所四所交易所。2008年3月10日,京、津、沪、渝四产权交易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建设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 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第六条(协议项目的类别)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项目编号为G),分为四类(一)审批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0)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11号文)的规定,由央企集团公司批准 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 (二)划拨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xx]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xx]362号)的规定,经相关有权机构(部门)批准同意无偿划转的项目。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刘洁卫学玲 产权交易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几度沉浮,现在又在各地渐渐兴起,截至2005年,全国各地有220多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为何会有较大的发展?它们的生存现状怎样?未来走向如何?为此我们走访了上海、北京和西部产权交易所,了解其目前主要的业务内容和经营状况,听取了业界人士对产权交易所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发现尽管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它在目前的生存环境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融通资金等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试图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对我国产权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些许思考。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为了顺应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有关“将企业产权的有条件转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的精神,1988年5月湖北武汉成立了“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它是现代产权交易市场的前身。后四川乐山、河北保定及江苏南京、福建福州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到1989年底,全国已有25家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营业。1992年随着各地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全国掀起了建立产权交易所的热潮。据统计,1992——1993年期间,新建产权交易市场达122家,其中省级15家,但其后不久,有些市场就偏离了其主营业务,从柜台市场变相成为股票市场,如四川乐山的“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搬上柜台交易,以至于当地人将这些股票装在箩筐里出售,演变成为所谓的“箩筐交易市场”。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宣布“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活动”,由此,产权市场步入第一个低潮。 1995年,为纠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国务院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国有产权的登记管理和转让进行了规定,使产权市场有了发展的依据。适值党的十四大会议首次提出了“产权交易”这一概念,因此,全国范围内又出现了产权交易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底,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已多达210余家。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有些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不明确,甚至一些省市的产权交易所不满足于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利用山东淄博产权交易所成立的报价系统1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拆细交易,截至1997年,全国有12家产权交易所与淄博联网,有的外地企业也将股权拆细成单股在淄博产权交易所交易。同时,一些地方将大量国有资产“半卖半送”“明卖实送”,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产权市场的这些不正常现象再次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涉及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1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3年9月在山东淄博试点组建区域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后,当地产权交易所建立了报价系统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市场调研报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共同组成了上海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常虽然这个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形成较晚,但无论从交易规模还是活跃程度上,都居全国首位。201X年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额都在千亿元以上,即使在统计方法调整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对成交金额实行双向统计,即实际成交额乘以2),也仍数十倍于其它地区的产权交易额。各地纷纷效仿上海产权市场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机制,但结果多是门庭冷落,交易清淡。从产权交易机构的微观运作模式看,各地交易所在性质和交易机制上基本大同小异,作为解释这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实在牵强。地区经济、科技和产业基础,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固然能够解释部分原因,但是否是解释像北京和深圳这样经济发达、金融市场也相对发达的城市没有取得同样效果的主要原因?除了先天禀赋外,上海发展产权市场的经验到底是什么?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以上问题给出答案。 一、发展历程: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相互促进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

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潮(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freekan.《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主站时间:2011-02-09 13: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参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出让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或政府审批程序后,通过农交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经过公开竞价有偿出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功能

农交所通过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及咨询策划等配套服务,应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各区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六条交易范围 农村土地、集体林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有的股权及实物资产(非国有部分)、涉农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资料等农村产权可以通过农交所进行交易。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不受交易方和交易标的所在地区的限制。第七条会员 依法成立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诺遵守农交所各项规章制度、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交所认可,可以成为农交所会员。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农交所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第八条选择会员 农交所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进场交易

产权交易所流程

产权交易所流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 (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 (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 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 (1)产权交易的概念 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

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1.产权交易委托 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成宏酒店基本情况---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产权市场第一

成宏酒店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成宏酒店坐落于北京市北四环东路惠新东桥西北侧。 向南驱车直行20分钟即达北京火车站,向西仅 1.5公里路程既是 2008年北京奥运会“鸟巢”主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又称“水立方”。 如去往香山、颐和园、八达岭、京承高速、首都机场只需延四环封闭主干道驱车即可顺利抵达,是商务、办公、旅游理想之处所。 1、本酒店所属亚运村商圈其周围分布有: 国家体育场(“鸟巢” )是2008 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将不仅为2008 年奥运会树立一座独特的历史性的标志性建筑,而且在世界建筑发展史上也将具有开创性意义,将为21 世纪的中国和世界建筑发展提供历史见证。奥运会后主要承接文体活动、开发无形资产、出租商业地产的经营模块。 国家游泳中心又称“水立方” (Water Cube)位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是北京为2008 年夏季奥运会修建的主游泳馆,也是2008 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之一。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家游泳中心承担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等比赛,可容纳观众坐席17000座,其中永久观众坐席为6000座,奥运会期间增设临时性座位11000个(赛后将拆除)。赛后将建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集游泳、运动、健身、休闲于一体的中心。 中华民族园位于北京中轴线北端,朝阳区民族园路,亚运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侧,是一座复原、收藏、陈列和研究中国56个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中华民族园)是一座复原、收藏、陈列和研究中国56个民族文化、文物、社会生活的大型人类学博物院,是国家首批AAAA 级旅游景点。 洋华堂位于亚运村地区北四环东路千鹤家园,总营业面积为21000多平方米,是该商圈单体营业面积最大的大型综合商场。另外还有北辰购物中心,旺市百利等多家大型购物场所。 其他还有北奥大厦、北京联合大学、罗马花园、千鹤家园住宅区、进口商品大楼(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日报社、市长之家、对外经贸大学,西藏中学、绿雅阁、芍药居住宅区。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正式版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 业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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