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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以风险防范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完善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风险等级管理划分概述
定义: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划分,指按照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或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客户评定标准:客户风险等级由开户行根据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综合评定。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账户的,评定机构应综合所有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机构分别开立账户,且各自评定等级不同的,以较高风险等级为准。
意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风险分类标准,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
级。
第二章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按照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第五条符合下列任意标准的,可评定为高风险客户:
(一)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三)客户为外国政要,包括外国国家或政府首脑,政府、司法或军事部门高级官员,外国政党要员,外国公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外国政要有关联的人士。
(四)多次发生可疑交易,或频繁与高风险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存在洗钱风险的。
(五)现金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超出同类客户的。
(六)银行业务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与客户身份或业务不符的。
(七)无正当理由频繁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发生资金往来的。
(八)个人客户与单位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且被我行向人民银行提交重点可疑的客户。
(九)交易规模、方式明显异于同类客户的个体工商户。
(十)注册地为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经常与境内发生与其业务不符的资金往来。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中的相关违法单位、当地外汇局发布的付汇名录状态为催报的单位。
(十二)接受人民银行或执法机关反洗钱调查的。
(十三)被银行业列入信用卡黑名单的客户。
(十四)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
(十五)我行关注的重点可疑交易涉及客户名单。
(十六)评定机构认为属于高风险的客户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任意标准的客户,可评定为中风险客户:(一)属于零售/娱乐/酒店/饮食业、房地产/汽车/游艇交易、古玩珠宝/艺术品/贵金属交易、证券交易商、进出口贸易、典当/拍卖/担保/中介、废旧回收、投资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港、澳、台在内地开设的事务所)、离岸公
司等行业的客户。
(二)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
(三)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交易对手的所在地属于以下地区且交易状况可疑的,主要包括:洗钱、毒品贩卖活动或贪污腐败行为猖獗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天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及国内民族分裂主义较严重的新疆、西藏地区等,地下钱庄较为猖獗的地区如广东、福建、上海、山东、广西、四川、云南、黑龙江等。
(四)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五)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六)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九)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十)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