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入山证制度。

二是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各类野外用火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防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出要严惩不怠、决不手软,教育一人、震摄一片,处理一事、影响一面。

三是各防火检查站按照三不放过的规定,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从严检查。

四是严格执行封山戒严制度。春防期间,接到上级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一切人员车辆入山,坚决做到封住管死。

五是反复开展“"活动,严禁携带火种入山。

六是加强火情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了望塔及地面巡护的作用,实现对林区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做到有火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七是对企业改革有抵触情绪的人员、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的人员以及疯、傻、痴、呆等人员,制定监控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八是抓好几个节日的火源管理,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清明节”、“五一””两个战役,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双休日、“清明节”、“五一”长假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

九是组织防火、林政、纪检、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加大火案依法查处的力度。

十是对入山作业人员划定作业范围,交防火抵押金,写防火保证书。

第二篇: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xx县xx国社合作林场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xx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本林场林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措施。

第二条

负责林场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监界的护林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四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对特殊人群进行全面彻底地摸排登记,逐一落实监护人责任,加强对林区智障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

传,增强防火意识。特别是在森林火灾高发期要管住重点林区,对重点林区、国家战略储备林区、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

万无一失。

第五条

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林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经检查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的个人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林场应定期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强化非生产性火源管理到位。林场通过贴宣传标语、警示牌或组织人员巡逻等方式,要求进入或居住林区人员严禁林内吸烟丢烟蒂、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和点烛烧香等祭祀用火;严禁在林内野炊、取暖、用火把照明,林业生产民工做饭用火应开好防火隔离带,用火

后及时熄灭余火;严禁用火狩猎和在林内烧蜂窝、烧蚂蚁窝和小孩玩耍用火;严禁“五类”人员带火种上山和林内用火。并经常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管。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林场职工应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全天候都能有人值班,如果出现脱岗漏岗的情况以致森林火灾火情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xx县篱笆兰国社合作林场

xx年1月30日

第三篇: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xx〕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

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篇: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野外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野外火源是指除城市的市区和村内以外的一切人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条野外火源管理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

防火工作方针。

第三条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村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在春秋森林防火戒严期及春耕生产等高火险季节,增配临时性或季节性森林防火协管员。护林员、防火协管员的具体职责是:深入山头地块,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火源,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野外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第五条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零指标”目标管理,明确责任目标,制订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把野外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护林员、村干部等具体责任人身上,做到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四到位。

第六条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老人、学生这些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杜绝野外违章用火,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七条建立健全对痴呆人员、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严防小孩、痴呆人员、精神病人上山玩火。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九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村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火警(灾)肇事者给予从严处罚。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森

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等责任单位必须把野外火源管理作为一项常项工作来抓。护林员必须常驻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深入责任区的山头地块巡山护林,互相配合、互相通信息,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及时发现并制止和协助查处野外违章者用火,坚决管住火源。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间,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专职和临时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必须组织人员重点巡护。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春耕生产、秋收等高火险季节,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各项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做到“山上有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村负责人必须加强上山巡查,坚决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最大限度地防范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要严防死守。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事先要开好10米以上的防火路,在三级风以下用火。用火时要组织好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并准备好扑火工具,做好扑火准备,严防失火。

第十五条用火时,乡要派人到现场指导、监督用火,并报告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用火后,监督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野外违章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xx〕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xx年10月28日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xx〕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

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

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

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

或警示标

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4—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