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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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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术语

2.ICH GCP 的原则

3.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2组成、职责和操作

3.3程序

3.4记录

4.研究者

4.1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2足够的资源

4.3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4与IRB/IEC交流

4.5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6试验用药品

4.7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4.8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

4.9记录和报告

4.10进展报告

4.11安全性报告

4.12试验的中止或暂停

4.13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5.申办者

5.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合同研究机构(CRO)

5.3医学专家

5.4试验设计

5.5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研究者的选择

5.7责任的分配

5.8给对象和研究者的补偿

5.9财务

5.10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

5.11IRB/IEC审评的确认

5.12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5.13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5.14研究产品的供应和管理

5.15记录访问

5.16安全性资料

5.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监察

5.19稽查

5.20不依从

5.21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5.22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5.23多中心试验

6.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6.1概要资料

6.2背景资料

6.3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试验设计

6.5对象的选择和退出

6.6对象的治疗

6.7有效性评价

6.8安全性评价

6.9统计

6.10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6.1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2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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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6.14财务和保险

6.15结果发表办法

6.16补充

7.研究者手册

7.1前言

7.2一般考虑

7.3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4附录1

7.5附录2

8.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引言

8.2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8.3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之后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1. 以下哪个法律法规不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根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以下哪个角色做出? A.临床试验协调员 B.临床医生 C.伦理委员会 D.监察员 3. 以下哪项不是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点? A.受试者保护 B.试验结果可靠 C.试验药物潜在收益 D.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由谁设立? A.申办者 B.研究者 C.试验中心 D.药政部门 5. 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是: A.知情同意 B.知情同意书 C.试验方案

D.研究者手册 6. 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是什么? A.伦理委员会 B.监查员 C.协调研究者 D.合同研究组织 7. 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文件是: A.研究者手册 B.试验方案 C.知情同意书 D.标准操作规程 8. 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行为是: A.监查 B.稽查 C.检查 D.直接查阅 9. 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指的是: A.不良事件 B.药物不良反应 C.严重不良事件 D.危险信号 10. 以下对于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描述不正确的是: A.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B.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资料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资料管理 田少雷 一、临床试验质量 (一)临床试验质量的两个宗旨:一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权益。 二是保护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三个原则:伦理原则、科学原则(必须遵循统计学、随机、盲法)及法规。 (三)四方人员:需对受试者负责,分别为伦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其中稽查员、监查员又要对申办者负责,而统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直接对临床试验负责)研究者。 研究者需要有实验室、护士和药师对研究者负责。 二、GXP软硬件之比较 GXP占49%;GLP占26%;GCP占3% 三、临床试验质量 (一)五个环节:准备、批准、实施记录、数据处理、总结报告。(二)六个方面: 1、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包括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Monitor 2、临床试验的条件、程序及方案 3、试验资料的记录、报告(不只是有效性,还有不良反应事件)处理、存档制度。 4、试验用药的准备、分发和回收。 5、制定并遵循sop 6、多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关人员的职责 1、申办者/ 监查员

2、研究者 3、伦理委员会(EC) 4、监管部门(RA) 五、申办者的资格 1、是发起临床试验并对试验的启动、管理、资金和质量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2、必须是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3、国外公司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案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 六、申办者的职责: 1、准备试验材料 2、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选择合适的试验者并签署试验合同 4、制定试验方案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5、确保研究方案及其他资料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6、提供研究者手册并及时更新 7、提供按GMP标准生产、包装和标准的试验用药。 8、保存双盲试验的随机代码。 9、向药品管理监督部门和委员会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 10、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系统,委派合格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监查和稽查。 11、准备符合GCP和有关法规的总结报告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12、中止临床试验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13、为受试者提供保险,为受伤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治疗和经济,为研究者提供责任损失保险。 14、按规定保存临床试验的有关资料等。 七、研究者的资格。 1、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资格(PI)。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料保存明细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研究者手册保存保存 2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保存原件保存 3病例报告表(样表)保存保存 4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保存 5财务规定保存保存 6多方协议(已签名)(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保存保存 7伦理委员会批件保存原件保存 8伦理委员会成员表保存原件保存 9临床试验申请表保存原件10临床前实验室资料保存原件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保存原件12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保存保存原件13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保存保存14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保存原件保存15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保存原件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6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17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18设盲试验的破盲规程保存原件19总随机表保存原件20监查报告保存原件 二、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21研究者手册更新件保存保存22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保存保存23新研究者的履历保存保存原件24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保存保存25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26新批号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

27监查员访视报告保存原件28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 29原始医疗文件保存原件 30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保存原件31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保存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2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保存原件33中期或年度报告保存保存34受试者鉴认代码表保存原件 35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保存保存36试验用药品登记表保存保存37研究者签名样张保存保存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8试验药物销毁证明保存保存 39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保存保存 40稽查证明件保存原件41最终监查报告保存原件42治疗分配与破盲证明保存原件43试验完成报告(致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原件44总结报告保存保存原件

医院临床试验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试验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文件资料归档和保存应由机构办公室秘书及机构资料管理员负责。各专业组应指定一名资料保管员,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文件资料的登记、整理和保管。 1.临床试验文件包括:临床试验所有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记录文件,包括化验记录/结果、检测记录/结果、不良事件记录、病例报告表等与SOP对应的记录文件;临床试验其他文件,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件、伦理委员会批件、已审批的试验计划、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双方签署的合同等。 2.临床试验必须保存的文件资料项目可参照现行GCP附录部分所列出的必须保存的最少文件清单。 3.临床试验文件资料归档管理。为便于管理和查阅,可以将每项临床试验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主要类别如下:试验方案及修正案,批文,研究者手册及更新,知情同意书及相关资料,病例报告表(样表及已填写的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培训记录,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文件,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文件,与申办者、监查员的沟通文件,试验用药物管理文件,受试者招募、筛选及入选资料,不良事件记录及报告文件,研究人员名单及履历表,临床试验原始资料,其他临床试验相关文件资料。 4.临床试验文件资料保存:药物临床试验文件资料应保存在临床试验机构专用资料档案室,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5年;保存场

所的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防虫等设施,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临床试验资料的保存形式可以是纸质文件、电子记录、移动硬盘、刻录CD等形式。 5.文件资料的保存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记录。文件资料的查阅仅限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相关试验项目申办者及政府监管部门委派的检查员。所有人员在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登记查阅原因、时间并签字。 6.所有电子文本必须及时备份,必要时打印保存纸质备份。 7.研究项目被取消或终止时,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终止的原因,并将上述试验资料整理归档。 8.临床试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试验方案、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与试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材料、质检报告等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制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整理,及时交机构办公室归档。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51577

附件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一、概述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是评价临床试验结果的基础。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科学可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整个流程。同时,现代新药临床试验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又为临床试验及其数据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也推动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积极探索临床试验及数据管理新的规范化模式。 (一)国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现状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但关于具体的数据管理操作的法规和技术规定目前还处于空白。由于缺乏配套的技术指导原则,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方面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临床试验数据管理质量良莠不齐,进而影响到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客观科学评价。此外,国内临床试验中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模式大多基于纸质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的数据采集阶段,电子化数据采集与数据管理系统应用有待推广和普及。同时,由于缺乏国家数据标准,同类研究的数据库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

(二)国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简介 国际上,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的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ICH E6 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有着原则性要求。对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研制厂商的职责以及有关试验过程的记录、源数据、数据核查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临床试验中获得的各类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各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具体的依据和指导。如:美国21号联邦法规第11部分(21 CFR Part 11)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规定(1997年),使得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记录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能够接受电子化临床研究材料。据此,美国FDA于2003年8月发布了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对Part 11的规定作了具体阐释,并在计算机系统的验证、稽查轨迹,以及文件记录的复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2007年5月,美国FDA颁布的《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Computerized Systems Used in Clinical Investigations)为临床试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标准。 而且由国际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学会(Society of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SCDM)还形成了一部《良好的临床数据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Practice,GCDMP),该文件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的每个关键环节都规

临床试验工作文件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工作文件管理制度 版本号页数页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颁布日期年月日起效日期年月日 威海市立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工作文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工作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保证所有临床试验工作文件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工作文件资料归档与保存的规范和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进行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 三、内容 1.机构工作文件指日常管理所需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流程、设计规范、人员职责及工作 表格。各类文档的分类参照“临床试验机构文档分类示意图”(附件)。 2.文件的制定 1)制定文件的流程按照《起草标准操作规程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所有文件按统 一格式制订; 2)制定文件要有明确目的,对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所起到的作用或者针对试验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所制定的办法; 3)文件明确规定哪些的人员严格遵守。按照适用范围的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熟练掌握; 4)机构的文件由机构秘书及相关有经验的人员起草,各专业组由专业组秘书及专业领域特 长的人员起草。文件起草人员必须接受过培训; 5)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运行或操作情况来制定; 3.工作文件由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后正式生效。机构文件需要机构办 主任审核,再报机构主任批准后执行;专业组文件需要经过相关人员审核,专业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执行。 4.文件生效后,临床试验机构秘书组织印刷,给各专业组颁发。各专业组接到文件后执行 有关规定、根据机构文件修订相关专业组文件。专业组的资料原件由各专业组资料管理员保管,复印件交由机构备案。 5.文件的修订 1)临床试验机构每三年对文件进行常规的全面审核与修订更新。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在个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制度 版本号 1.0 页数2页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颁布日期年月日起效日期年月日 威海市立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制订本机构临床药物试验质量管理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受试者权益,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 三、内容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临床试验方案及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2临床试验质量实行主要研究者负责制,机构采取二级质量控制模式进行试验质量管理。 1)专业组质控员负责一级质控。对项目纳入病例的知情同意书、入/排标准、实验室 检查、用药记录、不良事件及随访记录进行检查,督促研究者履行职责,严格遵循 临床试验方案,遵守SOP,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以及临床试验的质量; 2)机构质量管理员负责二级质控。对专业组研究团队的调整、临床试验资料的变更与 备案、试验依从性的记录与备案、知情同意过程记录、试验药物过程管理以及专业 组一级质控过程进行检查。 3质控员制定临床试验项目质控计划。 1)专业组质控员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实时100%的质控; 2)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在专业组质控基础上,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至少3次检查。 4机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以切实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5定期对整个试验药物管理流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研究团队遵守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及SOP,各司其职: 1)资料管理员在试验期间形式审查试验文件,检查无误后交接并做好记录,向申办方 提供最新的实验室正常者范围及实验室质控证明; 2)药品管理员对试验用药物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 3)研究者及时收集、记录相关试验数据,确保原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准确、可溯源。 7试验结束后临床试验文件统一在机构档案室保存,保存时间至临床试验终止后至少5年。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WMA)大会上首次通过,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并经1975年日本 东京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1983年意大利威尼斯第35届 世界医学大会、1989年香港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1996 年南非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2000年苏格兰爱丁堡第52 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一、前言 1. 世界医学协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指导医生和其它人员进行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的声明。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或相关资料的研究。2. 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是医生的职责。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3.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 医生加以约束,而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4.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 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 5. 在人体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健康的考虑应当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兴趣。 6. 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并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认识。即使是已被证实了的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应当不断地

通过研究来检验他们的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和质量。7. 在目前的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风险和经济上的负担。8. 医学研究要遵从伦理标准,更加尊重所有人群,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有些受试人群十分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要认识到处于经济上、医疗上不利地位的人的特殊需求。对那些不能作出和拒绝知情同意的人们、和那些可能在胁迫下才作出同意的受试者、对那些从研究中个人得不到受益的受试者以及那些同时接受治疗 的受试者要特别加以关注。9. 研究者必须懂得他们自己所在国家关于人体研究方面的伦理、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国际要求。任何国家的伦理、法律和规章都不允许减少或取消本宣言中对受试者所规定的保护。二、医学研究的 基本原则10. 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是医生的职责。11. 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应对科学文献和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并有充分的实验和动物试验(如有必要)的基础上进行。12. 研究中要注意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并要尊重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的权利。13. 每一项人体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均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试验方案提交给专门任命的伦理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论、指导,可能的话,进行审查批准。该伦理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且不受其它方面的影响。该委员会应当遵守试验所在国的

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SOP

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SOP I目的:建立临床试验中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流程,使其规范化、标准化。 II适应范围:所有的临床试验 III规程: 一、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 1、数据库的创建,录入、核查程序的编写。 1)根据CRF的内容,利用数据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库,编写录入程序。 2)对数据库及录入程序进行数据的预录入测试,错误之处进行修改调试。 3)利用SAS或APSS等专业统计软件编写数据核查程序,并对预录入的数据进行核查,错误之处进行修改调试。 2、交接已完成的CRF,交接双方清点CRF数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收; 3、由两名录入员分别录入本次接收的所有CRF,录入完成后进行双录入的程序比对,不同之处要查阅CRF进行修改,直至双录入比对无差异。 4、待所有CRF已录入并已完成双录入比对后,利用核查程序对数据库进行随机化、计算、逻辑等方面的核查,核查出的问题,先查阅CRF,若属录入错误可直接对数据库进行修改,若录入无误,则应就此问题发出疑问表,疑问表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问题所在CRF的试验药物编号、问题所在位置、问题描述、研究者修改项、签字项及时间。 5、在进行程序核查的同时,对数据库进行人工复核,人工复核的数量不少于5份CRF,或不低于CRF总量的5%。 6、数据库所有疑问均已返回,重复程序核查无问题后,则可将数据递交生物统计人员。 二、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 1、由生物统计专业人员撰写统计分析计划书并不断修订完善。统计分析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临床试验概述; 2)统计分析集的定义; 3)缺失值与离群值的处理; 4)数据变换方法; 5)主要指标及次要指标的统计分析方法等。 2、生物统计专业人员收到数据管理员提交的试验数据库后,进行数据的盲态核查。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目录 前言 1.术语 2.ICH GCP 的原则 3.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2组成、职责和操作 3.3程序 3.4记录 4.研究者 4.1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2足够的资源 4.3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4与IRB/IEC交流 4.5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6试验用药品 4.7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4.8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 4.9记录和报告 4.10进展报告 4.11安全性报告 4.12试验的中止或暂停 4.13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5.申办者 5.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合同研究机构(CRO) 5.3医学专家 5.4试验设计 5.5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研究者的选择 5.7责任的分配 5.8给对象和研究者的补偿 5.9财务 5.10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 5.11IRB/IEC审评的确认 5.12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5.13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5.14研究产品的供应和管理 5.15记录访问 5.16安全性资料 5.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监察 5.19稽查 5.20不依从 5.21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5.22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5.23多中心试验 6.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6.1概要资料 6.2背景资料 6.3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试验设计 6.5对象的选择和退出 6.6对象的治疗 6.7有效性评价 6.8安全性评价 6.9统计 6.10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6.1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2伦理学

6.13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6.14财务和保险 6.15结果发表办法 6.16补充 7.研究者手册 7.1前言 7.2一般考虑 7.3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4附录1 7.5附录2 8.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引言 8.2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8.3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之后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 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 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0713

附件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已上市对照药品更改包装、标签等。免疫细胞个体化治疗等新兴治疗产品、已获准上市批准后因新增适应症等需要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研究特点,以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四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应当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

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的所有因素,并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第七条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车间、处方工艺、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材料等的所有变更,应充分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所有变更研究均须保留完整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第三章人员 第八条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执行相应任务的能力。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2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题库 一 . 单选题 1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 . 研究者 B . 协调研究者 C . 申办者 D . 监查员 2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 . 协调研究者 B . 监查员 C . 研究者 D . 申办者 3 .伦理委员会应成立在 A . 申办者单位 B . 医疗机构 C .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 监督检查部 4 .下列哪一类人员不必熟悉和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 A . 临床试验研究者 B .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者 C . 临床试验实验室人员 D . 非临床试验人员 5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A . 1998.3 B . 1998.6 C . 1996.12

D . 2003.9 6 .下列哪一项不是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准备和提供的? A . 试验用药品 B . 该药临床研究资料 C . 该药的质量检验结果 D . 该药的稳定性试验结果 7 .以下哪一项不是研究者具备的条件? A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B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资格 C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所需的人员配备 D .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组织能力 8 .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 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 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 . 临床试验 B . 临床前试验 C . 伦理委员会 D . 不良事件 9 .关于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 A . 须写明试验目的 B . 须使用受试者能理解的语言 C . 不必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D . 须写明可能的风险和受益 10 .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A . 不良事件

东华临床科研数据管理系统介绍

东华临床科研数据管理系统 东华临床科研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东华医疗整体解决方案中临床运营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是面向临床科研的项目管理、数据采集和统计输出等主要流程的解决方案。 本系统的目标是: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把科研人员从繁重的数据收集、整理、核对中解放出来,简化和规范科研数据的采集过程,使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前期的试验设计和后期的数据分析中,取得更好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减轻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大量的试验过程的人工监督和审查工作,对科研质量进行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避免到科研项目的后期才发现重大问题而导致项目失败。 本系统覆盖临床科研活动中的CRF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查询、统计输出和项目管理等过程。本系统的目标用户包括各级医院、医疗机构、临床药理试验基地、医疗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和各临床科室等。 1)产品特点 ●全新的管理模式:本系统支持同时对一个或者多个科研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不局限 于一个临床科室或者一个科研项目,可以实现对整个医疗机构的临床科研的集中统一管理以及单个科研项目的个性化支持; ●规范的科研流程:本系统基于规范的临床试验业务流程开发,提供内置的规范化流程, 用户无需在制订流程方面花费精力即可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 ●灵活的CRF定制:本系统支持用户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的需要,自行定义数据采集表单 (CRF,Case Report Form),无需技术人员参与,并支持多种数据录入方式和数据质量校验; ●全面的数据集成:本系统支持从HIS、EPR、LIS和RIS等第三方系统中自动化采集数 据,该部分数据做为科研数据的一部分,不需要用户重复查找和录入,极大减轻了科研工作量,更能充分利用医院既有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避免产生临床科研的“信息孤岛”。 本系统和其它临床信息系统的关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得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就是临床试验全过程得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与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得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与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得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得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得目得及要解决得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与公众健康预期得受益及风险,预期得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得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与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与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得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与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得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得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与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得有效性与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得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得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得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得专业特长、资格与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与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得监查、稽查与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得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得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得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得个人权益给予充分得保障,并确保试验得科学性与可靠性。受试者得权益、安全与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与社会利益得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就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得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得权益,须成立独立得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她单位得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得委员。伦理委员会得组成与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得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得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得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得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得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管理规指导原则 前言 临床试验管理规(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的发展考虑了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和世界卫生组织(GCP)的现行GCP。 在产生打算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临床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确立的原则也可应用于可能影响人类对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临床研究。 1.术语 1.1 药品不良反应(ADR) 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是指与药物任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非意求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ADR指人对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药物在常用剂量出现的有害和非意求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2 不良事件(AE) 在用药病人或临床研究对象中发生的任不幸医疗事件,他不一定要与治疗有因果关系。因此,一个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3 修改(试验案) 见试验案修改。 1.4 适用的管理要求 有关实施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的任法律和法规。 1.5批准(机构审评委员会) IRB表示赞成的决定:指对一项临床试验已经进行审评,并可在IRB、研究机构、GCP 和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下由研究机构实施。 1.6 稽查 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和独立的监察,以判定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1.7 稽查证书 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 1.8 稽查报告 申办者稽查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价。 1.9 稽查轨迹 允重复出现事件过程的文件。 1.10 设盲 一种使试验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人员不知道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通常指对象不知道;双盲通常指对象、研究人员、监察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人员也不知道治疗分配。 1.11 病例报告表(CRF) 设计用来记录试验案要求向申办者报告的有关每一例对象的全部信息的印刷的、光学的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最新版】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一、试验数据的标准化 1.1 临床数据标准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动医疗机构进行信息化建设,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迅速,电子病历作为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也正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信息标准化的问题已经成为医疗卫生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目前在建立区域医疗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系统分割、业务流程不统一、信息系统孤岛等问题。在医学研究领域,各医院、科研院所等都积累了大量丰富的临床数据,但不能互相共享利用。所以,为了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临床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必须研究建立统一的临床数据标准体系。 我国标准化研究起步较晚,随着加入WTO,以及贸易全球化和经济集团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优先借鉴和引用国际标准(ISO[1]、IEC[2]及ITU[3]的标准以及被ISO认可收入KWIC索引[4]的其它25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与临床数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1)数据/信息交换标准,

如医院信息传输协议HL7、临床数据交换标准CDISC、放射影像信息交换标准DICOM等;(2)医学术语及代码标准,如实验室检查结果代码LONIC、临床医学术语SNOMED、疾病诊断分类代码ICD-10等;(3)临床医学文档标准,如临床文档结构标准CDA等;(4)临床医学概念标准,如HL7信息模型RIM等。 1.2 临床试验的数据标准化 临床试验数据标准化的意义在于: l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与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医疗信息互通性的基础。 l在申办者内部不同研究之间建立无缝数据交换,并为申办者之间的交流,申办者与药物评审机构之间的交流提供便利。 l便于各临床试验的药物安全性数据共享。 l方便元数据(Meta Data)的存储和监管部门的视察,为不同系统和运用程序之间数据的整合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 l为评审机构提供方便,从而缩短审批周期。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2003年08月06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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