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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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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形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实质特征(理解它的限制和保障):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核心)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4宪法的渊源:

成文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强调分类标准)

1)成文宪法、不成为宪法: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掌握什么是主权):

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物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解决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3基本人权原则(掌握定义):

人权=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4法治原则(确立时间)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宪,在第五挑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第四节宪法效力

1概念: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实行宪政或立宪政府的条件下,一切国家机关、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一个国家仅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真正建立了宪政或是立宪政府。

1)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无谈宪政,没有宪政,宪法是一纸空文。

1

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政的观念、思想对于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一,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二,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三,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宪法是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修改(原因、限制、规定)

1)原因:客观上,是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主观上,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制宪者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失误);本身原因,即为纠正不正当的宪法解释,需要修改宪法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2)限制:

1修改内容上(宪法基本原则、共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修改时间上;

3特殊情况下修宪的限制;

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利,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此处的全体代表指所有代表,不是出席的全体代表。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

3)规定:

我国《宪法》自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三次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概念、为什么要注重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指宪法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广义: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我们通常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为什么要注重宪法解释(功能)

宪法解释已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具体如下:

A明确宪法的含义;

B补充宪法的缺漏;

C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

D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节宪法惯例(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为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

2

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第四节违宪审查(**)(模式类型)

1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特征:

A违宪审查机关权力至上;

B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2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1)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抵触,可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2)程序:P116-118

A享有监督权的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具体行使

B监督对象:

《宪法》第5条第3,4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从可操作性看,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C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二,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除此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

D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7.11949年以前的宪法

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十九信条》(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宪法

5)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6)1936年“五五宪草”

7)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在台湾施行

7.2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临

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

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3

第四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阶级性质

1我国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统一战线的组成:

宪法序言“在长期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饿,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节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共有制:

1.1概念: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它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2土地归属:

宪法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外,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此外,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宪法规定,国家在为公共利益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2非公有制经济组成:

1)劳动者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外商投资企业;

3分配原则:

《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2004年修宪:国家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念、特点、关联)(*)

1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形式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C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们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议行合一”。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内涵: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

特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大实行一院制,同时设立常设机关

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经常性”的兼顾。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1现代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类型(据中央和区域构成单位权力划分关系的不同):

A单一制:

概念: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中央的授权。中央有对地方的全面监督权;

2形式上,单一制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宪法,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体系;

3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B联邦制:

概念: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规定往往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一经宪法确定有较强的稳定性。

2形式上,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3对外关系上,公民既有统一的邦联国家,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随时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特点(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A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

B在普通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了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C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妥善解决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问题

D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相对独立,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

E对于台湾问题,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更大的空间。

4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立法方面:

A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B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以中央为主导。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从高到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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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2)特别行政区制度

A设立的依据:

理论依据:“一国两制”

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基本法

B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分权制度:

1特别行政区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体现为国家主权,主义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组织全、紧急状态宣布权、外交权、防务权、对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物的权能、其他权力、参与管理全国性事物的权力)

第六章选举制度

1.3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涉及:选民团体的构成

含义:地域代表制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议员)的制度。---美国参众两院的选举

职业代表制指按职业团体而不是按地区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的制度。

我国:全国人大兼采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地方各级人大财地域代表制

第二节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12010年对1979年选举法的修改(课本P300-306)

2我国各级人大选举的基本原则

2.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含义: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公民享有选举权条件:a.具有中国国籍b.年满18周岁c.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含义: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表现:(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一人一票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2010年选举法修订中,解决了“同票同值”方面的城市选民复数选权问题。

2.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含义:凡人民代表(或议员)、官员的选举,不由选民直接选定,而又选民选出的代表选定,为间接选举;反之为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选产生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2.4秘密投票原则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2.5差额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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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制: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

差额选举制: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

人大的选举中: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3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3.1选举的组织机构:

2010年修订后的选举法专设第二章“选举机构”。实行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依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行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各级人大常务会任命,受其领导。2010选举法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的。

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其中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2程序:

A选区划分

除军人代表采职业代表职务,其他一贯实行地域代表制。

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举法》规定选举按地域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B选民登记

C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D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

E代表的补选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

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

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中国:国家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

国民与公民在中国是基本同义的,在现代中国,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将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词使用,后又用公民取代了。

4公民与人民(区别)

4.1公民:在法律意义上用,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每一个人。

它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特指生活中能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主要用来测定一种政治类型实际的运行状况。对应没有取得公民身份或资格的人。

在立宪国家,公民是宪政的主体。

4.2人民:作为政治性词汇用,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它主要用于描述政治类型,如“人民主权”,它的对应物是“敌人”

5基本权利与人权

5.1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基本权利概念最终可能来源于人权,而人权并不是出自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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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权:指人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的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宪法是否确认人权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人权概念来自对自身的认识。其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背法条!)

第一节平等权(联系教育、就业、农民等现实问题)

1含义:

A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反犯罪行为平等予以追究和制裁。

C国家不允许任何在这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

1)平等权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政治权利平

等、经济权利平的具体化实现。

5)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不是绝对的概念,而是具体、相对的。

“机会的平等”是相对的平等。通过社会经济权利的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来修正平等权的相对性。

第二节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参政权)的范围:

1.1学理界定:

《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机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2刑法的界定

《刑法》第54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们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3言论自由

3.1概念: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隐约、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是最重要的、核心性的政治自由。在宪法理论上称为“意见自由”“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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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

广义: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4出版自由:

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公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6结社自由

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含义(中国与外国宗教信仰信仰的含义的不同):

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第四节人身权利

1含义:

人身权利,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力的基础。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2申诉权

分类:

A诉讼上的申诉: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B非诉讼的申诉: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六节社会经济权利

1概念: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一项积极权利,是受益权。

庇护权: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留居,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其受所在国的保护,不被引渡或驱逐。

第九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

(背法条!)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9

1我国现行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部分:

1.1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带回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重要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2地方国家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大陆,按三权分立原则,设立以行政为主导的地方国家机关。

2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2民主集中制

表现在:

A《共同纲领》以及以后的四部宪法都明确固定了它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

《宪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B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程序是先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模式是人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再依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最终产生全国人大。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民主过程产生各级人大是民主走向集中地体现。C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享有最高立法权、国家重大事项的最高决定权、有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将行政权、司法权、军事领导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并监督它们的工作。这种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D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再组织和权力分配上遵循在中央国家机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的方针。

2.3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

《宪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地位: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表面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核心位置。

1.2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

《宪法》第59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名额不得超过3000人。

2)任期: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换届程序: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1.3全国人大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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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1)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有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处指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重要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点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1性质和地位

1)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地位:(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A它与人大是隶属关系,有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2.2组成和任期

1)组成:

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从当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在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2)任期: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3全国人大常务会的职权:

据《宪法》第67条,其主要包括:

1)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1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

1)性质:它是隶属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

第三节国家元首

1国家主席的地位: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其对外享受国家最高礼遇,代表国家,其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

第四节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1性质: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2地位: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统领所属各部委及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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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3.1总理负责制

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内容为: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

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得总理签署。

第五节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宪法》第9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表面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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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历史性。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第二,阶级性。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三,权威性。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四,层次性。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第五,稳定性。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化不变,相反,它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2018年宪法小卫士试题答案解析

宪法小卫士真题及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工农联盟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7.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A、镰刀和斧头 B、锤子和斧头 C、镰刀和齿轮 D、谷穗和齿轮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A、全民所有制 B、国家所有制 C、集体所有制 D、社会主义公有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中英联合声明 D、香港基本法 12.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等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成人教育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C、国家 D、人民政府 1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A、无产阶级专政 B、民主共和

宪法简答题考试重点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指对人的行为的抑止或者约束,并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的特征: 1)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2)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 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4)一院制、兼职制、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 ,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人大制度的完善。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2)加强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设。 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民主集中制C.社会主义制度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社会经济基础是决定国家性质的()。 A.根本因素B.直接因素C.重要因素D.综合因素 3.下列选项中,作为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是()。 A.人民代表大会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民主座谈会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A.重要组成部分B.必要补充C.重要基础D.附属部分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A.社会主义法治建设B.社会主义经济建设C.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些内容不属于我国基本文化制度的范畴?() A.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B.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C.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D.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7.下列选项中,作为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是()。 A.生产资料分配形式B.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C.生产资料公有制D.工人阶级的领导 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A.恰当B.合理C.等价D./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A.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B.社会经济基础C.社会文化制度D.特定历史条件 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不属于国家所有。 A.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B.宅基地C.自留地、自留山D.森林 4.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几类不同性质的国家是()。 A.资本主义国家B.伊斯兰国家C.社会主义国家D.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5.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是()。 A.全民所有制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C.个体经济D.私营经济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不定项选择题 1.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 A.共和制国家B.民主制国家C.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2.下列选项中,属于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范围的是()。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C.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D.广大海外侨胞 3.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A.矿藏、水流B.森林、山岭C.农村和郊区的土地D.宅基地和自留山 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 A.引导B.鼓励C.监督D.管理 5.以下哪种类型的国家大都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 A.君主制国家B.民族民主主义国家C.资本主义国家D.社会主义国家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 (一)戊戌变法 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以康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3)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3)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相关法条」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主席的知识点,应注意: 1 任职资格与连续任职限制(第79条第2、3款)。 2 国家主席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3 重点掌握国家主席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第三节国务院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 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 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 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 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 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 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不要混淆」 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请读者找出以上各项规定,自己动手总结三者之异同,方能记忆长久。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重点法条」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意思分解」 注意谁向谁负责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本法第96~111条。 「意思分解」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宪法重要法条

第一章总纲 一、概述: 《宪法》的考试主要是考查一些法条。《宪法典》中的法条是重中之中。 《宪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宪法典》还有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民族区自治法》等等,还有《宪法惯例》我国一般由国家由国家主席来公布,但是《宪法》修正案是由主席团来公布的。《宪法判例》我国不存在。还有《国际条约》。 《宪法典》是区别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志。一个完整的《宪法典》应由序言、正文、附则组成。 附则注意两点:第一,附则是针对特定事项的临时规定,第二,附则和正文的效率是一样的。我国《宪法典》没有附则。 二、《宪法典》中必须掌握的法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宪法的三个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第二,宪法效率的最高性 两个含义:一是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以宪法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 宪法的制裁表示为两点:一是如果法律法规要求违宪了,将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二是如果是国家机关领导人或者人大代表违宪了,将被罢免。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这三点之间的关系:宪法内容的根据性是宪法效率最高性的原因;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宪法效率最高性的外在表现和要求。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族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只能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既能国有也能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82年,宪法对待非公经济的态度: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开始,宪法里面出现了私营经济。(88年之前没有私营经济,只有个体经济) 88年和99年,宪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引导、监督和管理。

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2018年12月宪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题型:1.单项选择 2.多项选择 3.判断题 4.名词解释:2 5.简答题:4 6.论述题 一、单项选择: 1、宪法和法律不规定接受质询的主体是: 2、宪法规定:我国对任何公民的逮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 3、选举和罢免的关系 4、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哪几方面: 5、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构是:政府机关(国务院)、军事委员会 7、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是: 8、民族乡镇的人大任期多少年 9、全国人大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是哪些 10、历史上的第一部历史性的宪法: 11、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多少部宪法 12、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3、协定宪法有哪些 14、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 15、美国宪法的性质: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排序):序言、总纲、、 17、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多少次修正案…. 18、宪法表述不正确的:修改次数和通过的人数 19、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 20、宪法规定国家赔偿原则是:c 二、多项选择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 2、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 3、宪法规定连任多少年 4、宪法规定:非公有制实施的是那一条 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包括: 6、成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 7、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8、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是怎样合作,怎样执行法律的 三、判断题 1、实行成文法国家要不要遵循先例约束: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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