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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在契约精神下的合理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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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在契约精神下的合理性探析

作者:张若婵

来源:《商情》2011年第36期

摘要:本文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运行出发,通过简略地介绍陪审团运行的程序,对其在运用过程中的一些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契约精神对于美国各种制度的运行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的观点。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三权分立;契约精神

众所周知,美国现有的国家运转机制为“三权分立”的方式,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绝对独立并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运转机制中,司法体系运转有很多美国自身的特点,在此对其作一些探讨。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体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文的陪审团制度特指一般意义上的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国,年满21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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