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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且行且尽善
作者:曹众
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5期
从认知到追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扩大数量到提高质量,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已经成为国家立法层面自上而下的广泛共识。实际上,各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早已在为之努力:一方面“攻坚克难”,一方面“精雕细琢”。承载这样的逻辑,立法后评估由远及近、由浅入深步入中国法治视野。
评估,字面上的理解是:评价与估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博士这样解析:从广义上来讲,评估是借助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估客体的价值大小或高低、趋势或发展的评价、判断、预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把握事物或活动的价值以及规律的行为。
“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通过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以及对法规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考察、评估,了解法规的实施效果,及其与立法预期之间的差距,发现法规在制度设计、立法技术、社会认知度及执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忠睿如此解读。
这在功能上既是对立法中“成本到收益”的绩效评估,也是立法者自我对照、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过程。
“甚至可以通过这样的后评估,来发现和追究原立法者的责任,因为某些立法可能明显偏袒于某些利益集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指出。
有资料显示,立法后评估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英国、德国和美国。20
世纪90年代末,它在欧美各国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得到发展,现已成为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据悉,美国现在倾向于颁布“短期性”法律,在法律或其某些条款到期时,通过再次评估,来决定是否延长或变更。例如,爱国者法是在“9·11”后紧急通过的反恐法,国会对其中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15条条款设定了失效时期。随后,美国“两院”多次对其进行适时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或更改。而日本早在2002年就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政府政策评估法,凡是重要的决策都要在出台前进行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估。欧盟的这一制度则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已被确立为欧盟立法制度中的标准程序。
从探索到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