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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落实“质量建企,依法治企”的方针,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ISO9001:2000标准,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质量保证能力。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所属各级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和分管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企业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质委会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研究和审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质量动态,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等。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承办。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安全质量管理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项

目部对应设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各级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保持质量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部门接受上一级安全质量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立领导质量责任制

董事长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1、董事长质量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⑵确定工程质量管理长远规划。

2、总经理质量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⑵组织策划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集团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确保质量管理所需资源配置满足要求,组织或委托管理者代表组织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主持召开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⑶组织制定并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⑷领导开展全员质量教育、技术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⑸主持召开质委会会议,掌握全集团工程质量状况,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⑹组织集团公司定期质量大检查及重大质量问题分析会,并做出决策。

⑺把质量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工程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第九条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全集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指导。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主持重要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主持编制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保证措施。

3、组织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

4、参加质量工作会议,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协助总经理处理质量事故,负责拟定或审批较大工程的加固、处理方案。

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批。

6、针对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组织质量攻关,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7、组织全集团公司质量检查活动、工程创优活动和QC小组活动。

8、领导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把好质量关。对测试、计量、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项目部所属施工队伍(含外部劳务)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直接领导。

2、对本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

3、在项目管理上,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标准,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保证资源配置满足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确保项目信息沟通顺畅,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确定使用外部劳务形式,制定录用劳务规则,严格资质审查,对使用的劳务队伍要进行全面考察,确保录用劳务队伍的质量。

5、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积极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加以克服。

6、组织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工程创优活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竣工验交质量回访服务活动;组织施工现场质量观摩、经验交流,不断进行质量改进。

7、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坚持质量与验工计价挂钩,兑现质量奖惩,及时表彰先进。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改正或返工。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

2、主持制定施工队(外部劳务)培训内容和计划,考核施工队(外部劳务)

施工能力,对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组织工程项目图纸会审,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和质量内控标准、工艺控制标准,并向现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合同、设计、规范、验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4、对施工测量、定位、放样、试验、计量发生的问题负直接的技术责任。对严重违反设计、规范施工的工程,有权立即停工、整改、下达问题通知书,并按奖罚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发生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试验等部门的领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加强对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履行检查签证手续。

6、严格过程控制,杜绝质量低劣工程;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组织开展工程创优和QC小组活动。

7、确保项目施工内业资料编制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8、做好施工技术总结。

第十二条施工队队长质量职责

1、对承建的工程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组织学习、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质量意识、质量标准教育,针对施工项目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

3、全面落实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坚持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施工,实行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组织工班开展“三工三检”(检查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确保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针对存在的质量通病,认真研究对策,不断进行质量改进。

4、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效益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施工现场进度与质量动态;组织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对现场进行具体指挥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建立成品保护制度,对已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以及施工中已完部位,进行包、拦、护、盖、封等保护措施,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在交工前发生意外损坏。

6、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和质量一票否决权,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者必须责令改正或返工。发生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不得隐瞒和袒护。

7、达不到项目部质量目标要求或合同质量规定条款,要承担经济责任,粗制滥造酿成质量事故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队技术人员质量职责

1、熟悉、掌握施工图纸,对现场计量试验和结构、构筑物定位测量放样等有关施工技术性问题,负直接的技术责任。

2、负责向班组下发作业指导书,进行技术交底,并监督施工现场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动态控制。对违规的班组或个人,有权制

止,并及时上报处理。

3、协助队长落实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成果,改进施工工艺,消除质量通病,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

4、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完整的填记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记好《工程日志》。

第十四条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质量职责

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积极主动为提高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献计献策,对本单位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控制的责任,其质量责任:

1、协助本单位领导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人员对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参加工程开工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施工中的经常检查,督促指导现场施工中各项质量制度、措施的落实,指导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犯施工规范的情况提出纠正要求,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5、检查已完工程质量,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填记和验收,并通知驻地监理进行检查、签证;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签证验工计价报表。

6、填报质量报表,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质量管理总结。

7、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

管理水平。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者,要追究责任:

(1)发现对损害质量的情况不加制止,因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工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标准、制度。

3、负责对下属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生产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行使工程质量监察(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

4、负责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6、组织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适时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7、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回访活动,处理有关质量的顾客投诉。

8、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及时统计上报质量报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10、推动QC小组活动的开展,组织QC小组成果发表会。

第十六条总工办质量职责

1、负责开展科技开发和“四新”成果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工法应用及工法

开发,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四新”成果应用的指导,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在质量上的保证作用。

2、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质量职责

1、组织对重、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2、及时掌握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并指导、监督现场执行和落实。

3、参加技术措施和质量计划的审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4、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出现的重大、大质量事故提出加固、补强或其它技术措施及建议。

5、参与重点、难点工程的测量控制工作,并给予指导。

6、监督、检查和指导计量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设备运输物资部门质量职责

1、制定设备、运输、物资管理办法。

2、对所属单位的设备、运输、物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检查。确保:

1、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签订承发包合同。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过审核(要做记录),并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各级技术交底及现场施工测量,计算复核已完成,桩橛已按规定执行交接。

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已进行上岗培训并能掌握运用。

6、施工准备充分,已具备开工条件。

7、质量目标明确,相应措施有保障。

8、质量检查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9、开工报告已批复。

第二十条施工中经常性检查

项目部应经常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集团公司、子公司对重点工程不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2、施工测量、放样是否经过复核无误。项目部应换手反复复核,确认主要桩橛的可靠性,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复测主要桩橛,保证管区工程中线、高程断面在施工中的准确性。

3、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

4、原始记录是否完善,记载是否详实。

5、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证明附件是否齐全,计量是否准确。

6、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验标要求。抽查质量评定记录与实际是否相符。

7、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否正常。

8、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凡施工过程中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施工队技术主管、质检人员应核对设计图与地质情况是否相符,其结构尺寸,标高经测量复核符合要求,检查合格后,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与实际不符,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薄内,待改进后,重新检查签证,直到合格符合规定要求为止。

2、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自行覆盖者,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地基基础工程经检查签证后应立即封闭;隐蔽工程检查后,如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4、检查中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应及时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施工队质量“三检”、“三工序”制

1、自检: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按图纸、规范进行操作,该工序完成后,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施工班组要对反映该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自我检查。由工班长组织会同质检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2、互检:同一工种或多工种之间,由施工队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主要是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3、交接检: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组之间或多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交接检查由施工队组织。各工班应做到“用户满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班组,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及

时记入施工日志。

4、“三工序”:保证本工序质量,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服务于下道工序。这些是搞好工序控制,搞好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定期质量检查。其内容包括:

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2、质量检查由各级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专职质检人员参加,可采取分组检查,也可采取共同检查的方法。

3、质量检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逐个单位的进行检查,也可组织多个单位互检。可按单位工程、逐点、逐段全面检查,也可按重点进行检查。

4、质量检查按内容以检查实物工程质量为主,同时检查施工方法、现场文明施工、质量记录、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的情况。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及时提出纠正或纠正措施,并跟踪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

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通报。

第五章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是考核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和施工质量水平,发现差距,进行改进的依据,也是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依据,是质量检查,竣工验交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级主管领导、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均应熟悉掌握。

第二十六条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及时填记分项、分部和单位

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程量、统计质量报表和验工计价的依据;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作未完工程处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验工签证、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待处理者;砼、砂浆及填土未按规定施工并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态者;

(2)因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后,未按规定填报质量事故报告;

(3)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及未检查签证者;

(5)成品、半成品、设备缺少应有的试验检测报告并不能确认合格者;

(6)未按变更设计规定手续,擅自变更设计者。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程评定表列入竣工文件移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变更施工单位(含人员),那么交接工地的同时,必须交接检验评定资料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

第二十八条检验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对各检测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实测、实量,数据真实、填表及时。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在质量大检查时,应抽查评定表与实际工程是否相符。

第二十九条竣工检查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章优质工程评选

第三十条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展现企业良好形象,在全集团

范围内持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选依照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审标准》执行;总公司优质工程、部优、省优、国优及鲁班奖的评选分别依照相应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指挥部每年年初编制本单位工程创优规划,并对创优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部要结合创优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措施,并保证措施的落实,确保创优目标实现。

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或保修期内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筑物倒塌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均视为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分别按照工程类别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告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质量问题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一般质量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再按工程类别对应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有关规定书面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初步原因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

6、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1、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

2、质量事故调查: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⑵组织技术鉴定;

⑶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

⑷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⑺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凡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构成质量事故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原则上由

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出,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事故处理完毕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备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⑴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⑵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⑶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八章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和项目特点建立内部奖优罚劣机制。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对参建单位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按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情况进行验工计价,实施奖罚。

第三十八条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项目,集团公司按项目计算,给予承建单位50万元、参建单位30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国优工程银奖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30万元、参建单位20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5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总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2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集团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1万元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获得集团公司优秀QC成果的小组,集团公司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总公司优秀QC小组称号,集团公司给予小组6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优秀QC小组称号,集团公司给予小组10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称号,集团公司给予小组20000元奖

励。

第四十条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以上(不含一般质量事故)等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直接经济损失5%—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技术主管根据责任大小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1%-0.5%的罚款。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技术主管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5%-1%的罚款。对当事人均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如发现隐瞒事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且从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施工过程中受到业主投诉,出现不合格工程,集团公司每受理一次,对该项目罚款4000元。

第四十二条对质量检查人员工作设置障碍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外部劳务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外部劳务人员要进行质量教育,积极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一学:学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五严:严守设计标准,严格操作规程,严用合格产品,严格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合同。一查:追查责任者)活动。

第四十四条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学习有关规范、规则和操作技术,考试合格后录用,特殊工种和技术性强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五条加强计试和测量工作,成建制施工队均由项目部试验室派驻试验员,严格按《计试管理办法》,把好进料测试关。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制定项目测量实施细则。施工队要配足施工需要的测量人员和仪器,项目部专职测量技术人员负责对各施工队测量人员的培训和仪器校验、设计交桩和复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测和贯通测量,杜绝测量事故。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要把各施工队纳入标准化管理。施工队要落实项目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施工行为。按规范、规程、操作标准、工艺标准施工,积极开展“三工三检”活动。

第四十八条原始记录要齐全,各项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汇总整理、分类、存档。

第十章情况报告及总结

第四十九条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按规定于每月的25日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工程质量统计报表数字要准确无误。

第五十条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应经常对本单位或本项目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质量回访服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回访服务是施工单位向用户提供可靠质量保证,赢得市场和信誉,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环节。凡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施工的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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