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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工作概述

一、工作概述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戈旷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弋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配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

(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壹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

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供给和资源能源安全。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5.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放活经营的改革任

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难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美置补助费、成上附着物和林木的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省、市(地)、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

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开始启动和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扎实做好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积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开面上改革。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在试点成功、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乡(镇)、村(组)要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市、县、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要逐级备案。

(3)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4)精心实施,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检查验收,完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后难,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确保质量。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地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全国情况差异较大,有森林资源状况、经营水平高低、自然条件好差、经济发展快慢和对山林依赖性程度等方面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万切”。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林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公平的经营形式,确定相应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户、长期稳定经营的,要坚持均山到户;不能做到均山到户的,要均股均利到户,实现货币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确保每个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山林权益。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林改后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森林资源保护呈现良好态势,但由于各地情况与基础不同,各级林业主管都门一定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绝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当而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林改后,山林落实到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业经营不能只停留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阶段,要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资源、资金、技术为纽带,引导农户走家庭联合、骰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路子,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3)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只有确保稳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十分注意尊重群众意愿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在推进改革的过

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林区社会的安定,改革歙无法顺利进行,就达不到改革目的。

(4)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其中妥善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十分关键。林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同时也要兼顾集体作为集体林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林地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调动和发挥,改革才会更加顺利,更加和谐,集体林业才会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增强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林改全过程,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转变少数人决策为集体民主决策,转变管理关系监督为维护权益监督,通过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彻底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参与改革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林改工作方案及应对措施,确定组织形式,明确工作任务,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指导意见或问题解答。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山林招标、集体林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国家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做到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群众接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二——林地承包经营

二、林地承包经营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

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

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

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12.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

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

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

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13.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甩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8.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辱包林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9.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孙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20.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

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如何合理确定林地承包期限?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7.自留山的经营权如何维护?

答: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维护经营权: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以依法继承;

(2)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3)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统一收回或他人种植经营的,应给予种植经营人合理补偿,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4)对无自留山的农户提出新划自留山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依法予以落实。

28.对责任山应如何确立经营权?

答: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29.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30.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如何明晰权属关系?

答: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农)场、垦殖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林业“三定”时已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核发林权证的,要换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经营权;对手已依法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并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对于没有签订转让林地经营权合同的,确立集体或农户经营权,可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经营权人合理补偿补助,也可协商处理。

31.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32.发包方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33.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的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林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4.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35.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经营是否实行有偿使用?

答: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人均等确定承包份额的,是否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随之转移的,所有权人可以按不同价值合理收取林木资产转让金。

36.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7.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

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38.对于农户迁移、户籍变动后的承包经营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农户举家迁移,无论户籍是否变动、迁移到何地落户,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经营或者依法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

39.承包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0.承包林地内的矿产、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归谁所有?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形确认产权归属:

承包林地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哄抢国家财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41.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应怎样处理?

答: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三茅镇中华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我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三茅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村实际情况,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户1184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755人。 一、任务完成情况 全村完成林改面积308.5亩,至11月底,林改任务全面完成,其主要林改方式为发放林权证,涉及户数1184户,人数3755人,林改档案齐全。 二、林改主要做法 1、统一思想认识,成立镇林改工作小组 为有效开展全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村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村召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部署了改革任务,明确了时间要求,为扎实有效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揭开了序幕。 2、科学制定方案 一是准备工作阶段。村成立了林改工作机构,组织宣传发动,参加了镇林改领导小组组织的林改培训等,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林改范围;二是组织实施阶段,精心组织,相互协作,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林改工作任务,对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申请上报,建立档案;三是总结经验阶段,对我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验收。 3、严格操作程序 在林改的操作程序上,坚持依法规范运作,严格操作,保证方案符

合省、市、镇相关文件规定,保证方案符合政策要求的同时,做到切实可行。二是严格操作程序,认真规范填写林改登记表,召开有关会议,确保林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运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过程,林改政策性强,我们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责任、措施三到位,明确责职责,尊重群众意愿,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细做实,全面保质保量完成林改工作任务。 2010年11月

(工作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XX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2010年对于我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说,既是决战年、又是攻坚年、也是成功年。一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各级党政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民期盼的焦点、加强农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和林业发展新的起点。这一年里,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领导下,全区上下严格按照“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林改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林业部门的精心指导和热情服务,全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明晰产权及确权发证”的核心基础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区、乡林业工作机构、编制、经费全面落实。 一、我区林改工作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集体林地43.32万亩,林改涉及2个乡3个涉农街道、28个村、292个组 2009年以来,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全市林地的稳权发证工作,全区以“均股均利”为产要经营模式。到目前为止,全区共完成1109宗、9.32万亩林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高处纠纷8起,外业勘界率、纠纷调处率、林权发证率平均达到100%。总之,经过2年的努力,我区林改工作取得较好成

绩,对促进我区的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通过确权发证,明晰了产权,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加快了林地的流转速度,加速了造林绿化进程。 全市已有100%的林地核发了林权证,这些地方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确权发证调动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一是表现在造林上,许多农民,特别是个体承包大户在自己拥有林权的山上开展人工造林。二是表现在管理上,群众自觉上山防火、防盗、防虫、去杂、施肥,真正做到了“把山当田种,把树当粮管”。三是表现在林地流转上,稳权发证以来,社会上不少人以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参与到林业生产经营中来,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大合唱。 2、林地流转加大了社会力量对林业的投入。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和稳权发证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明显提速,今年来,全区集体林地流转比例达到26%。林地流转后,经营主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林业生产。 3、项目建设增加了林农收入,进一步巩固了林改成果,实现了林改目标。 2005年以来,我区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项目的实施给林农带来了极大的收益,进一步调动了林农加大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 4、配套改革的完成,建立了林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区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指标的解释和说明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指标的解释和说明整体说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主要是反映改革的进展情况表中所填的数据为进度数据,要求填写每期期末(累计)数和本期新增数。其中期末(累计)数,主要是指标在统计期期末状态,有些指标需要填写林改以来发展到现在的累计数。本期新增数,主要指统计期内数值的变化状况。 1确权面积:是指经过本次林权改革,已经明确产权归属的集体林地面积。 2发证面积:是指已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面积。 3签订承包合同面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面积。 4家庭经营(面积):集体林地中由农户家庭经营的林地面积。包括自留山(指“三定”时或此次林改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的自留山);家庭承包经营林地(指通过均分到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联户承包经营林地(指多个农户共有一个林权证,共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等。 5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是指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 6抵押面积:是指用于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林地面积。 7贷款金额:是指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 8投保面积:指参加森林保险的集体林面积。 9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 10保费: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11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户支出的保险金数额。(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合称为赔付。) 12林权收储担保:林权收储是指对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非竞争性地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林权流转行为。当前,林权收储最主要的作用是担保服务,即林权收储担保,主要做法是:借款人(林主)以林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贷款,由林权收储机构提供担保,承诺对不能依约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托底收购和依法流转处分,同时,借款人以林权向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反担保。 13处置面积:若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林权收储机构偿还贷款本息,林权收储机构有权根据反担保协议处置借款人名下的林权。 14流转林地面积: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面积。 15流转林地备案面积:指林地流转面积中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部分。 16林权流转奖补资金额:指在林权流转制度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为鼓励农户进行林权流转而给予的奖补资金数额。 17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分为林业专业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

《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材料》

《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同志们: 今天,省林业厅――带领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组一行深入我县进行林改检查验收。首先,让我们用掌声对验收组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汇报三个方面 内容: 一、――县林改工作基本情况 ――县地处福建东北部,被誉为“中国太子参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xx年10月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县试点建设预验收。全县辖7乡2镇、112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总人口10.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万户8.8万人。土地总面积81.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6.7万亩,有林地面积50.8万亩,森林覆盖率62.3,活立木总蓄积量48.8万立方米。xx年全县实现林业经济总产值16911万元,其中林业第一产业产值5679万元,比增38.6%。 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根据县界勘定结果,及时调整了林地区划范围(其中石洋乡1799亩集体林地被划入邻市辖区),并考虑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的需要,将村、镇周围的25997亩商品林先后界定为县级生态公益林。经重新核对统计,全县林业用地实有面积66.5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4.6万亩(省重点生态公益

林面积22.0万亩)、占37;应明晰产权商品林面积38.4万亩、占57.7;暂不列入应明晰产权商品林面积3.5万亩、占5.3;全县林权应登记发证面积63.0万亩,占94.7%;商品林面积1000亩以下的行政村20个,有改革任务的行政村96个。截至xx年11月30日,全县共完成集体商品林产权明晰面积36.3万亩,占应明晰产权面积的94.6%;完成林权区划申请登记面积62.9万亩,占林权应登记发(换)证面积的99.9%;完成电脑录入面积62.8万亩,占符合条件申请登记面积的100;已发放林权证25本,面积2.4万亩。经县林改检查验收组的严格检查验收,96个有林改任务的行政村中,合格村45个,基本合格村51个,合格率为100%;9个乡镇中,有3个乡镇全面完成改革任务,6个乡镇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林改受益农户xx1户,受益面达90.5%,乡镇的综合满意率在96.3-100%之间,全县的综合满意率为97.5%。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保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年来,切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力,大胆探索、全面推进,切实从组织上强化领导、从队伍上加强建设、从检查上深化监督、从工作上注重协调、从物质上做好保障,确保了林改工作稳步有序有效推进。一是成立了县、乡、村三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了村级林改监审小组,并根据各级领导班子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从组织领导上确保林改工作扎实推进。二是组建了村级林改工作队。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部门搞好服务、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抽调了301名熟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黔东南素有“宜林山国”、“杉木之乡”称誉,是全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州内群峰叠嶂,林木葱茏,被誉为“贵州高原上的翡翠”,是贵州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近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2006年12月,黔东南州县作为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在全省率先启动了林权改革,2007年11月,县集体林权主体改革顺利通过验收。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丰富的经验,为全州林改工作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全面铺开、稳步推进。我们县集体林权改革虽已通过验收,但在现有的改

革上,我们不断发现不足,试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中做出新的尝试,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改善百姓生活问题中切实发挥作用。下面是我们对于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作用中的调研报告。一、集体林权改革的内容、目标和重要意义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和目标主要有四条:一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及时对权属明晰的林木、林地发换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用法律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林权流转,完善流转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制度,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四是实施配套改革,不断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非比寻常的作用。林权改革,就是要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产权归属清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点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点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罗副局长传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文件);王守超局长通报了全市林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息烽县、修文县、乌当区、小河区等4个区(县)分别作了发言,我认为大家讲得很好,特别是4个区(县)的汇报充分体现出大家对林改工作是重视的,工作进展是有力的。大家都知道,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受产权、经营主体、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四个方面的制约,林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次实行的林改,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

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林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其核心就是明晰产权、明确林农经营主体地位,激发植树造林积极性;其目的就是让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得以保护。为此,省和我市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抓此项工作。省、市还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是从守超局长刚才通报的情况看,全市林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区(市、县)非常重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2008-07-18 09:19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今日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在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包括哪些方面? 答:《意见》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理解,《意见》论述的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聚集在山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山区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问:《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对五大原则应该如何理解? 答:这五大原则,是对3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总结,是实践和理论的结晶,内涵十分丰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湘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发〔2007〕15号 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三)基本原则。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林农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权益平等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和森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以权谋私。 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管理,妥善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法成效经验材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法成效经验材料 【内容摘要】 xx年底**县被确定为全省九个林改试点县, 一、主要做法,(一)林改组织“四到位”,(二)宣传发动“四个一”,(三)程序操作“六坚持”,(四)调解纠纷“三遵循”,(五)配套改革“五推进”, 二、取得的主要经验和成效,一是在乡村林场经营体制管理有新发展,二是在实现生态公益林明晰产权思路上有新动作,三是为林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四是成为林区经济的新增长点,五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农村稳定。 xx年底**县被确定为全省九个林改试点县。xx年2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共有175万亩集体林地纳入了改革范围,涉及全县15个乡镇,189个行政村,1432个村民小组, 4、4万户农户。截止目前,林业主体改革工作已完成林改确权面积17 3、6万亩,占纳入林改面积的9 9、2%;勾绘宗地1 3、4万宗。全县已经和正在发(换)林权证的有153个村,共计宗地数 9、7万宗,面积14

1、7万亩,发证率为80、9%。同时,配套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 一、主要做法(一)林改组织“四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县、乡、村三级相继成了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抽调专人办公。 二是指导培训到位。全县组成15个县级林改工作指导。组,分别深入乡、村、组指导林改工作,县、乡、村三级政策培训达760场次25346人;县、乡两级技术培训达34次270多人。 三是经费投入到位。林改期间投入工作经费430余万元,其中省、州下拨57万元,拍卖国有林场4000立方米木材采伐收入160万元,县、乡、村三级筹集213万元。 四是督查考核到位。成立由县级领导带队的四个林改督查工作,定期对乡镇林改工作进行督查。实行林改工作“一票否决制”,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乡镇主要领导的年终考核挂钩,强化乡镇主要领导责任。 (二)宣传发动“四个一”。 一是开好一个动员会。县、乡(镇)、村三级分别召开动员会,积极动员和广泛宣传,在全县营造自上而下抓林改、全民参与搞林改的工作氛围。 二是印发一封公开信。以县长名义起草《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到每一农户手中,争取群众对林改政策的支持配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调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承包后,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重大改革,它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监督***的林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镇人大主席团通过召开县人大代表及镇林业站职工座谈会,走访部分村等多种方式,对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位于***西部,与***、***交界,涉林人口31256人,户数6172户。现有林地总面积541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9882.5亩,灌木林地4173亩,未完成林造林地面积19.5亩,无林地面积90亩,有林地中,用材林面积37084.5亩,经济林面积12798亩。至2010年7月,全镇确权勘界任务已圆满完成,外业勘界面积54055.1亩,核实宗地数1806宗,核实率99.79%,发证村3个,发证面积2670亩,发证户数582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有条不紊地推进林改工作。 一是成立了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镇长及分管林业副镇长任副组长的集体林改领导小组。成员由林业站职工及政府部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

设林业站。 二是成立村书记任组长的村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 三是向村派驻林改指导干部。镇对32个行政村都安排了行政、林业驻村干部,协助村林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镇党委政府将林改宣传贯穿于各个阶段的工作中,认真抓好林改宣传发动工作。一是制定林改宣传工作方案,对宣传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二是制作林改宣传标语,张贴于各村主要干道;三是召开村组会议,利用村组干部将林改政策传播于群众中,从而调动群众参与林改积极性。 (三)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为使林改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完成,镇政府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周密分工,划定责任。主要表现在:分工上,镇驻村干部负责勘界路线,现场填写四至界限,核实林地面积以及各项表格的填写等工作,林业站技术人员负责勾绘小班面积、打印林权证等;责任上,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全盘,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林业站实行站长负责全镇,片长包片,驻村各站员包村的方式;奖惩上,对各阶段工作完成好的村,对驻村人员奖200元/人,未完成任务的,罚200元/人。 (四)重视林改资料收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为了加强林改档案的归档及管理,我镇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重点做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方案,对林改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

201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议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政策改革,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只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要真正实现兴林富民、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还必须继续深化配套改革,创新林业运行机制,完善林业政策措施,真正建立起支撑林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是林改的两大目标,舞阳的县情林情决定了林改不可能短期内实现“一改就富、一改就绿”,还必须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和推动来实现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下步相关配套政策建设和完善工作中,我们建议:要强化一个体制建设、提高“三费”补助标准,完善五项配套政策。 强化化一个体制建设。就是要强化林业管理体制,这次改革,不仅是对林地林权的改革,也是对政府管理职能自身的改革。针对改革后产权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森林资源资本化、服务对象分散化的新情况,政府部门应强化政策指导、行政执法、科技支撑、公共服务等职能,为林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能。按照“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原则,加强县、乡林业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林业部门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建议设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林权交易中心,为广大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二要科学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改之后,林业管理和服务的任务相当繁重,并且大量基础工作要靠乡镇林业工作站

来承担。目前,我县乡镇林业管理站人员少、力量弱、装备差,与新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必须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建议以乡镇林地面积核定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要完善林业保障机制。作为林业大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建立县森林防火专业队,扩充森林公安队伍,坚持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引导林农和各类经营主体自觉承担管林护林责任,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等违法行为,守住不破坏生态的底线;四要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搞好技术推广、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为农民经营林业、创业致富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提高“三费”补助标准。一是要提高造林补助标准。国家现行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是每亩150-180元。现在我县造林密度为每亩60株,一般使用速生杨苗木,市场价在每棵3元左右,购置苗木需要180元左右,当年的浇水、施肥、中耕、除草、防虫治病及其人力等费用在200以上,仅此费用已经达到380元;如果搞树种多样化栽植,例如使用椿树、楝树、泡桐、榆树、槐树等乡土树种,每亩苗木费用应在500元左右,总计费用在880元左右,如果使用绿化苗木造价会更高;同时如果搞规模造林,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每亩流转金在600元以上,规模经营者当年造林每亩投资在980-1480元之间。与农作物投入相比,除去国家粮食直补外,当年造林每亩投入多出700元,因此我们认为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造林补助标准要按照“国家补助一点、集体扶持一点、个人承担一点”的办法,上级补助标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版】

【仅供参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 况 全村现有总户数169户,总人口730人。(其中: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38户。 (二)资源情 况 林业用地总面积600亩。村集体经营600亩,其中: 有林地600亩,灌木林地200亩,宜林地500 亩。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亩,其中:有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 (三)改革范 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参与林改面积1300亩,人均各类林地1.7亩。不参与林改面积亩。(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第 2 页共 7 页

二、组织机构 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长:范苗锋 副组长:李剑 成员:范春云范生宏范树文 三、改革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 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 (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 第 3 页共 7 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示范文本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 告示范文本 After completing the work or task, record the overall process and results, includ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报告资料应用在完成工作或任务后,对整体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整体情况,进度和所取得的的成果,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对应策略与解决方案。,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大多数人的“山还是那座 山”,但其权属、功效却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新的林权证 所具有的申请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贷款、融资担保、 领取有关政策性补偿和补助资金等作用,不仅是农民加快 自身发展的一次机遇,更是推进农村发展的重大机遇。 xx镇xx村村民领取林权证。 两年多奋战终有果,xx县8万农民喜领林权证XX年 4月,xx县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同年10月全 面启动。两年多来,该县广大干部群众踏遍千山万水,吃 尽千辛万苦,终于在今年5月31日将81115本林权证发 放到农民手中,成为我州率先完成林权证发放的县市。这 也标志着该县林改主体改革工作已结束,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该县共有林地面积280.5万亩,其中个人经营管理的林地265.94万亩,占94.8%。林改涉及全县279个村75580户农户,全县应发放林权证81325本,实际发放林权证81115本,证本发证率99.74%。 为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该县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依据“二清”面积配套林改经费,按每亩1元的标准将270万元林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xx县林改工作中共受案2534起,现场调处2484起,专班调处21起,结案率达98.9%。数据是枯燥的,但为了这组数据所付出的努力和艰辛,非参与其中不能体会。该县林业局局长宋春禄说:“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能够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林改主体工程,得益于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得益于广大干部的努力付出,也得益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7-12-18T16:21:06.123Z 来源:《建筑科技》2017年第13期作者:黄彩虹 [导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权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 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广西钦州 535000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权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该文针对农村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改善农村社会生态环境。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史中,重新界定初始产权是历次集体林权改革都高度关注的核心主题。重点剖析了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缺少林权改革的相关具体立法及法律规范,林权纠纷问题多;经营者在林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得不到相应补偿。研究提出要秉持公开、公信、生态效益优先等原则,从林权、林权流转和森林保险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以完善林权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引言 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中,重新界定初始产权是历次集体林权改革都避不开的核心主题。究竟是“统”还是“分”一直未有定论,如此反复,不仅未能构建符合集体林业内在要求的制度体系,反而阻碍了林业产业发展。因此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则有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延长林业产业链,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林业。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问题 1.1“均山到户”政策未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均山到户是指每家每户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分到相应数量的山,农民的任务就是将山有效经营,实现经济效益。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多数农民注重山林的转让,而不是自主经营,最后的结果就是山林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农民只保留了自留山。至此,均山到户政策的效果适得其反,没能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调动起来,集约经营的规模效应未能充分发挥,这将直接影响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1.2配套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由于重点工作都放在确权发证上,造成工作不平衡,配套改革进展相对缓慢。主要表现为林权管理中心完备步伐缓慢,林权抵押贷款数量较少,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力度不够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主要为两个方面:首先,缺乏更专业的专门机构。林地的转让价格不合理,没有设置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集体无形资产的损失。第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尚未建立,自我保护服务机构依旧是一片空白,导致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 1.3山林管理矛盾重重 这方面的矛盾主要来自农民之间的山林经营管理权之争。农民在进行山林转化时,没有经过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完善的机制管理合同的签订与押金收放,最后往往导致出现山林经营权。管理权方面的法律纠纷,破坏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某些地方的林改工作组没有认真执行政府政策,划界时经常产生界限不明、名实不符的现象,这些都为今后发生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1.4林权档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第一,各县、旗区林权档案收集整理不完善,而且质量参差不齐急需补充。第二,林权档案的下步移交保管工作难度大,各地综合档案馆都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困难、场所有限等问题。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问题的解决对策 2.1认真贯彻执行“均山到户”政策 林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应当对当地山林进行实地调查,先了解山林的具体位置、数量、资源的寡薄,再结合当地的农户资料,合理分配林业资源,鼓励农民自主经营林业经济,制定相关奖励机制,调动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对于想要转让山林的农民,林改小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严格实施和规范转让手续,加强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加以宣传,让农民意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2.2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深化变革,还需要完备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的促进林改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推进全面目标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对林业科技的实验和成果示范,拓展多样化的服务,重视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服务内容,提供林业科技综合服务,鼓励利用森林新技术,继续完备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林改后,人们很关心如何砍“树”,这是实施“处置权”的关键。精简审批程序和步骤,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 2.3积极探索公益林新型补偿和管理机制 为从根源上减少乱砍滥伐的现象,激发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在商品林上提供补偿费,被认为是简单可行的办法。除此之外,在合理范围内,应当重点考虑提高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在实施林改时,对公益林的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有助于林农对林改的理解与支持,使林改工作的质量得到保证。 2.4加强林业金融保险制度 建设森林保险有助于农民减小林业投资风险的可能,作为一个重要机制来抵御林业风险。第一,开展森林保险有关知识的讲座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森林保险家喻户晓。第二,创设完备的林业保险补偿机制,保证合理的保险费及时到户。第三,林业部门要增加便利的服务和技术支撑力度,简化森林保险的办理和索赔程序,减少森林保险的维护费用。 2.5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山林产权、经营管理权的法律纠纷,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利益分配制度。首先,本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利益原则,在集体林权改革中注重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那些在林改中没有得到实际利益的农民给予适当安抚。在合同到期或者山林转让时,着重考虑分给无山、少山的农民,积极推动农村山林合作股份制的实行,农民以山林入股,分享红利,可以解决产权分散、集约程度不高的问题。利益分配的均衡化,既能够消除农民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减少农民盗伐、滥伐的行为,又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农

202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202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

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及主要任务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全国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实践,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林业发展、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实际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这项改革旨在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

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臵、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农民对耕山致富有了新期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基本上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收入仍然很低,山区农民的收入又低于平原区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广大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他们在继续向耕地要温饱的同时,一直在寻找能使他们过上殷实小康生活的新途径。林业以靠近农民、适应农民的显著特点和资源开发潜力大、产品需求旺盛的独特优势,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必然选择。改革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已成为山区林区亿万农民的共同心声和热切期盼。 2、生态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我国森林面积虽然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森林总量不足、森林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低下,生态建设任务极其艰巨。随着森林面积的增长,护林难、育林难、防火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维护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安全、物种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都对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林业改革,充分激发农民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这是推进生态建设的不竭动力。 3、市场对木材需求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木材及林产品需求一直保持着刚性增长。“十五”期间,我国年均林木消耗需求为5.5亿立方米,而国内只提供了3.65亿立方米,近2亿立方米靠进口弥补。据预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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