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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籍夫妻的房屋权属认定适用什么法律

文/最高人民法院韩玫

裁判摘要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案情摘要

黄明姝和张查理均为第二代美籍华人,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查理在由公司派驻中国期间,于中国A市购得外销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张查理本人。2007年黄明姝来华,向A市法院起诉,请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张查理所购位于A市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黄明姝提供了能够证明其与张查理结婚时间、起诉时仍为夫妻以及张查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副本、发票等。

张查理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对于黄明姝所述其与黄明姝具有婚姻关系以及自己购房情况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均为美国人,婚姻缔结地为美国,在中国无固定住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而不应适用中国法。不同意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判断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法院裁判

A市法院立案后,对于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是否应当支持黄明姝的诉讼请求,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确认之诉,黄明姝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丈夫张查理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人均为美籍华人,但涉案标的为不动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所涉不动产坐落于中国A市,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确认张查理所购房屋为张查理与黄明姝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意见中引用的民法通则之规定作为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完全争正确的,与之相对应的实体法是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中可以首先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房产登记薄上记载的张查理。而黄明姝请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与张查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来认定涉案房屋的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选择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即美国法律,则应当从实体上驳回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案例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第三种意见,即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美国公民,对案件的实体判决需要适用美国法,而原告黄明姝又没有将美国法作为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受诉法院提供,其要求适用中国法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明显具有规避其本国法的适用的目的,因此,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作出了判决,从实体上驳回了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论,其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美国公民,对案件的实体判决需要适用美国法,而原告黄明姝又没有将美国法作为需要查明的事

实向受诉法院提供,其要求适用中国法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明显具有规避其本国法适用的目的,因此,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本案中,对以下事实没有没有争议:1、张查理和黄明姝均为美国籍,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2、张查理于中国A市购买房屋前,已经在美国与黄明姝结婚,至黄明姝起诉,双方仍存在夫妻关系;3、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查理个人名下。

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仅仅根据国家私法领域中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还不能解决是否应当支持黄明姝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为,虽然这一涉外民法法律关系的系属首先是物之所在地法,但根据物之所在地即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只能是根据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记载,认定张查理为房屋所有权人。连提起诉讼的黄明姝本人都知道,要认定涉讼房屋为夫妻共用财产,需要使用中国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见,解决本案争议的系属并非“物之所在地法”,找准案件涉及的冲突规范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的目的,是要确定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

根据黄明姝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确定,在这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是,配偶双方均为美国人,其中一方请求确认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明姝诉讼难请求的特征是,她不仅仅像其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那样,通过起诉,使受诉法院明白地了解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而且自作主张,告诉法官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是中国的婚姻

法而非别的国家的什么法律。很显然,对已裁判一个案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但决定权在受诉法院,所以,对黄明姝提出的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是否予以采信,才是审理本案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国际私法法典,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及我国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我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则应当考虑国际私法理论中的一般原则。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形成合意,本案的系属应当首先考虑双边冲突规范系属中的最密切联系地法的适用。

虽然本案标的物在中国,但双方当事人的国际均为美国,双方没有酒选择适用法律问题形成合意,当事人在中国并无固定住所地,不可能长期在中国居住,因此,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中国法,不符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也不符合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详细目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1351117270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一)房产测绘费: 1、幢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50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8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0.80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不需要现场测绘,直接绘制图纸的,按20元/户收取; (二)产权登记费(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抵押办按各自的业务分别收取):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自建、翻建自住房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 4、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事情补办证书且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10元/证; (三)交易手续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取): 1、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6元/平方米(房改房3元/平方米); 商品房:3元/平方米; 经济房:1.5元/平方米; 拆迁房: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2、非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0.8%; 商品房:0.5%;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羌巧昵氡恚课萑枇ⅰ⒈涓啤鸹蛳拗频木咛逡谰荩约胺课萑ㄊ舻羌巧昵肴颂峤坏钠渌柿稀?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一、产权登记费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其它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 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遗失、毁坏、更正等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二、抵押手续费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贷款额的1‰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1、私产:100平方米以下收2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加收5元。 2、公产: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取15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50元。 四、印花税 按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收取。 五、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 (2)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办理转让手续免收手续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4)经济适用房首次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2、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屋(按成交价的)0.5%; (2)存量房屋(按成交价的)0.8%。 备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处地级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房产测绘费 1、房屋平面图测绘(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8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8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每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七、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交纳,分地级、按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四个地级,收取标准:一级15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5元/平方米。 八、副食品调节基金 存量住房、非住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按标的额的3‰征收。 九、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以上仅指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手续的相关收费项目,不包括新建房应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的维修资金(当前西峡县缴存标准为:多层20元/平方,小高层40元/平方、高层60元/平方)、向地税局缴纳的契税,也不包括二手房过户中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契税、交易税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屋登记收费标准通知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等。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金额、抵押物价值等。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二、登记程序受理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三、登记种类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1 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

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初始登记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XXXX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月日 本人作为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_____先

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 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机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 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规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身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税务、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

2020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需要的证件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了20xx年最新房屋登记法。下面一起来看看20xx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房公摊面积有新算法 近日,建设部下达《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对已有的《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部分,按新的规定进行房产测量。这个新规定更具体地说明了容易引起争议的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内容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 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 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 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 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 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 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 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 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 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房屋权属证明书-证明范本.doc

房屋权属证明书-证明范本 第一篇:房屋权属证明书 房屋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4月24号买了一个商铺,我4月30号把订金汇到了房产公司,由于是按揭,所以到现在银行按揭还没办下来,我想问一下,房屋权属证明书,是签了买卖合同三个月后给我呢,还是银行按揭成功后3个月给我呢?? 不知你这“三个月”是从哪里来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你在三个月内是得不到房产证的,因为按揭就是以你所购房屋为抵押的贷款购房,只有在清偿了全部贷款后,房产证才能给你;在未清偿贷款前,房产证是作为抵押物存放在银行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买房办理产权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买房忘了办证的人,甚至还有些人买房后不想办证。导致购房者买房不办证的原因较复杂,也不一定都是开发商的问题,比方说,有些买房者买到理想的房子后,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装修、如何确保顺利入住的问题,而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却不上心,拖得时间长了,就忘了;有些买房者则是比较在意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认为,反正根据合同,房子已经是我的了,办了证,还要纳税,不办证则又可以省个上万元钱,所以根本不打算办证……其实,不管是什么原因,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鲁价费发〔2002〕172号_《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 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172号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

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二、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每宗80元。 三、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过去我省房屋所有登记收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计价格〔2002〕59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595号 二○○二年五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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