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市县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开发边界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与不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界线,包括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与中心城区连绵发展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下辖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第五条各试点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作研究、成果编制和边界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并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依托科研院所和相关专家做好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指导和审查。

第七条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成果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合理确定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应与城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阶段相适应,明确各类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要素,通过城市用地限制性评价,明确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和比重;通过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明确适宜开发建设区域的优先次序。

第十二条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成果参考(《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编制技术指引》(附件2),边界应尽量利用各类区

划和地物的法定边界线、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线等,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上报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当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程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开发边界成果按程序审批后,由各地政府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开展对用地边界实施情况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试点市县要制定城市用地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开发边界内外允许建设项目的清单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作为各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依据,并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