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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篇一: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高审委(20XX)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7月2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审判、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供了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是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及制度化、规范化操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委托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择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以书面或其他(:江苏司法鉴定机构)能确认的收悉方式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协商,应提前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故缺

席的,视为放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依职权指定

鉴定机构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就近、回避、轮空等要求,结合案情和鉴定事项,在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合议确定与本次鉴定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

构作为备选范围。

备选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二个以上(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同类鉴定机构不足二个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备选鉴定机构范围时应予以排除:

(一)鉴定资质等级与本案鉴定要求不相适应的;

(二)出现违规、超时限及错误鉴定等情况被暂停委托的;

(三)先前委托的同类鉴定尚未按期完成的;

(四)属于同源鉴定的;

(五)需要回避的;

(六)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情形的。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备选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方法,以及当事人在选择、确定鉴定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可以在本市中级和

省高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其他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其它情况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的鉴定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时,应当组织当事人重新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计算机派位等。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

(一)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二)当事人以书面明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权利的;

(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

(四)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的;

(五)当事人一方代理人到场但无明确授权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一)公诉案件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

(三)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四)其他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

院应当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内选择鉴定机构:

(一)委托鉴定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鉴定标的4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的。第十五条鉴定标的物在省外的,可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或在鉴定标的物所在市中级以上的

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确定具有省级或国家级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在外省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应当报省高院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审计、评估机构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招标应当由委托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合议庭、执行组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组成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的组织、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在标的物所在地和管辖人民法院所在地公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 下简称《决定》 ) ,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 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选择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 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 一定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 个别案件, 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 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 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 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 由法院直接指派或 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的精神, 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 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 选择本省《名册》以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 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 在对额外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应予准许。 二、严格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制度 经一定方式选择确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具有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 司法部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 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作 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 : 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评审组 (盖章)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4.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评审机构”栏填写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或技术监督局。 7.本《评审报告》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概况 1.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职务:电话: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1.3设施设置特点 1.4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机构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1.4.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1.5评审类型 1.6现有证书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实验室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3.评审组意见(可另加附页): . 评审结论 (需现场复核 评审组长签名: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地点;④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司法鉴定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对现场试验的评价。○7建议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数量;○8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地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司法鉴定业协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7359363.html, 排名不分先后)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机构名称: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胡同5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5 业务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桂清 机构负责人:春松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01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市区德外清镇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982891875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市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联系: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勇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2 2 业务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0 1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10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5 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7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学军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

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厅10号厅令 申报材料及材料整理顺序要求 (一)封面; (二)材料目录; (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 (五)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六)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资质证明; (七)注册资金证明; (八)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或与相关单位共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 (九)房产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申报主体鉴定业绩; (十一)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 (十二)司法鉴定人登记表:所附材料顺序:1、学历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三)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 (十五)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须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 (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封底。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2、收费标准:公告费、印章费及司法鉴定协会会费在受理审批之后分项咨询 申报材料要求 1.为保证档案保管的长期性,申报材料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用打印件,所报材料能用原件的就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必须用复印件的,须保证复印材料的完整、清晰。 2.申报材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每册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注:在材料目录的“页号”栏中须把页码填写清楚并保证所填页码与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DOC)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司法通【2011】323号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1 02 03 04 05 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 照相设备台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必备 组织器官 取材、储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 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病理切片制片室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 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 须配置病理切片 诊断室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 存放室(柜) 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 存放室(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06 法医病理鉴定 技术支持 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 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 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 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 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 可使用的满足本配 置标准要求的毒物 分析实验室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 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 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 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0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江苏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程序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程序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苏高法[2002]399号 第一条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现制定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具体程序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 第三条凡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审计、审价、评估、检测、拍卖等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社会鉴定机构。 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时,应首先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并公布的省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之外的其他社会鉴定机构,而该社会鉴定机构又不具备对本案鉴定资质的,则应另行选择。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在选择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时,未能协商一致的,或当事人在规定的选择时间无故缺席的,或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选定社会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职权指定社会鉴定机构时,应在上述省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如上述名册中没

有相应类别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可在本地区选择相应类别的社会鉴定机构,但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该类司法鉴定须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备案,送省外鉴定的须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社会鉴定机构按随机原则进行,采取轮转为主,直接指定为辅的方式。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业务部门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确定鉴定类别及符合该案鉴定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名单,并按随机原则所排列的序号,采用轮转方法确定应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但在轮转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时,可根据下列情况,排除相关社会鉴定机构: (一)该社会鉴定机构对人民法院先前委托案件的审计、审价、评估、检测或拍卖等同类鉴定事项尚未完成的; (二)属于同源鉴定的; (三)该社会鉴定机构出现违规、超时限及错误鉴定情况的。 第六条下列情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直接指定社会鉴定机构: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 (二)对社会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第七条跨省鉴定的,应首先选择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库中的社会鉴定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在已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协议范本

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乙方: 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及甲方客户进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或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作期限和方式 一、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合作方式:甲方就其业务需要向乙方进行司法鉴定咨询,或委托乙方对其客户或其客户的侵害对象进行司法鉴定,或委托乙方参与诉讼,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就甲方的委托咨询、鉴定事项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参与处理诉讼事务。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的内容、方式: 咨询与鉴定内容:A、司法鉴定咨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刑事伤害、意外事故、医疗费合理性的审核、医疗时限、续医费、劳

动能力、伤残鉴定、死因分析、毒物鉴定(如酒精)、医疗纠纷、亲子鉴定、个人识别、微量物证(如交通肇事车辆的遗留物等);B、处理以上有关案件及内容的鉴定事务;C、作为鉴定顾问协助甲方及其客户出庭、并进行质证及诉讼,包括诉讼前的准备、诉讼过程中的出庭质证等。 二、咨询与鉴定报告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并向乙方出具《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委托书》,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就甲方委托的该案件中有关所有司法鉴定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就鉴定结果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乙方出具的咨询、鉴定报告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乙方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本协议项目的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资料,乙方一般在日内完成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复杂案件的完成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出具咨询报告书或司法鉴定书。 2、乙方有义务就其向甲方提供的咨询、鉴定结果,积极协助甲方开展诉讼工作。 3、乙方应选派有较好资质的人员为甲方提供咨询、鉴定、诉讼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据真实、准确、采信度高、说服力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咨询与鉴定报告。 4、对于疑难案件,乙方应选派其权威人员主持处理甲方委托的相关事务,全力帮助甲方处理好疑难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类别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

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申请书;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等)具体办理申报工作的人员身份证明;拟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4、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资金证明;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申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需提供资产评估证书);7、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9、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和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10、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11、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申请表后)及机构章程。 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简要介绍,包括单位性质、设立机关、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接受委托开展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解答咨询、出具咨询、专家意见的情况和数字;申请书还应说明拟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独立法人或非法人)、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等。 2、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每申请一项鉴定业务要有三名司法鉴定人。 3、拟登记机构的名称需符合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的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申请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申请单位法人组织的机构证明,如医院的行医执照、研究单位的机构批文等;拟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工作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及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未受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 (3)资金证明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银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30日内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包括: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现已从事某项科研分析鉴定工作,具有本系统、本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许可证等,如卫生局颁发的行医执照、相关批文、许可文件等。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篇一: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高审委(20XX)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7月2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审判、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供了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是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及制度化、规范化操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委托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择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以书面或其他(:江苏司法鉴定机构)能确认的收悉方式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协商,应提前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故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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