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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TSZS005-2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机构:

机构类型: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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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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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注:(1)“拟检设备所在地”栏填写XX市XX区(县)。

(2)“承担检验责任的设备数量”栏,应注明单位。对于压力管道,其单位为“km”;对于汽车或铁路罐车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其单位为“辆”;对于气瓶,其单位为“只”;对于客运架空索道,其单位为“条”;其余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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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修改单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 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C Q T J-Q T B S004-2014/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 (一)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管人员传真号码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 设备类别制造编号 制造单位设备(使用) 编号 使用证号(承压类) 注册代码 安装位置(机电类) 层站数量(电梯类) 维保单位(机电类)维保电话(机电类) 备注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台设备的定期检验,可分别将设备信息填入附件②内作为本申请书附件。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特提出上述定期检验申请,请给予安排。我单位将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定期检验中的有关配

合工作,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注:预约现场定期检验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 二、受理(由检验单位填写) (一)予以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已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定期检验工作,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到现场实施定期检验。 已将上述受理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双方约定的____________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 (二)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为(说明主要情况及依据): 。 已将上述不予受理情况,于年月日按双方约定的 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SG_Z70032004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与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的术语与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就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就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与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就是指按国家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与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就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与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就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她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与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

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ZYTJ-ZJL-14A.3-00/2018 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适用于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检测单位检测单位资质 使用单位安装地址 序号锅炉型号锅炉制造单位 锅炉 级别 监检类别 出厂 编号 □新装;□移装 □重大修理□改造 □新装;□移装 □重大修理□改造 □新装;□移装 □重大修理□改造 □新装;□移装 □重大修理□改造 报检资料清单 一、资质证件: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两份) 2、施工单位《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符合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质文件 3、如无损检测分包,提交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 4、移装锅炉应提交移装前内部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变更证明文件,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禁止移装。 5、施工单位施工合同 二、出厂资料 6、锅炉出厂资料(或锅炉修理改造方案) 三、质量管理文件 7、施工单位质量体系文件 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人员任命文件及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施工工艺文件: 9、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有确定的质量计划) 10、锅炉房设计文件(锅炉修理、改造申请可不提供) 11、焊接工艺评定资料(如施工中无焊接工序,可不提供) 12、焊接工艺文件(如施工中无焊接工序,可不提供) 13、热处理工艺文件(如施工中热处理工序,可不提供) 14、胀接工艺文件(如施工中胀接工序,可不提供) 15、检测工艺文件 16、水(耐)压试验方案 17、调试和试运行工艺文件 18、检验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工艺文件 报检资料说明注:①检测单位是指承担无损检测分包任务的无损检测单位。 ②2、3项首次申请及更换新证时应为原件,其他情况时,可以使用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③ 10~17项,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资料,未提交的资料应做书面说明。 ④ 7、11项,首次向我所申请监检应提交完整资料,以后申请只须提交补充及变更资料。 申请单位声明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于项目开工前向你单位提交以上资料,承诺所提供资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单位(章)日期: 注:本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检单位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 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0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通用范本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限速器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在定期检验前,生产部要与市特检院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验,确保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上次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气瓶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表

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ZYTJ-ZJL-14A.6-00/2018 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适用于压力容器改造及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检测单位检测单位资质 使用单位安装地址 序号容器图号出厂编号 容器 类别 容器主要参数方案批准单位及其资质 报检资料清单 一、资质证件: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两份) 2、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如无损检测分包,提交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 5、施工单位施工合同 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7、压力容器最近的全面检验报告 二、技术文件 8、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修理方案 三、质量管理文件 9、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有确定的质量计划) 10、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人员任命文件及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施工工艺文件 11、焊接工艺评定资料(如施工中无焊接工序,可不提供) 12、焊接工艺文件(如施工中无焊接工序,可不提供) 13、热处理工艺文件(如施工中热处理工序,可不提供) 14、检测工艺文件 15、水(耐)压试验方案 16、检验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工艺文件 报检资料说明注:①检测单位指承担无损检测分包任务的无损检测单位。 ②2、3项首次申请及更换新证时应为原件,其他情况时,可以使用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声明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于项目开工前向你单位提交以上资料,承诺所提供资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单位(章)日期: 注:本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检单位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2015年8月1日

前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的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测质量与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近十年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成为无损检测机构资源、能力、绩效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标志,是工程招标重要条件。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任。另外,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根据要求,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评定工作。 201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2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15年6月24日,协会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理事单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进行审议,2015年7月17日,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8月1日,本标准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批准颁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姜国锋仇道太靳玉庆 天津石化装备研究院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蒋仕良 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中心陈一民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李新成 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麦年 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利明 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景卫东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天津诚信达金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董艳柱 辽宁劳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杜辉 山西科视无损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岩涛 —- 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汇总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9年12月16日第1号修 改单的汇总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12月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配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李宁、吴绳武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卜四清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周国庆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登记类别:

注:本表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二)登记类别: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2设备基本情况 2.1设备种类、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2.2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4型号(规格):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与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a ?- 。 2.5产品编号:填写制造单位为产品编制的制造编号、出厂编号等,其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2.6注册代码: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 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2.8制造单位名称、日期: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及制造日期,其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2.9施工单位名称、日期: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及施工日期。 2.10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3设备使用情况 3.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3.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注册地址,应包含所在的陕西省西安市、区(县)、 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并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表述一致。 3.3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3.4邮政编码: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3.5设备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地点在使用单位内的,在最后一栏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在最后一栏填写“移动”或者“流动” 。 ★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照 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并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3.6投用日期: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3.7单位内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内部设备编号。 3.8安全管理员、手机: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3.9单位联系电话:填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主管特种设备机构的固定电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CQTJ-QTBS004-2014/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 (一)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管人员传真号码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 设备类别制造编号 制造单位设备(使用)编 号 使用证号(承压类) 注册代码 安装位置(机电类) 层站数量(电梯类) 维保单位(机电类)维保电话(机电类) 备注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台设备的定期检验,可分别将设备信息填入附件②内作为本申请书附件。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提出上述定期检验申请,请给予安排。我单位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定期检验中的有关配合工作,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注:预约现场定期检验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 二、受理(由检验单位填写) (一)予以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已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定期检验工作,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到现场实施定期检验。 已将上述受理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双方约定的____________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 (二)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为(说明主要情况及依据): 。 已将上述不予受理情况,于年月日按双方约定的 方式书面通知了申请单位的经办(联系)人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 注1:检验单位: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5号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05507 注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由检验单位随检验报告存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日期:2006-10-19]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服务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 第六条文件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特种设备使用前报验申请表 Xxx单位: 我单位承担的下述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全部完工,现已具备验收条件,特 向贵单位申报使用前验收,请予以安排。 BTJ-CXBY-033- 版/修:C/0 工程名称安装地点 使用(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安装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监理单位制造单位 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TZ40(5010) 设备编号8# 29# 设备数量 2 产品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安 装 文 件 资 料 开工告知书* □机房、井道布置图或地基、轨道土建图□施工记录与自检报告* □安装调试及维护使用说明书□安装施工方案* □电气原理图、敷设图及符号说明□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部件安装图册及安装说明书□变更设计证明文件□电梯六大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监理报告□电梯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副本□设备购买及安装合同* □起重机主要部件(吊钩、钢丝绳、高强度螺 栓、制动器、缓冲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合 格证 □ 使 用 单 位 资 料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有无专业维保单位□ 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起重机设计要求做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有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起重机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分布示意图□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设备操作规程□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制造单位的制造资质证书副本□ 安装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同意报检□ 不同意报检□ 年月日 使用(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同意报检□ 不同意报检□ 年月日 备注:1.带“*”号为必备资料;2.资料后面的被选框内有填“■”无填“□”;3.意见栏的被选框在同意或不同意后面填“■” 名称 数量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机设备台数 要求检验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TSG_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2月16日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 (2) 第三章核准程序 (3) 第四章附则 (4)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6)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9)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34)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实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是在特种设备局检验管理处王晓雷副处长的指导下,由特检中心委托协会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 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李伟忠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卜四清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强天鹏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2003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4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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