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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教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洽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昀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_,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地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

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

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r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乌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议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民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一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把适应中国基本国情作为理念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都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和阐发的。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八个方面深刻阐述_『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阶段性特征对我国法治的具体影响,把推进法治事业同解决发展阶段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于法治的实际要求。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逭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在国际影响越来越大、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保证了我国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不受制于人。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和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过不少挫折和教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于对这些经验教训的深刻认识和系统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在长期法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成熟认识,也反映了广大人民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愿望与真实感受。

第三节社会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凝聚着我们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大智慧和艰辛探索。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r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筹划和部署。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r找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

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本章应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以及“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章依法治国

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困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新中困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主题下,对治国理政方略进行了长期艰辛的探索。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围之道和理政之策。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实行法治形成了强烈的呼唤,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都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前提,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后所出现的我国社会结构、丰十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社会成员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以及思想意识和文化取向的萤大改变,也对旧有的社会治理方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在我国实行法治的现实t求。正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认识以及对社会发展现实及发展趋势的正确判断,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实现了我党治困理政方略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耍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普遍、严格遵循法律。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

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

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仪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

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

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同时,发挥法律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坐态环境、农村发展、财政金融等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调节、规制、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加快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社会建设各项事业的法律构架和法治化的运行机制,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确定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及主要F作方式,将基层运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

,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共同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不仅强化和提升了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也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本章难点是准确掌握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

第三章执法为民

第一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

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罔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

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涉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我圈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治事业必然、也必须高扬执法为民的大旗,把社会主义以人民利益为先、置人民利益为上、视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的国家本质与特性彰显于法治实践之中,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通过法治事业而得到充分展示与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矧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七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法治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各项具体的法治活动得到落实和体现。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管理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质盐,坚决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民主权利、妨碍人艮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或享有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对危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为的防范与制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享有,获得了系统化的保障。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其行使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从改善民生的整体状态,保证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维护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实际要求出发,

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于了特殊保护,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第二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和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突出入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使执法活动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呵持续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扶持和社会保障,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韵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顺畅的民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机制,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推动人民群众生存和生活状态的实际改善。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鹪和接受。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本章应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公平正义

第一节公平正义理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写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袖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

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发、平等发展的关注和期待也愈趋强烈,对有失公平,有损平等、有碍公正、有违正义的行为与现象也更为敏感和不满。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坚定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让社会主义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义实际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积极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价值标准,为恰当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依据,为全社会提供协调一致的意识力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学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展示出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本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巾提炼Ⅲ柬、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把对事实的认定建证于充分、町靠的证据支撑之上;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在法律适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这一原则足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层面上的直接体现。执法者应当保持正确的执法立场,忠实地当好法律的“看门人”,既不偏

听偏信,更不偏袒偏护,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手段,给予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帮助,审慎地使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做到自身清正廉洁,在执法活动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二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I、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井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栌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Ⅸ、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本章难点在于: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法治实践中的各种关系

第五章服务大局

第一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T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原理就在于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巩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时还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这一重要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地把追求执政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从和服努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当今社会,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的社会功能愈显突出。法治实践必须着眼于外部社会的要求,注重对外部社会的影响,把法治实践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联系起来,把法律的实施紧密地维系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充分考虑和重视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同应。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各种重大自然与社会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核心影响力,以便综合统筹社会各项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全国一盘棋,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全面、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法治实践活动必须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到各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响,审慎地把握解决这些矛盾或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有利大局出发使矛盾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就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从法治工作角度坚持大局的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与之相应,党和国家

的中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新,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就必须适应大局的这种历史性。法治工作对大局历史性的适应,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限定性以及以此而带来的履职的相对被动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和社会友展的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同步;要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局的不同内容,明确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动态地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化。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大局的意义,才能得到法治工作的尊重。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地方或部门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对于那些借维护大局之名,追求地方或部门一己之利,既损害法律基本原则,又与党和国家大局要求相冲突的行为,应当予以明确抵制。

第二节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大局理念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根据党和同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突出法治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要把党和圈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号: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政策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j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执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卜的完备,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F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标准,强化在衬会效果万面的责任约束。

3.注重和强凋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完成职黄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

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人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本章应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怎样把服务大局的原则与法治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章党的领导

第一节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围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经历了光荣牺牲,取得了执政地位;夺取政权后,党又带领广大人民建设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车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党对于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对任何否定、怀疑或削弱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认识和倾向,都应当予以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正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只有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适合中国国情,也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4理念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m-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和民族命运面临重大转折的关键时刻,我们党高瞻远瞩地把法治确定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全面创立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近几十年来,国际局势和国内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但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坚持走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没

有动摇和改变,总是把法治作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主要手段,主张通过法治途径推动社会进步,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党的这种积极倡导,对于强化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人民崇尚法治、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无疑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作出,到这些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作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具体二作,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同内活动,坚决抵制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党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就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于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此,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法治事业中的贯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国家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集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性的理念,牢固地植入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深处。

2.政治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苣要保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马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3.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保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富有领导工作经验的干部,选派到各级法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构建.一支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高素质、有活力的法治工作者队伍;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节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

二、始终竖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晓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应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了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党组织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并组织化地实施;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巾宓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

本章应深入理解和正确把握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作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体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1、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社会主义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我们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中心,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为为基础来规范自己,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的基本政策。 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地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地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地政治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法律是为我们每一位公民而设立的,我们都要遵守法律。做到依法治国,特别是我们得检察部门更应该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执法为民,为人民办事也要依据法律,不应该讲情面、讲关系等。只有做到执法为民、一视同仁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正义,我们围绕着这基本内容结合实际的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地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国家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国家的利益为重,服务大局。 综上所述,我们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认真总结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经验,顺应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讲法治与讲政治统一的高度,深化检察改革,切实地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必然会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工作也起着举足轻重和开拓创新的积极作用! 2、联系我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的实际,请你谈谈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要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答:主要内容为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其中,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和支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和关键,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归宿、目的和最终落脚点。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继续盘问的条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治安调解的规定: (1)调解适用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容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是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调解的法律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破案、移送起诉、审判、执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概念及要件?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哪三种?六年、十年和长期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哪些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哪些准驾车型驾驶证?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哪些业务?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哪些情形,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哪些车辆登记业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分为哪5种?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申请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交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如何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

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作为人民法院要贯彻好,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是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工作臵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臵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二、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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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试题 ?一、单选题(14题) ?1、()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 ?A、坚持党的领导 ?B、坚持群众路线 ?C、坚持依法办事 ?D、坚持实事求是 ?答案: A ?2、()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有法可依 ?B、执法为民 ?C、依法治国 ?D、违法必纠 ?答案: C ?3、( )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 ?B、一切依靠人民 ?C、程序公正 ?D、执法公开 ?答案: D ?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A、本质特征 ?B、核心内容 ?C、本质要求 ?D、价值追求 ?答案: C ?5、勤政守法,执法为民,当前最紧迫的是要() ?A、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 ?B、坚决杜绝本本主义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D、坚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答案: A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法 ?答案: C ?7、()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 ?B、执法必严 ?C、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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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答案: C ?二、多选题(12题) ?1、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是()。 ?A、提高法律素养 ?B、坚持严格执法 ?C、模范遵守法律 ?D、自觉接受监督 ?答案: ABCD ?2、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A、政治领导 ?B、业务领导 ?C、思想领导 ?D、组织领导 ?答案: ACD ?3、政法干警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 ?A、领导群众 ?B、相信群众 ?C、依靠群众 ?D、尊重群众 ?答案: BCD ?4、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质上的一致性表现在()。 ?A、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B、都是党制定的 ?C、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D、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答案: ACD ?5、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 ?A、合法合理 ?B、平等对待 ?C、及时高效 ?D、程序公正 ?答案: ABCD ?6、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A、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B、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 ?C、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D、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答案: ABCD ?7、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做到() ?A、出于公心,维护利益 ?B、摒弃邪恶,弘扬正气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心得体会 张家坝小学刘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

浅谈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培养

浅谈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培养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 2.法律知识不足 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3.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二.影响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

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 【题口】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二个统一”的内容,结合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加上热门事件,如《刑法修l巨案(八)》或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要求你从某个(如A)角度,来谈一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二个统一”的认识。 【问题】联系材料,从A的角度,简述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认识。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力一而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力一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说联系]A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促进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力一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试题考查角度是权利(或者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和平衡问题。合法性一般体现是秩序的价值,合理性一般体现是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合法不一定合理,故法律要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标题】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 【定事实】在材料中,XXX(主体)做户··…(行为),产生户··…(影响),引发了" XXX”这个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权利”(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丁相应的冲突,最后泞致权利(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相关主体在行使权利(权力)的同时注意共他的权利(权力),防止权利(权力)突破合法和合理的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利(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个人而言则是“法不禁止即自山”。结合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说理由二]其次,权利(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口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利(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口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结合本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患意”。每种权利(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丁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是新时期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就会耳不聪,目不明,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问题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议的重要奋斗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政法干警肩上的重任和永远追求的目标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和完成,则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要做到: 一是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二是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是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因此在保持公平正义同时,必须着力提高时间效率,物质效率和制度的科学性,减少负面作用。 四是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四、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因而必然也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其根本要求就是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五、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

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

谈谈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doc

结合实际,谈一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本质特征之一。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抓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大 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政府公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 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努力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 工作队伍,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进一步推进和谐社 区建设工作,使社区氛围更加融洽。 三、坚持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机制不断创新,也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树立 较强的法律意识。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必然要求,在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浅谈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思想政治工作

浅谈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摘要]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官头脑,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 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本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探索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政治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我国正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观点、观念和国外腐朽思想的不断渗透,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消极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否能够得到正确运用,是否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保证检察政治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的、消极的、落后的思想和行为,正确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政治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界四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广大检察干警进行持续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干警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坚决摒弃传统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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