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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如何保障自由

宪法如何保障自由
宪法如何保障自由

宪法如何保障公民自由

摘要:公民自由是宪法保障的人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权力侵害公民自由有时比普通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公权力侵害公民自由有立法型和执法型两类。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对保障人权和厉行宪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仅限于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还需要设立一种程序和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自由的不受公权力侵害。

关键词:公民自由宪法保障

Abstract: the personal freedom is th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basic human rights, is a citizen exercise of any other right of premise. The public power enroach on personal freedom someti -mes than ordinary crime consequence caused more serious. The public power enroach on pe -rsonal freedom has legislative type and law enforcement type two kinds. Tong after nps for ensuring human rights and un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stitutional strict signi ficance, but o

-nly for un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 Also need to set up a program and the mechanism of enforcement actions on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for timely and effectively protecting the pe -rsonal since by from the public power violation, read simultaneously apply the rules of unc

-onstitutional acts.

Keywords: personal freedom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legal relief unconstitutional acts 一、宪法保障公民自由的必要性

严格说来,公民自由的宪法保护应该定位在法治原则所属的次级原则的阶位上。换句话说,它是从法治原则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我们在此把它独立出来其意无非是要强调它的重要性。就本研究的主题和宗旨说来,这个原则足以让我们有理由把它提升到宪法、宪政、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位阶上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更不排除其他的手段和力量,例如道德、政治、经济、社会调节乃至激烈的政治斗争甚至战争等手段和力量,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和保障作用;相反,我们也积极地倡导和支持这些手段和力量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发挥尽可能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从各国法治和宪政的经验来看,公民自由的宪法保护是防卫性保护的基本手段,也是最便利、最经常、最有效的保护手段和力量,其优越性是其他手段和力量所不可比拟和不可替代的。

我们通常指出,只有建立切实的宪法法保护机制,使公民自由和权利一旦受到侵犯,

就能及时地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这样才能切实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所带来的好处或效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真正能够说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实际意义。这个道理甚至从反证也可以得到说明。在人类宪法和宪政史上,过去、现在都出现过且仍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即在宪法上冠冕堂皇地规定着公民享有这样或那样的自由和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特别是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当然,有些自由和权利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或其他条件,如劳动权、休息权、享受体面的物质生活权等。这些自由和权利需要经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以及物质等方面条件的日益改善来逐步得到实现,这一点在任何国家,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都是如此。对于因物质等条件的不具备而暂时不能如宪法所规定的那样实现公民自由和权利,通常都能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容忍;然而,人们通常不能理解、接受和容忍的是,宪法所堂而皇之规定的各项公民自由和权利受到他人,特别是公共权力部门、政府官员有意无意的侵犯之后,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甚至会出现有冤无处伸、投诉无门的状况;更令人不能容忍和愤慨的是,有些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在饱受政府及其官员的腐败行为、滥权行为的侵害之后,又遭遇官官相护、地方或部门的保护主义,甚至是腐败的司法机构或法官的不公正的、枉法的、滥罚的对待。这种状况在一些民主和法治不发达、欠发达的社会和国家绝非鲜见。这不仅是造成社会和国家不安定的根源之一,而且极可能对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根基和宪法、宪政体制以及法治建设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正是出于对关系社会和国家命运的深层次的宪法、宪政、宪治及法治建设的考量,一个社会和国家在民主与宪制、法制建设中,不论遭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险阻,都切不可忽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机制,特别是不能对司法保护机制采取漠不关心和漫不经心的态度,更不能放任司法腐败任意扩散或泛滥。如果说一个社会和国家由于发达程度所限在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促进方面,还须假以时日来创造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的话;那么,在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防卫性保护方面,特别是司法保护方面,则是刻不容缓的,而且还是能够做到的或较容易实现的。除非对社会采取不负责任的、轻慢的态度,或者根本不想去实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只想假借宪法愚弄人民。当然,如果是这种情况,则离民主与宪政、宪治和法治甚远了,应另当别论。

二、公民的公民自由需要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保护公民的公民自由。中共十六大报告提 ,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核心是保障公民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公民自由不仅需要普通法律的保护 ,更需要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保护。日本学者小林直树认为, 近代宪法之价值体系,乃是自由的个人不可侵犯之基本人权所构成。因此 ,在宪法条文中详细、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公民自由,避免在公民自由保护上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在“位阶上的倒错”。既然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力是宪法的本质属性 ,那么保障公民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害就必然需要宪法发挥作用。

在保护公民自由方面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宪法具有规制公权力的作用 , 当公民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必然需要宪法的保护。而普通法律限于保护公民自由免受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面对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公民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求助 ,或依法采取一些行动。如可向110 报警求助、可正当防卫 ,甚至自行将犯罪行为人扭送到公安司法机关。但面对以执行公务为名的公权力的侵害,公民不可能也不能采用对待犯罪的方式来求救或自救 ,那会改变事情的性质 ,变为抗法行为。因此 ,应当设置一种对宪法公民自由权利的救助措施 ,像普通法系的“人身保护令”( habeas corpus ) 制度 ,或大陆法系的预审法官审批羁押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原理是以公民的宪法权利制约和平衡公权力。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的本质就是平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防卫权 ,其设定旨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以对抗国家的侵犯①。从英国的《权利大宪章》、《人身保护令》到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前 10 条修正案的近现代宪法史也证实,保障公民自由是宪法的出发点。普通法律若不能保障公民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害,那么就有必要设置一种宪法保障机制。哈耶克认为,仅在书面上规定宪法 ,而不同时提供明文规定的机构对之加以实施 ,这无异于纸上谈兵 ,从而对现状的变革亦显然于事无补②。公民权利需要现实的保障,至于是承袭或借鉴“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是预审法官制度,则是可以探讨的另一个问题。

三、公民的公民自由需要受到宪法的及时、有效的保护

公民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时,需要受到宪法的及时、有效的保护 ,而不仅仅是事后的保护、也不仅是纸上的难以实现的保护。公民自由受公权力侵害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立法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制定了可侵害公民公民自由的法规;二是执法或司法活动违法宪法和法律 ,侵害了公民的公民自由。立法型违宪如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办法”;执法型违宪如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这是执行中的国家机关及受委托的机构将其异化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 页。

②[英]费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997年版,第230 页。

成法外的权力,非法限制公民自由。

目前对立法型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的较多,并可从宪法、立法法中找到一些依据。但对执法型违宪探讨不足。虽然对执法中侵害公民自由的行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申诉”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但这是事后救济。立法上不仅不给予及时的救济,而且还限制及时救济。如孙志刚在派出所,警方表示“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救治站,医生告知“必须是孙的亲属才能前来保人①”。于是公民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而又没有及时法律救助的孙志刚就只有等待厄运的来临。显然,不及时的救济等于认同对公民自由的非法侵害。因此,应当规定凡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都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如12至48小时内提交司法审查。

公民自由还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及时的保护当然是无效的,但是及时的保护也未必有效。有效保护需要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限制公民自由必须受到公开、公正的司法审查。这个审查应当是强制性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提请限制公民自由的行政或司法机关都必须提起。违反者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第二,应当保证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 ,对于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法院不仅应当审查事实和证据,是否合法、必要和适当,而且还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所适用的的法规做是否违宪、违法的审查。

四、公民的公民自由需要受到维护宪法权利的特别程序保护

针对公权力侵害人身权利的两种类型,需要设置两种违宪审查方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定限制公民公民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另一种是由法院对一切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进行司法审查 ,同时应当事人的提请,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后者其实是更重要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公民自由和安全。这一程序专门为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免受公权力侵害而设立。凡公民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者,都有权申请法庭公开开庭对此进行听证或审讯,以确定对宪法权利的限制是否合法、必要和适当。其作用是:1对作出限制公民自由决定的机关的权力的一种程序性限制,以遏止行政和刑事检控机关可能的违法行为;2)令有权做出此类决定的机关依照法律慎重行事,遏止任意滥用公权力;3)不至于令问题复杂、恶化。如孙志刚案 ,如有这样的司法审查,悲剧或许就能够避免4)对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警察给予的理由似乎是无法无天的。没有身份证原本是被收容的原因,但是有身份证令原因消失后“也不能保释”,就是非法羁押了。另外救治站的“医生”是否获得法律授权以决定“必须是亲属才能保人”? 在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上,那种无视法律的擅权、麻木和气指懿使令人难以置信。

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涉及劳教、留置、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和逮捕等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司法审查,不应有例外。

在程序上,必须保障公民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2)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3)无力付费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中国政治改革的最大最急迫的问题还不是民主参与的范围,而是自由权利的法制保障①。由于普通法律程序无力在公民自由受公权力侵害时予以及时、有效的救济 ,那么就有必要设立一种维护宪法权利的特别程序予以保护。这一方面可以“激活”沉睡的宪法,使其在维护公民权利和推动法治发展中发挥根本大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遏止公权力在非法治状态下的扩张,令其受到规制 ,同时凸显出宪法的权威和地位 ,推动宪治的发展。宪法权利受侵害当然应当有宪法救济措施。宪法权利受侵害却与宪法却无关的现状应当终结了。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2.154.

[2]董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M],1998年第3期《比较法学》

[3][英]洛克.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97.91-92.

[4]周永坤:《论宪法基本的直接效力》[M]1997年1期《中国法学》

[5]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742.

[6][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7]参见.陶涛.论宪法渊源[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8]周伟,《保护公民自由条款比较研究》[M],法学评论,2000第4期,25页.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292 页。

宪法题库(一)--普法考试

1、(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容?() A.批捕权 B.批评权 C.检举权 D.建议权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事实上平等 B.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C.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下列有关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 B.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

C.团体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课程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文化教育 B.社会经济 C.人身自由 D.政治自由 正确答案: 7、(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利 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 读! 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 20XX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宪法

宪法 1.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决定,不受逮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2.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迁徒自由 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下列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 5.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准予行使选举权 6.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是由()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依法纳税 9.《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0.下列人员中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11.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 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 15.《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6.《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的人除外。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17.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宪法并未明确要培训和选拔妇女干部 18.下列关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传教自由 1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人身自由 20.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公民及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 虽然我国尚没有《新闻法》等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却仍需要构建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体系,用以保护这项宝贵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在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护体系的过程中,集中地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文章通过对新闻自由各项权利的法律本源及各自特点的分析,就如何有效地完善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新闻自由;法律保障 新闻自由是在广义上主要包括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等等权利,而狭义上的新闻自由主要是指新闻媒体根据事实进行客观准确报道,为受众传递信息的自由。在各国的法律中,新闻自由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社会权利机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新闻自由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构成了新闻自由的权利基础。 一、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闻自由是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 著名美国新闻工作者普利策曾经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了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1]这句名言充分地体现出新闻媒体和新闻自由对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意义。纵观西方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历程,新闻媒体作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在监督社会权利分配和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自由程度可以直接反映出其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更可以直接地反映出社会民主化的进程。 (二)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本身就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知情权就是最主要的权利之一,而公民知情权的维护则需要通过新闻自由得以充分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构筑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新闻自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无论是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还是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离不开新闻自由的重要保障作用。通过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各项社会事业能够在高度信息化的环境下健康的发展,而政府在管理社会事业的进程中也将以此为依据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因此说,新闻自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2] 二、构建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法律溯源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新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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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决定,不受逮捕。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2.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迁徒自由 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下列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 5.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准予行使选举权 6.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是由()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依法纳税 9.《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0.下列人员中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11.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

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 15.《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6.《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的人除外。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17.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宪法并未明确要培训和选拔妇女干部 18.下列关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传教自由 1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人身自由 20.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2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 22.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批捕权) 23.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尤其是2013年的唐慧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维权并导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被废除,因此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由唐慧案引发的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唐慧因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而走上了长达六年的漫漫诉讼过程,但最后获得了胜诉判决,导致活跃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最终废除,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每一位中国法律人的思考,希望这一制度的废除,能真正激活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使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切实享有人身自由这一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自由。[1] 田伟教授在“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一文中谈到,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即劳动教养相关的法规范本身是否合宪上。劳动教养是对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制,因此其是否合宪是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又不符合司法保留,更为重要的是此制度也不符合程序保留,所以整个劳动教养制度都因为不符

合宪法的精神而被废除。 二、我国公民人身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身自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公民权利野蛮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的保障,这有利于监督执法工作者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它赋予疑犯沉默权,并时刻提醒着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句话在表达法律有它尊严一面的同时,还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但是,自古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始终是有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真真切切的体现了我国犯规嫌疑人的人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2] 第二,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我国宪法保护自己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总是比较小。虽然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二条到五十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总有涉及不到的内容,因此往往使得权利很难得

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宪法司法化与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 来源:作者: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和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其外延天然包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新闻自由是一项根本的政治权利,现代民主国家也大多把新闻自由列入宪法保护的权利范畴。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需要新闻自由,但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危害新闻自由,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协调,才能使新闻自由权利得以实现。 综观世界主要国家有关新闻自由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多停留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由于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使其在具体司法裁判中难以直接援引,因此宪法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显得高山仰止,可望而不可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历次修订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有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这表明,公民有新闻自由权,但同样由于新闻法等专门具体法律规范的缺位,目前我国有关机关用来调整新闻关系的依据大都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条例等。虽然这些在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也可以援引或参照,但它们都属于较低位阶的规定,而且由于“政出多门”,在权威和效力上无法与宪法和法律相比。因此新闻自由权利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导致在因新闻报道产生的大量诉讼中媒体和记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概言之,宪法的非司法化和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因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引用了宪法条文直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被媒体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法学家也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这一案件的看法。笔者一直认为,中国的新闻自由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并非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宪法对这一权利作了原则规定,但没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保障。从法理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在新闻法出台之前,宪法司法化将是保障新闻自由权利的“尚方宝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带来的思考 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告之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而是送给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遂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无须赘述;侵害受教育权却在民法中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按照惯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导读:本文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黄燕 201*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法宣在线试题答案(宪法部分)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群众 B.人民 C.公民 D.国民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2、(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 A.职业教育 B.高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初等义务教育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3、(单选题)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C.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 D.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4、(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事实上平等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D.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5、(单选题)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D.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6、(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文化教育 B.人身自由 C.政治自由 D.社会经济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7、(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 A.平等权 B.人身自由 C.依法纳税 D.宗教信仰自由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8、(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传教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宗教活动自由 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D.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新闻自由与新闻控制

新闻自由与新闻控制 尚自强 新闻自由 1、新闻自由的定义:新闻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等的自由权利,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不受干扰的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2、新闻自由口号的由来:“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的口号。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高潮中,164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国会发表了一个演说,抨击政府对新闻出版的专制统治,要求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在这篇演说里阐述了三个基本思想:第一,人的理性高于一切,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因此,人人都有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第二,应该允许存在一个“观点的自由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正确的也包括错误的)都可以流行,通过自由竞争,正确的观点会保留下来,错误的观点会自行消亡;第三,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政府应保持中立,不要去协助任何一方。这个演说后来作为小册子正式出版,名为《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因此成为第一个提出“新闻自由”口号的政治家,英国也因此成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思想的发源地。 3、新闻自由的实质:新闻自由的实质就是通过传播和接受新闻而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4、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本质:(1)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依靠资本家钱袋的自由,是金钱和资本的自由。(2)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垄断报团相互竞争、兼并的自由。(3)资本主义新闻媒体的自由被限定在不能侵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严格界限内,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的自由。(4)资产阶级政党和政府极力操纵新闻媒介,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受资产阶级全面控制的自由。 5、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特点:(1)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摆脱了“资本的奴役”的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新闻媒体归全体人民所有。(2)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自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3)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的自由。(4)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处在发展过程的自由,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 6、资产阶级新闻自由观:记者是“无冕之王”,可以为所欲为,想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新闻媒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受任何约束,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 7、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1)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2)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而不是绝对的、抽象的。(3)新闻自由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并不是亘古不变的。(4)新闻自由始终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新闻控制 1、新闻控制的实质:新闻控制的实质,是按新闻资产所有者的意志对传播行为加以规范,用以防止新闻自由和媒介权力的滥用。 2、新闻控制的目标:给予新闻传播一定的自由度,使传播行为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不违背施控者的利益和主张。显然,新闻控制的目标是新闻自由与行为规范的统一。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 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 摘要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1 隐私权的概况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展,并且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对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每个国家,每个地区和每个学者因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条件以及认识和观察的角度的不同,对隐私权的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人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对他人的介入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2 隐私权的特征 1.2.1 隐私权具有专属性 隐私权为属于人身权部分,应当专属于自然人,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我们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隐私权被侵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这也是我国宪法上的要求。 1.2.2 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隐私权之所以称为隐私,是因为其具有秘密的特性,属于隐私权人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了解和熟知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隐私权内容具有秘密性,隐私权人对其具有绝对的权利,希望为自己所有,并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第二,就是当隐私权被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时候,有请求他人排除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3 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有,他人不能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干涉和妨碍,因此,本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并具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因为隐私权专属于隐私权人,因此权利人对其权利享由放弃的权利,只要此种放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起步比较晚,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公众权利的效果。90年代之后,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文化也广泛的传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逐渐收到重视,大量涌现许多关于隐私权的著作。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隐私权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并且由一般部门法的保护,逐渐转向宪法与行政法的保护。 2.2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研究隐私权最早的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完善。20世纪90年代,美国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又于1928 年的判例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随后美国的隐私权的研究又不断的发展,经过许多的争议以及经历了一系列关于隐私权的宪法判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73 年的“禁止堕胎案”以后,正式明确了隐私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德国队隐私权的研究也比较早,并且研究水平也比较高。早在1954年德国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关系的,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权力配置和确认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内容的根本大法。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使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然而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居于支配地位。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2)所以说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有过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适合当时国情的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应该是不符合国情的,失败的宪法。而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应该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在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日趋得到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显示出公民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现行宪法依然在公民权利保障中有着种种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 第二、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权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4)这也就是说,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务于权利。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可以窥见国家财产地位是高于公民财产地位的。也可知国家权力实际是凌驾公民权力至上的。

宪法中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法律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的侵犯。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人身自由权

论人身自由权 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

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判例为例

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 判例为例 对新闻自由最为基础的限制原则是国家安全,即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应被限制在不威胁国家正常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在战争等特殊时期,因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做出的限制格外严格。美国的《反煽动法》、《外国人法》、《反间谍法》等法律均对战时的新闻自由做出了明确限制。宪法学者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合宪性一直存在争议,在具体判例中也有体现。尽管如此,它们从确立到失效的整个过程仍能体现出新闻自由问题上法律观念的变迁,即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法律已经由消极的否定性限制逐步发展为积极的肯定性保护,其中以“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具体适用的变化最为典型。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首次尝试,于1919年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50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促进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明显而即刻的(或作“现存的”)危险”原则肇始于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一案。申克是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1917年的《反间谍法》。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反间谍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首席法官霍尔姆斯在判决意见中写道:“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霍尔姆斯法官“反间谍法不违宪,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原则也激起了空前辩论。在这一阶段“,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主要作用于对言论自由的消极性限制,强调在特殊背景下,政府限制言论的权力。 最高法院裁定申克案一周后,又裁定了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本案是第一次适用“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案例。美国工人运动领袖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发表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因触犯1917年《反间谍法》被逮捕。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明显而现存危险”标准的界限。尽管霍尔姆斯法官以战时不同于平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的侵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除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与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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