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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附件

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培训内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蓉高校的在校生。创业培训内容包含:SIYB培训、创业实训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其它促进创业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主体及培训规模。已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在蓉高校。在蓉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认证,并按照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蓉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申请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材料。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受训证明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培训由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机构或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五)补贴流程。个人、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向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就业服务管理

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和市、区(市)县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有连续3个月的纳税记录,本人首次申报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原标准执行。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已按原标准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可申请补发差额。

(三)申报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的所在地纳税证明(符合相关免税政策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申报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证明和连续1年的纳税证明。

(四)补贴流程。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和

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奖励资金在各区(市)县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

成都企业年金政策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成劳社发〔2003〕53号 杨长汉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推进多层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鼓励下,自愿建立的职工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广覆盖、低保障”,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障的一个主要来源,确定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同时,企业年金也是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5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二层机构)概况一、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层机构九个,即自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县就业服务所、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所、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自治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股、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股、工资福利股、规划财务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股、综合股七个。

(二)机构设置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预算管理方式分设局本级行政 机关和二层机构,下属二层机构是:自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县就业服务所、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自治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2)负责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3)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对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成都131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3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 综合性政策法规 其他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就业培训

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援助 其他 劳动报酬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特殊劳动关系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 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 知 (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万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到2015年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度 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20XX年度社会评价办法》的通知(富办发〔20XX〕XXX 号)要求,县人社局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从依法履职、正风肃纪、办事公开、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检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勤奋履职,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县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这条主线,突出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工作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就业创业工作。全县新增就业岗位4XXX个,完成目标任务3XXX人的XX%;开发公益性岗位XXX个,完成目标任务XXX人的XX%;城镇登记失业人数5XXX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XXX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X.X%;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XXX人,发放贷款3XXX万元,完成创业培训1XXX人,成功创业1XXX人,实

现创业带动就业4XXX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5XXX人,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数XXX人,完成目标任务的XX%;新增高技能人才XXX 人,完成目标任务XXX人的XX%。 二是社会保险工作。全县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554XXX人,(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69XXX人,完成目标任务362XXX人的XX%;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1XXX人,完成目标任务8XXX人的XX.X%;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1XXX人,完成目标任务11XXX人的XX.X%;医疗保险65XXX人,完成目标任务65XXX人的XX.X%;工伤保险51XXX 人,完成目标任务70XXX人的XX%;生育保险22XXX人,完成目标任务17XXX人的XX%;失业保险21XXX人,完成目标任务21XXX人的XX.X%)。 三是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XXX人,推荐选拔“省突”1人、“市突”3人,珠源学者1人, 珠源名师6人,云南省第四届“兴滇人才奖”2人,对口人才培养 2人,申报东恒集团为云南省第二批基层科研工作站,选拔培养农村乡土人才2名。全面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力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四是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审批乡镇工作岗位补贴3次,审批金额为4XXX万元。调整工资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2XXX 人,扣除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月平均增资额为XXX元;离休人员XXX人,月平均增资额为XXX元;退休人员1XXX人,月平均增资 额为XXX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城乡群众和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用法能力,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普法宣传月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以优化经办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强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正确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时间从20XX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三、活动安排 (一)6月上旬,在市中广场举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日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解答有关劳动合同、仲裁调解、工伤认定、劳动维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6月中旬,举办全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重点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今年局党委下发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文件,并严格落实“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参学人数、考试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6月下旬,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职工座谈,指导企业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实行人性化管理,全面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使我市的务工环境不断优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整个活动期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设置专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

四川及成都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 乙方: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必须清楚,并不能单方涂改。 6、本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 600元 厅(局)级人员 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150元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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