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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

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刘天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限制——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因此在此文发布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三新”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而“三新”的内容却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上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办法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 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2018新规,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不仅是科技中小企,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75%。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平时先预缴,次年初再做汇算清缴,所以此次新规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8全年度,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其实,这并不算是一次“扩散”,而是“回归”,因为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就是针对所有企业的。 2015年119号财税新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之后,2017年34号财税新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又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按照50%的加计扣除标准执行。

直到现在,终于不只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的都可以按照75%的标准税前加计扣除自己的研发费用了。 税前扣除越多,交的税越少 企业所得税是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而应纳税所得额又=收入总额-各项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等。 所以税前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就越少,交的税就越少。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税前扣除,而上述新规的意思是,不光让你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够正常的全额税前扣除,还能够多允许你扣除研发费用的75%,这就叫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0万,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你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0万,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你就相当于可以少交187.5万(750*25%)的税款。 当然了,如果没有这次新规,原本你企业就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所以由本次新规带给你企业的实惠是(75%-50%)*1000万*25%=62.5万。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可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当然,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于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还有那些事项需引起高新技术企业注意。 一、注意人员范围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范围基本一致。但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若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其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二、注意归集范围 1、加计扣除对人员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就人员人工费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三、如何准确归集费用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简而言之,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参考表格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专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在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二Ο一六年

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本项目国内外、省内外科技创新发展概况和最新发展趋势; 2、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突出说明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3、本项目研究现有起点科技水平及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情况; 4、本项目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情况或同类产品情况及产业化前景。 二、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3、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研究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 四、工作基础和条件 1、承担单位概况(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拥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本项目已有知识产权状况); 2、本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主要论文、专著情况,小试或中试成果情况,现有装备条件等); 3、项目负责人以往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立项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完成时间、完成效果); 4、项目实施具备的人才队伍、经费配套投入能力及科技服务管理能力; 5、本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治理方案。

五、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效益(重点是能提交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新样机、新设备、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可能产生的效益等) 六、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七、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八、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及应用立项报告范本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及应用立项报告范本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项目名称: ****图书馆标签开发及应用申请单位: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时间: **014年1月1日——**015年1**月31日项目负责人: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 1、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方案 1)主要研究内容有: 利用领先的**技术,将门禁、借书卡、图书标签、标签转换装置、自助还书机、自助借还书机、移动盘点平台以及馆员工作站系统软件融合为一体,实现了迄今最便捷的图书管理功能,是该为图书馆量身订做的**管理系统,它以国际领先的分层设计思想为基础,结合中国图书馆管理的现状,充分应用现代R F I D的先进成果,从图书盘点、图书查找、自助还书、自助借书、图书门禁等各个角度,给出了最优化的选择,涉及图书管理的各个方面。 **)技术方案: 该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包括无线射频技术、读写器技术、软件技术等,其核心技术现已攻克,公司已申请相关的专利。该**技术简化了读者借还书手续,缩短了图书流通周期,提高了图书借阅率,提升了图书馆人性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了图书馆公共服务职能,从而提升了图书馆的运作效率。 **、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评估 **技术现在正值高速发展期,各种应用系统层出不穷,其应用前景也十分广阔,将对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国家相关部门也十分重视该项技术的应用发展。而图书馆作为利国利民的公共服务事业,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提升馆藏管理,将能够更好地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为文化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3、准备工作情况、人才及装备条件及成果的具体体现 (1)本项目主要涉及的管理系统软件设计、产品的设计等关键技术均 已经攻克;读写器技术、条码技术现已日臻成熟。 (**)为了该项目的需要,成立专业的开发团队,而且现技术人员已拥有大量的深厚功底,包括一些曾经参与过**应用开发的资深人员,因此能够为该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技术保证。 (3)公司先后开发出全国物流追溯语音平台、基于**技术的品牌服装管理系统、基于**技术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等众多质量较高的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示范推广。 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 ** 性别男学历专科 / / 其他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职称/职务工作单位项目中分工参加月/年 男工程师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技术指导 10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男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指导 1**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女技术员负责产品工艺编制 10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男技术员负责产品试制 10 女技术员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试制 9 女技术员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试制 11 女工程师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验证 11 男工程师 ******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产品验证 5 检索查新报告编号查新机构名称 5、计划实施进度 本项目自**014年起开始研制,现已完成项目调研报告,其关键技术:电子标签技术均已成熟,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Z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3月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500万元,营业成本为3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万元,管理费用165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销售费用9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0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1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为10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公司投资收到的分红(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3月投资,A公司于6月2日分红200万元,持股时间7个月),第二笔为对B公司的投资(对B公司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已列支费用100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C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有支付工商罚款5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万元,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8万元,有产品赞助支出217万元(该批产品市场不含税售价200万元,成本191万元)。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 (10)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万元(包括在上述650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万元,设备租赁费35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8.25万元,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万元,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 (10)答案:委托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支付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合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63-(300-2-63)×10%/(1-10%)=36.89(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 36.89)×75%=195.83(万元)。 答案解析: 第一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20+33+10=63万元; 第二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扣除限额=10*80%=8 第三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不得扣除的部分=10-8=2 第四步计算1-5项研发费用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三新一勘探)=300-2-63=235万元; 第五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前五项支出*10%/(1-10%)=235*10%/(1-10%)=26.11,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63-26.11=36.89 第五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的总额=前五项支出+其他相关费用=235+26.11=261.11 第六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额=261.11*75%=195.8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一、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研究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逐一进行简要介绍,填写《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列明该项目属于规定领域的详细项目,属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哪类,企业研发机构的人员、资产情况,研发项目是否成功情况说明,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及摊销情况 附件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清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涉及共同开发的,填写《共同合作开发项目情况表》。 (三)填写《研究开发项目一览表》,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附鉴定情况和资料,并根据上述有关材料断送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定义的研究开发活动 附件包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财政支持立项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科技查新报告、如果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附鉴定资料(四)公司会计政策,研发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单独核算的研发费总额是多少,共同费用分摊方法(标准、依据、公式),是否符合财企[2007]194号文件要求。 附件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费会计科目汇总表(含二、三级科目) (五)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情况

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判断的情况;涉及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分别说明 附件包括:《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附: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参考样式 报告文号:(20XX)号 备案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XXXX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鉴证。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及存在哪些问题

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费用范围变宽了,新增了行业限制,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可以追溯扣除了,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异议解决简化了,后续管理加强了。但是,当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及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谈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以先自助诊断,自测评估高新企业项目申报。汇桔网的专家团队会为您的高新企业项目申报做进一步专业评估。给您的企业找准定位,提升价值,规划创新蓝图。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及申报适用新政策和新要求。纳税人只有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熟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管理的若干重要事项,掌握“研发支出”辅助账登记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申报的工作要点,才能做到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本文主要归纳总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和优惠政策管理的重要事项。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发生了以下重要变化: 1、扩大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不再强调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而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七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七个: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的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是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2、进一步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5年底之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费用范围和适用地域范围都经历过不断扩大的过程。与原可加计扣除费用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重新分类为七类,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 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费用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格式)

(封面) 珠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有限公司 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 鉴证报告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目录

20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格式) 报告文号: 备案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XXXX 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鉴证。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9]58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以及其他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鉴证的XXXX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及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税收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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