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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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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 统一授信管理

2.1 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经营贷款合计金额上限多个自然人以同

一企业用款需求

申请个人经营贷

款合计金额上限

同一企业办理的小微企

业对公贷款合计金额上

其中非抵押类其中非抵押类六大行客户或

其他分行私钻客户1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500

万元

300万元

其他分行非私

钻客户

5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注:1.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和广州分行;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币种:人民币

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3 期限

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4.4 利率

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

4.4.3 利率调整方式

4.4.3.1 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

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5 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

5.2.1.2 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

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 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 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 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3.4 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

5.3.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3.5.1 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

5.3.5.2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

5.3.6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

5.3.7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

5.3.8 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

5.3.9 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

5.3.10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5.4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5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的担保模式。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5.4.1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5.4.2 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5.4.3 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5.4.4 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

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

6 保证金管理

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但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6.2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6.3 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

7 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资产投入。

7.1 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臵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7.2 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8 放款模式

8.1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

8.1.1 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

8.1.2 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8.1.3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

8.2 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

9 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

9.1 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9.1.1 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

9.1.2 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

9.1.3 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9.2 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授信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

10 还款账户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

户。

11 业务流程

11.1 面谈面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签。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

11.2 贷前调查

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

11.3 贷款审批

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

11.4 贷后管理

11.4.1 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11.4.2 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具体预警策略

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5 尽职免责

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且未出现道德风险、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11.6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在贷后管理上,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

12 相关功能产品

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

12.1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

12.1.1 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

12.1.2 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

第三章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 定义

1.1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

1.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

1.2.1 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2.2 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

1.2.3 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

2 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和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1 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4.1.1.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

4.1.1.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3.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1.1.3.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5 抵押率

5.1 足额抵押贷款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5.2 非足额抵押贷款

5.2.1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2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110%或评估现值的100%。

5.2.2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6 贷款担保

6.1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6.1.1 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1.2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6.1.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6.1.4 原则上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户,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

6.1.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1.6 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6.1.6.1 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6.1.6.2 不接受闲臵的厂房作为抵押物。

6.1.6.3 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

6.2 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6.2.1 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的担保。

6.2.2 追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6.2.3 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6.2.4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均须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

7 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是指向已在我行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房产抵押类贷款(以下称为“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和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在系统中须关联一笔主贷款额度,一笔主贷款只能关联一笔配套贷款。

2.3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4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借款人须与主贷款借款人一致。

2.5 主贷款须已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2.6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3.2 借款人应已在我行办理或同时在我行申请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或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

3.3 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

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2主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与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须符合以下条件:

4.1.2.1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4.1.2.2 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8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评估现值的60%。

4.1.3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晚于主贷款额度到期日;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5.1 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管理 第三条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 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贷款期限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 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息资料。 (四)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据等。 (五)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六)董事会成 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2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 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 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经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ⅩⅩ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第2章ⅩⅩ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ⅩⅩ银行整体概况 2.1.1ⅩⅩ银行简介 ⅩⅩ银行成立于1997年5月,是湖南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拥有 包括株洲、湘潭、常德、娄底、郴州、广州在内的23家分支机构、90个营业网点,控股发起祁阳、湘西、宜章三家长行村镇银行。截至2013年末,全行资产总额达到1901亿元,存款余额达到1606亿元,授信总额814亿元,利润达到28 亿元,不良率控制在0.65%以内,资本充足率达到12.04%。综合实力稳居ⅩⅩ同业前三, 立行以来,ⅩⅩ银行以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构筑精品银行服务 体系,确定了政务金融、小微金融、社区金融、移动金融和管理资产业务五大核心业务板块,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能力。在政务银行方面,长沙银行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勇担金融先锋,十多年来累计支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120多个,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直接投放信贷资金超过500亿元,成为最可靠的 湖南政务业务主要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应急解难的先锋队和子弟兵。在中 小企业银行方面,ⅩⅩ银行在ⅩⅩ市场为中小企业授信占比达40%,成为ⅩⅩ地区服务最贴心的中小企业银行。通过设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引进微贷技术,推 进专营支行建设,迄今已累计支持拟上市企业、园区企业8000余家。在市民银行方面,从服务200多万最普通市民的低保、医保和养老保险业务,到定位广大高端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主的个人循环授信、转账支付信用卡和理财业务,以及不断加快社区银行建设,再到在移动金融领域的前瞻思维和全面布局,不断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跨区域的金融服务,成为最给力的湖南零售业务特 色银行。 未来,ⅩⅩ银行将坚持差异化、特色化、综合化的发展道路,形成以ⅩⅩ为 核心的沿京广、沪昆高铁沿线两小时经济圈的区域化架构,实现三年翻一番、十年过万亿的业务目标,打造一家特色鲜明、经营稳健,业务发展最具创新力、专业服务最具品牌力、股东回报最具价值力的区域性精品龙头上市银行。 2.1.2小微企业产品体系 截至2014年6月,ⅩⅩ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量达19759户,重点扶持了 商贸流通领域的小微企客群。从小微贷款投放的行业分布来看,排名前三的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制造业,合计贷款额占比达到总贷款余额的53.86%。其中,批发零售业高居榜首,占比达到总贷款余额的26.87%。 ⅩⅩ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应的产品体系。一般来说, 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附加产品。核心产品是指能够给小微企业客户群体提供的基本效用;形式产品是指银行用来展示核心产品的载体,用于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附加产品是指在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群体的基本需求后提供的额外服务,属于产品的延伸部分。ⅩⅩ银行结合小微企业的特点,设计了以长湘贷为核心的小微企业专属产品,致力于为小 微企业解决融资的问题。核心产品是专门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产品长湘贷;形式 产品是租金贷,物业贷等产品,附加产品是小微网银、小微版手机银行等产 品。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 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 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水平,统一和规范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小企业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贷款档案的分类 第三条小企业贷款档案按性质可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两类。一级档案为相关证件的正本及原件,如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级档案的复印件入二级档案;二级档案主要是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 第四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贷款业务资料 1.借款人提供的书面借款申请表、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授权书; 2.调查表,包括调查草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贷款审贷会决议表;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5.还贷计划表; 6.入账通知单。 (二)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报告; 3.借款人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相关资质文件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贷后管理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具体管理见《贷后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章贷款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分为小企业信贷部和业务中心两级管理,业务中心贷款档案移交前由各中心保管,贷款档案由小企业信贷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管理职责: (一)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前,客户经理负责各类贷款档案的保管,并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后台人员:负责及时接收客户经理整理完毕的档案,并检查贷款档案的完整性。 (三)中心主管:负责督促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贷款档案整理交给后台,并督促后台及时整理按要求交小企业信贷部管理。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检查各中心上交的贷款档案,并有序保存管理。 第四章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级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档案交接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调阅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销毁登记簿》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中国ⅩⅩ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第三章ⅩⅩ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现状 3.1ⅩⅩ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1996年1月12日,国内第一家完全依照我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中国ⅩⅩ银行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中国ⅩⅩ银行(简称ⅩⅩ银行)是 我国第一家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以往的银行主要 由国家控股不同,中国ⅩⅩ银行的成立是民营企业成分在中国金融业的首次涉足和成功 实现,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里程碑,从成立伊始就被国内外经济、金融界高度关注。时 代赋予ⅩⅩ银行作为中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试验田的历史使命。作为行业改革先锋,民 生银行锐意进取,业务不断拓展,规模持续扩大,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为推动中国 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 变革经营模式。ⅩⅩ银行白2006年便开始启动公司业务改革,仅用了不到1年的 时间就完成了全国22个分支机构的公司业务集中化经营。ⅩⅩ银行创新“行业规划、 市场定位、标准营销、专业评审”的公司业务集中经营模式,把全部246家支行的公司 业务上收到分行的行业金融部,变更支行大而全的公私业务综合职能,全部转为专业零 售支行。2007年,ⅩⅩ银行全面进行部制改革,通过成立冶金金融事业部、交通金融事 业部以及房地产金融事业部,把高风险的公司金融业务从“三级管理”的体制改革简化 为事业部“一级管理",极大地提高金融事业部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同时更好地控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服务实体经济。中国5300万户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是促进社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的中坚力量,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ⅩⅩ银行成立伊始就把服 务“民营、中小、高科技”企业作为自己的市场定位。2009年末又明确提出“民营企业 战略”和“小微企业战略”,积极梳理业务流程、升级特色产品,举全行之力支持民营 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仅用了3年时间,ⅩⅩ银行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提供商之一,累计服务小微企业客户数超过99万户,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超过7000 亿。ⅩⅩ银行倾力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成绩斐然。 打造特色银行。2012年以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实施,对国内银行单纯 依靠存贷款利差生存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作为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ⅩⅩ银行因时而变,因势利导,适时提出打造“特色银行"的口号,着手调整业务结构、积 极转型以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挑战,同时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能 力,进一步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和盈利水平。ⅩⅩ银行以公司业务改革为起点,自2006 年起就开始实施企业战略转型,坚持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 业务,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减轻对传统的大公司业 务的依赖,收效显著。目前,ⅩⅩ银行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均位居同业前列,中间 业务收入也遥遥领先其他银行业机构。 截至2012年12月31日,ⅩⅩ银行集团已在全国32个主要城市设立了分行,机构 总数量达到590家,资产总额32120.01亿元,负债总额30434.57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13846.1亿元,实现年净利润375.63亿元,拨备覆盖率314.3%,不良贷款率0.76%,各项指标均保持在国内领先水平。 ⅩⅩ银行自1996年成立以来,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经过短短十七年的 发展,已迅速发展成为资产规模超过32000亿元、股东权益超过1600亿元的现代化商 业银行,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均居国内一流水平,并成功跻身世界五百强企业。ⅩⅩ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因受季节性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得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就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得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得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就是贷款新规得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与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她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得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得对象就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得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得范围只限于保证与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得其她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得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她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她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得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得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重点扶持得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论文)

目录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1) 1、信贷: (1) 2、风险: (1) 3、小微企业: (2) 二、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借贷产生风险的原因 (2) (一)、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2) 1、相关内部机制不完善 (2) 2、危险意识不强 (2) 3、危机应对措施不全面 (2) (二)、小微企业原因 (2) 1、诚信缺失 (2) 2、经营方式不当 (2) 3、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够 (3) (三)政府部门方面 (3) 1、立法不完善 (3) 2、监管不到位 (3) 三、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借贷产生风险的防范措施 (3) 1、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 (3) 2、商业银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系统 (4) 3、加强法律宣传,各方共同抵御风险 (4) 4、促进行业创新,与现代企业现状相结合 (4) 5、强化各方风险意识,力争减少损失 (4) 6、加强监管,调控处罚力度 (5) 四、结语 (5) 参考资料 (6) 致谢辞 (6)

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依靠信贷来获取部分利润,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就会不断增加对外贷款的数量和加大对外贷款的力度。他们借贷的对象主要包括:个人、事业单位、团体、小微企业、中大型企业等等,那么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个人借贷主要是采用信用卡的方式,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之前,银行会对当事人个人的收入情况以及信用情况进行一个评估,一般情况下,对个人的借贷风险较低。那么对于一些事业单位或者中大型企业,他们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的资金运转,所以在面对危险时能够及时的防范和处理,所以给其借贷所产生的风险不大。那么对于一些微小企业,由于其本身资金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利润率不高,回报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弊端,所以银行借款给它们之后,它们很难及时偿还,从而造成银行的一些损失。所以,本次研究,重点对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贷款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有效分析,并结合原因找出其相关对策,以此来降低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所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借贷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1、信贷: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业务,即银行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对资金使用价值的单方面过渡。本文所研究的信贷是指狭义信贷1。在本文中的定义是:银行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向小微企业资进行资金过渡的一个过程。 2、风险: 是指无法有效预料,并且可能产生极其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损失的一种不确定行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信用风险,即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而违约所形成损失的可能)二是市场风险,即市场的价格变化使头寸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等三是操作风险,即因不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不规范的内部操作程序而形成的2。那么本文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各方面原因,未能如期足额偿还给商业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一种行为。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扩大我行基础客户群体,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文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69号文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微客户是指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在300人以内,从事工业、贸易和服务等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以自然人名义出资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包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以公司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一般以个体户的出资人个人或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本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品种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业务采用标准化产品,统一品牌、营销及服务,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推出新产品。目前包含小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贷款采用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原则上50万元以下的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50万元以上(含50万)且有明确交易对象的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委托支付申请,原则上由我行转至明确交易对手账户。 第九条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依据贷款发放时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按期还款。 第十条贷款用途可以为补充流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方面,但原则上必须是生产经营性质,且原则上对于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 第十一条根据客户情况,客户可向小企业信贷部申请多笔贷款,但该客户在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总行对小企业信贷部的授权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实行灵活的担保方式,担保种类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对于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均良好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个人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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