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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相当性理论分析

因果关系相当性理论分析
因果关系相当性理论分析

通常我们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局限于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当在分析事物的时候,我们会从逻辑上把前后事实与结果联系在一起考虑。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在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而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的,由此形成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按照条件说的观点,行为与结果被认为有因果关系时,进一步把人类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基于何种原因的行为引起某种结果的事实,一般认为相当时,则认为它是刑法上重要的因果关系,属于这种相当性范围以外的结果认为没有重要性,从而刑法上不予考虑。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相当性是法律设定的种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因而是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关键。

相当性理论是指,一个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就是不脱离社会生活常规的行为,该行为就具有合法性而不受非法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具有危险的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本属于违法行为,但只要该行为符合时代社会的伦理秩序而与社会生活相当,就应该否定该行为的违法性。

那么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呢?

对此,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因果联系事实,不论社会上一般人是否能认识到,皆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可见,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完全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确定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2)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的判断。凡是一般人已经预见或可能预见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3)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也就是说,凡是一般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伦理上的条件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都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凡是为一般人不能预见,但行为人能预见的亦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前提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要受制于人类的知识水平、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

完全性等等,使得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判断也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同时,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应该是一种经验上的可能性,从而必须在一般社会观念的背景下进行理解。

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是民事审判对诉讼经济的内在需求,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言无疑是一种比较成熟,也比较实用的方法。而且,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诸多国家始终占据通说地位,姑且不说这种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合理性,仅仅就这些国家在实践中围绕相当因果关系说积累的丰富的经验而言,也足以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提供较为坚实的基础。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吴修政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 (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

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 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学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原因的研究上,英国哲学家穆勒提出一个关系概念的中心内容是自然界事件间的恒常顺序,由此产生了下面的推论:1.断定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也就间接断定若干个同类事件永远会伴随着发生若干个另一类事件。2.并非哪一种单一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这种恒常顺序的引起者是多个条件的复合体,其中可能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续状态和消极条件。3.同一结果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原因 。穆勒的理论第一次将科学考察中对类型化事件的原因探查转移到了对社会生活中个别事件的探查,迈出了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公式化到“实用”主义的第一步。 在穆勒研究的基础上,哈特和奥诺尔提出了常识因果关系理论。

谨慎性原则运用的适度性研究

国内图书分类号:F234.4 学校代码:10213 国际图书分类号:657.24 密级:公开 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谨慎性原则运用的适度性研究 硕士研究生:李伯丽 导 师:王福胜教授 申请学位:管理学硕士 学科:会计学 所在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院 答辩日期:2009年6月 授予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Classified Index: F234.4 U.D.C: 657.24 Dissertation for the Master Degree in Management RESEARCH ON THE MODERATION OF THE CONSERVATISM PRINCIPLE Candidate:Li Boli Supervisor:Prof. Wang Fushe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 of Management Specialty:Accounting Affiliation: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ate of Defence:June, 2009 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谨慎性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经过长达500年的历史演化,它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同时,对谨慎性原则的质疑和批判也一直伴随其左右。学者们在对其利弊权衡过后,越来越提倡适度地应用谨慎性原则。本文以谨慎性原则应用的适度性为命题,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推动相关会计理论的发展,同时在实践中能更好地指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本文首先介绍了谨慎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谨慎性可以分为条件谨慎性和无条件谨慎性,它的演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机械观点、传统观点和量化观点。国际上公认谨慎性原则有四大动因:契约因素、诉讼风险、税收因素和政治成本。在这些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谨慎性原则自身逻辑的矛盾以及其与其他信息质量要求的冲突,提出适度谨慎性原则的观点是理论演绎的结果也是现实选择的必然。委托代理产生了信息不对称,谨慎性原则也是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不同程度的谨慎性应用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不同的谨慎性选择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存在着促使契约双方帕累托最适度的谨慎性程度选择。 本文选择Fisher判别方法建立了谨慎性原则运用适度性的判别模型,通过使用与谨慎性指标具有显著相关性的收益质量指标作为分组标准,通过对比各种谨慎性计量指标的优缺点以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筛选出判别变量体系,构建了完整的我国上市公司谨慎性原则运用适度性的判别体系。以2007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为依据,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经过实证筛选,总共有九个指标进入了最后的判别函数,这九个指标是影响我国信息技术行业公司谨慎性原则运用适度性的主要因素;样本公司按照谨慎性程度的高低分为两组是合理的,这时候判别模型的参数估计显著,判断准确率较高,模型是理想的;样本公司分为三组的时候,模型判别效果不佳。 关键字:谨慎性原则;适度性;判别分析

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述评

心理科学进展 2004,12(1):18~27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述评* 王墨耘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 00101) 摘要简单因果归纳包括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和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加工两个方面。简单因果归纳的多数理论模型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这些模型又存在联想解释与计算解释的基本区分。最后,概述了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果力判断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过程机制、研究的方法问题。 关键词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联想,计算,因果知识。 分类号B842 1 简单因果归纳的基本问题和维度 人类认知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因果归纳,即人们是如何发现和获得因果关系的?因果归纳的一个基本方面是,人们对单一因果关系的因果力判断。单一因果关系是一种可用二分变量表示的关系,原因和结果都分为有无两个水平。因果力判断是对原因产生结果的能力或者预防结果的能力的估计判断。对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存在许多理论解释和问题争议。 人们的因果归纳也遵循一般认知加工的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与自上而下的概念驱动的加工维度。因果归纳中的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是指,人们主要凭借加工自下而上的经验材料来获得因果关系。多数因果归纳理论都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忽视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的加工。如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associative theories)和计算理论(computational theories)。这些理论一般强调,因果归纳对特殊领域知识的独立性,和具有跨领域的普遍性。而因果归纳中的自上而下的概念驱动的加工是指,人们凭借先验的或者后天经验习得的抽象因果知识,来指导获得因果关系。因果模型理论(Causal Model Theory)[1]和因果机制理论(Causal Mechanism Theory)[2]强调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的加工。相对而言,这些理论强调因果归纳对特殊领域知识的依赖性。 2 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模型 2.1 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认为因果学习是基于事件间的联想形成。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是以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的联想因果观为哲学基础的,认为人们的因果印象是基于因果事件的时空相邻依从 收稿日期:2003-10-1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金资助(30270466)、中国科技部基金资助(G1998030508)和中国科学院基金资助(KJ952-J1-654)。通讯作者:王墨耘,E-mail: wangmy@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3962889.html,

因果关系

德国法和美国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 在台湾,胡长清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在大陆,张新宝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责任、或者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德国法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此系德国法上之通说,亦系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学说之至伟贡献。 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是否因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系指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原因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即受侵害的多权利哪些应归属于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 尽管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学说纷纭,对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正式)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系部名称经济管理系 专业班级13会计5班 学号121610221 学生姓名严红 指导教师李晓颖职称讲师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5日

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 基于理论视角,面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实务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掌握和使用谨慎性原则,则能够从容应对外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避免风险损失的扩大,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经营风险随之提高, 也造成了客观经济环境下不确定因素的激增,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会计信息使用主体的投资者,也更为关注与不确定性信息相关的风险提示。基于此背景,本文将以谨慎性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优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其在会计实务中的现实问题,并藉此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为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应用;优点;问题;建议

目录 第一章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 1.1收入确认 (1) 1.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1)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 1.4或有事项确认 (1) 1.5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 (2) 第二章谨慎性原则实务中应用的优点 (2) 2.1为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 2.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 2.3有利于降低或转移企业各项经营风险 (3) 2.4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司董事的利益 (3) 2.5实现税收最优化 (3) 第三章谨慎性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的现实问题 (3) 3.1受制于自身的局限性 (3) 3.2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具有极大的主观判断性 (4) 3.3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4) 3.4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冲突 (5) 第四章谨慎性原则在应用中有效运用的策略 (6) 4.1拓宽谨慎原则的适用范围 (6) 4.2削弱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的主观色彩 (6) 4.3提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7) 4.4协调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7)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引言 日本自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多种复杂的侵权行为案件,如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等,导致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日趋复杂。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一般分为责任论和损害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的研究无不涉及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已颇具成果,而这些成果有的在司法实务上已得到采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侵权案件剧增,责任判断趋于复杂。在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上,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大多数学者持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已有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进行了分析与批判,甚至司法实务有时已不再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新的理论并未定型,司法实务除必然因果关系说之外也未公开表明其他因果关系之理论根据。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无法适应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日本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法解释背景和学说内容作一简要综述,以助于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 二、理论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成过程 (一)关于民法第709条的解释 日本民法典债权篇第709条作为对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构成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侵权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要件。从条文上看,颇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人员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也属一般法上的统一的侵权行为规定。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则分别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规定”(同条第2款)和“故意违反良俗”(第826条)三类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第709条,日本学界几一般采二元构成说,即指作为客观要件的违法性(侵权损害事实)和作为丰观要件的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朱)。(1)所谓违法性,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信用等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的状态,该状态是由于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所致。所谓有责性,近来的学说、案例对故

会计谨慎性原则问题的探究学习资料

会计谨慎性原则问题 的探究

会计谨慎性原则问题的探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题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谨慎性原则是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会计核算原则,目前已在时间范围内被各国会计准则所广泛采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一项重要原则,运用广泛,可防止抬高资产和收益,压低负债和费用,并起到预警风险和化解风险的作用。但实际运用中存在利用谨慎性原则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要采取必要措施趋利避害,使会计信息更具客观性。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企业探究 一、引言 谨慎性是传统会计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我国自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在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许多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被引进,它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也日渐凸现,但我国对谨慎性原则的研究大多处于解释运用表层面,本文试图深入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内涵、起源和经济影响,以丰富我们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 二、谨慎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谨慎性原则的含义

谨慎性原则即稳定性原则,是指某些经纪业务中有几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陈旭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所谓“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 (二)谨慎性原则的提出 (1)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人员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不得不经常面对它,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2)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它负有以自己收入抵偿自己的耗费并保证企业顺利、稳定发展的责任。 (3)企业面临着一个有风险的市场,企业必须谨慎的处理一切经济业务,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的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比方说,只要企业同其他企业有经济往来就有可能发生坏账:另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资产过时削价处理和其他损失等情况。对于上述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则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将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预先估计入账,待费用或损失发生时,由于已经提前预计,就不会使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忽高忽低的。 (三)谨慎性原则的本质 企业之所以乐于接受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它对企业而言是有利的。谨慎性原则有两个本子:第一,以保护企业为主旨。金属性的会计处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避免风险和损失,按谨慎性的会计处理可能会与某些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短期利益发生冲突。在实行承包经营和企业中,某些厂长经理总希望在自己的任期内完成承包指标,出现了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现象。但谨慎性原则是从风险上考虑保护企业的,在时间上尽可能快地将资产转化成费用,从收益中获得补偿。第二: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分布。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并非从性质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口木为代表,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1.条件说 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1858年提出条件说,该说认为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条件说”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最为有利的,但其带有明显的结果归责原则的烙印,因为每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会有和很多因素有关,可以称之为条件的行为会因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而漫无边际,无限扩人了归责的范围。 2.原因说 该说不承认条件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仅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说”相对于“条件说”而言走向另一个极端,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补偿。该说认为条件不是原因,必然会主观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开脱一些应该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补偿。 3.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种结果时,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扩人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行为人难以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一学说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联系,而不是必然性的联系,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 4.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使根木不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人也要负民事责任,同时,若把原因当作条件,就会使木来应该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责任。 5.法规目的说 该说认为,因果关系之有无,惟依法律和契约规则之意旨与目的为标准,如果损害超出了所违反规则的保护目的范围,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损害超出了有关规则的保护宗旨,且损害的发生也不是基于非法的方式为了避免责任的泛滥及由此导致的对行动白由的限制,法规目的及政策的衡量在有些情形是必不可少的。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时,一般首先由原告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显然不构成侵权行为,案件到此即以原告的败诉结束;若原告可以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此前提下,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因果关系判断并非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还包含法律的政策立场等价值因素。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

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是指对两个或多个具备相关性的变量元素进行分析,从而衡量两个变量因素的相关密切程度。相关性的元素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概率才可以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也不是简单的个性化,相关性所涵盖的范围和领域几乎覆盖了我们所见到的方方面面,相关性在不同的学科里面的定义也有很大的差异。 差时,他们的相关性就会受到削弱。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之间存在的关系无非三种: 1、函数关系,如时间和距离, 2、没有关系,如你老婆的头发颜色和目前的房价 3、相关关系,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函数关系。这种密切程度可以用一个数值来表示,|1|表示相关关系达到了函数关系,从1到-1之间表示两者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例如0.8。 相关分析用excel可以实现 说判定有些严格,其实就是观察一下各个指标的相关程度。一般来说相关性越是高,做主成分分析就越是成功。主成分分析是通过降低空间维度来体现所有变量的特征使得样本点分散程度极大,说得直观一点就是寻找多个变量的一个加权平均来反映所有变量的一个整体性特征。 评价相关性的方法就是相关系数,由于是多变量的判定,则引出相关系数矩阵。 评价主成分分析的关键不在于相关系数的情况,而在于贡献率,也就是根据主成分分析的原理,计算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 相关系数越是高,计算出来的特征值差距就越大,贡献率等于前n个大的特征值除以全部特征值之和,贡献率越是大说明主成分分析的效果越好。反之,变量之间相关性越差。 举个例子来说,在二维平面内,我们的目的就是把它映射(加权)到一条直线上并使得他们分散的最开(方差最大)达到降低维度的目的,如果所有样本点都在一条直线上(也就是相关系数等于1或者-1),这样的效果是最好的。再假设样本点呈现两条垂直的形状(相关系数等于零),你要找到一条直线来做映射就很难了。 SPSS软件的特点 一、集数据录入、资料编辑、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报表制作、图形绘制为一体。从理论上说,只要计算机硬盘和内存足够大,SPSS可以处理任意大小的数据文件,无论文件中包含多少个变量,也不论数据中包含多少个案例。 二、统计功能囊括了《教育统计学》中所有的项目,包括常规的集中量数和差异量数、相关分析、回归分析、方差分析、卡方检验、t检验和非参数检验;也包括近期发展的多元统计技术,如多元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等方法,并能在屏幕(或打印机)上显示(打印)如正态分布图、直方图、散点图等各种统计 大数据并不是说它大,而是指其全面。它收集全方位的信息来交叉验证,应用在各个领域。比如银行,你可以去银行贷款,而银行可能会把钱借给你,为什么??因为在大数据时代,它可以通过一系列信息,通过交叉复现得知你很多东西,比如你的住址,是什么样的校区?

浅析谨慎性原则运用

浅析谨慎性原则运用 摘要: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理解与应用谨慎性原则十分重要。会计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核算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将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但作为一项会计原则,谨慎性原则带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避免虚增资产和浮夸利润从而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运用该原则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随意色彩,使得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经常发生冲突,甚至为粉饰财务报表留下了空间。本文介绍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核算中的具体运用的情况,揭示了其逐渐暴露的局限性,并针对局限性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局限性会计核算

引言 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策略,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经济危机之后,谨慎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扩大到对收益的确认和会计报表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经管责任向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转化,谨慎性原则也逐渐成为对披露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订性原则。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比如金融风波、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而提前报废、恶性竞争等情况,谨慎性原则正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这样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谨慎性原则若使用不当,也可能降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同时还可能导致企业设置秘密准备,使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正确理解谨慎性原则,并针对其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进行具体的阐述,对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指出了谨慎性原则在中国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提出了几点建议。 正文 一、谨慎性原则的涵义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风险,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将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的一种方法。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WTO的加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会计信息使用者面临的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起源与经济影响

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起源与经济影响 2006-11-98:42黄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谨慎性是传统会计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作者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内涵及其演化过程;阐明谨慎性起源的三种解释:契约解释、诉讼解释和税收解释,说明这些解释的理论含义而且列举了相关的实证证据;有关谨慎性的经济影响,包括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指出对谨慎性的主要批评。 关键词:会计谨慎性;会计准则;净资产账面价值 谨慎性是传统会计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我国自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在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许多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被引进,它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也日渐凸现,但我国对谨慎性原则的研究大多处于解释运用表层面,本文试图深入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内涵、起源和经济影响,以丰富我们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 一、谨慎性原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谨慎性原则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人员所认同接受,逐渐成为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会计核算原则。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些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财产托管人为了减轻受托责任,对其托管财产的增值不进行任何预计。随着19世纪会计受托责任的盛行,会计人员面对着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普遍存在强烈的灾难意识,中世纪财产托管人减轻责任的谨慎方式逐渐为会计界所认同,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的表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是Bliss 在1924年给出的一个定义: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1].它意味着会计师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以减轻受托责任。这种观点本身缺乏会计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它只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对谨慎性进行定义,强调蓄意地、一贯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招致了对谨慎性的诸多批评。谨慎性原则的批评者认为,谨慎性的蓄意低估,会形成大量的“秘密准备”,有违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公允表达的要求。 2.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原则。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对谨慎性的批评也日渐激烈,谨慎性的原理和内涵被会计职业团体或准则制定机构重新审视。美国的FASB在它的概念框架研究中反复讨论了这个概念,并且试图用“审慎”来取代这一概念,在财务会计概念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doc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 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35] 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

《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6] 即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即应由其负责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断。如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问题就此终结。否则,则再进一步确定此种客观因果关系能不能作为决定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37] 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 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

谨慎性原则浅析

谨慎性原则浅析——原理及应用

研究目的 通过对会计工作的谨慎性原则的历史起源、具体内涵和实际应用的了解,加深我们对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事务中的必要性以及它的利弊的认识。进而以学习正确地运用谨慎性原则为契机,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诚实做人、诚信做事! 一、谨慎性原则的原理及发展 谨慎性原则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人员所认同接受,逐渐成为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会计核算原则。 从中世纪开始的受托观的谨慎性原则是由于9世纪会计受托责任的盛行,会计人员面对着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普遍存在强烈的灾

难意识,中世纪财产托管人减轻责任的谨慎方式逐渐为会计界所认同,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的表述很多,其中最典型定义是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它意味着会计师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以减轻受托责任。这种观点本身缺乏会计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它只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对谨慎性进行定义,强调蓄意地、一贯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招致了对谨慎性的诸多批评。谨慎性原则的批评者认为,谨慎性的蓄意低估,会形成大量的“秘密准备”,有违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公允表达的要求。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由规范研究逐渐向实证研究转移,大量的会计实证研究的文献涌现出来。作为谨慎性原则的研究也逐渐转向实证研究为主,要对谨慎性原则进行实证分析就必须有相应的定义来界定它、量化它,因此从实证研究中涌现出谨慎性的大量定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两个:一个是Feltham和Ohlson在1995年提出的定义,该定义指出:如果企业股权的市场价值在时点π+1的期望值与企业股权在时点π+1的账面价值之差在π趋于无穷大时的情况下大于0,则认为企业会计是谨慎的;另一个是Basu在1997年提出的定义,该定义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会计人员倾向于对好消息(利得)的确认比对坏消息(损失)的确认要求有更加严格的证据。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实证研究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定义抓住了谨慎性的实质,前者反映的是谨慎性低估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特

谨慎性原则理论分析

一谨慎性原则的定义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处理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披露。因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 谨慎性原则(Prudence)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谨慎性原则是在保守主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的信条是:确认一切可能的损失,但避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算足可能的损失,无视可能的收益。其极端是一贯地、蓄意地、一概地多计费用和损失,少计资产和利润。甚至建立秘密准备,人为操纵利润。造成信息误导。 长期以来,会计理论界对谨慎性原则的作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谨慎性原则的支持者认为谨慎性原则的存在是由于会计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既是会计处理过程的要求,又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因此,美国的斯特林说它是”会计计价最古老的,也许是最深得人心的一项原则”,我国的会计学者阎光华先生认为“它在西方会计学中,是一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际意义的重大会计惯例,是最古老的会计信条之一”。而谨慎性原则的反对者则认为,谨慎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相矛盾,而且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因此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企业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集合,其间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往往不一致。在企业,会计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主要有如下的职能:第一,会计信息有助于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作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第二,会计信息有助于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三,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总的来说,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会计并不是一个硬性的系统,它无处不充满着专业判断。也就是说,它允许企业在不伤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对企业更加有利的会计政策或估计,以达到双赢的局面,甚至是帕雷托最优状态。笔者正是要从这个角度来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利与弊。

陈兴良_刑法中因果关系_论文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此外,要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样一些哲学问题上。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定罪 一、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结果犯的场合,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那么,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1]。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否认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观点。[2]我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一种事实特征,而因果关系是两者之间一种性质上的联系。因此,确实不应将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相并列作为构成要件。当然,这丝毫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3]但也存在一种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的倾向,将因果关系视为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尤其是不仅将因果关系与定罪相联系,而且与量刑相联系,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夸大化之虞。[4]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将犯罪结果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一切犯罪都存在犯罪结果的基础之上的,由此推论出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条件。如果把犯罪结果理解为行为结果,将行为犯与结果犯加以区分,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认为应将因果关系限制在结果犯的构成上。只有在正确意义上理解犯罪结果,才能防止因果关系的泛化。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一种事实的性质而存在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指导下,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我曾经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价值评判才能转化为犯罪的因果关系,[5]我国学者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6]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窠臼,对于正确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的唯一途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得到借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经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 –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这个公式并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和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7]在上述双层次原因中,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立,为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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