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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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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xx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下文是,欢迎阅读!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6.有合格的师资;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10.

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

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

行政。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民办中

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

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

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

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

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幼儿园的特性一、基础性、启蒙性从教育体质的角度看,幼儿园教育是学制的最初环节,是整个学制的基础。幼儿园课程作为学前教育的载体,直接影响幼儿现时的发展,为幼儿今后甚至一生的发展尊定基础。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幼儿正处于人生发展的起始阶段,是从懵懂迈开脚步走向社会的开始,因此幼儿课程不寻求传授知识的高深、系统,只需让幼儿体验关于自然,社会与人类的最浅显的知识和观念,帮助幼儿认识她们周围的世界,开启幼儿的智慧与心灵,萌发他们优良个性和品质。二、全面性、生活性幼儿园课程是实现幼儿教育目标的手段,是实现幼儿全面发展的中介,因此,幼儿园课程应以实现幼儿在身体、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的和谐发展为目标,要具有全面性。幼儿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与大量的人、事物相互作用,

从而获的知识、习得态度;体验情感,形成个性。因此,幼儿园课程必然带有浓厚的生活特性。课程内容要来自于幼儿生活,课程实施要贯穿于幼儿生活。三、活动性与直接经验性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幼儿主要是通过感官来认识世界。在丰富的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幼儿才理解事物,对世界形成相对抽象的认识。幼儿的这种行动性和形象性的认知特点,使得幼儿园课程必须以幼儿主动参与的教育性活动为其基本的构成成分。在活动中幼儿获得的直接经验是幼儿发展的根本是幼儿理解世界的基础。四、潜在性与中小学课程相比,幼儿园课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课程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当然,中小学课程也存在隐性课程,但毕竟显性课程的力量要强大的多。,,,xx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下文是,欢迎阅读!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

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6.有合格的师资;7.有符合规

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10.遵守本规定。第十

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

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

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

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幼儿园的特性一、基础性、启蒙性从教育体质的角度看,幼儿园教育是学制的最初环节,是整个学制的基础。幼儿园课程作为学前教育的载体,直接影响幼儿现时的发展,为幼儿今后甚至一生的发展尊定基础。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幼儿

正处于人生发展的起始阶段,是从懵懂迈开脚步走向社会的开始,因此幼儿课程不寻求传授知识的高深、系统,只需让幼儿体验关于自然,社会与人类的最浅显的知识和观念,帮助幼儿认识她们周围的世界,开启幼儿的智慧与心灵,萌发他们优良个性和品质。二、全面性、生活性幼儿园课程是实现幼儿教育目标的手段,是实现幼儿全面发展的中介,因此,幼儿园课程应以实现幼儿在身体、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的和谐发展为目标,要具有全面性。幼儿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与大量的人、事物相互作用,从而获的知识、习得态度;体验情感,形成个性。因此,幼儿园课程必然带有浓厚的生活特性。课程内容要来自于幼儿生活,课程实施要贯穿于幼儿生活。三、活动性与直接经验性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幼儿主要是通过感官来认识世界。在丰富的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幼儿才理解事物,对世界形成相对抽象的认识。幼儿的这种行动性和形象性的认知特点,使得幼儿园课程必须以幼儿主动参与的教育性活动为其基本的构成成分。在活动中幼儿获得的直接经验是幼儿发展的根本是幼儿理解世界的基础。四、潜在性与中小学课程相比,幼儿园课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课程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当然,中小学课程也存在隐性课程,但毕竟显性课程的力量要强大的多。,,,xx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下文是,欢迎阅读!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

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

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6.有合格的师资;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

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

划和教材选用计划;10.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

担监督,保证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

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第十八条民办中小

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

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

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全套)

一、学校管理制度 1、园长岗位职责 2、教师岗位职责 3、保育员岗位职责 4、幼儿园教师职责 5、教师一日常规 6、教职工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7、教育评价制度 8、每周例会制度 9、幼儿园教研学习制度 10、档案管理制度 11、幼儿园家长工作制度 12、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13、职工培训制度 14、幼儿园与家长联系制度 15、幼儿园教师值周、值日工作职责 16、幼儿园考勤制度 二、学生管理制度 1、班级工作管理制度 2、幼小衔接制度 三、卫生制度 1、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2、晨检制度

童话幼儿园园长岗位职责 一、幼儿园园长职责及实施细则 园长对幼儿园工作全面负责:主持全园工作,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1、带领全园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发展指南》等法规文件,牢固树立依法治园的观念。 2、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政策、法规等,结合本园实际拟订本园的发展规划。 3、日常工作中,要正确领会并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要以法规为准则指导具体工作。 二、努力完成幼儿园保教两大任务,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检查、指导。 1、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形成科学管理,分层管理体系。 2、有组织观念,遇较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组织请示汇报。 3、平时工作认真扎实,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4、合理安排好幼儿园的各项教学计划,定期完成,定期检查。 5、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三、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1、主持幼儿园保健工作,领导并参与保教工作研究,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2、定期主持召开校务会议(骨干会议),园务会议;拟订落实全园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全园工作;加强全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责任制,处理好园内各种突发事件。 3、加强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工作领导,确保幼儿在园安全卫生和健康。 四、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 1、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2、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幼儿园工作进展情况,依靠教代会的力量,做好建立、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工作。 3、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遇特殊情况由校务会审议。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1、结合各部门岗位职责、细则和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较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 2、日常工作检查以考核评估内容为依据,对各类人员工作作出较为公正、合理的评价、并与奖惩结合。 3、做好考核评估的资料积累工作,使之作为资格聘任、调配人员、职务评审、晋升工资、评选各类先进等的依据。 六、负责工作人员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1、园长要将“一切为了孩子”作为办园宗旨,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价值观,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创建良好的园风。 2、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活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3、随社会发展需要,园长要带头进行文化,专业知识的更新学习,并创设条件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文化、专业知识的进修学习。 4、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幼儿园定期成立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定期对幼儿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纪律教育、日常生活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预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自救自护教育、救助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等。 三、每年的三月份为安全教育月,每学期的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幼儿园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充分发挥幼儿园教育阵地作用,利用光碟、黑板报专刊、图片展示、案例教育片、专题学习、知识竞赛等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扎扎实实的地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教育的时效性和吸引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的宣传氛围。 五、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幼儿日常行为习惯教育,培养幼儿守纪律、有秩序的好习惯。定期邀请校外辅导员给幼儿作专题讲座,使幼儿了解幼儿园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掌握基本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正确掌握突发事件避险和自救的简单方法。 六、每年至少应组织全园教师及家长进行一次消防器材使用、消防逃生知识专题讲座及消防逃生专题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七、每学期放假前,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家庭生活安全教育和社会生活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护自救能力;将安全教育作为家长会的重要内容,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携手确保幼儿假期安全。

八、组织外出活动前,要针对活动的内容、形式、路线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需要乘车外出活动,还要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九、集会、体育活动、体育训练和竞赛、举行大型活动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配合社区,从防火、防触电、防不洁食物、防交通事故等多方面立体式展开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十一、幼儿园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幼儿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幼儿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1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1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昆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幼儿。 8、必须为幼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篇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或降级。 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 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学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幼儿上下学。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拟定单位:勐腊县勐润双语幼儿园 拟定时间:2015年6月17日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管理聘用职工,特制定勐腊县勐润双语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经勐腊县勐润双语幼儿园2015年9月20日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执行。 一、幼儿园聘用的工作人员(含教师、门卫、食堂工人、保洁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与幼儿园签订合同确定的工作职责,接受幼儿园的临时检查和工作考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如果要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幼儿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待幼儿园领导及相关教师与聘用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后,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聘用人员才可离开。如果聘用人员提前离开,造成幼儿园人员安排和工作有困难,扣除当月工资,每天80元。如果要继续在幼儿园工作,也必须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向幼儿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园务会议和教师会议商议后与须续签合同人员商议确定是否续聘,原则上在合同期满时告知待聘用工人,并续签新拟定的合同。 三、幼儿园实行聘用人员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检查及相应奖惩扣款制度 (一)保育员工作职责情况完成检查制度及相应奖惩扣款制度 1、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保育员在幼儿园领导和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好“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职责有: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上班时做到精神集中,不离岗、不打瞌睡,配合班主任和带班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做好保健、教育工作。 (3)熟悉本班教育计划,做好活动前后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配合教师组织教育活动。教师因公外出时负责本班的带班工作。根据教育要求自制玩具并协助教师搞好环境布置。 (4)严格执行安全、卫生等制度,做好幼儿的生活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提醒幼儿增减衣物、被褥,午睡时多加巡视,注意纠正幼儿的不良睡姿,及时解尿、抹汗和盖被。指导幼儿洗脸,帮助幼儿剪指甲。每天及时统计幼儿人数。 (5)经常观察幼儿情绪、食欲、睡眠及大小便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病情及时报告医务人员。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被褥、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6)认真妥善保管班上幼儿衣物及本班设备、用品。负责领取和保管本班所需物品。每天幼儿起床后整理清洁好睡房,下午整理好幼儿离园的衣服和背包。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 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7-02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遵义市红花岗区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估报告、收费备案等证照齐全、有效。 第二条幼儿园园名规范~冠名不得带有宗教色彩、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贵州”、“贵州省”等字样。不得冠以“智能训练”、“神童训练”、“天才”、“学院”、“双语”、“艺术”、“科技”以及其他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倾向的字样。 第三条幼儿园原则上应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且产权清 1 / 17 晰。租赁房屋办园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园舍周边没有泥石流、塌方、积水等自然灾害隐患。 第五条幼儿园应有完整、安全的围墙~并建立警务室~警用设备配置齐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范~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第六条幼儿活动区域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室外活动场地应配置大型玩具~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深0.3-0.5m,、水池,深0.3m,、直跑道,长30m,、种植园地等设施。园内不种有毒、带刺的植物。活动室内净高不低于2.8m~采光窗地比不低于1:6~能直接自然通风。园舍走廊净宽不小于1.5m。楼梯踏步高度不大于0.15m~踏步纵深不小于0.26m~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栏柱净间距不大于0.11m~梯井宽度不大于0.2m~楼梯有幼儿扶手且高度不大于0.6m。 2 / 17 第七条厕所清洁卫生~男女分开~不与食品加工区域相邻。必要时安装幼儿扶手~有防滑措施。每班幼儿蹲位不少于4个,沟槽式槽宽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0.25-0.30m,~幼儿蹲位若设置门栏或隔断~严禁上锁且不能阻挡教师视线。配备流水洗手设施~盥洗池安装6-8个水龙头~大小高度适宜幼儿使用。 第八条厨房明亮卫生~布局、设施和操作规程符合卫生监督部门要求。食品原料新鲜~库房堆放有序~无过期变质及易造成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发芽土豆、豆浆、野生菌、鲜黄花菜、皮蛋等,。严禁供应冷荤凉菜、隔餐剩食。严格执行食品48小时留样、采购索证和周食谱公示制度。进货台账、清洗消毒等记录详实。厨房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个人卫生良好~不带病工作。 第九条设立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按照妇幼保健所要求~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条每班有符合幼儿身高和国家安全标准的桌、椅、床,幼儿一人一床~单人单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能够标识区分,有冷暖空调等防暑降温、防寒取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三套含答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 积极预防)、( 依法管理 )、( 社会参与 )、( 各负其责 )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 )、( 设备 )、(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3、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1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8、学校应当对学生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 B 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幼儿园常规管理制度

幼儿园常规管理制度 幼儿园常规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政治学习:由书记或支部委员负责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以集体或小组的形式进行学习和讨论,每周一次。 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文件、时事及请人做有关报告。 2.业务学习:由业务园长、主任、年级组长主持,全体教职工分组进行学习。 内容: ①系统地学习各类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 ②以小组的形式开展研讨活动。 教师组:每周一次,主任或副园长主持。 保育员组:每周一次,保健医或保健员主持。 炊事员组:每周一次,后勤主任或管理员主持。 后勤组:每周一次,后勤主任主持。 二、会议制度 (一)全园会 主持人:园长或副园长

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 时间:每月末召开一次 内容:总结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公布全园应工作的大事。 (二)园务会 主持人:园长 参加人员:党政工团及各部门主任 时间:每月召开一次(月末),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有扩大会议时,请各年级组长、医务室组长、伙委会管理人员参加。 内容:对全园的目标、规划、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三)班主任会 主持人:各年级组长 参加人员:各班班主任 时间:每月召开一次(月初) 内容:根据园里布置的工作,结合本年级的实际,研究本组如何开展工作。 (四)班务会 主持人:班主任 参加人员:本班教师及保育员 时间:每月召开两次(月初、月底) 内容:总结上月工作、研究班内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本班实际开展本班工作。 (五)教研会: 主持人:业务园长或主任 参加人员:各年级教师(分年级组进行)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幼儿园选聘制度 第一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条例》精神配置各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招聘方法择优录取。 第二条:录取条件: 园长:幼师大专学历有第一线丰富工作经验,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师范学校幼教专业大专学历或工作3-5年有经验的老教师,获得园长资 格证书。 教师:1、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看资料班主任评语) 3、面试:面善大方、有亲合力、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 4、专业技能全面:弹、唱、跳、画、讲、测试。 保育员: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至40岁之间,有照顾孩子的经验、性格温和、有爱心、耐心、经过专业培训。 驾驶员:驾照相符、驾龄3年以上、安全意识强。 厨师:有厨师资格证; 保健医生:中等医专毕业,受过儿童保健专业训练。 所有任聘人员均应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不隐瞒传染病及传染 病史、精神病史。

第三条:聘用方法 由董事会成员、各园园长组成招聘小组;招聘小组对招聘人员 采取表决办法、决定录用的园长、教师、保健医生要半数以上 认可,其他人员部门领导同意即可。 第四条:解聘条件 (一)、本园有权在试用期及聘用期内对不符合幼儿园要求、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予以解聘(辞退),教职员工对幼儿园条件、要求不满 意也有权要求辞职,但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递交辞职报告, 办理好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在通知期内应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站好最后一班岗。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 安排工作的; 2、因幼儿园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哺乳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5、连续二次外部考评、内部考评排名最后的人员均为解聘对象。

幼儿园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一、幼儿园入园、离园管理1、幼儿入园时间不得晚于早8:00,一般在7-8点之间,冬季不得晚于早8:10,根据个别家长特殊需要可适当灵活安排。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4∶40,夏季不得早于5∶20,可根据本园实际适当延长,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要求幼儿入园前家长先对孩子进行自检,并要求一律持接送卡接送幼儿,教师要做到既认卡又认人,严格核对接送人,要求家长委托她人接孩子时要事先告知班内教师,对不相识或未成年人接孩子应予拒绝,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经家长同意后,教师方可允许其接幼儿,以防错领幼儿。对离异得家庭要尊重抚养方得嘱托,不轻易将孩子放给另一方,避免幼儿园与家庭间不必要得纠纷。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要求家长早上一定把孩子送到老师手里,离园时安全地把幼儿交到家长手里,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严禁发生幼儿 走失得现象。 4、幼儿入园、离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进行晨间问候,与家长进行简单交谈。带药得幼儿,教师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并签字或摁手印,写明幼儿姓名、药物名称、药物服法、药物剂量,药物放置在儿童拿不到得地方,杜绝药物中毒,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凡用量、剂量标签不明,须弄清后再服用。 5、带班教师认真晨检,严格按照一摸、二瞧、三问、四查、五记得要求,严禁幼儿将危险品带入幼儿园,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得身体与情绪状况,发现异常及时询问家长或医务人员。 6、入园时,带班教师对幼儿得健康情况可用红、黄、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离园时,教师必须对持有红卡得服药幼儿得病情变化与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得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对个别受伤得幼儿,要耐心细致地向家长说清楚,以免造成家长得误解。 7、离园前,带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总结一天得活动,表扬好人好事,并进行交通安全与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书包、穿戴就是否整齐,冬季托小班应逐个对幼儿得衣裤进行整理,中大班幼儿自检后教师再检,防止有尿湿裤子不说得现象,手、脸就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组织幼儿进行区角活动或做游戏,等待家长来接。 8、离园时,教师要热情接待家长,主动向家长介绍幼儿在园情况,以便家园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幼儿,9、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清扫、整理、消毒,锁门前将厕所、寝室、活动室、备课室全面检查一遍,关好门窗、电器、水龙头,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幼儿园饮水管理1、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足够得饮水,各班必须配备保温桶与口杯架,放在安全方便得位置,每天下班前清理保温桶里得剩水及水垢。

幼儿园管理办法

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幼儿园办园行为,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立足“学前教育抓规范”的工作基调,牢固树立以规范管理为核心的学前教育发展观,用科学的制度、常态化的过程督查、合理的考核评价稳步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形成“抓落实促管理,抓评价促效能,抓竞争促提高,抓内涵促发展”的管理格局,促进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在新的起点上稳健发展。 二、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润 副组长:孟祥华来丽香 成员:聂兰红柴仕芹 刘卫云唐胜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柴仕芹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幼儿园准入管理制度 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审批办园申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学前教育有关规定,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强化卫生保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待遇,落实有关幼儿优惠政策,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以幼儿发展为本,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促进每个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地成长。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四、划片招生制度 实行幼儿园划片招生,合理控制幼儿园班级人数。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各幼儿园按照审批划定的招生区域进行招生,严禁超范围、跨区域招生,交叉招生。 五、等级评估制度 按照日照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尝试推行等级制。逐步建立等级评估制度,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保教行为 1、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学化”现象专项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幼儿园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3、强化常规管理成效。幼儿园制定《一日活动常规要求》,规范常规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幼儿活动,提升管理效能,让学前教育常规管理有章可循。 (1)、坚决杜绝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与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2)、严禁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社会商业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瓦疃幼儿园出入人员管理制度

瓦疃幼儿园出入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六个一”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入幼儿园时,坚决做到“六个一律”:本园教职工入园一律扫“安康码”;本园教师和幼儿进校门前一律检测体温、手部消毒、鞋底消毒;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隔离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门卫值班管控到位。 1、门卫佩戴口罩,佩戴红袖标,每天进行2次体温测试并作记录,24小时在岗值守,关闭园门出入通道,任何人(疫情防控相关人员除外)不得进入幼儿园。经幼儿园负责人批准可进入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并佩戴口罩和接受体温测试,扫安康码。同时做好幼儿园门卫出入登记表 2、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园门放置体表测温仪、医用酒精、含氯消毒制剂等卫生防疫物品。 三、进入校园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一律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幼儿园。 2、幼儿园通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幼儿按幼儿园规定的时间返园。未经幼儿园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园。

3、凡进入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一律扫安康码,进行体温检测,手部卫生消毒,更换口罩,方可进入幼儿园。首次返园的教师须提交疫情期间教师健康档案表等相关材料,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返园、返岗。异常情况带隔离室,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4、幼儿进入幼儿园,一查验当日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长体温登记录,二测体温,三手部卫生消毒,四更换新口罩,五通过消毒通道的五步进校流程。首次返园的幼儿须提交疫情期间幼儿健康档案表等相关材料,凡出现异常幼儿,有专门人员立刻带到隔离室,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处置。 5、实行分批、错峰入园、离园,避免幼儿园门口人员聚集。引导幼儿快速进入园、幼儿家长尽快离开幼儿园门口,减少逗留时间。 6、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园的疾控、医疗机构和水、电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园。对需临时进入园的人员,要扫安康码、在测量体温、消毒,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息。发现情况异常的,一律禁止进入园。对临时进入园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四、离园管理

幼儿园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幼儿园附设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内教室、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照明及生活设施的电闸或开关不得出现有裸露电源现象,门卫、电工每天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二、教室、办公室内配置的饮水器、电脑、电视、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落实专人负责,室内的灯光要及时关闭。 三、教室、办公室内一律不准使用“热得快”(取热器),对违规者,收缴器材,酌情处罚,图书馆、档案室严格使用危险性电器。 四、园内各处,确因教学、生活需要而加设电源插座或拉线,必须经园长同意,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未经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乱接,以免导致用电隐患 五、厕所及有潮气的公共场所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安装防雾照明灯,并由专业电工定期检查器材设备和灯具的安全性能完成情况,使用排风机必须有完整牢固的安全护罩。 六、由园长委派一名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工为用电安全监督员,孩子用电超荷而引发火灾。 七、教室内必须挂设干粉灭火器,并保证其完好

状态。 八、成立业余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消防救护技能。 20 年2 月8日 幼儿园附设园缺课追踪制度 一、严格执行《幼儿缺课追踪制度》,对请假或因故未入园幼儿园及时与家长电话联系,问明情况做好登记。与缺课幼儿随时保持联系。 二、班主任保存孩子家长电话号码表,掌握清楚学生基本情况。 三、班主任必须清点本班幼儿人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园长。 四、班主任在得知幼儿因病或因事不能到园的情况后,应立即弄清学生的请假事由或病情并进行追踪,作好记录,同时上报幼儿园长备案。 五、当堂上课教师发现该堂课有孩子缺课必须及

时了解缺课原因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告知园长。每位老师要在课堂上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如发现学生身体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园长,到医院及时处理。 六、班主任填写《幼儿园晨检登记表》备案。 七、每周进行幼儿考勤总结,每月与家长联系一次,了解孩子思想发展动态。 八、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 20 年 2月8日 幼儿园附设园晨检(午检)制度 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园入园时,须在园门口接受保健老师的晨(午)间检查。幼儿在班内要进行晨(午)间检查,如发现有发热等带病入园,或有传染病症状的,须及时联系家长,去医院就诊,待康复后方可来园。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可疑者测量体温。 二看:一般情况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

民办幼儿园章程.doc

民办幼儿园章程 (格式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人;理事任期年或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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