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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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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进一步拓展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保险经纪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依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2.甲方基于客户利益,受投保人委托,为投保人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佣金。乙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佣金。

3.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就下列产品/产品组合开展业务合作:

(列出产品/产品组合,包括基本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信息。)

4.保险条款见附件。

三、保险费和保险经纪佣金

1.乙方按照实收总保险费的金额给付甲方经纪佣金,经纪佣金比例为:实收总保费的%。

佣金比例经双方协商书面认可后,可以进行调整。

2.甲方代收保险费的,应在收齐之日后工作日内交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在收到保费后个工作日内,将保险经纪佣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佣金专用账户:。

账号:。

乙方保费指定账户:。

账号:。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经纪佣金后的日内,向乙方开具经保险监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经纪保险业务时,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出险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投保人进行索赔。

(2)甲方在经纪保险业务时,不能单方更改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

(3)甲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不允许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乙方。

(4)甲方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有权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

(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修改、印刷乙方所提供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

(6)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将代收的保费交付给乙方。

(7)甲方应设立保险费收缴账户和经纪佣金领取账户。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及乙方的分支机构应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及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承担相应的

责任,并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经纪佣金。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保险产品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并提供

技术支持。

(3)乙方在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时,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人性化

的理赔服务。应设立专用报案电话,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查勘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及时、主动办理理赔案件。

(4)乙方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乙方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7)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满足甲方及客户对投保、续保、理赔等方面的查询要求。

甲方可随时对该项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年,双方合作不受顺延次数限制;如一方不同意自动延期,应当在本协议期满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

知即视为无异议。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变更,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解除本协议。

3.在终止本协议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4.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双方应当将对方及与合作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资料等

文件交还给对方,未结清的保险费、经纪佣金应当结清。

七、售后服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投保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变更等保全业务。

2.在办理此类服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单证。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甲方的要求。

八、保密约定

1.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公开、泄露、披露、散布、宣传或者以其他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对方为签订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而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信息。

2.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提供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有秘密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归还。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双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经纪费比例、本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资料等非公开信息。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披露给第三方。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九、客户身份识别职责条款

1.为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预防洗钱,乙方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对下列情形,应承担客户身份识别职责,识别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将其交付甲方。

(1)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

(3)对投保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等有疑义的;

(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对有疑义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3.乙方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甲方给予协助,甲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4.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对客户身份产生合理怀疑时,应立即停止有关业务、及时将情况向监管机关报告并通知甲方。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1.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

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

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本公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法律及本公司的惩处。

(4)甲、乙双方郑重提示:反对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

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协议之目的。

2.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遭遇本协议约定之不可抗力,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协议各方如未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

达成补充协议,或就本协议进行修订或变更达到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之书面通知。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2)挪用或侵占,截留保险费;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4)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5)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乙方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所介绍的客户签订保险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

(3)未按约定支付经纪佣金;

(4)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5)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三、争议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相互理解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约定事项:

(1)。

(2)。

(3)。

(4)。

(5)。

(6)。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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