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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2012最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2012最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2012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6、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落实“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9、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0、“三类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三类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

11、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4、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5、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16、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17、《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1、《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2、《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3、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24、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6、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7、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8、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9、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0、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1、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3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

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36、“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7、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8、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9、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0、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1、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2、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4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4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5、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47、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4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4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0、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1、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2、酒驾和醉驾认定标准:

(1)酒后驾驶: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的即为酒驾。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称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

(2)醉酒驾驶: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即为醉驾。当饮酒量上升至1400mL(约相称于3瓶500ml)啤酒或一两半白酒(80ml)时,血液酒精浓度可达到0.08(80mg/100ML)

5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56、剧毒危化品由物资采购部门直接交使用单位存放到专用库房内,实行“五双”管理制度,“五双”是指:双本帐、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5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9、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0、氯乙烯的临界量是50吨,乙炔的临界量是1吨,氨、乙醛的临界量是10吨,氯气、硫化氢的临界量是5吨,甲醇、乙醇临界量是500吨,电石临界量100吨,氯化氢、二氧化硫、半水煤气临界量20吨,氢气临界量5吨。

61、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62、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3、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64、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6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8、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70、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7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4、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7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6、对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

77、《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78、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79、新工上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是指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80、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81、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82、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4、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8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86、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87、我国职业病划归为十大类115种。

88、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9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9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9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9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9、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0、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1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二级要素组成

10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103、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104、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105、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法中,D是指作业条件的危险性,L是指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E是指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C是指危险严重程度。

106、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

107、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队伍建设。

108、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企业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系统及所承担维护服务的用户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提高信息系统和网络服务质量,提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范。本管理规范目标是为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清晰的策略方向,阐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原则,阐明信息安全的所需支持和承诺。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依据,信息安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标准、流程和安全制度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安全是公司及所承担的用户信息系统系统运维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大力支持信息安全工作,并给予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四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公司信息系统及本公司所承担维护服务的各方面相关联的人员,它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集成商,软件开发商,产品提供商,商务伙伴和使用公司信息系统的其他第三方。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承担服务支撑的外部各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规范主要依据国际标准ISO17799,并遵照我国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电信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第七条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信息安全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在采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同时,应重视管理,不断积累完善各个信息安全管理章程与规定,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全过程原则:信息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将它落实在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中,安全系统应遵循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信息系统带来危害。 第九条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原则:应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可以接受的成本或最小成本,确认、控制、排除可能影响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并将其带来的危害最小化。 第十条分级保护原则:应根据信息资产的重要程度以及面临的风险大小等因素决定各类信息资产的安全保护级别。制订各类网络系统和信息资产的安全保护等级表,在表中明确资产类别,同时确定对何种资产应达到何种级别的安全。 第十一条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实施原则:信息安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各级部门在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平衡原则:在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在安全性与投入成本、安全性和操作便利性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原则:在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要针对信息系统环境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管理办法。 第三章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十四条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组织,设立由高层领导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对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协调信息安全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支持和推动信息安全工作在整个信息系统范围内的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具体执行本公司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根据本规范制定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执行程序;

水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水泥企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2.国家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394号)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98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6]24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6)《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36号) 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9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加强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部门内设

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 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 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 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 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

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行登记管理; 2.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 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 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 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6.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二、国家规定 1.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治理资格认证规定 3.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作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1.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定 三、安全治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治理暂行办法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word版

引言 信息网络的全球化使得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也全球化起来,任何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身份假冒等安全问题。发达国家普遍发生的有关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已经在我国出现。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我们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1、信息网络相关的问题 1.1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已呈猖獗之势,并为各国所重视。计算机犯罪实质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计算机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另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初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1.2信息网络相关的民事问题 在计算机安全使用方面,不仅存在犯罪问题,也存在民事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人任何事提取民事诉讼。网络管理方面的漏洞、人为的误操作都可能造成信息安全相关的民事问题。 1.3信息网络相关的隐私问题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对于这门课,主要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信息与法律的一个连接,正所谓只有法律的约束才能让信息这个空间变得安全。 国家法律中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有: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最近出台《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

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第三,共同治理原则。《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工伤保险条例 8、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0、山东省消防条例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 15、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18、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 1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 2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9、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30、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3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3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4、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35、职业病报告办法 3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7、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 4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4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4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4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4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7、安全色(GB2893-2008) 4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 4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5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2008) 5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5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 5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2008)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终极整理版

第一章 1、简述什么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我国新刑法的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简述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我国新刑法的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化(二)犯罪手段的特殊化(三)犯罪方式的抽象化(四)社会危害的严重化 (五)犯罪黑数的高值化 "犯罪黑数"也称作犯罪未知数,是指所有不在犯罪统计上出现的犯罪数值,未受司法机关追究的犯罪数,可谓是一种"隐藏的犯罪"。 第二章习题 1.在我国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哪几个方面的立法权? 答:①国家立法权;②地方立法权;③行政立法权;④授权立法权。 2.简单叙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①法律方案的提出;②法律方案的审议;③法律方案的表决和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3.我国的执法组织包括哪些部门?它们各自负责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诉讼,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4)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章习题 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的特征包括哪些? 答:命令性、禁止性、强行性。 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①谁主管、谁负责;②突出重点;③预防为主;④安全审计;⑤风险管理 - 1 -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章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8.1 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秘密 ◇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 ◇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 ◇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使国家政治、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全局性、战略性◇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较大范围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损害—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失—局部性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1.违反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秘密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密不当行为 1.定密不当包括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2.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 3.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会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 1.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 2.发现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和保存客户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对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密消息予以删除,致使涉密信息继续扩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3.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资讯科技部 内部资料,未经同意,请勿翻印 版本修订日期修订人审核人

目录 第一节安全组织原则 (3) 第二节安全组织结构 (3) 第一节概述 (4) 第二节安全规划与建设 (4) 第三节物理安全管理 (5) 第四节人员安全管理 (6) 第五节安全培训 (7) 第六节信息资产安全管理 (8) 第七节安全运维管理 (10) 第八节安全事件处理 (10) 第九节应急计划 (11) 第十节系统开发与维护 (11) 第十一节符合性 (14) 第十二节管理审计与评估 (14) 第十三节奖惩 (15) 第一节概述 (15) 第二节访问控制 (16) 第三节身份认证 (16) 第四节冗余恢复 (17) 第五节日志审计与响应 (17) 第六节内容安全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上海世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茂)信息系统规模越来越大,随之带来的安全问题也不断增多,为及时快速处理各种故障和安全事件,防范与化解安全风险,保障网络连续性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特制定《上海世茂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参考《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上海世茂信息系统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安全问题,包括组织管理、物理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网络架构安全、安全事件处理。 第四条上海世茂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 1.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需要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渐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 2.三同步原则:安全系统应与业务系统及网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3.适度安全:安全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须做好安全建设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安全性和投入成本之间、安全性和易用性

2017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 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综合部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 网站 全公司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 中国法院 网 全公司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局全公司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环保部网 站 综合部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安监总局 网站 专业部门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 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 综合部符合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模块章节:《信息技术基础》必修第六章第二节 2018.5.21—2018.5.25 一、教学内容分析 本章节为广东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信息技术基础》(必修)第六章第二节“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的内容。之前通过对第六章第一节内容的学习,学生掌握了信息安全的概念,了解了一些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病毒的特征和防治、计算机犯罪及防范等方面的内容,对本章节的学习就有了前提。人不仅是信息的创造者,还是信息活动的参与者。本章节将从网络使用的道德规范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两个方面介绍在信息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正确引导学生在今后的信息活动过程中应该注意到这些方面的问题,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教学对象分析 教学对象为高一年级学生,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使用经验,能够正常驾驭许多信息技术工具解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构建了一定的信息素养。对网络有较浓厚的兴趣,但是对信息安全了解不多,信息安全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使用信息技术活动的过程中,个别学生还可能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良行为,网络道德观念不够强烈,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应该让学生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有一个比较深入系统的认识。使他们从身心两方面得到锻炼,成为信息社会的合格公民。同时,我们教师要给他们提供更多新鲜的东西,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行自主学习。 三、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了解信息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事例及其危害。 2、掌握网上道德规范标准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3、了解国内外信息安全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 过程与方法: 1、在信息活动过程中,学会判断自己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2、通过一些案例资料,能对侵犯自己信息安全的行为做出有效抵制和防范。 3、能够掌握一些国内外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加强自身的道德规范修养。 2、培养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维护信息安全的意识。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1、分析信息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教学中应该让学生明白这些问题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应该给予重视。 2、通过分析,让学生了解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 3、通过让学生完成任务查找国内外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信息活动过程必须遵守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 1、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 2、让学生通过本节学习后,区分网上道德规范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五、教学方法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docx

.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制(修)订识别(更新)获取途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适用条款索引状态获取部门日期时间径 一 安全生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13号全文 有效安监总局 全公司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0月 3日 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2016/9/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主席令第 52号全文 有效安监总局综合部安大会常委会 2016年 8月28日 网站环部 32008/10/282009/05/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6号 有效安监总局综合部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会全文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环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章防治有效 环保部网 综合办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2015/1/12015年1月2日环部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污染和其他公害站 生产部 52009/8/272009/8/27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18号 有效中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会全文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综合部 6 72015/8/292015/11/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134 条,第 135 条,有效中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36,1,146 条2015年 11月 2日 网站 全公司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2005/8/282005/12/1 第十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40号第四章、第六章 有效中国政府 综合部法常委会 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2012/10/262013/1/1主席令第 65号第28条第48条 有效中国政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月1日 网站综合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2007/8/302007/11/1 第十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69号第二十二条 有效中国政府 全公司法常委会 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3/6/292014/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4号 第二章,第五章,第有效中国政府法会六章 2014年1月1日 网站 全公司

62第二节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网络道德规范

第二节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网络道德规范 课程内容标准 1、增强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意识,负责任地参与信息实践。 2、在使用因特网的过程中,认识网络使用规范和有关伦理道德的基本内涵;能够识别并抵制不良信息;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 3、了解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因素,养成健康使用信息技术的习惯。 一、教材分析 1、本节的作用和地位 本节课介绍了在信息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对网络道德规范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的提出,教育引导学生在今后的信息活动过程中应该注意到这些方面的问题,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本节共设置了二部分的内容:“一、网络使用的道德规范”;“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本节主要内容介绍 在信息社会中,由于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在各自的活动过程中常常会伴随着各种各样问题的出现,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限制,只能够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而不能从长远角度和全面角度进行规范。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普遍性、强制性,才能有效地保护信息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打击处罚力度。为了使学生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特别设立了几个活动让学生亲自进行探索,并给出相关的知识点,让学生加深理解。本节采用了“提出任务→掌握知识→拓展视野”的线索组织内容,具体如下: “提出任务”:本节教材首先提出一个任务,列举一些信息活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让学生自己进行交流和讨论,并让学生列举出还存在的另外一些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接着引出了在信息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信息安全。教材中任务的设置及其用途如下表示: 任务1:该任务要求学生通过交流和讨论,列举在信息活动过程中还存在有哪些方面的问题,使学生更多地了解信息活动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不良行为。提高自律意识。 任务2:要求学生查找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目前在信息安全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并认真研究这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行为,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到法律法规,会受到什么惩罚,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拓展视野”。该部分主要是列举了我国近几年来制定的一些与信息活动相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二零二零年十月更新

安全法规标准清单 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国家主席令[2017]第8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7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国家主席令[2019]第29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2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国家主席令[1997]第88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国家主席令[1999]第23号) 2 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1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1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14)《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3 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2)《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3)《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6)《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7)《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8)《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2020

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2014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2009 年8 月 27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号,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号,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号,2013 年12 月4 日起施 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588 号修 订);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2016 年修订);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12 月 9 日)。

二、部门规章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 号,第42 号令修改,第77 号令修改);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 号,第77 号令修改);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 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 号); 7)《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 95 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3〕12 号);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第63 号令第一 次修改、第80 号令第二次修改);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号, 第80 号令修改); 1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1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 2017〕129 号)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 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 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 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 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 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 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 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 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 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 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 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 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 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 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 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 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 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 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 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 二、欧盟 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 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 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 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 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 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 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 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 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 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No 18832006 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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