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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序号项目性质收费部门收费依据

1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

收费国土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政办发[2010]47

2用地管理费行政事业

收费国土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3]42号

3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费专项资金国土局长政发[2008]12号

4水利建设基金基金国土局财综[2011]2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06]85号

5耕地占用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511号 省政府令第231号

6森林植被恢复

政府性基

金林业局

财综[2002]73号;湘财

综[2003]10号

7育林基金政府性基

金林业局

财综[2009]32号;湘财

综[2012]43号

8土地交易契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224号 省政府令第124号

9价格调节基金专项资金物价局湘政发[2011]36号,长政发[2012]10号、长政办函[2011]61号、长县政发[2014]6号

10城市基础建设

配套费

行政事业

收费住建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函[2014]32号

、湘价函[2012]20号

11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

政府性基

金住建局

财综[2002]23号;湘财

综[2003]46号

12新型墙体专项

基金

政府性基

金住建局

财综[2007]77号;湘财

综[2008]53号

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一)

13建筑企业劳动

保险基金基金住建局长政发[2006]37号

14白蚁预防费行政事业

收费

住房保障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15防空地下室地

建费用

行政事业

收费人防办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14]60号

16三同时保证金专项资金环保局湘财综[2006]81号

17工伤保险费基金人社局国务院令第586号、长人社发[2010]10号

18房产交易契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224号、省政府令第124号

19房屋所有权登

记费

行政事业

收费

住房保障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12]15号

、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09]169号

20城市道路占用

行政事业

收费

城管执法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09]170号

21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

行政事业

收费

城管执法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长价房[2013]85号、长

县价字[2013]102号

22园林绿化赔偿

行政事业

收费

城管执法

标准依据:湘价费

[2009]169号、湘价费

[2010]186号、长县价函

[2013]1号

23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专项资金

住房保障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长房产字

[2010]43号

24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

收费国土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湘财综

[2008]68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3]42号

、市政府令第113号

25土地复垦费行政事业

收费国土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3]42号

26水土保持设施

补偿费

行政事业

收费税务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湘财综

[2006]55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9]62号

27水土流失防治

行政事业

收费税务局

项目依据:财综

[2012]47号;湘财综

[2006]55号;标准依

据:湘价费[2009]62号

缴费对象收费标准

占用单位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

用地单位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全包3%,半包2%,单包1.5%的标准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全包4%,半包2.5%,单包2%的标准收取;3、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要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100元\亩;4、城镇居民建

用地单位20元/平方米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个人和单

位 2.8元/平方米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

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长沙县适用税额标准:32元/平方米

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筑工程需要征用和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柴薪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米收取4米;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林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

位和个人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移植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

个人;不等值交换时,支付不

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税率:4%

建设项目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2元/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

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3元/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1、房屋建筑按住宅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2、非房屋建筑按工程造价的3.5%的标准收取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房屋所有人1、新、扩、改建房屋2.5元/平方米;2、装饰装修房屋3元/平方米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

外),因法律规定条件限制不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1400元/平方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计费面积)

新、扩、改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1、环保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比例为20%;2、环保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5%;3、环保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0%;4、环保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缴存比例为5%;5、单个项目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1、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2、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缴纳,其中人工费以合同造价中的为准,工程合同造价中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计算人工费;3、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际浮动费率,具体以长人社发[2010]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为准。

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

个人;不等值交换时,支付不

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税率:4%

房屋登记申请人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

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0.07元/平方米.日;其它项目0.3元/平方米.日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

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

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

个人视修复材料及面积按文件规定收取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

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

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

任人视损毁植物品种按文件规定收取

具有公共物业关系的业主,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商,共有住房的售房单位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2、长沙县交存标准详见长房产字

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1、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闲置费;2、闲置土地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闲置费;3、闲置土地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损坏原地貌者;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者1、损坏原地貌者:1.5元/平方米;2、损坏监测、可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者: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的平均水平确定补偿水准

损坏原地貌或乱堆放乱倾倒废渣者1、损坏原地貌的:2元/平方米;2、乱堆放或乱倒废渣的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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