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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已废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已废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已废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国债函字〔2000〕025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现发布给贵行,请你行据此办理。

此函

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一、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政策性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债券质押业务,可作为债券质押业务质权的债券品种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等。在中国人民银行未正式批准启用债券簿记系统处理债券质押业务之前,暂用手工方式处理。

二、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债券持有者(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后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解押或质押券清偿过户等手续。

三、债券质押登记流程

(一)债券质押应由出质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券质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质押申请。债券质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并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二)。

四、债券解押流程

(一)债券解押(包括到期解押、提前解押和部分解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向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提出书面债券解押申请。如果提前解押或部分解押,应在书面申请中列示

其理由。债券解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三、四)填写,并

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审核债券解押申请,审核通过,检查出质方债

券质押(冻结)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协议相符、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

理债券解押,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解押确认书(见附件五)。

五、质押逾期处理

(一)债券质押期届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办理解押或续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理债券续押手续,出质人应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债券质

续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续押申请。债券续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

格式(见附件六)填写,并签章。

(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冻结余额,冻结余额不足的,

再检查其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续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一)。

六、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设立债券质押业务登记簿,记录债券质押冻结续冻、解押解冻

情况。同时建立债券质押业务档案,保存债券质押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七、债券质押登记完毕,通过债券簿记系统中心端的债券质押代发指令完成其帐务处理。其帐务处理程序为:将出质人的债券从其可用专户扣划至其冻结专户;解押时,从其

冻结专户返回至可用专户。

八、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债券,属于附息债券的,原质押协议未作

约定的,应付利息归出质人,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到期兑付的,原质押协议未

作约定的,对其质押冻结债券不予兑付,本息原地冻结,并通知双方,协议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九、质押到期后,如出质人未履行协议,不能正常办理解押,需要对质押的债券进行

清偿处理时,按非交易过户的操作流程和帐务处理程序办理。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的协

议和经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指令办理非交易过户;双方没有协议的,根据法院或仲裁机关

的裁定办理质押券非交易过户。

十、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记帐式企业债券持有者以其持有的企业债券办理质押业务,参照本流程办理。

十一、本操作流程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

十二、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债券质押申请书

二、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三、债券解押申请书(质权人用)

四、债券解押申请书(出质人用)

五、债券解押确认书

六、债券续押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0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债券质押申请书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出质人名称

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名称

质押原因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5债券代码5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6债券代码6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质押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经办部门印章

备注

说明: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附件二: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编号:质登第号债券单位:万元

以下债券已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办理冻结手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在质押期内不办理过户事宜。

质押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名称质押原因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5债券代码5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6债券代码6债券名称质押面额

备注

说明:1.此凭证一式三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各执一份。

2.“备注“栏填写初始质押或展期(X),X代表第几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

年月日

附件三:债券解押申请书(质权人用)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出质人名称

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名称

解押原因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5债券代码5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6债券代码6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经办部门印章

备注

说明: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到期、提前或部分解押均在备注栏内注明,同时注明提前或部分解押原因。

4.此表一式两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质权人各执一份。

附件四:债券解押申请书(出质人用)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出质人名称

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名称

解押原因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5债券代码5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经办部门印章

备注

说明: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到期、提前或部分解押均在备注栏内注明,同时注明提前或部分解押原因。

4、此表一式两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质人各执一份。

附件五:债券解押确认书

编号:质解第号债券单位:万元解押日期质权人名称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托管帐号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5债券代码5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6债券代码6债券名称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解押原因

备注

说明:1.此凭证一式三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各执一份。

2.“解押原因“有到期解押、提前解押、部分解押和逾期自动解押四种情况,填写其中一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

年月日

附件六:债券续押申请书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出质人名称

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名称

续押原因

1债券代码1债券名称续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2债券代码2债券名称续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3债券代码3债券名称续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4债券代码4债券名称续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6债券代码6债券名称续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原质押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

续押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经办部门印章

以上由出质人填写、签章;质权人在下面指定位置签章确认;二者齐全,方可有效。质权人意见质权人盖章年月日

备注

说明: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为出质方的,必须与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此表一式三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执一份。

债券质押业务登记簿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托管帐号:

质权人:债券单位:万元

日期摘要债券代码冻结/解冻额登记编号冻结余额说明:1.摘要“栏填写“冻结“、“续冻“或“解冻“;全部续冻时,其冻结余额不变,部分续冻时,其冻结余额为原冻结余额与解冻额之差。

2.“冻结/解冻额“一栏,冻结(包括续冻)时以“+“表示,解冻时以“-“表示。

3.本登记簿以“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和“债券解押确认书为依据。

LexisNexis-法律法规/Legislatio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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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结算成员 (3)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3)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 第十章法律责任 (15) 第十一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电子化征收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司将联合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组织全网测试,请各结算参与人依照测试方案进行准备并参与测试。测试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一、测试目的 为了落实《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顺利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组织全网测试,主要通过模拟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税明细的发送、申报、反馈以及资金结算处理过程,检验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二、参测单位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3、证券公司 4、托管银行 三、测试内容 通过模拟1个工作日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处理全过程,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对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适应性。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模拟测试 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模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发送、结算参与人征税明细申报的接收、征税明细反馈的发送、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券商及托管行系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接收、投资者征税明细(扣缴成功)的申报、征税明细反馈的接收、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 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修 订 记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初始登记 (4) 第三章变更登记 (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9) 第四章退出登记 (11) 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6)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 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 (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 (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 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 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中债登收益率算法

固定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1()/1(/...)/1(/)/1(/-+-++++++++++=n w n w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 为按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浮动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21)/1()/1(/...)/1(/)/1(/-+-++++++++++=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1为按当前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 C2为按“当前基准利率+发行利差”的方法确定的各付息周期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注:8月底之前,各家公司和托管银行按照各自原有方法计算C2……Cn ;9月开始C2……Cn 的计算如下:C2=C3=C4=……=Cn =估值日基准利率+发行利差。

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中债估值编制方法说明 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构建模型 中债收益率曲线采用的构建模型为Hermite 插值模型,具体的公式为: 设1030n x x =<<=L ,已知(,)i i x y 11(,)i i x y ++,,[1,]i j n ∈,求任意i n x x x ≤≤,对应的()y x ,则用单调三次hermite 多项式插值模型,公式为: 112314()i i i i y x y H y H d H d H ++=+++ 其中:23111113( )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2113()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 1132 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32 42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1j j d y x j i i ==+ 为斜率 x i :待偿期限 y i :收益率 二.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 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 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三章清算交收 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 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

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上产品的结算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涉及的结算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如下清算交收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 理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节申请流程 第二章委托结算 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第三章常规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一、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 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注销或终止资格 一、资格注销或终止的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流程 第四章附则 为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一、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获得本公司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其中,非证券公司类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关于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其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拟从事期权结算业务人员中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五)本公司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关于委托结算的相关要求,委托获得本公司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本指引第二章。 第二节申请流程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申请书(含申请表); 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人员配置、技术准备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情况说明; 4、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姓名、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仅适用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_201809111903181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 (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 2 页共 66 页 目录 1 概括性描述.......................................................5 1.1概述 (5) 1.2术语定义和缩写 (5) 1.2.1中国结算CA 系统 (5) 1.2.2市场参与者 (5) 1.2.3私钥 (6) 1.2.4公钥 (6) 1.2.5数字证书 (6) 1.2.6证书持有者 (6) 1.2.7证书主体 (6) 1.2.8USB KEY (6) 1.2.9证书甄别名 (6) 1.2.10电子签名 (7) 1.2.11数字签名 (7) 1.2.12CRL (7) 1.2.13LDAP (7) 1.3数字证书业务参与者 (7) 1.3.1中国结算CA 系统 (7) 1.3.2注册机构 (7) 1.3.3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8) 1.3.4证书申请者 (8) 1.3.5订户 (9) 1.3.6依赖方 (9) 1.3.7其它参与者 (9) 1.4证书应用 (9) 1.4.1证书类型 (9) 1.4.2限制的证书应用 (10) 2 证书注册机构管理................................................12 2.1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管理 (12) 2.2证书服务代理网点管理 (17) 3 证书业务办理....................................................20 3.1证书业务申请实体 (20) 3.2证书申请者身份的鉴别 (20) 3.3证明证书申请者拥有私钥的方法 (21) 3.4证书申请者的责任 (21) 3.5依赖方的责任 (22) 3.6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的责任 (23) 3.7密钥对的产生与要求 (23) 3.8密钥对和证书的使用 (23) 3.9订购结束 (24) 4 证书签发........................................................26

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 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 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 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 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 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 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 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 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 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 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 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 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 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

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 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 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 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 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 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 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 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 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 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 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 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 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 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 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 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

证书更新步骤 -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结算网”参与人用户更新证书指南, 2011-03-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参与人用户更新证书指南 2011-03-22

目录 一、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浏览器为IE6的下载方法 (3) 三、浏览器为IE7的下载方法 (8)

根据近期本公司网站参与人用户在更新数字证书时反馈的问题,我们编写了本指南,请您在进行证书更新前,仔细阅读本指南,以免更新证书失败,影响您办理业务! 一、重要注意事项 1、本公司网站功能(包括证书更新)支持微软浏览器IE6、IE7及其他基于这两个版本的浏览器软件,但尚不支持IE8、IE9,请您避免使用IE8、IE9。 2、在下载数字证书前,系统会先判断您电脑的IE浏览器是否安装了正确的数字证书下载控件。如果没有安装或版本较低,则系统会自动安装新控件。所以,为保证相关控件安装成功,请在更新数字证书前进行以下准备: ①将电脑IE的安全级别暂时调为“中”(具体参考后面更新步骤); ②同时暂时关闭相关杀毒软件、防火墙和上网助手等可能影响下载的软件。 3、请特别注意:在下载证书页面上,“请选择下载证书的存储介质”时,请选择与您数字证书USB KEY相同的型号; 4、当更新数字证书完成后,请先使用证书管理工具查看一下USB KEY中是否成功保存了新证书,并重新打开IE浏览器,尝试再次登录。 5、当更新数字证书完成后,请使用证书管理工具查看一下USB KEY中是否还存在旧的数字证书,如果存在,请将其删除,以避免因误选旧证书而导致登录报错。 二、浏览器为IE6的下载方法 1、请将IE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 第八条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办理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第九条 对于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以及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实行净额清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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