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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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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案例分析

案例:

案主大芳向女社会工作者咨询:她的老公老松多年来外遇不断,甚至当着自己也毫不避讳。她无法忍受大松的这种行为,但又不愿离婚,无奈与焦虑之下,她的身体状况愈来愈差,甚至摘除了部分胃、肾,整个人成了空壳。

社工一时想不到怎么解决,就在组织里召开一个讨论会来研究大芳的问题。会上一些女性社工认为应该帮助她树立信心,不能把自己的一生捆绑在一个不忠诚的男人身上。甚至有人说干脆鼓励她离婚。老松这样的男人,地位再高表态再好,也不值得信任。哪怕嫁给一个屠户,也比这样强。而另一些男性社工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提出离婚,还是不要主动提及这个问题。

最后,女社会工作者决定将这各种意见分析给大芳听,由她来自决。个案结束后大芳高高兴兴的走了。几个星期以后,却传来了一个消息,大芳回家后提出了离婚,但是紧接着就割腕自杀了……

告诉女社会工作者这个消息的人竟然是大芳的丈夫老松。老松在大芳自杀被救后,跑到社工这里兴师问罪。女社工却认为这一切都是老松造成的,对老宋的问话进行反驳。一番争论后,老松竟然决定也成为女社工的案主。

女社工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后好奇心占了上风,同意了老松的要求,对他进行帮助,因而听到了一个故事的不同描述。

伦理困境

1.女社工在告诉案主讨论意见的时候要不要进行挑选,把认为适合的内容告诉案主?

社工如果对意见进行了筛选,那么最终给大芳的意见已经带上了女社工的个人价值观的烙印,如果不进行筛选,社工们讨论的意见赞成离婚和不离婚的数量是不一样的,如果赞成离婚的多就会影响大芳做出决定。

在案例中,社工组织了一个讨论会来讨论大芳的问题,并最后将各种意见告诉了大芳,

供大芳参考。在将这些意见告诉大芳的时候,社工要不要对这些意见进行筛选?还是原封不动的告诉大芳?

离婚和不离婚好比在大芳看来好比天平两端,现在天平处于平衡状态。社工实际上为天平两端提供了砝码,如果提供的砝码重量不相等,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大芳就会做出决定。这样看来是不是社工的意见导致了案主的决定,这是否会违背案主自决的精神?那如果社工为天平两端提供等量的砝码呢?

要知道,不同的意见对个人的影响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比如大芳现在想离婚,那么社工告诉她的离婚的意见就会格外引起大芳的注意,而对于其他意见大芳有可能会有意忽视。这样社工所说的意见相当于对大芳想离婚的念头进行了深化。也就是说社工为天平两端准备了等量的砝码,但是砝码是大芳亲自加上去的,大芳在取砝码的时候可能会偏重取某一端的砝码,从而导致天平失衡。这样是案主自决吗?我们再想一下,如果情况是一端的天平托盘空间已满,已经考虑到了各种因素,再也无法添加,而另一端空间未满,可以继续添加,那么社工提供的意见又会影响到平衡。在案例中,大芳对离婚和不离婚的考虑已经很多,如果社工提供了新的离婚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大芳未曾想过的,同时却没有提供不离婚的理由,那么就可能导致大芳做出离婚的决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社工讨论的情况。其实赞成大芳离婚的意见占多数,而男性社工的意见是“如果当事人没提出离婚,还是不要主动提及这个问题。”这样的意见其实不能直接拿给大芳当做意见,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意见都是赞成离婚。无论如何,社工对大芳的建议都是变量,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大芳的决定,社工又怎么把握这个度?

在这里我们很难对此一一做出规定,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始终抱着助人的目的,多加斟酌,多询问同事和督导的意见,尽量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2. 把大芳的案例拿出来讨论是否要经过大芳的同意?

在案例中社工同事们讨论大芳的案例是否经过了大芳的同意,由后来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经过了她的同意的。但是如果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大芳已经死了,社工是不可能经过大芳同意而放到网上讨论的。(此案例来源于互联网)那么社工是否违反了社工的保密性原则?

处理方法:社工在将案主的事例拿出来讨论一定要记住保密原则,尽量争取案主同意,如果案主不同意,则不可以将案主的事例曝光。

3.在婚姻家庭的问题中,男女社工的看法可能是不一样的,那么谁的看法才是更正确的?

在案例中,男女社工由于性别不同,对本事件的看法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导致同一事件

由不同性别的社工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对于这种情况机构是否应该加以考虑,把某一类案件交给某一性别的社工处理效果会更好。或者在处理案件时人员配置上男女搭配,使男女社工的意见得到充分的交流,做出更合理的决定。

4.社工是否应该全部相信案主所说的话?

在案例中,社工起初完全相信大芳所说的话,但在后来听过大芳丈夫的说法“因而听到了一个故事的不同描述”,可见丈夫的说法并不是和大芳一致的。社工在和案主交流时要对案主做到接纳,去理解案主的感受,但是如果案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或是片面的,这样的说法使社工做出决定,这一决定又是对第三方不公平的,那么社工这样做是对的吗?在这里,社工在理解案主感受的时候是否也要辨别案主主观情绪对事件叙述的影响,尽量还原事件的真相,不要一味把自己的案主作为受害者,把其他相关人都当做是迫害者。

5.大芳的死谁应该负责任?

案主死亡,社工应该负责吗?,尽管每个社工都要为自己做出的伦理决定负责,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社工只是支持社工做出伦理决定的网络和社会的一份子。专业伦理决定并非只是社工一个人做出的决定,而是在一个场所中做出的,这个场所中有社会工作者所在的社会工作机构,服务传输团队或办公室,专业协会。总之,在探讨社工做出的伦理决定时必须要考虑到以上的这些系统对社工做决定的影响。在案例中,女社工的同事就对女案主做出伦理决定有很大影响。

判定社工该不该对案主的死亡负责任,应该看案主的死亡是否直接与社工做出的决定有直接关系,如果有直接关系,应该去看社工在介入过程中是否有操作不当,该作为的时候没有作为或者有过多作为,是否符合社工的职业规范或一般伦理守则。在案例中应该说案主的死亡和社工的作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社工不应该负责。不过社工应该有足够的敏感去观察案主是否有自杀的动机,并及早介入,由于案例描述不详细,我们无法知道案主当时是否较为明显的透露出有自杀倾向,故在此不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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