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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明白卡

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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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明白卡

认定对象

凡现为灵寿县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在此次认定范围。

首次发放教龄补助人员须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其余未到龄人员的补助待其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个人申请程序

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本人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认定提出书面申请。在“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登记备案后,领取组卷材料,申请人按组卷材料完善个人材料,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

注意事项:

1、如实填写《灵寿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申请表》。

2、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时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3、根据冀政办[2012]37号规定的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申请人需对本人认定所需要的物证原始材料和人证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⑴、个人保存的物证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民办代课教师准聘证、各种奖励证书、教案、工作手册、笔记、照片等原始资料。个人保存的物证材料上交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⑵、组织保存的物证材料,如:工资表、补贴表、补助表、花名册、分工表、考勤考核表等。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为申请人查找提供方便,查找到相关物证后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学区公章。

⑶、人证材料是为申请人提供证明或证言的材料。按照省、市文件规定,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证言者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每处要有三个以上)。凡申请人在《申请表》或《认定表》中填写的证明人均需有该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按统一格式填写。

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需取得有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此证明需按统一格式由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和乡(镇)政府盖章生效。

⑵、新农保(新城保)的社保编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9.07 【实施日期】1997.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

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一,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以下简称民师) 民办教师(现在称为代课教师)是20世纪中叶起中国农村特有的一特殊群体。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连续百余年的战乱动荡,刚刚诞生的和平中国,基本上一穷二白,但充满了生机!进行现代化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异常艰难。教育方面尤其如此。由于大量文盲半文盲人口的存在,严重的制约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发展。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现代中小学教育基本空白一片。国家面对这一难题,在对成人进行扫除文盲教育的同时,发动各级政府、群众,在极其艰难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民办教育”进过大约30余年的艰苦努力,尽管遭遇了“文革”干扰等各种曲折,仍然基本上成功地破解了这一难题。结束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初小教育的历史。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个方面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中小学教育。经过约30年的艰苦奋斗,到80年代初,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教育网络,成功地培养了一代具有初小文化的现代农

民,并为国家建设与国防工程提供了大批合格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了大批合格生源和可塑之材,同时为全国农村地区“文化脱贫”和奠定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创造了人类教育跑上的奇迹。 而民办教师们作为这项事业的骨干力量正是创造着这一奇迹的劳苦功高功勋卓著的功臣,并且留下许多可歌可泣献身共和国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事迹。没有他们,国家就不可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2年,国家为提高教学质量,曾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那次没有被辞退的民师以后绝大多数都已转正。而被辞退(包括以后整顿的)的民师们至今老无所养,国家至今没有重视并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造成了民师历史遗留问题! 2009、3、8日,《工人日报》以《民办教师:渴盼经济补偿》为题目,报道了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徐震寰同志呼吁解决我国八、九十年代被辞退民办教师养老待遇问题,在201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应该回顾共和国历史,承担历史的责任,表达功臣! 国务院1997年32号文件提出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民办教师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改称为代课教师继续在农村尤其是西部发挥着作用,有的甚至是顶梁柱作用!“他们工资极低,低到你不能相信的程度——日工资不足两元;他们对这个岗位又极坚持——他们是爷爷的老师,是父亲的老师,还

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 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 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能够按 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能够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 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 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 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 定执行) 二、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 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doc

2019年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 和转正最新消息 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代课教师转正新政策 1月21日,教育部表示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反对中小学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并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在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时可以考虑“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多途径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 清退代课教师这一政策,从其期冀改变我国教育环境的现实迫切性来看,有着一定的刚性要求。迈入2010年,教育部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为代课教师的出路着想,提出补偿和保障的概念,给这项刚性政策予以有情执行的空间,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对代课教师的成绩要给予肯定 代课教师是指在农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基层政府财政拮据,导致教师有编不补,大量聘请报酬低微的代课教师;二是部分地区办学条件艰苦,本、毕业生不愿去,即使去了也留不住,别无他法,只有聘请代课教师;三是由于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存在差距,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城市学校超编与农村学

校缺编并存的现象,造成一些区县教师编制不足。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这一人数仍有31.1万人。 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许多代课教师的故事都与山区、低薪、清贫、坚忍这样的名词相联。 “应当说,这些代课人员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的这番话,充分肯定了代课教师的成绩。 清退是改善教育环境的刚性需求 经过几代人努力,我国义务教育终于得以普及,解决了适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立,则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接受教育。然而,在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之后,“上好学”的问题成为家长和学生的主要诉求点,教育质量问题也就迫切地摆在了教育部门面前。 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为本。虽然代课教师中不乏素质较好、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有些地区的大多数代课人员不具备教师从业资格,学历层次也比较低。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家长到教育部门要求不用代课老师,给孩子的学校配备合格教师的情况。吕玉刚认为:“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吕玉刚也表示:“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对他们也是极不公平的。”的确,与代课教师身份同样尴尬的还有他们的待遇,他们的工资甚至低廉到只有在编教师的十分之一。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2020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2020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10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交办法与10—14年工作档次相同),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60%。 4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至领取退休金为止。

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Xx县教育局: 我镇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按《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xxx》精神,认真做好我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现对我镇完成本项工作情况作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成立了我镇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中心校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和各中小学校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全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完成片区内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为完成好此项工作,镇中心学校与学校签订责任状,明确中心学校和学校的责任,怎人层层落实,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布置,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 我镇按照县教育局的工作进程计划,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工作进程计划,确保在规定的实现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摸底调查工作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在2013年4月,认真做好解决中小学

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摸底工作上报工作。 四、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认定、经济补偿申报工作 我镇按照上级有关教龄认定和经济补偿申报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尽最大努力为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提供教龄认定的原始材料,对年代较早,无法查找到原始材料的,按规定采用人证的方式来证明,学校对证人进行走访调查落实,学校、中心学校分级公示,并向教育局按时上报。经过三个批次的上报,现我镇共上报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xx人,共计教龄xxx年,死亡xxx人,民办退养xxx人,教龄xxx年。 五、做好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第一批和第三批金额较小,采取现金的方式发放,第二批金额较大,我镇采取与邮政储蓄合作的方式,由邮政代发,学校认真做好补偿金发放的签名工作,到xx月xx日止,我镇已将上级下发的三个批次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偿和死完教师六个月的生活补助全部发放到教师手中,全镇三个批次共发放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xxxxxxxxx元。 六、做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参保工作 我镇各中小学认真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宣传xxxxx【xxxx】xxx号文件的有关精神,鼓励代课、民办教师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教师提供相关表格,帮助教师准备相关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XX小学 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总结根据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郑元福《在麻栗坡县教育系统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全面做好辖区内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遗留问题,从2013年4月底以来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现将该项工作小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上级会议精神,为了更地开展此项工作,本校首先成立了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XX 铜厂小学校长 副组长:XX 铜厂小学教导主任 组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铜厂小学办公室,由张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XX小学于2013年4月29日于铜厂小学办公室召开关于此项工作的专题会议,首先向各位教师宣传了相关政策,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布置,首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摸底调查,要求摸底调查工作必须细致,争取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具体分工如下:XX:上铜厂、中铜厂、下铜厂

XX:梅汤 XX:江界、老长坡、三转弯、牛场、哪竜 XX:上嘎哪、中嘎哪、下嘎哪 XX:铜厂老扣览 XX:哪么、大梅单、小梅单 XX:铜厂哪腊 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 XX小学于2013年5月8日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向各片区负责人传达了相关表册的填写方法并要求各负责人着手落实表册填写。于2013年6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县摸底人数并要求教师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 本校于2013年7月底上报了本校第一批(全县第二批)16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审批表,并于9月初返回了部分填写不规范的审批表并重新进行了填写上报,于9月13日公示了第二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本辖区共计16人。 本校于2013年10月17日再次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各片区负责人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人员,准备第三批上报工作,并于10底前完成。10月24日再次安排各片区负责人下乡,向第二批符合条件的16人宣传参保问题,要求讲细讲明白。2013年11月15日本校上报了最后一批符合条件的审批表,共计4人,至此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全部上报完成,共计20人。 经过7个月的奋战,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

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doc

2019年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 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引发社会广大关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金网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 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评职称已

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报材料个人填写(样表)

嘉祥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申报材料 (封面) 乡镇(街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嘉祥县 原民办代课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证 申报材料卷内目录

嘉祥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 申请表

证明 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男(女),户口,年月日生人,原为民办代课教师(代课教师),其不担任民办代课教师后,未再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镇(街)村(居委会)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镇(街道办事处)意见(公章): 注:此证明为现居住地开。

证明 兹有我乡镇(街道)原民办代课教师(代课教师),男(女),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在任教期间,非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或开除。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教办(加盖公章) 年月日

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 证人证词 出证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现住址。 证明内容: 我与被证明人系关系。我证明被证明人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任教,主要担任年级学科教学工作。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出证人,系我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现居住于,我单位联系电话。 出证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证明人必须为被证明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现为在职公职人员(本人亲属除外)。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面。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

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二)乡级初审。(三)县级审核。(四)市州核准。 这是对于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的解答。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表格下载

威海市文登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彩照 户口 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社保类型 居民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类 别 A: 原民办教师 □ B: 原代课教师 □ C :原幼儿教师 □ 是否取得省民办教师任教证书 是□ 否□ 证书编号 任 教 经 历 任教起止时间 (年月) 任教 单位 年级 学科 任教年限 身份类别 时任校长 证明人及相关信息 姓名 性别 单位及职务 联系 电话 填表 说明 1、任教经历应按时间段填写,每一时间段必须填写3个以上证明人,证明人必须是在 职公职人员(本人直系亲属除外)。 2、任教经历只填民办、代课、幼儿教师身份期间的经历,经历学校较多的可续接表格。

威海市文登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承诺书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原任教 学校 认定单位 个人承诺 本人所提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愿对所提供的物证、人证等资料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基层认定小组承诺 经审核,该同志所提交的身份及教龄认定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 基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凡申请参加认定的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否则不予认定。 2、必须由申请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3、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此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身份证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本复印件(索引页,本人页)

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那么 2017 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 2017 民办教师补助 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 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各地级以上 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落实 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文件精神,按 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以下统称原 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 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 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 组织调查为辅、 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举措两类人群可获补助,每月60至120元不等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像周支农这样的代课教师的老年生活困难,湖南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有两类人员可获得此种补助。一类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的原民办教师;一类是,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的原代课教师。 与此同时,这两类人员还要符合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到龄的,需等到60周岁)。补助每人每月数额为60元到120元不等。 如何发放按月发放,满60周岁后次月就可领取 年满60周岁,也符合其他条件,但是教学工作没有满5年的怎么办?通知说,这一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通知明确,生活困难补助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 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湖南共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目前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因此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人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解联办〔201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关注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认真解决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把审核关。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依法解决。 二、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县(市、区)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工作启动的具体时间,办事流程,申请人应该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二)人员身份及教龄的确认 1. 个人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在两个以上学校工作过的其教龄可累计计算。 3.复审。乡镇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由县(市、区)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确认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确认机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政府、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出具正式文件和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采集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 6.建档。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等材料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附件一);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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