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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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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

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答案解析』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1.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

(1)基本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①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

②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

【知识点】公司的出资要求

一、出资的含义

1.注册资本的理解:

(1)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出资人之间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就认缴或认购达成了意思一致,出资人愿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额财产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其他出资人或公司表示同意。——可分期

(2)实缴出资和实缴股本: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数,并依约定时间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给公司的法律行为。——不可分期

2.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变化:★

(1)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一般公司出资金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法律对注册资本并无最低限的要求。

①一人也无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

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注册资本仍有最低限额要求。

(2)一般无法定出资期限: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无法定时间要求。

①一人也无法定出资时间要求。

②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仍有法定时间要求,不能分期出资,必须实缴。

(3)一般无法定验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

①募集设立的股份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解析』ACD新公司法已经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货币出资额的比例限制,选项ACD不符合规定。

二、出资的法律效果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出资人负担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出资人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东权利的主:

①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

②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清算财产的围: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2.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负担出资义务:发起人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列为清算资产。

3.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

三、出资方式★

【注】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股权出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

公司)股权出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①已被设立质权;②股权所在公司

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其他情形。

债权出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

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

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禁止性规定;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③公司

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

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

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某、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某与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解析』C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出资的基本要求

1.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转移+评估

(1)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3.履行出资义务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出资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的出资人赔偿损失

5.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分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产生的责任与此类似。

①被告股东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这时该赔偿归该提出请求的债权人所有。因此,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②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使得该出资不足情况发生的,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上述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他们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④第三人代垫资金的责任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⑤权利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认股人的责任

股份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对于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⑦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⑧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⑨冒名出资的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

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抽逃出资的责任

(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围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二)股权确认

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相关权益。

1、基本规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关系: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

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相关权益。

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外关系: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C.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D.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选项B的说确;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因此选项D的说确。

【知识点】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利是一种成员权,成员权需于团体部、依团体规则行使,脱离团体则失去权能(一人公司除外)。而且,每一成员的权利必须受制于其他成员的权利,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特征。

2.股东权利的分类

3.股东权利的容

(1)表决权

①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

多数通过为原则。

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说确的是()。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股东权利的容。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三者应出资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

三、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自已的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2.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间接诉讼)

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行为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

讼。

对于监事,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或监事“拒绝”或“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

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行为

首先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如果董事或监事“拒绝”或“怠于”起诉,

或情况紧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D本题考核股东诉讼。(1)甲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应当首先通过监事会或董事会。所以选项A错误。(2)乙股东和丙股东持股均不足1%,所以选项B和选项C错误。(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

0.5%),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正确。

四、股东义务(新增)

1.出资义务:

违反出资义务的后果:

(1)公司有权通过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该类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予以限制。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未对股东权利设置限制,法院可能在判决中认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股东权利应受限制。

2.善意行使股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管制度

在公司组织结构下,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无论是股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只能通过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或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聘任经理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只有对重大事项才有决策权。股东只有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以方便控制公司。

一、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因人选问题发生了争议,下列可以被选为公司董事的是()。

A.甲,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出狱

B.乙,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前出狱

C.丙,曾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年前企业已注销

D.丁,曾担任破产企业的厂长,但对企业破产没有责任,该企业已破产2年

『答案解析』CD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此选项AB中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NOT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③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总结】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的总结

(2)处理:

①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

(1)商业判断规则:只要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没有利益冲突,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认知条件下作出的诚实、善意的决策,即使该决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例题·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答案解析』CD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决议制度

一、决议的法律特征

决议由决议机构成员的意思表示组成,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决议可以是全体成员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依特定表决规则形成的反映部分成员(如半数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成员)意志的意思表示。

1.决议的形式:

(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

(2)无法定形式:

①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换言之,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②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决议的约束力:★

二、决议的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容无效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可撤销

2.要求:股东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除斥期限:属于可撤销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股份

【知识点】股份的设立

股份,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具体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设立方

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

全部股份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

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

于股份总数的35%。

注册资

认购的股本总

实收股本总额

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期限可分期不分期

发起人

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有住所(NOT看国籍)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2-50人。

章程

(1)股份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NOT只针对发起人

(二)设立程序

根据股份设立方式的不同,程序略有不同,即公开募集设立还需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等相关程序,其他程序与发起设立方式相同。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募集设立方式较少适用。

具体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设立股份公司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

方式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方式

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

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

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

可举行。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发行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也可以分为不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7.公告。公告登记的容应当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容一致。

(三)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债务和费用的处理:

(3)侵权赔偿的处理: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主不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双恶意,公司不管

【多选题】某等人拟设立甲公司,其中某负责租赁甲公司成立后所需的门市房。由于甲公司尚未设立,某以自己名义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房屋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无论甲公司是否成立,某均可请求某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成立后,如同意使用该房屋,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成立后,无论是否认可某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均可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甲公司成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某是为收取回扣而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且某事先知情,那么某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ABD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选项A正确: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知识点】股份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的职权——家长做决定

股份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任免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

1.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1)股份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董事应当遵守前述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3)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规、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容。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经理的职权——头头管经营

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的是,经理不是以会议形式形成决议的机关,而是以自己最终意志为准的执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的组成:

(1)股份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具体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课件(全)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 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答案解析』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1.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 (1)基本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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