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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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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本文章共9607字,分7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1234567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

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5)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7)种。 5.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6.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字母填在_____ 上) 1.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A、B、C、D、E、F)。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G.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2.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B、C、D、E)。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渠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

北京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4分,合计32分) 1.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2.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4.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5.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6. 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

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7. 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8. 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单选题(每题4分,合计2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追究()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B.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C.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 2、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内不得提拔。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3、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批复同意。 A. 上一级组织部门 B. 上一级党委 C. 更上一级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

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填空题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 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 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经组织考核认定, 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 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12 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 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 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7 种。 5.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 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6.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 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字母填在 _____ 上) 1.下列情形中, 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A、 B、 C、 D、 E、 F 。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 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G.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紧急情况下, 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2.下列情形中, 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 B、 C、 D、 E 。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措施经验交流汇报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措施经验交流汇报 第一篇: 全国“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结束后,汉阴县委高度重视,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在在学习宣传上下功夫。县委及时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视频会议精神和部署全县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工作,决定从5月开始,利用2个月时间在全县开展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活动。按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的要求,采取“召开一次学习讨论会、听一场辅导讲座、写一篇心得体会、参加一次书面测试”的“四个一”措施,组织干部畅谈学习体会,深刻理解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组织全体组工干部参加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利用横幅、宣传专栏、县电视台、党建网等各县内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在全县形成人人关注四项监督制度的浓厚氛围。 二是在健全制度上下功夫。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探索制定《汉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实施办法》;深化拓展“四级差额遴选”的领导干部选任办法;对部分重点岗位,探索实行县委全委会推荐提名;探索

建立党政机关内部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的轮岗制度;制定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制度,防止滥设岗位、超编配备干部;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探索完善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干部选任办法。 三是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充实全县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起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县、乡、村三级覆盖的举报网络,对举报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建立组织部部内“倒查机制”,认真对照四项制度,对近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执行中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前存在的与四项制度不相符的做法进行纠正。 第二篇: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措施情况汇报 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后,市委进行了认真学习,认识到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试点工作,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创新监督制度体制,在试点中推动制度落实,靠制度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健全科学规范的全程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如市直部 门正职干部初始提名由市委全委扩大会与会人员署名推荐;实行民主推荐否决制,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今年4月份,国家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结合本人自身工作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对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目前,我市做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先行一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认为深刻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项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必须深刻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这些新要求,全面深入地查找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符合要求的继续坚持执行好,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摒弃,把思想完全统一到新的要求上来。

结合试点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当前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完善干部选任过程中在初始提名、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常委会和全委会无记名票决等方面的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途径和方式,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坚决查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一把手”要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 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地位特殊,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认真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和选人用人的社会公信度、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政策法规,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带头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按照镇党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学习,有如下心得体会: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发展,千关键万关键,干部最关键。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四项监督制度”无疑是加强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锐利武器、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保障,在完善监督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效果等方面均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 (一)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以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拓展干部监督工作纵深。“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有力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较为模糊、不知从何下手的局面。“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我相信,随着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必将对提高我县干部选任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者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拓宽干部监督工作渠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监督制度,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而要督促各层次责任主体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提醒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着眼宽度,以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为突破点,着力拓宽干部监督工作渠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开展以“四项监督制度”为重点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升干部监督工作者能力素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 法》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调查显示: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仍存在突出问题:领导干部指定提拔人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这些问题距干部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 案例一: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买官卖官屡禁不止趋利性是内在动力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 2014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14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14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项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原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

江西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测试题 姓名:单位:职务: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严格要求、的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 的责任。 4.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领导职务,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的规定执行。

5.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以上处分且在其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 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6.“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和 的民主评议。 7.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在所选项目上划“√”)(每题3分,共24分) 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D.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正确认识四项监督制度 筑牢选人用人安全屏障

正确认识四项监督制度 筑牢选人用人安全保障 三亚市水务局许克峥 二〇一〇年五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是中央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于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选好人才,用好人才,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重要基础。2002年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起严格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但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仍发生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失了具体的、明细的、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弥补了制度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一)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

的主题,关系着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三)四项监督制度构成完善的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四项监督制度,是党中央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基础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它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8633795.html,/ 济宁市粮食局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共10题) 1.四项监督制度分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的原则。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五种责任追究对象,分别是: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4.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有关事项。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12 种应当事先报告和征求意见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7 种。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7.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1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 2 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的规定执行。 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9.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0.《责任追究办法》共20条,规定了5类责任追究对象,38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 1.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CDEFG)等。

(管理制度)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壹、填空题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壹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壹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壹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和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俩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俩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方案办法(试行)》规定了 12 种应当事先方案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方案上壹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壹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7 种。 5.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方案工作时,要专题方案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且于壹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6.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字母填于_____上) 1.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A、B、C、D、E、F 。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G.于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2.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B、C、D、E 。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方案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方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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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粮食局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 职务: 得分: 一、填空题 ( 共10题) 1.四项监督制度分别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试行) 》。。 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严格要求、的原则。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规定了五种责任追究对象, 分别是: 追究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4.党委( 党组) 组织( 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 人事) 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试行) 》规定了12 种应当事先报告和征求意见的事项。其中, 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 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7 种。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 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经组织考核认定, 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 党组) 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7.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1 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 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 2 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 按照的规定执行。 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 对本级党委( 党组) 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9.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 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0.《责任追究办法》共20条, 规定了5类责任追究对象, 38种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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