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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

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
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

第四十四章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操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理念,基于我行保理系统已有的对应收账款进行池模式管理功能,特制定本细则,明确有关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操作流程,以便在细化过程控制、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我行保理业务发展。

第二条保理池融资模式是与发票对应融资模式相对而言,即保理池融资不根据单笔发票金额及期限设定融资金额及期限,而基于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且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的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根据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最低时点余额),向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保理池融资模式仅为我行保理业务中的一种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模式之一,该模式项下的基本业务要求仍按照我行保理业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池融资的个性化具体操作细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是开展池融资业务的基础也是主要风险保障手段。池融资模式下需实时监控客户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保证卖方转让我行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余额在任何时点按融资比例进行折扣后均能足够覆盖卖方在我行的保理融资余额。

第五条保理池融资业务主要优势是:

1、池融资模式下,如果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有足额应收账款余额,客户可持续使用融资额度。在保理池融资业务中的融资期限可长于实际交易中的付款期限,为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原则上可将融资期限设为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期限;

2、池融资模式下,在我行充分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情况下,可简化卖方客户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以及逐笔提供融资申请的相关保理业务操作手续;

3、池融资模式下,以控制应收账款余额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效简化我行内部保理融资审批手续。

第二节业务管理

第六条叙做保理池融资模式的交易应具备以下特点:

1、买卖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2、买卖双方签订年度供货合同,有明确的年供货安排;

3、合同结算方式为赊销付款,付款条件简单明确,不涉及有关安装、调试、

验收等复杂条件,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

4、有持续稳定的应收账款形成及持续现金流入,季度性销售情况不明显;

5、买方付款稳定连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适合叙作保理池融资业务的行业及客户主要包括:

1、与核心制造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零配件供应企业;

2、中型生产制造企业,买方较为分散且商品标准统一、同质性强;

3、批发零售行业,与大型超市或商场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供货商(商品

不属于寄售代销);

4、医药行业,为医院提供药品销售的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

5、其他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特征的相关行业和客户。

第八条叙做保理池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

1、满足本细则中第六条规定的池融资交易特点;

2、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并在池融资业

务存续期间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我行;

3、卖方原则上应将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户行账号变更为我行保理专户或保理

监管账户;

4、买方付款需付至我行保理专户或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号;

5、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6、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第九条保理池融资模式业务采用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所有操作必须在我行保理系统中操作,所受让应收账款必须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任何影响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情况均需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保理系统中的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 -CAS (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以下简称CAS表)是反映应收账款池变化的直接报表(具体说明见附件4)。

第十条以下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

1、新的应收账款转入-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2、买方付款-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3、争议-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4、争议解决-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5、发票注销或发票减额(贷项清单)-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6、反转让-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7、发票逾期-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第三节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前期业务调查阶段

鉴于保理池融资业务模式下对买卖双方交易模式及其同我行的具体合作方面有特定要求,因此我行在客户营销及业务调查的初期阶段,须重点了解贸易交易流程,确认卖方客户的销售模式及合作意愿符合上述池融资业务模式,方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设计池融资模式。在解客户的销售运作模式过程中,须至少了解并确认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确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2、卖方发货周期,以确定应收账款形成周期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时限,定期转

让(一般可按月)或根据买方付款周期转让;

3、买方的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以确定应收账款资金回笼情况;

4、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情况及应收账款最低时点余额;

5、确认卖方可做到针对所有买方或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整体转让;

第十二条池融资模式方案审批

池融资模式保理方案审批仍按照现有保理业务方审批流程操作,但在上报方案内容中需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1、明确融资模式为池融资模式;

2、详细说明买卖双方结算周期、卖方发货周期、买方的付款周期;

3、应收账款转让周期;

4、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及最低时点余额;

5、其他方案设计方面需满足池融资模式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转让手续

池融资模式下,卖方需将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因此在业务合作期间,卖方一旦形成应收账款后就需(按约定期限内)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遵循以下原则:

1、卖方在办理池融资业务前,需向买方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债权整体转让通知》,通知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买方书面确认的方式,如基础合同中含有禁止转让条款且无法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定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买方书面确认形式;

2、卖方首次转让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时,需提供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全套单据及材料,如合同、发票、发货证明等文件;

3、卖方针对同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后续转让时,可仅提交《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分行根据申请书中所列应收账款明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发票登记,有关贸易背景真实性由客户经理及产品经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审核或通过与买方对账方式进行核对;

4、卖方对应收账款转让方式可采用采取定期(一般为一个月)或根据买方付款周期转让的形式;

第十四条买方付款

1、买方付款会直接影响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我行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需根据付款金额所对相关应收账款逐笔核销;

2、买方付款后在保理系统中使用“Fund Receipt”交易核销相应应收账款,根据买方提供或与卖方确认的付款明细核销相应应收账款;

3、分行在办理还款交易后,需查看CAS表,如应收账款池中仍有足够余额,可按照第十五条第2款后续保理融资放款要求进行保理融资放款手续;

4、买方还款后,分行贸金部每周末在保理系统中打印《买方付款明细表》(表415-1)提供卖方客户参考;

第十五条保理融资放款

1、首次办理保理融资申请时,需提交全套单据,按照我行现有保理制度中关于保理融资审核的相关流程办理;

2、后续保理融资放款

1)买方回款归还应收账款后,为保持客户持续稳定的融资余额,在有足额可融资余额的情况下,在买方回款的同时(需在同一天内)执行融资放款动作。后续的融资放款只需分行贸金部填写《保理池融资审批表》(见附件2)在权限内审批放款。后续保理融资放款无需客户每次提交保理融资申请及相关单据;

2)每次放款后需向客户提交《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表》(见附件3)。

第四节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对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动的监控

1、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对应收账款池的变动管理,需落实到专人,随时监测应收账款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任何影响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的情况时,进行相关系统操作后,需察看CAS,如应收账款池余额发生变动应向客户提交《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表》;

3、一旦出现应收账款余额不足的情况,如发票逾期或发生争议等情况,需按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对卖方进行反转让,并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款。

第十七条分行必须落实授信后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机构及客户经理应对客户及其贸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卖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与买方的合作是否稳定持续;买方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正常,有任何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暂停业务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2、经营机构及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规定及我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相关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报告;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稽核

鉴于池融资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手续简化,为有效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需按月进行发票稽核。分行贸金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表》,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与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检查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废票清单中发票号是否与转让我行的发票出现重复。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检查客户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第五节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

1、《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表》

2、《保理池融资审批表》

3、《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表》

4、“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 -CAS(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说明

附件1

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书

编号:

致: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

根据贵我双方年月日共同签署的第()号《保理业务协议》,我司特向贵行申请续作池融资保理业务:

一、现将下表所列增值税发票/其他类型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贵行,并同意贵行有权根据上述保理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2、上述发票项下我司向贵行申请下列第()项服务:

①贸易融资②应收账款管理③账款收取④坏帐担保

3、上述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采用下列第()种方式通知买方:

(1)我司已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现将快邮收据及相关单据提交贵行;

(2)我司已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现将经买方签署的回执提交贵行;

(3)我司兹授权贵行代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现将载有贵行格式应收账款转让条款并经我司有效签章的《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二份提交贵行;

(4)暂不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我司兹承诺:根据贵行要求我司将随时通知或授权贵行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否则贵行有权对该笔应收账款

进行反转让。现将经我司有效签章的《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二份提交贵行。

二、我司兹向贵行申请在贵行为我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限额内,对我公司转让贵行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保理融资,请贵行予以审查。

1、应收账款总金额:

2、申请融资币种为:

3、申请融资金额为:(大写)(小写)

4、融资利率:按贵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利率执行,贵行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等金

融监管当局公布的最新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

5、计息方式:按月结息

我司保证,本申请项下的融资金额、币种、利率等以贵行的最终确认为准。我司将按贵行要求支付融资利息及费用,并郑重声明若发生上述保理协议提及的情形致使贵行不能按期收回该等款项,贵行有权从我司在贵行开立的帐户(帐号为:)或其他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它办法强行收款,直至全部收回贵行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公司

年月日

(签字盖章)

银行意见:

其中,融资利率为:%融资币种及金额:

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中国光大银行保理池融资审批表

附件3

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动通知单

编号:

致:公司(卖方):

二、应收账款池余额情况

单位:元人民币

由于以上第()条原因造成贵公司转让我行的应收账款池余额发生变动,我行目前为贵公司提供的保理融资余额为元人民币,贵公司监管账户变动情况请参考账户对账单,特此通知。

中国光大银行xxx分行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 -CAS(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

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着重反映我行可对卖方客户进行融资的数额,每次再为卖方客户提供融资时,AMO需要通过查询CAS报表可融资余额是否足够,然后再作Fund Request交易,为客户融资。

基于CAS给出的数据, AMO在决定是否批准卖方客户的融资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查看CAS表时需在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中的Amount Requested中录入拟申请融资的数值。

确定CAS表中Amount Available For Advance Payment为正数。此处的数字为我行向客户可以提供融资的金额减去拟申请融资金额后的余额。

如Amount Available For Advance Payment出现负数,经办分行需认真审查原因。

如出现Theoretical OMAL数值,则分行需确定是否出现了单个买家业务过度集中的情况,并确定Contract项下MAL是否充足,同时审查卖方客

户的财力实力;

出现Over Client MAL的融资申请需要拒绝;

分行应及时处理发票、贷项清单、客户付款等交易,否则会导致CAS不能生成最新的数据。

注意:界面中如果出现红色的数字,表示SLC与Outstanding余额不一致,需要上报总行

下面就CAS报告中各项内容的含义介绍如下:

●受核准的应收账款(Approved Debts)

保理商对卖方客户不具追索权的未付发票款项。当买方客户因出现信用风险而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未受核准应收账款(Unapproved Debts)

保理商对卖方客户有追索权的未付发票款项。如果买方客户未能付款,则保理商会将发票反转让回卖方客户,或者由卖方客户付款。

●未付款发票余额(Outstanding Balance)

指在保理商账簿上记载的该卖方客户所有未付发票的总金额。金额中包括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和不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争议(Disputes)

指争议状态下的未付款发票。在卖方客户可融资的余额中要减去争议状态下的发票金额。

●不合格发票(Ineligible Invoice)

指超过发票到期日+宽限期后的发票金额,系统将这种发票视为不合格发票,保理商不会为这种发票提供融资。

●保留金/保留金百分比(Reserve/Reserve Percentage)

指保理商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发票金额的一定的比率。

●未融资前金额(Availability Before FIU Balance)

= Outstanding Balance – Dispute – Ineligible Invoice - Reserve

●(卖方客户)使用中资金余额(FIU Balance)

指卖方客户在我行的保理融资余额,正数(即借方余额)表示卖方客户对保理商的负债余额,负数(即贷方余额)表示保理商应该偿还给卖方客户的金额。

●额外保留金(Additional Reserve)

指卖方客户的其它承诺义务。例如,一定金额的发票已经作为开立信用证的抵押,则这张发票的金额将被保理商作为额外保留金,不再融资给卖方客户。

此处的额外保留金即为向客户提供的融资比例所对应的金额。

●已经申请的金额(Amount Previously Requested)

指在系统中已有记录的曾经申请过的金额,在卖方客户可融资的余额中将减去这一数额。

●未扣除多付款及未确定发票的付款前的金额(Amount Before On Account

Payment /Overpayment)

=Availability Before FIU Balance -/+ FIU Balance – Additional Reserve –

Previously Requested

●多付款项(Overpayment)

指买方客户付款时多付的金额,且最终需要还给买方。因此这部分金额将从可融资余额中扣除。

●不针对特定发票的还款(On-Account Payment)

指买方客户的付款未指明具体的发票,因此保理商不能将该笔付款冲抵某笔未付款发票。故该金额也将从可融资余额中扣除。

●可融资余额(Amount Available For Advance Payment)

=Amount Before On Account Payment/Overpayment -/+ Overpayment –On Account Payment

●理论上超过买方最大融资额度金额,简称Theoretical OMAL

Theoretical OMAL=Σ【(同一Account项下Contract SLC-Inelegible

Invoice-Dispute Invoice)*融资比例(%)-

Contract MAL】(若为负数,则取0)

●实际上超过买方最大融资额度金额,简称Customer Actual OMAL

Customer Actual OMAL=FIU +Previously Requested+Amount

Requested-【(同一Account项下Contract SLC-

Inelegible Invoice-Dispute Invoice与Contract MAL

中的较小者】

●超过信用额度金额(Over Credit Limit),简称OCL。

指对卖方客户的融资金额超出了最大信用额度。

OCL=FIU+Previously Requested +Amount Requested

-Approved Debts×Advance Ratio(%)

●超出卖方客户最大融资额度(Over Client MAL),简称OCAL。

卖方客户最大融资额度是保理商愿意承担的最大融资风险敞口金额。作为保理商能够承受相关风险的底线,这个额度无论如何不能够被超出。因此,一旦出现OCAL,通常保理商会拒绝该笔融资申请。

●关联账户(Related Account)

一个卖方客户可能在保理商处开有若干个保理账户,例如有国内保理账户、出口保理账户等。对于其它账户中出现的超出额度金额,将在关联账户中予以反映。

●合格初始债务(Eligible Initial Debts)

指未超出合格发票期限(到期日起算的一段时期,超过了这段时期的发票,保理商将不再提供融资:以发票日或发票到期日起算的一段时期,超过了这段时期的发票,保理商将不再提供融资)的初始债务(初始债务的解释请参考第七章第一条第17项)。一方面这些债务未超出融资期限,属于可融资范畴;

另一方面,这些债务又是初始债务,不受到核准担保,因此保理商通常不会对这些债务提供100%的融资。

●未清算金额(On Hold Amount)

指买方已通过支票付款,因此该笔付款所代表的金额可以作为可融资余额(available fund)。但是由于支票尚未清算,所以保理商不会提供100%的融资。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根据我行最新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现将本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本业务涉及到的几个定义 (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将其向境内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我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为卖方保理,为买方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为买方保理。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二)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 的当事方,即保理业务的申请人。 (三)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四)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卖方或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四)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五)保理监管专户:指卖方保理行为卖方开立的用于办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支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途包括: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取其他用以归还我行保理融资的款项;支付超过保理融资余额以外的应收账款等。卖方不能通过应收账款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二、保理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对保理融资具有追索权,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条件及转让方式 (一)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设施而形成的应收 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 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 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银行的反向保理操作模式

深创保理公司: 按照保理申请人的不同,保理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平安银行: 反向保理 1、产品介绍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家(核心企业)资信水平很高,愿意向我行推荐供应商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况下,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或者订单,银行直接发放融资。反向保理线上化模式是指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核心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供应商应收账款(发票)信息、供应商可在线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及融资申请等操作、银行系统自动完成转让审核、融资在线发放及回款资金处理。 2、产品特点与优势 2.1审批便捷: 1、核心企业推荐的供应商直接达到银行授信客户准入条件,对供应商仅作基本资质审查,降低准入门槛; 2、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规模,分配确定卖方的保理融资额度; 3、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须提供纸质发票、合同作为贸易背景资料,买方认定的应收账款即认为是可接受的。 2.2效率高: 1、额度审批快,时效性强 2、核心企业应付款(发票)信息在线直接导入,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在网银上勾选拟融资发票并提交申请,银行在线进行出账审核并完成放款,时间以分钟计; 3、核心企业回款后,系统自动完成清分、核销、还款,快捷准确。 2.3信息透明: 1、供应商对于发票状态、出账流程、回款处理等情况可在线实时查询,全面掌控; 2、核心企业可实时掌握供应商授信使用情况及融资发票信息,增强对供应商的了解; 3、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等多项自动预警提醒,客户可提前进行资金的准备,有效避免逾期情况的发生。 3、开办流程 1、银行与核心企业达成支持供应商融资合作意向; 2、银行为核心企业核定间接额度,双方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线上化版); 3、银行为供应商核定直接授信额度; 4、银行与供应商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线上化版)、《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及《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 5、供应商注册成为银行企业网银正式用户,申请开通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 通俗地讲,反向保理就是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达成的,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一揽子融资、结算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所针对的是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之间因贸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资信实力及付款能力,无论任何供应商保有该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只要取得核心企业的确认,就都可以转让给银行以取得融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主讲:第五组@易红平 1.双保理模式 1.1定义:指由供应商所在国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所在国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合作而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1.2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3 双保理的业务流程应注意内容:(略) 1.4双保理的优点: 1.供应商方便 2.较低的费用成本和预付垫款折扣 3.出口保理商摆脱了直接与债务人打交道过程中的语言障碍和减轻了业务风险 4.债务人方便 5.减轻汇价风险 1.5双保理的缺点: 1).总成本高 2).货款的转移慢 3).进口保理商的业务较为零散 2.单保理模式 2.1定义: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称为单保理模式。 2.2注意: 1.早期产物 2.出口地银行往往只是中间媒介 3.有3个当事人(供应商、进口保理商和债务人) 4.现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 供应商 出口保理人 进口保理人 债务人 1.签订贸易合同(O/A ,D/A 结算) 6.发货后寄发票和单据 3.申请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 12.付款 9.寄转让发票和副本运输单据 4.债务人信用额度通知 通知债 务人信用额 度13.付余额扣息扣费用11.发票到期日付款 10.发票到期日前催收 8.根据要求付融资额 5.通知债务人信用额度7.交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2. 保理和债务人信用额度申请

5.逐渐被取代 6.适用于供应商所在国家没有保理商的背景下 2.3单保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a.供应商与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b.供应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c.进口保理商直接对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d.对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一般由出口保理商提供融资,单保理业务没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获得融资便利。 3.区别 3.1单保理模式与双保理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减少了双保理中的重复工作和资金周转环节; 没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口商使用一家银行为供应商解付收到的货款,在某些约定的情况下,亦为销售商转递有关贸易单据、文件和信息; 进口保理商不再对出口保理商承担付款等责任,而是直接对销售商负责; 进口保理商为一个不熟悉的销售商办理收取货款的业务,可能在业务习惯和语言方面比双保理更为困难。 3.2双保理模式有很多单保理模式不具有的优势: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b.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 c.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 d.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保理融资业务基础知识及案例

保理融资业务基础知识及案例 保理业务就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得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得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得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得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得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得至少两项。 中文名 保理业务 适用范围 金融 使用人群 卖方、供应商 类别 交易方式 实质 契约关系 不同得国际保理其参与得当事人就是不同得。在国际双保理得情况下,会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得四层关系。fAaVWhv。 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就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VQoqmj。 2.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就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得一种合同关系。 出口保理协议就是国际保理交易中得主合同。依该协议,出口商应将出口保理商协议范围内得所有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得权利,以便从实质上保证应收账款就是有效得与具有相应价值得并且不存在也不会产生任何障碍。MrLZHYP。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进出口保理商之间 应签订得相互保理协议,双方得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得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得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lSZnxef。 4.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是一种事实上得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意义 上说,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合同上得法律关系,但由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得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得买卖合同或其她类似契约未明确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产生得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获得应收账款,而无需事先得到进口商得同意,与进口商之间事实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FoEGmMf。 详细情况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得定义upF51eO。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公司业务..

保理业务 一、保理的定义、分类及经营范围 1、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 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保理系统的框架建立在总行国际部集中管理和审批、分行国际部统一操作和客户部门分散营销的模式上,并适合以总行国际部作为保理业务操作中心集中管理、审批和统一操作,分行专职营销的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额度的申请及核准流程 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分行或总行信管部 2、分行国际部 3、总行国际部 4、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总行国际部 6、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卖方(出口商)所在地分支行客户部根据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客户的 保理授信(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申请报本行信管部,超本行权限上报总行信管部审批。 2、额度核准后,客户部将有关保理业务的材料(合同、保理协议等)报分行 国际部审核。 3、分行国际部审核合格后,报总行国际部审批。 4、由总行国际部统一将申请递交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将额度回复总行国际部。 6、总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二)额度核准后的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卖方(出口商) 1、买方(进口商) 2、 4、8 5、 6、 3、 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 1、收到我行的额度核准通知后,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发货。 2、卖方(出口商)将申请书、合同、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提交卖方分行(出 口保理商),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 3、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通知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应收帐款的转让。

4、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根据融资额度向卖方(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 贸易融资。 5、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到期提示买方(进口商)付款。 6、买方(进口商)将全部款项付至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扣除自身的保理费用后划付卖方分行(出口保理 商),或买方(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由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做担 保付款。 8、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金,并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后,余款划 付卖方(出口商)。 二、保理系统框架 1、大集中模式。总行集中管理和部分产品复核确认,各分行(同城支行集中在分行操作)、异地支行为操作中心,同城支行可查询、打印。 2、系统可含盖的保理业务品种。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国内、国际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全,融资及不融资,仅提供收款服务或应收帐款管理等。 3、授权级别。 额度方面:额度的维护分为总行维护和分行维护两类,每类设经办、复核两极; 业务操作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支行业务是由异地支行录入发送到相应管理分行复核、再发送总行复核确认;二是分行业务是由分行录入发送总行复核确认。即总体分为三个级别:支行、分行、总行;每个级别为三个人:经办、复核、授权。 该操作在部分交易模块中体现,如涉及金额变化、争议的处理等。 4、额度管理。客户额度和保理商额度与信管系统做接口,由总行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额度共享方式控制风险。系统中的每个客户的额度是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设立的不同额度组合,每个保理额度包括保理业务种类、卖方及买方名称、额度金额、期限、费率,协议版本及特殊事项等,因此额度的设置要与产品相关联,如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只能做贴现业务,不能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 5、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文本与额度种类对应关系可以用参数化维护。如商业发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例如,鑫银国际保理公司针对航空业的机票收入循环保理产品,该产品从2010年开发顺利运行至今,得到了银行的认可,该行通过“再保理”模式受让了鑫银国际保理公司转让的该项目应收账款,全额发放了保理预付款。 此外,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出口保理领域、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与物流保理领域、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保理领域、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超市保理领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领域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2)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资金从哪来?这四大渠道你必须知道 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来源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预计未来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商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解读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为您讲解商业保理的八大业务模式。 双保理业务模式 01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成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规定,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

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还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02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与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03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 7 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二、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建议商业保理融资资金四大渠道详解

建议收藏!商业保理融资资金四大渠道详解 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预计未来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商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

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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