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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 997年1 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某、肖某,被告人赵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赵某相同。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王某,被告人杨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杨某相同。

辩护人刘晓玉,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

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 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某,被告人王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王某相同。

辩护人杨春莹,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 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宋某,被告人徐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徐某相同。

辩护人孙兵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

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XX]2486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

于20XX年1 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因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肖某、杨某、王某、王某、丁某、宋某,辩护人黄希、刘晓玉、杨春莹、孙兵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均禾大道新科村下村工业路路口附近,采取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匡某某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及人民币60余元。6月17日3时许,上述四被告人在均禾街石马村旺发大街携带2把水果刀伺机再次抢劫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机价值343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王某、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手机已缴回;4.赵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以前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4.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年龄较小,父母希望能让杨某重新读书。综上,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的

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不是王某提议出于朋友义气参与,没有使用暴力;2.抢劫金额小,王某没有从中获利;3.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本性善良。综上,建议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徐某没有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只是参与,没有携带凶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犯罪时未满 1 5周岁,系未成年人;4.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综上,建议对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均禾大道新科村下村工业路路口附近,采取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匡某某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机价值343

元)及人民币60余元。同年6月1 7日3时许,上述四被告人在均禾街石马村旺发大街携带2把水果刀伺机再次抢劫时被抓获,缴获的水果刀2把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住处缴获上述赃物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匡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证实: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证人陈达昌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赵某、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王某、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徐某积极参与事前合谋、犯罪及事后分赃,其作用不足以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在此告诫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由于你

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走上犯罪道路。你们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希望你们从此悬崖勒马,吸取深刻教训,遵守国家法律,努力学习各种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重新

开始新的生活。为严肃国家法律,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

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中文打字速度测试软件v1.4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 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____)__刑初字第__号 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 见)。 被告人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

最新-董建飞抢劫案 精品

董建飞抢劫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飞,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飞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翔、代理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飞及其辩护人夏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建飞提议并伙同项文静、董小明、郭进均已判刑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胡玉林、司友银、李军、蔡永和的陈述;被告人董建飞的供述;同案犯郭进、董小明、项文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项文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建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建飞辩称四人实施抢劫是事实,但均非被告人提议,其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抢劫。 第1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佐证,证据不足,且从时间上看,很有可能只是后四次抢劫中的一次,故第1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第2-5起犯罪事实,根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2×××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 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 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 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 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 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 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和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 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刑事 和附带民事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院印)

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22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子李某、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之子郭某与原告在########超市对面发生争吵,后李某持刀朝原告腹部及胸部各捅一刀,原告受伤倒地后,郭某用随身携带的甩鞭击打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多处损伤。原告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0月30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伤情仍未完全痊愈,又四处就医治疗。(2014)城邢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2063.44元,但由于当时原告尚未出院,处于治疗中,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中确认的损失仅为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现原告已出院,四被告仍拒不赔偿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四被告之子李某、郭某故意伤害原告,造成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四被告作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二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四被告的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原判决未包含部分的损失四被告仍应赔偿。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在原判决未包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月日

抢劫 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开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治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拓城县安平镇刘洼村委大刘洼西组019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治勇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治勇供述、同案犯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赵素华、杜洪昌供述、被害人康怀伟、王超景、丁克勤陈述、证人姚东方、李冬霞、李刘成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两份、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治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18702696.html,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检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

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docx

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xx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烟刑一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xxxx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x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廖庄村,大专文化,捕前暂住xxxx市宣武区菜户营东街13号,无业。199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招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岩,xxxx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19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于19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滨、代理检察员徐志涛、宋桂芹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李岩、证人邵合声、张永健,鉴定人戚海燕、齐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峰在xxxx力源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因作风散漫和工作失误,于1997年11月被公司决定限期调离,遂产生报复公司领导的恶念:199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xxxx力源集团公司总经理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持刀朝其颈、胸、背面部等处刺割数刀。致宁玉芹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行凶后翻技财物对。发现藏于北间卧室中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12岁),即用绳捆其双手,持刀逼邵秀红说出家中现金存放地点。当被告人赵新峰劫得人民币5200元及手表、玉石工艺品等总计价值人民币xxxx00余元的财物后,又持单刃尖刀朝邵秀红胸、腹部猛刺数刀,致邵秀红心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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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 模板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首部: 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 刑事判决书(正中) (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如果是指定辩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 【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 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 (案件由来)公诉: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 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 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针对性,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 2、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尤其要 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xxxxxx罪,适用什么刑罚(判处刑种+刑期、无期徒刑、死刑)或免除刑罚(免于刑事处罚)。【注意: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一般对于判决书什么时候下,需要看案件什么时候审结。对于审结案件的期限,有两种情形。一、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进行审结,但对于重大复杂性的案件则可以延长两个月审结。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十天。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审结。 一般对于判决书什么时候下,需要看案件什么时候审结。对于审结案件的期限,有两种情形。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从开庭到最后的判决,这个期限可以由法官来决定,但是要在法律固定的期限内。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进行审结,但对于重大复杂性的案件则可以延长两个月审结,例如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即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的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限。如果审理的案件,行为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可以延长三个月宣判。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对于那些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十天,以受理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那么在审理期限上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审结。 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的相关回答,如果您正遭遇刑事案件纠纷,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 【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案情回顾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而且,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法律文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

法律文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 出上诉的,第一项写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第四、五、六章练习题【答案】 《法律文书》单元练习题 第四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d)。P120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2、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d)。P120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3、下列关于判决书案号的说法,错误的是(B)P121 a.案号之中的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 B.年度用公元纪年,可以简写 c.案号之中的“刑”表示案件性质 d.案号的位置是固定的 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年立案的第4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写为(a)P121 a.(20XX)昌刑初字第47号

B.昌刑字(20XX)第47号 c.(20XX)昌初字第47号 d.昌初字(20XX)第47号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标题由三大要素组成,即(d)P121 a.受理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B.审级、案件性质和文种 c.制作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和文种 6、在刑事判决书中应写明被告人的住址,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a)P122 a.写经常居住地B.写住所所在地 c.写住所所在地并将经常居住地加以括注d.经常居住地和住所所在地都写 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住址应当写(B)P122 a.住所地B.经常居住地 c.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8、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一般应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是,属于以下情况的,必须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即被告人是(a)P122 a.未成年人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成年人d.审判时中止妊娠6个月的妇女 9、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应写为(a)P122 a.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B.公诉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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