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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团伙研究

近期,有关“河南帮”、“四川帮”、“东北帮”等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在广东实施犯罪活动的新闻屡屡见于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认为,“外来帮”这一提法是不严谨、不科学的。首先,“外来帮”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法规均无相关规定,这种称谓纳入司法领域后没有实际意义。其次,“帮会”有夸大之嫌,绝大多数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团伙并不具备传统帮会严密的组织结构。再次,广东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他们已经和正在为广东的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省外来帮”或“××市外来帮”的称谓使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并有可能引起他们的反感。愚以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本质在于:一是由流动人口组成;二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组织结构大多松散,少数严密。根据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本质特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外来帮”实际含义或正确概念是“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团伙”。

一、广东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吸引

了各地人员纷纷涌入。据统计,目前,广东的外来流动人口已超过三千万,且绝大部分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如东莞市长安、虎门等镇、深圳市宝安区的沙井镇,外来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比例高达10∶1。由于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和社会管理、服务资源的相对缺乏,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问题,其中外来流动人口实施共同违法犯罪(即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问题尤为突出。以深圳市为例,自199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员的比例一直在97%以上,他们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90%以上直接以侵财为目的。其中,部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外来流动人口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吸收。在广东省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大多数组织的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为外来流动人口。甚至,整个组织成员由首要分子至一般成员全部由外来流动人口组成,如广州警方打掉的以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由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演化而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某些经济领域,欺行霸市,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广东公安机关积极运用“打、防、管、控”等多项措施,打掉了一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

[收稿日期]2006-06-22

[作者简介]李晓青(1952—),男,河南遂平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反黑处处长,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汪国华(1976-),男,湖南邵阳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反黑处干部,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

广东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团伙研究

李晓青,汪国华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广东广州510050)

[摘要]广东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从分布情况看,呈现明显的地域和行业特征。从纠合方式看,以地缘为主,

大多结构松散,反应迅速。从主体类型看,分为外省人员主体型、省内外市人员主体型和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渗透型。从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看,暴力性特征明显,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这是因为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流动人员生活环境的改变,致使流动人员处于不受规制状态。流动人口的流动呈明显的无序性、盲目性特征,缺乏规范和引导。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存在打击盲点。应该切实提高认识,把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流出地的沟通协作,构建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共管体制;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维权工作;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作战格局,提高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团伙;地域

[中图分类号]DF7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06)05-0037-05

第23卷第5期政法学刊

Vol.23No.52006年10月

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Oct.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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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团伙。但由于广东特殊的地理、经济和人文环境,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存在,并呈现上升和发展趋势。

二、广东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从分布情况看,呈现明显的地域和行业特征。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惠州等珠三角地区及周边城市,如深圳市的流动人口超过了1000万,东莞市的流动人口超过了600万;所涉足的行业主要是流动人员为务工主体的服务、流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据调查,广东省个别区域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逐步向建筑、运输、水产、建材等行业渗透,使用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对付其他合法经营者,垄断行业、牟取暴利,珠三角各重点城镇许多运输批发市场均发现此类犯罪活动。

(二)从纠合方式看,以地缘为主,大多结构松散,反应迅速。外来流动人口为适应流入地生活,往往以同乡、同学或同行关系为纽带聚集在城市的某个区域或集中从事某一行业。他们当中的部分成员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或维护自身权益纠合在一起而逐渐转变为违法犯罪团伙。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某些镇的整个村都是由外省某个县、乡镇人员组成,成为“同乡村”,他们“照应”方便,传帮带现象明显。与传统帮会相比,目前广东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大多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成文的帮规戒律,甚至有的团伙除为首分子和少数骨干成员外,没有固定的成员,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帮会。但其反应迅速,犯罪能量大,在一些外来流动人口寻衅滋事案中,首要分子往往一个电话,即可在极短的时间内纠集上百人赶到滋事现场,快聚快散。

(三)从主体类型看,分为外省人员主体型、省内外市人员主体型和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渗透型。外省人员主体型是指以外省人员为主在广东形成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这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数量大、结构松散、人数众多,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最突出。省内外市(本市之外的广东其它城市)人员主体型是指相对于本市之外的广东其它市人员为主形成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这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数量不多,但不乏成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人员渗透型是指境外人员在广东招募、拉拢、诱控流动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而形成的违法犯罪团伙,该类犯罪团伙往往成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大陆的分支机构,沦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大陆和香港、澳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这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目前只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少数沿海城市出现,但其潜在的严重危害性值得高度警惕。

(四)从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看,暴力性特征明显,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往往通过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主要行为有:一是以维权为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三是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四是经营和保护赌博、吸贩毒等地下产业;五是收数、追债;六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七是胁迫、绑架、伤害;八是与当地黑恶势力相勾结,向基层政权渗透等。

(五)从发展趋势看,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将呈上升和发展趋势,对广东省社会治安治安稳定的危害日趋增大。目前,广东大多数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一定的恶势力表现,但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还未形成较强的控制力,属于普通的违法犯罪集团。但可以预见,这些普通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将逐步向组织化、集团化、公司化发展,少数可能会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涌入,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数量将有所增多;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将从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向全省其他地区蔓延。此外,犯罪手段也将更加专业、隐蔽,纠合方式将由早期的“以地缘为主”型向“以行业为主”型转化,染指并企图控制一定区域内的某一行业,并将千方百计编织关系网,以逃避打击,扩大势力。

三、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滋生发展的主要原因

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是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其滋生和发展的原因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认识不足、松懈麻痹:有的认为本地、本行业未出现类似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组织,对此类问题不需要重视;有的认为出现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不必兴师动众;有的认为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可能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不愿正视此类问题;有的认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成不了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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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是小题大作,等等。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防控打击措施不力,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发展蔓延的趋势。

(二)流动人员生活环境的改变,致使流动人员处于不受规制状态。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繁衍生息,世世代代随遇而安地生活,其人际关系具有浓厚的乡土味,几乎人人都处在严密的以血缘和地缘为主的人际网络中,深受社会舆论与道德伦理的监督和调控,正所谓“从土地里长出过光荣历史,自然会受到土地的束缚”[1]。当农民进城后,脱离了原有群体关系的了解和约束,传统规则便在某些人身上失去了效力,同时,他们又对流入的城市社区不适应,缺乏认同感和责任心。这时,人性中的本能欲望便无拘无束地发挥作用,并支配其思想和行为,社会规范、做人良心、责任义务等行为准则随之失去了作用,在“他乡违法不丢人”的思想作用下,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

(三)流动人口的流动呈明显的无序性、盲目性特征,缺乏规范和引导。现阶段,人口流动的最大弊病在于流动的“无序”,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是跟随老乡、亲友来广东的,有组织的流动很少。这种无序的流动,缺乏法律机制的制约和政府的引导,在流动过程中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引诱逼迫外出务工妇女卖淫等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他们盲目地流入广东,缺乏就业信息,一部分人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和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些人员当中有的铤而走险,纠集同乡、亲友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

(四)流动人口在务工地缺乏有效的权益实现和救济途径。目前,流动人口作为城市人群的弱势群体,政府服务和救济职能在该群体中还没得到有效延伸。外省流动人员多是带着强烈的“淘金”梦到广东,由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又无一技之长,实际情况往往并不理想,从事各种脏、累、苦工作。政府提供的医保、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种福利待遇他们无法享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由于司法救济成本高、成效不大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从而产生了庞大的、需要寻求各种利益“保护”的弱势群体,一些外来流动人员在改善生存环境和寻求保护双重动机的驱使下,很容易由同乡间的抱伙结团而转为恶势力,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五)现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导致政府的管理缺位,对某些领域的管理出现真空。我国当前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旧的社会管理体制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新的管理体制还需不断完善,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许多管理上的脱节。当地农民为追求经济利益,私搭私盖房屋出租,在租赁房屋时,一般不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必要的了解,更不核查其身份证、暂住证等,出租后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新的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上,给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较大冲击,特别是流动人口中的一些现行犯罪分子、“两劳”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大量涌入,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还有一些地方的企业特别是私营、外资企业,排斥政府的领导,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不了工厂大门。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六)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存在打击盲点。当前,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还未作为正式的犯罪形态纳入法律体系,存在打击目标不明确、办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不具体的问题,难以实施有效打击。根据刑法和立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已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可依法予以准确打击。而对于不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规定的四个要件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打击尚未有定论,成为打击盲点。另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政法机关对一些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等黑恶组织成员降格处理或不加处理,直接影响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致使有的群众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愿报案,不配合指证,削弱了打击防控工作效果。

(七)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滞后,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虽然已全部组建了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但人员编制少,警力严重不足,如反黑任务相对繁重的佛山市,打黑除恶专业队全部民警只有5人,中山市打黑除恶专业队只有6人。同时,专业队任务不专,除了从事打黑除恶工作以外,还肩负反绑架、反恐等工作。这种情况直接导致对涉黑恶案件指挥、指导、侦办力度不够,对涉黑线索日常核查工作难以取得成效。此外,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尚未建立专门的打黑除恶力量。

四、新形势下防控、打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对策

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是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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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维护广东社会治安稳定的新课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广东的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打击、防控合力。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是打击、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潜在和现实危害性,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打击、防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坚决遏制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势头:一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作为打黑除恶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畴;二是强化领导责任,落实措施,建立党政机关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全面深入,不走过场;三是加大对打黑除恶工作的投入,落实打黑除恶专业队的人员、机构、经费、装备,将打黑除恶专项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流动人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畅通管理渠道。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参与,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渠道畅通的流动人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势在必行。一是制定出台《广东省党政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责任落实机制。明确规定参加组成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明确规定省、市、县(区)、镇(街道)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确规定具体承担管理工作人员(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的管片民警、派出所户籍协管员等)的责任,做到职责分明,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在实行分级管理后,要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业绩作为相关人员政绩(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与相关人员的职务升降、经济利益挂钩,确实保证人在其位,必谋其政。

(三)加强与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流出地的沟通协作,构建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共管体制。目前,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局限于流入地单方面的努力,流出地基本上放任自流。流入地与流出地缺乏沟通协作,难以实现流入人口总量的规模控制,量的调整就只能局限于“堵”。要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积极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共

管体制,从宏观上引导来粤务工人员的流动向有序发展,扭转人口流动的“追风”现象。一是要建立定期互通外出务工、用工信息制度,引导来粤务工人员的流动向有序发展。流出地政府劳动部门要定期统计并向流入地政府劳动部门通报本区域农民农闲外出务工的时间段、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技能情况,流入地政府劳动部门要定期统计并向流出地政府劳动部门通报本区域需用工的单位、用工人数和岗位要求。二是为外出务工人员制定、发放“务工卡”,实行“一人一卡”和“年终审核”制度。流出地政府负责制定、发放“务工卡”,流入地政府负责在“务工卡”上记载持卡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并规范“务工卡”的发放和审核程序,确保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的“情况明了,资料详实”。三是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外出务工人员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教育和规制广大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四)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维权工作。各地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真正把农民工列为重点服务、援助和救助对象:一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加强流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服务工作。二是加快建立覆盖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网络,逐步将流动务工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加强流动人口中党、团、工会组织和健康的乡谊组织等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流动务工人员吸收到企业工会中来,防止流动务工人员参与或成立“第二工会”等地下组织。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决定》,进一步加快行业协会建设步伐,加强对可能成为销赃渠道的旧货收购、典当等特种行业的监管力度,将打击、防范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农民工利益有机统一起来,营造理解、尊重、保护流动人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必须高举法制的旗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动员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员同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作坚决的斗争。一是结合创建平安社区和“五五”普法教育,扎实开展“送法进村”、“送法进厂”教育活动,努力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氛围。二是突出流动务工人员这个重点,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积极创新教育内容和形式,深入浅出地阐释法律知识,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反复在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两劳”解教人员和青少年中开展维护法律尊严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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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教育,坚决纠正和克服一些外来流动人员中存在的“在外犯法不丢人”、“法不责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思想,引导流动人员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四是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要公正执法,坚决防范因执法不公、管理失当引发有关流动人员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五是要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严厉惩处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等流动人员团伙暴力抗法、袭警、聚众阻碍执行公务等蔑视法律的不法行为,真正让包括流动人员在内的广大群众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六)推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法律打击效能。根据目前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相关立法滞后的现状,建议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立法,完善现行打击黑恶势力相关法律法规,以切断境外黑社会组织与外来违法犯罪流动人员联系的纽带,加大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完善法律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种渠道向全国人大反映,建议增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增设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对涉黑犯罪增设财产刑、加重涉黑犯罪的法定刑、在刑诉法中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对恶势力的定义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等。在全国人大尚未立法之前,建议省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恶势力作出明确界定予以打击,以满足当前打击黑恶势力和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形势的现实需要。

(七)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作战格局,提高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质量和效率。针对目前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犯罪突出的情况,要着力改变目前公安刑侦部门独撑打黑除恶大旗,孤军奋战的局面。首先,应建立政法部门联合打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等黑恶犯罪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应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达成共识。特别是在认定有关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法律性质上应达成一致意见,以形成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认定和定罪量刑的统一标准。其次,及时通报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形成范例,使各级政法机关在工作中加以对照,提高此类案件处理的针对性和正确率。再次,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等国家强力部门和文化、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反馈涉黑信息,进一步拓宽涉黑涉恶线索来源,坚决防止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滋生蔓延。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娟.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J].科技风,2005,(5).

[责任编辑:林衍]

AStudyonCriminalGangsintheFloatingPopulationin

GuangdongProvince

LiXiao-qing,WangGuo-hua

(BureauofCriminalInvestigation,GuangdongPublicSecurityDepartment,Guangzhou510050,China)Abstract:FromthedistributionofcrimescommittedbyfloatingpopulationinGuangdongprovince,wefindthatcrimeshaveatypicalcharacteristicofregionsandspecialties.Fromtheformoforganization,criminalgangsaremainlyorganizedonthebasisofgeographicsandtheyarelooseinstructureandquickinresponse.Fromthetypeofbodies,criminalgangscanbeclassifiedasgangsorganizedbycriminalsfromotherprovinces,gangsorga-nizedbycriminalsfromGuangdongProvinceandgangsorganizedbycriminalsfromforeignunderworldorganizedcriminalgangs.Allthecrimestendtobeviolentinactionandvariousintypes.Thisisduetothefactthatafewregionsordepartmentspaylittleattentiononthecriminalgangsorganizedbyfloatingpopulation.Thecurrentlawsandprinciplescannotadapttothepresentsituations.Communicationchannelswithfloatingpopulationneedtobestrengthenedandresourcesneedtoberearranged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incombatingandpre-ventingcrimescommittedbycriminalgangsinfloatingpopulationinGungdongprovince.

Keywords:floatingpopulation;outsidegangs;geograp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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