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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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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地大研字[2013]56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

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到校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

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包括:个人信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等,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个人身份信息异动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各学院须核实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院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

第五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六条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须向研究生院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并填写);

2.到县级或县级以上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变更证明,并提供经办警官姓名及联系方式,用以核实变更情况是否属实。

3.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经研究生院审核相关材料准确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行文,经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方能更改个人身份信息资料。作出变更决定后,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此前学籍资料不予更改,此后按批准后的信息进行学籍管理。

变更决定由研究生院报送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第七条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办理时间与条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每年12月受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申请。

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以后,若再次提出变更,研究生院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期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研究生实行学期注册。秋季学期,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到学院办理到校手续,9月底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履行缴费手续后,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院(所)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春季学期,研究生在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前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第十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前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办理,并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缓注册手续办理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缓注册。

(一)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暂时不能交纳学费、住宿费,且不办理助学贷款的;

(三)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的;

(四)因学籍变动,学籍信息库未予及时更新的;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缓注册的。

第十五条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部、所)提出书面申请,如获批准,可以办理缓注册手续。缓注册学生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缓注册”。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缓注册的学生在缓注册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和权利。未享受的评优、评奖以及各类补助项目,恢复注册后,学校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缓注册学生必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缓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并办理了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在缓注册期间与学校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后完成注册手续。

(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部、所)向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其政策性减免按国家文件精神执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住宿费额度与批准减免学费额度的差额后,持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二)拟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经相关单位核定学生贷款额度后报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额度与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差额后,可持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定最长三个月的缓注册期限,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未注册处理。

第五章未注册学生的处理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

(四)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五)欠缴学费、住宿费而未办理缓注册手续者;

(六)超过缓注册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七)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三条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拥有在籍学生应有的权利。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未注册”。

第二十四条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款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者,在学校发布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后视为自动办理。

第二十五条符合第二十二条其他情形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

2.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

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

4.研究生本人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明显科研成果;

5.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所)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所)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2.转至外单位:一般应在湖北省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研究生院(处)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转至省外单位的由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外单位转入: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省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同意转入的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所)同意并落实导师,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提出。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校对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具体规定如下:

1.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以硕-博连读形式培养的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前参加学位课程进修班学习达1年以上者,基本学制为2年。超过基本学制仍未毕业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2.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与培养过程的需要,确定本学院各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并汇总到研究生院备案。

3.硕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各种专业硕士学位等人员)学习年限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习年限超过7年者,将进行学籍清理。

4.在入学后第二个学期开学三周内,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需全面考察研究生的专业基础水平和专业背景,由导师与研究生一起研究决定学习年限,并填写培养计划表,学院审核批准,汇总到研究生院备案,作为研究生院组织培养管理、论文答辩和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依据。

5.不能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交培养方案变更说明书,并汇总到研究生院,以便学校统一安排教学及后勤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病,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3.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

4.研究生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6.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暂不交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在学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研究生院核准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修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2.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

3.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因科研能力很差在学位论文中无法继续研究工作;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5.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研究生,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单位。如情况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一律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2.从批准退学之日起二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3.经过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若研究生本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以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人事档案在校内的学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2.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后回原工作单位。

3.其他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回家庭所在地。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地大研字[201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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