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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

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
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由市环保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和市直管单位于每年1月8日前上报上年度年报快报数据,市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四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即由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市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企业上报数据应与本单位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相一致,同时与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比,如有变化应作书面说明。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数据审核,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对拒报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均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

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我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十条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至少设1名同志负责,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以保障环境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数据报送前,市及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均应会同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成立联合会审小组,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质量。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环保部门提供煤炭消耗、GDP、主要行业产品产量、人口增减等相关统计数据,以便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具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下级列入环境统计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级政府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并加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或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各项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 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参考附件 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 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

一、总说明 (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非工业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关注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 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 指隶属于城建部门,主要承担城市全社会供水任务的城市公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一般以自来水厂个数为统计单位。 自来水厂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其生产的水质不同,又可分为非饮用水(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浑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的混合水厂三种。 按其生产规模不同,又可分为大型水厂、中型水厂和小型水厂三种。即现有综和生产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不包括10万吨/日) 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

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 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数)。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 设计综合生产能力 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 实际综合生产能力 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包括当年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以

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规则

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规则 一、预警目标 全州“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为:在年基础上,到XX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07万吨以内,比年下降3%(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59万吨以内,比年下降1.5%);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51万吨以内,比年下降2.0%(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29万吨以内,比年下降2.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676万吨以内,比年下降0.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37万吨以内,比年下降 3.0%。 二、预警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定期测算分析减排项目完成情况;评估减排工作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 (二)实事求是原则。在预警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文件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客观进行分析评估。 (三)分级调控原则。根据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结果,将减排预警由轻至重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根据不同等级的减排形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三、预警定级 根据各县市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行情况等进行预警定级。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其存在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预警(十分严重)、二级预警(严重)和三级预警(比 第 2 页共 8 页

较严重)。分级方案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⒈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低于20%,且下半年新投入减排项目不足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⒉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二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低于20%的; ⒊列入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⒋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问题突出被环保部通报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⒈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20%—30%,且下半年新投入减排项目不足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⒉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二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为20%—30%的; ⒊列入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⒋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被扣减监察系数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⒈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30%—40%,且下半年新 第 3 页共 8 页

2017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2017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切实减少我省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秉行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落实项目、严格考核,确保完成2017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全省“十三五”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腾出大气环境容量空间。 二、目标任务 按照“十三五”期间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总体要求,结合我省2017年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拟定我省2017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0%和8%,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万吨和2.4万吨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下降比率达到国家要求。 三、项目计划 (一)减排任务可达性

2017年,我省计划实施各类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3209个。其中,二氧化硫减排项目1228个(其中,火电超低排放改造项目28个,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项目1145个,结构减排项目11个,与氮氧化物具有协同减排效应),氮氧化物减排项目1221个。预期可实现二氧化硫削减量6.53万吨,氮氧化物削减量2.8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1944个(其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226个,油品储运销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718个),预期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3.09万吨。通过实施上述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在消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增量的基础上,预期可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重点减排项目计划 1、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全省2017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共计1228个,新增削减量预计为6.53万吨。详见表1。 电力行业减排项目:全省共实施减排项目36个,预计削减量1.84万吨。其中,****#4、5、6机组,****#1、2机组,******#210机组,*****#1、2、3 机组,****#2、3、5机组,*****#3、4机组,****#1、2机组,*****#6、7机组,*****#3、4、5机组,*****#1、2机组,****#1、2机组,****#1、2、3 机组等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28个,总装机1349万千瓦,预计削减量1.61万吨。另有****、****等8台机组规范脱硫设施管理,预计削减量0.23万吨。 钢铁行业减排项目:全省共实施****、****、****、****脱硫设施改造或煤改气等减排项目4个,预计削减量1.36万吨。

CO2减排量计算

二氧化碳(CO2)包含1个碳原子和2个氧原子,分子量为44(C-12、O-16)。二氧化碳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空气中含有约1%二氧化碳。液碳和固碳是生物体(动物植物的组成物质)和矿物燃料(天然气,石油和煤)的主要组成部分。一吨碳在氧气中燃烧后能产生大约3.67吨二氧化碳(C的分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44/12=3.67)。 我们在查看减排二氧化碳的相关计算资料时,有些提到的是“减排二氧化碳量”(即CO2),有些提到的是“碳排放减少量”(以碳计,即C),因此,减排CO2与减排C,其结果是相差很大的。因此要分清楚作者对减排量的具体含义,它们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即减排1吨碳(液碳或固碳)就相当于减排3.67吨二氧化碳。 火力发电占我国总发电量约83%,消耗的煤炭约占煤炭消耗总量的49%,因此,以燃烧煤炭的火力发电为参考,计算节电的减排效益。根据专家统计:每节约 1度(千瓦时)电,就相应节约了0.4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污染排放0.272千克碳粉尘、0.997千克二氧化碳(CO2)、0.03千克二氧化硫(SO2)、0.015千克氮氧化物(NOX)。 为此可以推算出以下公式计算: 节约1度电=减排0.997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272千克“碳” 节约1千克标准煤=减排2.493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68千克“碳” 节约1千克原煤=减排1.781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486千克“碳”(说明:以上电的折标煤按等价值,即系数为1度电=0.4千克标准煤,而1千克原煤=0.7143千克标准煤) 根据相关资料报道,CO2(二氧化碳)的碳(C)排放系数(t/tce)(吨/吨标煤)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推荐值为0.67、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参考值为0.68、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参考值为0.69,与以上的推算值(0.68)基本相当。应该说,该系数与火电厂的发电煤耗息息相关,发电煤耗降低、排放系数自然也有所降低。 根据BP中国碳排放计算器提供的资料: 节约1升汽油=减排2.3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627千克“碳” 节约1升柴油=减排2.63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717千克“碳” 物质密度不同重量也不同,1升水重1公斤,原油1升=0.86公斤(1吨=1.17千升=7.35桶);汽油1升=0.73公斤;煤油1升=0.82公斤;轻柴油1升=0.86公斤;重柴油1升=0.92公斤;1升蒸馏酒=0.912公斤。为此推算: 节约1千克汽油=减排3.15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86千克“碳” 节约1千克柴油=减排3.06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83千克“碳”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X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污染减排预警体系,切实发挥各县(市、区)政府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完成X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顺利实现“十三五”减排目标,参照环保部确定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本计划是X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环境质量指标目标完成为刚性要求,以环境保护治理重点工程为主要抓手推进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X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X年度下降幅度不低于0.4%、0.4%、1.0%、1.0%,至少分别形成减排量191吨、19吨、130吨、97吨。待自治区下达X 年环保约束性指标后另行调整。 三、重点减排项目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重点项目。计划推进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19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05吨。其中,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8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97吨;新建成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5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82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6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6吨。 (二)氨氮减排重点项目。计划推进氨氮减排项目19项,预计减排氨氮34.5吨。其中,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8项,预计减排氨氮17吨;新建成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5项,预计减排氨氮11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6项,预计减排氨氮6.5吨。 (三)二氧化硫减排重点项目。计划推进二氧化硫减排项目8项(淘汰燃煤小锅炉8台),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41.5吨;另结转X年淘汰小锅炉减排项目形成减排量37.2吨。预计总减排量为178.7吨。 (四)氮氧化物减排重点项目。计划推进氮氧化物减排项目9项,其中,淘汰燃煤小锅炉减排项目8项,预计减排氮氧化物39.9吨;另结转X年淘汰小锅炉减排项目形成减排量5.6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任务,预计减排氮氧化物56吨。预计总减排量为101.5吨。 下一步,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放在实施工业聚集区企业煤改天然气减排工程。 四、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如何计算二氧化碳减排量

如何计算二氧化碳减排量? 近年来,全球变暖已成为全世界最关心的环保问题,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温室气体产生,而温室气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二氧化碳(CO2),而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是现代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归根到底是大量使用各种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造成的,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各国纷纷制定了减排二氧化碳的计划。 通过节约化石能源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两个关键。在节能工作中,经常需要统计分析二氧化碳减排量的问题,现将网络收集的相关统计方法做一个简单整理,仅供参考。 1、二氧化碳和碳有什么不同? 二氧化碳(CO2)包含1个碳原子和2个氧原子,分子量为44(C-12、O-16)。二氧化碳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空气中含有约1%二氧化碳。液碳和固碳是生物体(动物植物的组成物质)和矿物燃料(天然气,石油和煤)的主要组成部分。一吨碳在氧气中燃烧后能产生大约3.67吨二氧化碳(C的分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44/12=3.67)。 我们在查看减排二氧化碳的相关计算资料时,有些提到的是“减排二氧化碳量”(即CO2),有些提到的是“碳排放减少量”(以碳计,即C),因此,减排CO2与减排C,其结果是相差很大的。因此要分清楚作者对减排量的具体含义,它们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即减排1吨碳(液碳或固碳)就相当于减排3.67吨二氧化碳。 2、节约1度电或1公斤煤到底减排了多少“二氧化碳”或“碳”? 发电厂按使用能源划分有几种类型:一是火力发电厂,利用燃烧燃料(煤、石油及其制

品、天然气等)所得到的热能发电;二是水力发电厂,是将高处的河水通过导流引到下游形成落差推动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三是核能发电厂,利用原子反应堆中核燃料慢慢裂变所放出的热能产生蒸汽(代替了火力发电厂中的锅炉)驱动汽轮机再带动发电机旋转发电;四是风力发电场,利用风力吹动建造在塔顶上的大型桨叶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称为风力发电,由数座、十数座甚至数十座风力发电机组成的发电场地称为风力发电场。 以上几种方式的发电厂中,只有火力发电厂是燃烧化石能源的,才会产生二氧化碳,而我国是以火力发电为主的国家(据统计,2006年全国发电总量2.83万亿kWh,其中火电占83.2%,水电占14.7%),同时,火力发电厂所使用的燃料基本上都是煤炭(有小部分的天然气和石油),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49%用于发电。 因此,我们以燃烧煤炭的火力发电为参考,计算节电的减排效益。根据专家统计:每节约 1度(千瓦时)电,就相应节约了0.4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污染排放0.272千克碳粉尘、0.997千克二氧化碳(CO2)、0.03千克二氧化硫(SO2)、0.015千克氮氧化物(NOX)。 为此可以推算出以下公式计算: 节约1度电=减排0.997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272千克“碳” 节约1千克标准煤=减排2.493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68千克“碳” 节约1千克原煤=减排1.781千克“二氧化碳”=减排0.486千克“碳” (说明:以上电的折标煤按等价值,即系数为1度电=0.4千克标准煤,而1千克原煤=0.7143千克标准煤)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建筑)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⑴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⑵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但不包括设备本身的价值。 ⑶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①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的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②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 房屋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252

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

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减排。有效操纵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进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耗低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使产业结构向低能耗、高技术和高水平进展,达到和谐、优化、符合实际的结构形状。加快剔除落后生产能力。重点剔除能耗高、污染大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对这些生产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逐步依法剔除或关闭,对县城和泾河工业园区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逐步进行搬迁或逼退。 通过抓好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措施实施减排。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切实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项目。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不能稳固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加大深化治理力度。坚决落实市、县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十一五”期间,对我县限煤区内所有的4蒸吨(含4蒸吨)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实施拆改,达到“锅炉移位、烟囱落地、断水断电、清除燃料”的标准。对4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和进行配煤,下达固硫脱硫的限期治理任务。大力鼓舞进展集中供热工程,替代现有的容量小、效率低、污染严峻的中小型锅炉。加快县城和泾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通过抓好监督治理实施减排。严把企业环保准入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阻碍评判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确保增加企业的同时污染物排放低增量或不增量。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治理,全面强化对医疗、淀粉、化工、制药、果汁、食品加工等行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治理,做好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确保重点污染企业稳固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切实加大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措施 剔除落后生产工艺生产线、关闭企业项目清单表

2020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2020年,总量控制中心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履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环保厅对我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考核认定(鲁环函[2018]82号),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6.0%、6.2%、14.7%、14.1%,超额完成了2018年省环保厅下达我市的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具体工作中,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抓好工程减排项目。我市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大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并做好周调度、月通报、季评价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尽快发挥效益。二是强化指导保障减排任务。主动组织、学习研讨有关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规范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新要求积极上报总量减排项目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总量减排工作档案资料的质量和水平,充分保障总量减排项目的认定率,为我市圆满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夯实基础、打牢根基。三是组织做好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我市严格按照此次核查的部署安排和任务要求,提前组织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迎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减排项目现场,梳理汇总整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清单和统一格式的核查核算表格,精心准备重点减排项目档案资料,努

力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减排核查。 (二)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部、山东省环保厅的部署安排和任务要求,我市火电、 造纸、钢铁、水泥、制药、焦化等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已按照规范 要求全部核发完毕,圆满完成了2018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提前实现了国家、省下达的工作目标。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 以下六方面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牵头成立了XX市排污许可证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中心,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牵头制定并印发了《XX 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济环字〔2018〕14号)、《XX市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济环字〔2018〕34号)等系列文件,并积极组织县市区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各个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为后续填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先后联合临沂市、淄博市,成功举办了两期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培训会议,切实提高管理部门依证执法监管和企 业持证排污的理念意识,为后期实施该项工作夯实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和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四是前期从将要发证的重点行业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先行先试工作,选派相关管理人员 到试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座谈交流,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地了解、梳理、掌握试点企业生产现状,详细分析并记录基本生产设施、 产品产量、产污环节、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信息,为后续其他企业的填报工作摸索了方法、积累 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五是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 属地管理权责,具体明确许可证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进一 步理顺许可证管理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发证质量。六是积极探索“互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 耕地面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

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亳政[2008]42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亳政〔2008〕42号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通知》(皖政〔200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

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统计数据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1957年以前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 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从2003年起,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森林采运业产值。农业中取消了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产值,将野生林产品的采集划归林业。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畜牧业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进行衔接,对畜牧业产值进行相应调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相加即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棉花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春播棉和夏播棉。产量按皮棉计算。不包括木棉。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水产品产量是通过各级水产和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取得数据。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猪、牛、羊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产量。1996年前为各级逐级上报数据。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畜牧业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进行衔接。199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种的抽样调查,并用抽样数据作为国家定案数据使用。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地区和品种,仍使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数据。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 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

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及国家审核核算。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 二、基本原则 (一)响应改善环境质量要求,提高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协调联动性。坚持环境质量审核和总量减排审核相结合,总量减排审核结果服从环境质量审核结果,对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之间差异过大的省份进行重点审核。 (二)统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促进减排工程措施落地。保持减排管理政策连贯性,在核算工程分类、核算方法和核算参数选取原则中全面体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重点任务要求,促进减排工程措施落地。 (三)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逐步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能够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上报执行报告,原则上总量核算认可企业上报数据。 三、审核方式 充分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量减排主体责任,实行总量指标完成情况地市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工作机制。 根据环境质量审核结果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差异化审查,重点审查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差异过大、总量减排数据异常的省份。 原则上,对于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审查时不予认可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对于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审查时仅认可重点工程减排量和其他减排工程中交通运输业的减排量;未完成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省份,认定其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 四、核算方法 (一)总体核算方法和要求 2019年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包括两项:2019年累计减排比例和2019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

指标解释

1、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应按下式计算: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满意度总分(M) =大于或等于8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3、建成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4、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公园绿地面积(m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5、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建成区乔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hm2)/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hm2)×100% 6、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 =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km2)×100%

7、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城市各城区建成区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8、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的居民用地面积(hm2)/居民用地总面积(hm2)×100% 9、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综合公园总数(个)/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万人) 10、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道路两旁种植有行道树的城市道路长度(km)/城市道路总长度(km)×100% 11、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hm2)/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hm2)×100% 12、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绿地达标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hm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总面积(hm2)×100% 13、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应按下式计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汇报材料

安龙县主要污染物减排 工作情况 2012年是安龙县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探索环境保护工作思路,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确保2012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一、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我县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主要有城区两个污水处理厂、辖区内煤矿矿井废水治理设施和金宏化工脱硫治理设施。因加大了对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力度,环保设施得以正常运行,使得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但因城区污水收集管网不健全,造成我县COD减排任务受到影响。 二、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 县环保局将在县委、县政府和黔西南州环保局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州环保局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要求,扎实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一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煤矿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是完成我县COD减排任务的主要渠道,积极配合搞好“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尽快将城区两个污水处理厂交由县水务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规范管理体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加快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督促煤矿行业矿井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我县COD减排任务完成。

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和监管力度。督促我县3家挂牌督办企业(安龙县昌盛冶炼厂、安龙县金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新星锑氧粉厂)按期完成脱硫设施等督办内容;3月初我局对安龙县华祥冶炼厂和安龙县章兴锑氧粉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于5月10日前建成配套除法、脱硫装置设施等整改内容;加强对化工、建材、铁合金、酿酒及屠宰行业的环境监管,做到跟踪管理,确保我县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加大淘汰力度,促进结构减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企业关停到位。 四是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排污增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把污染减排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优化经济结构,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总之,我县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将紧紧围绕我县“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2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安龙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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