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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完整

西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为统一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我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确保基本草原划定的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草原及划定

基本草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确

定的草原及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应作为基本草原的草地、湿地及生态功能区等。基本草原划定是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依据草原资源调

查、人工草地调查、草场承包档案资料、土地详查图件、数据等详实资料.在全面摸清草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内业统计、分析及整理.将草原的面积、分布等状况勾绘在图上.制作出基本草原类型分布图、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并进行公示的具体划定过程。

第二条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

基本草原划定是推进依法管理草原.依法治草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一是通过基本草原的划定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保护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推进我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的稳步实施。二是更好地将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更加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进一步规范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程序.严防乱审乱批、乱占乱用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更好地确定草原保护、建设的重点.加强草原功能区划的用途管制和宏观调

控。五是有效推进我区草原生态和草地畜牧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基本草原划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4.《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西藏自治区草场承包档案资料

6.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

的有关文件。

7.《西藏自治区草地资源》

第四条基本草原划定的原则

1.坚持事实求是、因地适宜.分类指导、统筹兼顾. 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图文相符.逐级汇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参与、方案先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3.坚持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将主要放牧地、人工草地和退耕还草地全部划入基本草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4.坚持应划尽划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草原划定统一分类体系

Ⅰ.重要牧场: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

Ⅱ.割草地: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具备割草条件的天然草原。

Ⅲ.人工草地:指在天然草地或其它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Ⅳ.退耕还草地:指将原来是草原开垦为耕地或原从

事农作物种植的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变为人工草地或逐渐恢复天然草地。

Ⅴ.改良草地:指在天然草地基础上.通过加强培育和管理措施.如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提高草地产量和品质的天然草地。

Ⅵ.草种基地:指专门用于牧草籽种生产的草地。

Ⅶ.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地。

Ⅷ.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禁止放牧及其它经营活动.且作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Ⅸ.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指难以达到放牧条件.但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Ⅹ.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Ⅺ.禁牧、休牧草原:指因草原生态建设要求.已纳入禁牧、休牧的草原。

Ⅻ.当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应作为基本草原的草原、湿地及生态功能区等:由当地根据草原生态建设的现实及长远要求确定。

(本条中罗马数字作为相应图斑的上图符号)

第六条基本草原划定的主要内容

1.确定基本草原的类型、面积等。

2.确定基本草原划定界线。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

村或使用权单位为基数确定划定界线。

3.基本草原类型勾绘。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基本草原分类系统.将基本草原类型勾绘在地形图上。

4.数据汇总。实事求是的进行表格填写.并逐级进行数据分析汇总。

5.对划定的基本草原.在本辖区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当地档案局与农牧局共同建档.复式保存.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七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以县为单位形成的成果

1.乡(镇)、村1: 5 万基本草原类型划定图。

2.县(市、区)1:10万或1:20 万基本草原类型划

定图。

3.村或草原使用权单位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

4.乡(镇)、县(市、区)基本草原类型划定汇总表。

5.县、乡、村基本草原数据库。

6.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

7.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报告。

8.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

9.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第二章操作程序及技术路线

第八条制定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在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前.要及时制

定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具操作性、指导性、科学性工作方案.为划定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依据。

第九条组织准备

1.组织机构: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县(市、区).组建由主管县(市、区)长为组长.农牧、国土、民政、林业、水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组织协调并落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农牧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技术人员:基本草原划定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

广的工作。为了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成果质量.各县(市、区)基本草原划定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专业队伍.完成外业和内业工作。技术人员缺乏的县(市、区)可以考虑人员外聘及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资料准备

1.工作底图:以1:10 万地形图做为工作底图。

2.相关资料收集:收集调查地区的行政区划图、草原资料调查类型图、草场承包工作底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专业图件及资料作为辅助资料。

3.表格准备:基本草原划定用表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格式.由划定县(市、区)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物资准备

1.手持GPS 定位仪。

2.其它业务及办公用品:照相机、求积仪、钢尺、测

绳、H-3H 铅笔.红蓝铅笔、橡皮、铅笔刀、0.35mm 的黑色中性笔、50cm 塑料直尺、塑料三角板、透明坐标纸、图板、透明胶带、表格夹、资料袋、照明工具等。

3.交通工具配备.车辆、油料、马匹等。

4.生活劳保用品。

以上物资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野外调查

野外调查是确定基本草原界线、面积、类型的重要环节。在本环节完成以下工作:基本草原权属界线实地核实、类型确定、底图勾绘、表格填写等。其步骤如下:

1.在开展外业调查前.首先依据本辖区收集的草场承包、行政区划图等相关资料.结合本辖区在地形图内所表示的地物、地貌特征.在判断无误的情况下.将能确定的权属界线和基本草原界线用铅笔勾绘于图上。不能确认的在野外调查确认中实地勾绘。

2.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以村为单位进行划定.以实地地物地貌形态在地形图内反映的各特征点为测点.逐片勾绘.连续推进。在勾绘图斑线和标注其它要素符号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图的优势.尽最大可能利用图内各要素的特征点位进行图斑确定及斑线勾绘。当在未知点开展工作.对小面积类型图斑进行测定时.应充分发挥GPS定位仪的作用.将测量的座标数据准确的标绘于地形图上.并做好现场记录登记工作。

3.在实地勾绘各类符号的同时.并校核在室内勾绘的各种图斑符号.对错漏之处进行修正。根据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补绘乡级、村级权属界线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基本草原范围界线。

4.当权属界符号(包括所有权界线和使用权界线)、基本草原类型界符号与地形图内线状符号(如:河流、沟渠、道路、行政界线等)重合时.权属界符号、基本草原

类型界符号可省略.仅按规定的线号沿地形图线状符号左右分别表示。

5.权属发生变更或实地无明显标志而双方又产生争议时.调查人员应首先查阅原权属界线划定资料进行确认.对无法确认的权属界线.调查人员必须先请示发包方确认界线.再作变更记录。

6.在辖区内.当多组同时开展外业调查工作时.由于不同的作业人员和不同的调查方法.往往造成地形图勾绘线号不能吻合相接。当两条线号之差在接边中图上不超过lmm 时.可各改一半进行接边.超过时.双方应实地检查改正。

相邻县(市、区)接壤处的草原.以县(市、区)级行政界线为准.按上述方法进行接边。

7.在野外调查勾绘线状符号时.应向相邻辖区延伸2 cm.这样有利于接边工作。

8.河流、道路属非草原面积.调查时必须对实际宽度进行实地测量。河流除在其源头及入汇口各测一点外.在其流域的中部.选实际宽度以显度地化的点测二至三处。(其宽度以洪水期冲刷边线为准).以内业作业时扣除.道路面积可忽略不计。

第十三条表格填写

野外调查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以村或使用权单位登记。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应根据基本草原类型、图斑的编号逐一进行登记。对所设定的各种调查登记表应逐项逐条用铅笔在实地填写.字体工整清晰.不得用非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所有登记的文字、数字、各类型的编号均应与地形图内标注一致(登记表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实地自查

野外工作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地区的图件、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图内线号有无遗漏、勾绘

线条是否清晰、隶属关系是否正确、不依比例尺符号位置是否准确等;登记表填写有无遗漏、字迹是否清楚。对归属含糊不清的图斑线号、数字等.一定要补充纠正。

第十五条内业整理

内业整理工作是该项目实施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补充修正.使原始资料更完整的反映出该地区基本草原的真实面貌.同时为线号压墨、面积量算、图件编绘提供合格的原始资料。

1.资料检查整理

(1)图件检查:对地形图上勾绘的专题要素符号.

分类逐项进行检查.对模糊不清的线号.注记进行描绘.走向不合理的线段、断线、虚线进行修正.在确认无误后.

即可用0.35mm 的黑色中性笔对各种线号、注记压墨处理。压墨误差不得偏离底线中心位置0.3mm 。

(2)资料的整理检查。按野外调查顺序进行.对表格

内遗漏项目进行补充.对怀疑的数字及时查对纠正。

2.面积量算

这次基本草原划定调查.各类型面积均以亩作为计算

位。面积量算可采用求积仪法和电子扫描地图直接计算两种方法进行。

对较小面积的基本草原.如:人工种草地、改良草地、退耕还草地及科研用地.在野外调查时.也可采用GPS实

地测量.获得图斑面积。但要在图内标注明确.并作好记录防止内业量算时重复计算。

3.类型面积、登记表格汇总

当基本草原划定县(市、区)内业检查及面积量算结束后.即可转入图件编绘、各种登记表格分类整理及各类面积汇总。

(1)面积汇总。乡(镇)级汇总。

①乡(镇)级汇总表填写.以所辖村为基本单元.按基本草原划定的类型进行统计.再将各村各类统计的面积汇总并装订成册.即为该乡(镇)所辖面积成果资料。

②县(市、区)级汇总。以所辖乡(镇)为基本统计单元.按基本草原划定类型进行统计汇总并装订成册.即为本县(市、区)级基本草原划定数字统计汇总成果资料。

③各种登记表格.以上述办法进行分类装订成册.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2)图件编绘

①乡(镇)级基本草原划定图.以野外调查地形图作编绘县(市、区)1:5万基本草原划定专题图为底图.编绘成乡(镇)、村1:5万彩色图.此图即为乡(镇)、村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资料。

②县(市、区)级基本草原划定图.以野外调查地形

图作编绘县(市、区)1:10 万至1:20万基本草原划定专题图为底图.编绘成本县(市、区)1:10万至1:20

万彩色图.该图即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成果图件资料。

(3)建立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

基本草原划定资料经整理后.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

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将基本草原分布图扫描后建立1 : 5 万或1:10 万电子版成果图。

第十六条基本草原划定公告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对划定成果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等。

第十七条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基本草原保护标志以县为单位在主要交通要道明显

地段设立。

保护标志正面.标题显示“基本草原分布区”.用藏汉

两种文字书写.正文书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字样。保护标志背面.右侧绘制县(市、区)基本草原分布区示意图;左侧标明分布区内各基本草原类型的面积。分布的行政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时间。落款为县(市、区)人民

政府。

第十八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编写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1.工作报告: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组织实施情况、主

要做法、经费及使用情况、保障措施、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等。

附件:包括有关文件、补充的技术要求、重要的会议纪

要、有关图表等需要留存的重要文献。

2.技术报告:包括基本草原划定地区的自然、经济及

会概况;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使用的工作底图情况、分类体系、

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数据库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经验、

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三章检查指导和成果验收

第十九条检查指导

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开展过程中.自治区农牧厅与国土

资源厅技术检查指导组将不定期开展巡回检查指导.确保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

第二十条自查与初验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首先由划定县(市、区)对

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地(市)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市、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完善。

第二十一条检查验收程序

1.全部划定工作完成.形成划定成果.经初验合格后

(市)农牧部门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地(市)验收申请.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工作验收组.通过外业抽查和内业审核.对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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