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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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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确认书

鉴定受理编号:森公司受[20 ] 号

(保存在中心的检材需填写下表,不保存在中心的可不进入流转,不用填写下表)

鉴定材料流转记录表

鉴定受理编号:森公司受[20 ] 号

政策知晓确认书

政策知晓确认书 (在职管理人员) 一、规范“裸官”任职 1、“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移居国(境)外”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裸官”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在各级公司、子公司正职岗位工作;不得在各级公司、子公司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不得在涉及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重要岗位工作;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的工作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不适合任职的岗位工作。 二、规范在企业兼职(任职) 1、在职管理人员严禁到除公司及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兼职(任职)。 2、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职(任职)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等活动。 3、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免去或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薪酬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14条执行。非党员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4、对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在每年年初进行统一填报。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内容(本人婚姻状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在事后30天内做临时填报。 3、中共中央组织部提出了严格的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同时已着手起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对各种瞒报、漏报制定处理标准。 本人承诺知晓上述政策,相关目前情况已在本确认书背面如实填写,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字确认: 年月日 备注:本政策知晓确认书一式两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本人各持一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需求确认书_模板

《[项目名称]》[系统/子系统名称] [模块名称] 需求确认书

修改记录(R EVISION C HART) x.x版详细修改记录:

目录 1.概述 (4) 1.1 目的与概述 (4) 1.2 覆盖范围 (4) 1.3 名词定义 (4) 1.3.1 业务需求说明书中的名词定义 (4) 1.3.2 本文档相关的名词定义 (4) 1.4 参考资料 (4) 2.整体说明 (5) 2.1 系统/模块名称和管理范围 (5) 2.2 功能架构图 (5) 2.3 界面框架 (5) 2.4 界面流转图 (5) 2.5 流程图或状态流转图(此标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可选) (5) 3.功能内容 (6) 3.1 [功能模块名称](此处应用实际的名称替换) (6) 3.1.1 [功能名称] (此处应用实际的名称替换) (6) 3.2 [功能名称] (此处应用实际的名称替换) (6) 4.非功能性需求 (7) 5.功能点清单 (8)

1.概述 1.1目的与概述 1.2覆盖范围 1.3名词定义 1.3.1业务需求说明书中的名词定义1.3.2本文档相关的名词定义 1.4参考资料

2.整体说明 2.1系统/模块名称和管理范围 本次项目名称为:,项目代码为:。 本系统全名为:主要用户为: 业务范围为: 2.2功能架构图 2.3界面框架 2.4界面流转图 2.5流程图或状态流转图

3.功能内容 3.1[功能模块名称] 3.1.1[功能名称] 3.2[功能名称] 1、数据处理/流程类: 需要详细写明新增对象的操作入口,操作内容,提交方式。 应指明每一数据项的名称、是否必填、是否唯一、格式限制逻辑、输入方式(单行输入/多行输入/单选/多选/是否)、数据类型(数字、字符串……)、是否联动若采用AJAX方式,应指明会和后台有交互的操作。 指明界面提示信息 指明该对象的常规授权方式 指明流程的逻辑,包括节点的流转和状态的变化 2、查询类: 列出查询条件、查询结果 对于分页表式展现,应指明缺省排序、每页数量 指明查询条件及结果所关联的业务对象 列出查询的业务逻辑 3、统计类: 列出报表参数和格式 指明所关联的业务对象和业务逻辑 4、用户/角色/授权: 指明缺省的角色设定和权限分配,所有权限点的名称必须和上述功能名称一致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工作规程

司法鉴定工作规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申请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申请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在案件庭审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对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异议,你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的,当然,如果是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那么,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2018最新】事项确认函-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事项确认函 篇一:《鉴定事项确认书》格式 鉴定事项确认书 鉴定机构承诺:鉴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结 论准确的要求。 篇二:确认函 201X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徽、吉祥物设计 应征人确认函 本应征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201X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徽、吉祥物设计 征集规则》(以下简称“《征集规则》”)及其全部附件的前提下,谨向青岛 世界园艺博览局(以下简称“青岛世园局”)确认如下: 1、本应征人按照青岛世园局的要求进行应征作品的创作活动。本应征人确认并同意,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一切权益均归属于青岛世园局。 2、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自本应征人向青岛世园局投递或交付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完整地、排他地转让给青岛世园局。本人对应征作品不享有任何 权利,非经青岛世园局事先书面同意,本应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应征作品进 行使用和开发。 3、自向青岛世园局投递或交付之日起,本应征人将不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青岛世园局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关于应征作 品及应征作品的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所包含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 限于著作权、商标、专利)的请求和主张。 4、本应征人保证,本人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 5、本应征人保证,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应征作品的设计方案为基础创作任何形式的具有演绎性质的作品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债权债务确认书-最新修改

债权债务确认书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电话: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身份证号:电话: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甲乙双方特签订本确认书。 甲乙双方确认: 一、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年月___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人民币元(大写: ),尚欠利息人民币元(大写: )。 三、该笔借款的利息按照甲乙双方先前的约定,利率为月利率____%,不足一个月的按照 每月30天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四、还款和付息方式:乙方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乙方承诺每月___日 之前向甲方偿还借款利息,本金部分甲方保留随时向乙方催要的权利,在甲方催要后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偿还的本金应在此后计算利息时扣减相应份额。 五、如乙方未按上述方式履行支付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支 付借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乙方还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全 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等)。该利息计算至乙方 归还全部借款时止。 六、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 _ 乙方: _ ______年___月__日______年___月__日

司法鉴定受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案件。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 (一)委托要求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内; (二)委托方出具正式委托书; (三)委托方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文书资料和检材)。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面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全称及印章(个人委托时: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印章); (二)委托事项; (三)简要案情; (四)鉴定目的和要求(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五)委托日期;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全的,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 第五条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送鉴材料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时能够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二)当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需附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要求不明确或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的鉴定案件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的。 第八条根据需求,可以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方进行选择。 第九条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后,由专人进行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办理收费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本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机构负责人和过错人的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书面告知确认书

书面告知确认书 告知人(居间方): 被告知人(卖方): 被告知人(买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居间服务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相关事宜,特书面告知如下事项: 1、我公司保证与委托的待售房屋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与委托销售的产权人亦无 任何利害关系。 2、买卖双方需根据我公司代办人员的提示提供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及 证明文件,并根据我公司的安排及时、积极配合代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3、我公司根据该房产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行业相关政策预测房屋买卖合同 中所涉及的房产市场参考价格为元,房屋交易的最终价格以买卖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产价格为最终确定价格)。 4、我公司居间服务的二手房买卖交易程序一般为:店面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解押及注销、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网签及资金监管、产权过户等,以上程序视不同的房产性质及贷款方式会有所变化和不同。 5、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根据不同房产性质和买卖双方身份可能存在以下税费:印 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维修基金、评估费、工本费、配图费、登记费、以及银行费用等。以上税费及相关费用的交纳义务以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相关国家机关部门规定为准。 6、我公司居间经纪服务的内容为:居间报告订约的机会、媒介签约、如实提供 签约当事人相关信息、向买方如实告知卖方房产相关证件。视不同情况我公司承办代办相关事宜。 7、我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当日各向 我公司支付居间佣金为交易房屋总价款的1%,佣金具体承担义务以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8、此书面告知书经居间方、买方、卖方签字后产生告知效力。 买方:卖方:居间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 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各相关会员单位: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办理医疗过失鉴定案件中,建议参考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统一规范我市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在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协会就我市相关会员单位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参考执行: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6-04 点击数: 215 【字号:大中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分为: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其他类。 具体分类: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四)其他类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诉讼活动中需要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类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确认书

审查项目编号:JN2017034-01-06(建)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书 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 签订日期:2017年08月31日

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担 *****************************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确认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确认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 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二条本确认书涉及工程的情况:

多个分项工程用下表列出: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3.1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精装图纸1份); 3.2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3.3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1份); 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或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3.5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原件1份); 3.6勘察设计招投标手续(复印件1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3.7加层、改造项目的房屋鉴定报告(原件1份); 3.8特殊项目的工程预算书(原件1份); 3.9 数字化审查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4.1 本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为: 建筑专业; 4.2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致行动确认书

XXXX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 债权人一致行动确认书 鉴于: 1、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对XXXX进行债务重组,在保证XXXX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清偿。 2、本人或本公司(以下统一用“本人”)系XXXX债权人,本人同意对XXXX进行债务重组,同意通过全体债权人召开债权人大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决议形式同全体债权人一致行动,共同行使权利,共同参与XXXX债务重组。 为明确本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和义务,现本人自愿对该公司债务重组以及债权事项中权利行使予以确认,并严格按照此确认书内容参与该公司债务重组。 第一条主体 本人为该公司债权人,依法对该公司享有债权,在该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期间已进行债权申报,并同意与该公司其它债权人参与该公司债务重组。 第二条期限 本确认书有效期限为自本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至该公司债务重组完成且对申报确认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在此期间,本确认书对本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一致行动方式 1、本确认书签署当日,本人同意自愿同其它债权人自动组成债权人大会,且本人同意对该公司债务重组事项及对该公司享有的债权权利,对该债权人大会在债务重组期间作出不可撤销的授权,统一由债权人大会按约定行使。 2、债权人大会在该公司债务重组期间的会议召开、债务重组事项表决规则,本人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并自愿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大会召开,本人同意由该公司组织,该公司需对债权人大会议题于会议召开前10日内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本人,且本人同意占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不包含本数)的债权人也可通知其他债权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债务人,且债权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其议题仅能与该公司债务重组有关。 (2)债务重组期间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包括债权人代表所代表的被代表人)过半数同意,且其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3)本人承诺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携带相应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时积极进行表决,若无法出席会议,则委托他人出席行使本人权利,本人对于受托人参加债权人大会所产生的结果完全认可。 第四条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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