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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水平,履行好职业责任。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企业守则和职业礼仪。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安全生产、合理建设为核心,以超越客户期望、提升自己为目标,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立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定并管理注册建造师,保障注册建造师权益,监督注册建造师

行为,维护注册建造师职业地位和声誉。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和执业情况,接受考核、评审和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能力提升,并积极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建设规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信守承诺、讲求信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以虚假广告或诱骗方式谋取项目或违规中标。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妥善保管工程资料、技术文件和隐蔽验收资料,确保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不泄漏。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循职业准则,不得收受、索取、支付回扣或利益,不得以开除工程或施工扣款等方式施压他人,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非正常报酬,坚决反对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任何违法、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加强工程改进和技术革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推动先进建筑技术发展,加强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做到建筑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建筑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依法配合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积极协议解决有关争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挠

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正常司法活动。

第四章职权维权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职业荣誉。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发现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维护社会公正和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注册建造师的合法权益和职业荣誉,消除非法侵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侵害行为给予处罚和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一)故意违反技术标准和施工规程,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以欺骗、行贿等方式获取注册资格和工程项目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重大财物或其他财务性收入的;

(四)制造、散布虚假信息、发送诈骗信息或从事欺诈、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的;

(五)泄漏官密、商业机密、客户隐私、个人信息的;

(六)挪用、截留、私分或侵占工程款项的;

(七)破坏建筑施工秩序和工程安全的;

(八)参与非法集资、非法期货、非法经营、违法金融等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偷工减料、提交虚假材料、泄露工程资料等违反建筑规划、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自行开除职务和报警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注册建造师”是指在我国境内

依法注册、获得注册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设部所有。如有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我国对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的法规文件。该规定共有50条,以下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总字数超过____字,建议您参考其中的部分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业的职业资格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一定职业荣誉、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指导、负责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领域。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图审查等工作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有注册建造师参与。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实施时,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的职责包括:负责本专业工程技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类技术问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施工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注册建造师考试,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后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参加注册建造师考试,如经考试合格,可获得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考试内容根据各专业领域的特点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应当对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参加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每年应取得一定学时。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与不良商业行为勾结。 以上只是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总字数未达到____字。如需获取完整的文本,请通过正规渠道查询或向相关部门获取。

2022建造师管理新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2建造师管理新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 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 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 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 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 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

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02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保护建设单位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申请取得建造师及试办发证工作人员资格,以及已经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依法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注册资格 第四条建造师的注册资格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不同专业。从事不同专业的建造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取得建造师注册资格的条件为: (一)具有中国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学位,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二)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相应专业工作;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建造师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理论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工作经验。 第七条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三章建造师管理 第八条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严禁违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建造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造师应当保守建设单位及相关利益人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当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建造师的资格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对从事建筑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制度。下面是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规定了建造师的注册条件。建造师注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的,主要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培训考试要求等。需要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注册。 其次,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规定了建造师的注册和考试程序。建造师的注册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通过相关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是建造师从事施工管理的资格证明,需要定期进行更新。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建造师是施工工作的管理者和监督者,需要确保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他们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造师的学习与培训要求。建造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最新的建筑施工管理理论和技术。他们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并定期更新自己的注册证书。

最后,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还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不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职责、制造事故、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造师,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其注册资格。 综上所述,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施工管理的专业化和合法化,确保施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的落实可以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促进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指对建筑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700字说明: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职业的人员,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 二、注册建造师资格要求 1. 学历要求: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相关专业与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职业相符。 2. 工作经验要求: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3. 职业道德要求: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建造师考试及注册 1. 考试内容:注册建造师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工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

2. 考试方式:注册建造师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进行注册。 3. 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获得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注册建造师职责和权益 1. 职责:注册建造师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权益:注册建造师享受与其职业地位相符的权益,包括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参与工程决策、享受社会保障等。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1. 监督机构:注册建造师管理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管理。 2. 监督方式: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3. 处罚措施:对违规的注册建造师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注册等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者可以吊销注册证书。 六、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意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该规定定义了注册建造师,并规定了关于注册建造师资格审查、注册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注册建造师的考核机制等内容。 一、定义 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把握工程质量并监督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3年以上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3)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建筑行业能力,通过考核。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注册建造师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证明; (5)国家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三、职责和义务 1、负责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负责把握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负责把握材料质量,确保施工使用的材料符合要求; 4、负责把握施工组织,确保施工安全; 5、负责把握施工文件,确保施工文件真实有效; 6、负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四、考核机制 对于注册建造师,监理机构将对其进行工作能力考核,未通过考核者将不得担任注册建造师,考核内容包括: 1、施工进度把握; 2、施工质量把握; 3、材料质量把握; 4、施工组织把握; 5、施工文件把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行政处罚

对于未经注册而从事注册建造师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通知》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总结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而制定的,该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资格审查、职责和义务以及考核机制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把握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组织以及施工文件,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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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 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建筑 工程注册建造师及其执业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明确执 业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 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执业范围 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执业报告。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 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执业许可证应当包含执业单位的名称、执业范围、执业地址、执业期限、颁发机关等内容。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诚信、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档案和工程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和注册建造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防止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违法和违规行为发生,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原已设立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 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 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 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 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 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考试、职业行为等,加强其职业代表身份和技能水平的维护与提升,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建筑与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条件 1、年龄:年满22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2、学历: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本科以上学历。 3、工作经验:具有与注册建造师工作相当的实际工作经验。 4、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在职业实践中坚持遵循。 5、注册考试:通过注册考试。 三、注册考试 1、报名:根据规定时间和条件,填写报名表,缴纳考试报名费。 2、考试科目:工程法规和标准、工程经济学、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及实用技能。 3、考试形式:纸笔考试和机考相结合。 4、考试时间:每年定期组织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建设部门统一发布。 5、考试结果: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证书,不合格者可以

申请重新参加考试。 四、职业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和标准。 2、诚实守信: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故意隐瞒、违 规操作、欺诈等行为。 3、保护安全:时刻注意施工安全,保障人员、材料、设 备的安全、完好。 4、服务质量:要崇尚服务第一的原则,保证服务质量,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管理创新: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工程管理方式和建 设理念。 五、权利与义务 1、权利:获得注册建造师职业代表身份和专职管理职权。 2、义务:认真履行职业职责,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公众利 益的行为。 3、管理费用:注册建造师应当缴纳管理费用,以保证职 业代表身份的顺利履行。 4、信息共享:注册建造师对建筑与工程行业内部相关信 息享有优先权。 六、处罚与监管 1、违规行为:监听纪检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违规行为进 行调查、惩处。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将取消职业资格。 2、监管机构:国家建设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对注册 建造师进行监管,确保其职业代表身份和技能水平的良好状况。 七、附则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若对本规则规定有任何争议,应当向国家建设部门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水平,履行好职业责任。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企业守则和职业礼仪。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安全生产、合理建设为核心,以超越客户期望、提升自己为目标,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立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定并管理注册建造师,保障注册建造师权益,监督注册建造师

行为,维护注册建造师职业地位和声誉。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和执业情况,接受考核、评审和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能力提升,并积极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建设规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信守承诺、讲求信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以虚假广告或诱骗方式谋取项目或违规中标。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妥善保管工程资料、技术文件和隐蔽验收资料,确保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不泄漏。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循职业准则,不得收受、索取、支付回扣或利益,不得以开除工程或施工扣款等方式施压他人,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非正常报酬,坚决反对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任何违法、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加强工程改进和技术革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推动先进建筑技术发展,加强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做到建筑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建筑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依法配合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积极协议解决有关争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法定职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业道德,并接受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熟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并具备相应工程技术管理能力。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的职责 第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进度的落实。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依法参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提出合理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有权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履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舞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接受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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