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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各地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各地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依据适用条件优惠政策

江苏南京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全

市金融业改

革创新发展

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

[2011]73

号)

/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

补贴:募集资金10-20 亿元的,最高给

予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 亿元

的,最高给予8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40-60 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

贴;募集资金60-100 亿元的,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 亿元

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 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

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

分,前两年按80% 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

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

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人民

政府印发关

于促进股权

投资基金业

发展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深府

〔2010〕103

号)关于进

一步支持股

权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注册的内资、外

资、中外合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以

及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并且

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

册资本(出资金

额)不低于人民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

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

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 号)币1 亿元,且出资

方式限于货币形

式,首期到位资金

不低于5000 万

元。股东或合伙人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出资。其中单个自

然人股东(合伙

人)的出资额不低

于人民币500 万

元。

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

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

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

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

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

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 亿元

的,奖励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

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1500 万元。享受落户

5

重庆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鼓

励股权投资

类企业发展

的意见(渝

府发

〔2008〕110

号)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币1 亿元,并限于

货币出资,首期到

位不低于5000 万

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的实收资本应

不低于100 万

元。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

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

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

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

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

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

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

房产税3 年。

北京北京市金融

服务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

室、市财政

局、市国家税

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市工

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促进

股权投资基

金业发展的

意见(京金

融办 [2009]5

号)

1、在本市注册登

记;2、其所发起

设立的股权基金在

本市注册登记,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且累计实收资本在

5 亿元以上;3、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

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

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

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

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

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

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

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

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3、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

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

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

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a.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b.

股权转让。

天津天津市人民

政府批转市

发展改革委

等六部门拟

定的天津市

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

展办法的通

知(津政发

〔2009〕45

号)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

市注册的内资、外

资、中外合资股权

投资基金和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机构

(包括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机构)。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 先分后税" 的

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

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

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

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

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

上海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

局上海市地

方税务局关

于本市股权

投资企业工

商登记等事

项的通知(修

订)(沪金

融办通

〔2011〕10

号)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

依法设立并以股权

投资为主要经营业

务的企业。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是指受

股权投资企业委

托,以股权投资管

理为主要经营业务

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

的注册资本(出资

金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1 亿元,出资

方式限于货币形

式。股东或合伙人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出资。其中单个自

然人股东(合伙人)

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人民币500 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

企业形式成立的,

股东、合伙人人数

应不多于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成立的,股

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2008 年发布“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

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2]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在2011 年修订时删除

浙江宁波关于印发《鼓

励股权投资

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

通知(甬金

办[2008]9

号)

股权投资企业的

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人民币3000 万

元,出资方式限于

货币形式。股东或

合伙人应当以自己

的名义出资。其中

单个自然人股东

(合伙人)的出资

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湖南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发

展资本市场

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

〔2010〕1

号)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

依法设立并以股权

投资为主要经营业

务的企业,其注册

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限于货

币出资,首期到位

不低于5000 万

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是指受股权投

资企业委托,以股

权投资管理为主要

经营业务的企业,

其实收资本应不低

于100 万元。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

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

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

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

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林吉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

本市场发展

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

[2010]14

号)

/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

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

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

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

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

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

新疆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

疆维吾尔自

治区促进股

权投资类企

业发展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10〕187

号)

1、股权投资企业

(含公司制和合伙

制)的注册资本

(协议募集资金总

额)不少于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

资本(首期认缴

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2、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和合伙制股权

投资管理企业的实

收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人民币,股权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3、单

个股东或者合伙人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

的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

货币资产应当委托

商业银行托管,并

签署货币资产托管

协议。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

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

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

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

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

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

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

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

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

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湖南株洲株洲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发

展资本市场

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

〔2010〕27

号)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

依法设立并以股权

投资为主要经营业

务的企业,其注册

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限于货

币出资,首期到位

不低于5000 万

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是指受股权投

资企业委托,以股

权投资管理为主要

经营业务的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

式设立的,注册资

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

限责任公司形式设

立的,注册资本应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

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

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

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

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币 100 万元。

设 立公司制和合伙

制 股权投资企业、

股 权投资管理企

业, 应按照《中华

人民 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伙企业

法》办理 工商注册

登记

山 东 山东省金融 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

厅、山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

局、山东省地

方税务局、山

东省国家税

务局、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

分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

东监管局、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关于促进股

权投资发展

的意见 (鲁

金办发

[2011]5 /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 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 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 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 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 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正文】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合伙制基金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区 域 依据适用条件优惠政策 江苏南京南京 市人 民政 府关 于进 一步 加快 全市 金融 业改 革创 新发 展的 若干 意见 (宁 政发 [201 1]73 号) /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 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 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 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 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 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 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 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 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 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 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 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 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深圳深圳 市人 民政 府印 发关 本规定适 用于本市 注册的内 资、外资、 中外合资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 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 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 税或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摘要: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本文主要介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 (一)16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的发展。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

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

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

京金融办[2009]5号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

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

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

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 2017-06-09 概述: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不承担。同时,合伙人取得的收入须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LP和GP税负是不一样 的。 合伙企业税务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核心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这里有两大要点要注意,第一,合伙企业虽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扣除分摊费用后,将应纳税所得分配给合伙人,第二,合伙企业只是不缴纳所得税,但仍然是流转税纳税主体,也就是合伙企业须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利息收入(此处的利息收入特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合伙人对分的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GP/LP税务

财税〔2000〕91号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

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

合伙企业涉及的税法规定及纳税基数

合伙企业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根据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作为合伙企业层面来讲,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虽然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和个人却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因此,每年合伙企业均需要计算该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需要按照分配比例将上述经营所得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合伙企业当年没有分配,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也需要将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

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新政策”),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规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在有关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方面,笔者归纳如下。 新政策将“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 新政策规定,通知中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而在此之前,由于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就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将法人纳入了其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

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目录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4)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9)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8-11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

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20210207183747)

精心整理 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 2017-06-09? 概述: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不承担。同时, 合伙人取得的收入须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税率。在有限 合伙企业,LP和GP税负是不一样的。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核心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这里有两大要点要注意,第一,合伙企业虽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扣除分摊费用后,将应纳税所得分配给合伙人,第二,合伙企业只是不缴纳所得税,但仍然是流转税纳 税主体,也就是合伙企业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利息收入(此处的利息收入特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合伙人对分的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普通合伙人与个人有限合伙人税负不一样。上文已经描述,对于普通合伙人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按照5%-35% 五级超额累进征税,因此,普通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份取得所得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征税,而普通合伙人如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息及股息红利所得则按照20%比例征税。 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同,很多地方为鼓励股权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对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上海政策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 合伙企业首先不具备“法人资格”,分为“普遍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比较灵活,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节税优势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免交企业所得税 2.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五级累进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收取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 3. 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纳的。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节税案例 黄总与两个朋友一起创业开设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年利润1350万,到了年底需要按比例进行分红,本来按比例

他们的分红情况如下,黄总分红500万,其余两个朋友分得 在正常纳税后: 企业所得税:337.5万 按照投资比例分红,黄总约375万,其余两个朋友分得约300万和337.5万。 黄总缴纳约75万元分红个税,另外两个朋友缴纳约60万和67.5万的分红个税,总计缴纳约202.5万分红个税。面对近40%的高额所得税,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式:利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筹划 在园区内设立三家服务类型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的模式,将原公司的利润转变为个独的收入,对股东分红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0(无需缴纳)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 A个独:约10.5万元 B个独:约7.6万元 C个独:约9万 合计所得税约为27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总体节税约175.5万,节税效果高达87%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 2012 年6 月7 日 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 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 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2011 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 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他种种误解。 因此,需要对国际社会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一番历史的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优惠纳税宝典) 一、国家层面 1、分红收入:国税函[2001]84号文(见注[4])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股权转让收入:对股权转让收入的适用税率没有明文规定。按财税[2000]91号文(见注[2])执行,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财税〔2008〕65号(见注[3])的规定税前扣除 二、地方执行层面 1、各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类投资基金发展,对GP和LP有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基金退出时,对可以划分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的,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GP(执行合伙事务)管理费等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2、针对股权类投资基金,北京、上海、天津、宁波梅山、重庆等地方政府和金融办都有LP按20%征收的相关规定,但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一般为人民币5000万-1亿元)、货币出资比例和期限的要求。

3、能否按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适用20%税率,需要与主管机关协商,一般与注册地管委会签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附注:相关法规 [1]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062831.html,/n8136506/n8136563/n81934 51/n8193466/n8193602/8884885.html [2] 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062831.html,/new/63/67/90/2006/4/wa13681 035351346002360-0.htm [3] 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062831.html,/n8136506/n8136593/n81375 37/n8138502/8315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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