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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2009]17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有关声明

第十五节 附 件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

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和公司网站(www.xxxx.xxx),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九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 览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

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其核心竞争优势,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

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的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的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的日期;

(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明确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

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描述应充分、准确,风险因素可能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风险。可能涉及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公司品牌优势无法有效维持或增强、市场饱和、市场分

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或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缺乏稳定的市场营销渠道等;

(二)业务模式风险。可能涉及业务模式不成熟或存在不利变化,创新模式缺乏持续性、稳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过度集中或分散等;

(三)经营业绩风险。可能涉及因产品或服务价格波动、成本波动及费用控制有效性不足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汇率变化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依赖关联方、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波动导致经营业绩不稳定,以及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未来业绩下滑风险等;

(四)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可能涉及应收款项过大、账龄过长或其他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过高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外投资的风险等;

(五)债务风险。可能涉及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等;

(六)技术风险。可能涉及技术不成熟、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技术面临淘汰或被替代的风险等;

(七)投资项目风险。可能涉及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风险,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以及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预计数额的运

用风险或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等;

(八)内部管理风险。可能涉及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内部约束不健全的风险,因股权结构复杂或关联关系复杂引致的风险,因核心管理团队不稳定或缺乏应对业务和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能力、缺乏及时应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引致的风险,因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变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等;

(九)控制(权)风险。可能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风险等;

(十)行业风险。可能涉及行业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公司所在行业被市场接受认可程度低,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利变化等;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可能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十二)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外贸环境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公司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主要包括:

(一)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

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前十名股东;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制度等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进入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四)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六)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说明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三)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四)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五)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

采购额;

(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八)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按对业务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主要包括:(一)经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披露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披露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三)其他对发行人经营发生作用的资源要素。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

人资源要素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源要素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源要素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披露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以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技术储备情况,主要包括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的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说明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披露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五十条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的,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

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名单

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名单 1、红日药业:发行价最高 2、上海佳豪:发行市盈率最低 3、新宁物流:存货周转率最高 5、特锐德:创业板首家过会 6、硅宝科技:国内唯一有机硅胶生产商 7、探路者:户外用品市场占有率第一 8、乐普医疗:现金流最好 9、汉威电子:营业收入规模最小 10、立思辰:办公信息系统服务第一品牌 11、中元华电:电力黑匣子冠军 12、华星创业:市盈率较低 13、安科生物:领先的基因工程药企 14、华测检测:形象和声誉是生命线 15、爱尔眼科:超募资金最多 16、网宿科技:资金运用效率较低 17、莱美药业:有别传统药企业模式 18、吉峰农机:成长性最高 19、北陆药业:首家“新三板”转投 20、银江股份:交通智能化提供商 21、亿纬锂能:最大锂亚电池供应商 22、金亚科技:数字电视系统供应商 23、宝德股份:高成长性公司 24、华谊兄弟:最受机构投资者青睐 25、南风股份:多点开花的行业龙头 26、鼎汉技术:发行市盈率最高 27、机器人:最“科幻” 28、大禹节水:节水灌溉行业龙头 第二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天龙光电[22.98 -2.46%]:公司是目前国内太阳能电池硅材料设备领域中产品种类最齐全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单晶硅生长炉、单晶硅切断机和单晶硅切方滚磨机等光伏设备。 阳普医疗[30.10 3.58%]:阳普医疗是国内真空采血系统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国内临床检验实验室标本分析前变异控制技术的领军者。 宝通带业[0.00 0.00%]: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在耐高温输送带领域具有领先优势。 金龙机电[24.80 -0.48%]:全球生产超小型微特电机的30多家企业中,生产规模上亿只的企业仅有6家左右,国内企业仅有金龙机电。 同花顺[87.00 -1.09%]:公司是国内产品类别最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供商 ,是国内唯一与三大移动运营商合作提供手机金融信息的服务商,同时也是上证信息公司许可的22家Level-2数据经营商之一。 钢研高纳[30.21 -1.92%]:公司业务涵盖铸造高温合金、变形高温合金、新型 高温合金三个细分领域,由于技术壁垒,竞争对手较少,公司细分市场的占有率较高,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发电等领域。 中科电气[41.76 0.19%]:公司主要产品为钢铁连铸电磁搅拌成套系统(EMS)、起重磁力设备、磁力除铁器等。 超图软件[30.77 -0.10%]:公司主营业务为向政府和企业等机构用户提供专业 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产品和技术开发服务。 第三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银江股份1600 400 16.20~18.9 20.00 52.63 3150 8000 信息技术应用服务 大禹节水1440 360 9.75~12.25 14.00 58.85 1961 6965 节水灌溉 吉峰农机1792 448 12.4~14.1 17.75 57.26 2763 8935 农业装备 宝德股份1200 300 18.5~20.5 19.60 81.67 1554 6000 石油钻机电控 机器人1240 310 35.35~41.41 39.80 62.90 4267 6150 工业机器人 华星创业800 200 17.8~22.1 19.66 45.18 1744 4000 第三方移动网络测评优 化服务 红日药业1007 252 56.35~64.4 60.00 49.18 6439 5034 医药制造 华谊兄弟3360 840 23.8~27.3 28.58 69.71 6806 16800 影视制作 金亚科技2960 740 9.9~12.54 11.30 45.20 4010 14700 数字电视系统 第四批创业板上市名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 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招股说明书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启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充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与科创板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现行规则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企业特点,做出局部调整。与科创板相比,规则框架、内容总体保持一致。 (二)紧扣板块定位,强调创业板企业特色信息披露 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概览”、“业务与技术”部分,充分披露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同时要求发行人特别提示创业板企业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三)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准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注重个性化、针对性信息披露,避免千篇一律。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行业相关、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对财务报表理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针对性披露其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具体影响。避免罗列与发行人相关性较低的法规、政策。 对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高的信息,简化披露或作为附件披露,包括:删除了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披露要求;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各类承诺,主要为格式条款,占用篇幅较大,修订后作为附件披露。 (四)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投资者保护,比照科创板规则,在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新三板和创业板和主板的上市不同要求

一、新三板概念 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以下简称“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企业。 对于初创期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而言,挂牌新三板可为其带来以下好处:1.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2.完善公司资本构成。3.引导公司规范运行。4.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份流动性,为公司带来积极的财富效应。5.有利于提高公司上市可能性。 二、新三板上市条件 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新的”新三板)运行机制的比较 项目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 非上市公众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改的,存续期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具有稳定、持续经营能力(无具体财务指标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 业务明确、突出 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人)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管理层 无限制 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成长性及创新能力 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向非高新技术企业开放)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修订说明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年月发布以来,在近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我会的相关规定,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形成了修订稿(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的基本修订思路是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修改,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修订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此次修订中,通过投资者座谈会、投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披露的重点和详略。根据与投资者、投顾座谈和问卷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侧重有所不同。中小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语言通俗简单,重点突出;机构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翔实细致,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年报摘要的主要目标群体是中小投资者,年报全文的主要受众则是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不同需求,在修订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简化年报摘要的内容,提高年报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会报告部分的内容。同时,在年报全文及摘要的内容顺序排列上,也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做到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二)突出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普通投资者理解难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要求公司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披露内容,促进公司合理回报股东。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呈倒金字塔结构,分为四个层次,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版是中小板和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区域性交易场所。 一板市场也称主板市场,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在我国一板市场是指沪深两市的A股当中60开头和000开头的股票。 二板市场又称“第二板”,是与一板市场相对应存在的概念,主要针对中小成长性新兴公司而设立,其上市要求比“一板”宽一些。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要求严格、具有明显的高科技产业导向等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与新兴市场大都设有这类股票市场,国际上最有名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二板市场在我国主要是指深市当中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

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比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场所,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板市场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试点6年的新三板正式扩容。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形成了明确的分工,旨在为处于初创期、盈利水平不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2013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多项政策,包括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起草说明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鉴境外创业板市场经验,在我国主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基础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 一、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起草的四大原则 1、保持主板框架,突出创业板特色。主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借鉴了境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框架和格式上与主板尽量保持统一。但是,创业企业有不同于主板公司的诸多特点,创业板与主板适用不同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市场定位侧重不同,在发行人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因此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尽量突出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以体现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宗旨。 2、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增强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实现公平的一道保障,较之主板,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总体要求不降低,并且针对创业企业特点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

提高了标准,着力提升披露的水准、拓展披露的深度,从而提高披露的质量。 3、强调披露为本、强化披露责任。发行人作为创业板的发行责任主体,既要履行报告期的披露责任,也要履行对未来的承诺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为强化保荐人的专业职责和尽职调查义务,服务于创业板市场促进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定位,要求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应附发行人成长性的专业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上述意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机组成部分(附件)予以披露,进一步强化了创业板的披露责任。此外,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板块风险警示和重大事项提示,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做法相互结合,开创了投资者教育的新方式。 4、实行网络披露方式、强化信息持续累积。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全文,在指定报刊作提示性公告,这既降低发行人费用,也有利于信息披露的持续累积,便于投资分析,也适应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定位。 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内容的主要特色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分总则、招股说明书、附则三章,共计一百二十三条。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主要特色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产品一览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所属证监会行业主营产品名称 300001特锐德制造业10/0.4kV智能箱式变电站、10kV智能箱式环网柜、10kV智能箱式开闭所、35/10kV移动箱式变电站、35/10kV智能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户内10kV高压开关柜、户内35kV高压开关柜、户外箱式变电站、户外箱式开关站、配电防火墙、牵引供电智能箱式分区所、铁路电力远动箱变、铁路客 300002神州泰岳信息技术业Ultra-AMS、Ultra-BAM、Ultra-BCM、Ultra-COMP、Ultra-CPM、Ultra-Data Engine、Ultra-ITSM、Ultra-Monitor 、Ultra-NMS、Ultra-NMS Probe、Ultra-Object Engine、Ultra-Report、Ultra-SAFE、Ultra-Simulator、Ultra-SLA、Ultra-SOMC、电信网络的IT运维管理产品、神州泰岳技术 300003乐普医疗制造业冠状动脉药物支架系统、乐普医疗封堵器、血管内药物(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300004南风股份制造业南风阀门、南风风电叶片、南风风机、南风风口、软连接等、南风空调末端设备、南风空气净化设备 300005探路者制造业“探路者”服装、“探路者”鞋子、“探路者”装备类、探路者加盟门店、探路者临时特卖店、探路者直营门店 300006莱美药业制造业加替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利福昔明片、膦甲酸钠氯化钠注射液、纳米炭混悬注射液、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氨曲南、注射用福美坦、注射用磷酸氟达拉 300007汉威电子制造业AT8000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AT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BS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BX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GD、GT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Hwise系列检测仪、JL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KB系列检测仪、TC系列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300008上海佳豪社会服务业船舶工程监理、船舶工程设计、海洋工程设计 300009安科生物制造业安科生物重组人生长激素制剂、安科生物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冻干粉针、抗精子抗体检测试剂盒、重组人干扰素α2b滴眼液、重组人干扰素α2b乳膏、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剂、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 300010立思辰信息技术业办公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及服务、长期运营外包服务、软硬件系统部署实施、视音频解决方案及服务、文件管理外包服务 300011鼎汉技术制造业鼎汉25Hz信号电源、鼎汉变电所控制电源、鼎汉变电站控制电源、鼎汉电气集中信号电源、鼎汉轨道交通公安通信系统电源、鼎汉轨道交通民用通信系统电源、鼎汉轨道交通屏蔽门电源系统、鼎汉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系统电源、鼎汉开闭所控制电源、鼎汉区间信号电源、鼎汉提速电源、鼎汉 300012华测检测社会服务业华测检测工业品测试、华测检测贸易保障检测、华测检测生命科学检测、华测检测消费品测试 300013新宁物流交通运输、仓储业出口退税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进出口通关业务、新宁物流保税仓储业务 300014亿纬锂能制造业亿纬锂能二次组合电池、亿纬锂能锂锰电池、亿纬锂能锂亚电池 300015爱尔眼科社会服务业爱尔眼科连锁医院、爱尔眼科眼病诊疗、爱尔眼科医学验光配镜 300016北陆药业制造业碘海醇注射液(双北?)、钆喷酸葡胺注射液、格列美脲片(迪北?)、枸橼酸铁铵泡腾剂(复锐明?)、九味镇心颗粒300017网宿科技信息技术业网宿科技CDN服务、网宿科技IDC服务、网宿科技商品销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产品一览表

招股说明书要求

招股说明书写作的简单总结 2009年6月12日 博注: 1、一个企业最终能否首发成功主要在于企业质地,但是招股书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不能忽视,尤其在当下具体的审核环境下。 2、招股书就是一张张考卷,一个项目你从开始接触、尽职调查到改制辅导、材料制造,你所有的思路和创新都要简洁而又深刻的展现给发审委员,这就会体现你的功底。对任何一个问题,隐瞒肯定不行,说不到位说不到重点说不到人家心里一样不行。 3、小兵曾经尝试研究研究发行审核关注的重点和企业被否原因,或许会存在形形色色的问题,但是其中有很多问题是因为招股书披露有问题导致。如果企业有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而失败我们没有办法,如果一个好的企业因为我们队招股书的把握不好而失败怎能对得起人家企业? 4、因此,从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的角度,我们没有理由不把招股书写好。 一、使用对象 1、预审员:按照核准制的要求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2、发审委:根据预审意见和分析判断,做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3、投资者:根据公司现状及发展前景,做出是否投资及投资额度的判断。 二、基本要求 1、招股说明书的总体要求:切忌八股文、言简意赅、删繁就简、有理有据、充分披露。 2、一个好的招股书至少要具备以下特点: 1)客观:指对发行人的描述真实,符合实际,不夸大,文字朴实,阅读时没有吹捧的味道。 2)充分:指没有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充分实际上是最难以把握的,存在于每人的主观判断。同时,预审员也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反馈意见,或者要求补充披露。对充分最好的把握就是换位思考,即如果你是投资者,你想知道发行人什么,目前的披露是否足以了解发行人以及是否满意。在大多数情况下,充分总是适当表达的。 3)准确:准确主要体现反映的问题和数据两方面。对于问题,主要是对问题的把握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问题的处理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问题的潜在影响的分析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于数据,准确体现在:引用数据准确无误;数据来源清晰;分析思路准确。 4)简洁:对于招股意向书,由于内容非常多,信息量大,在描述中一定要简洁,尤忌罗嗦。由于招股意向书的规定很多是重复的,所以需要尽量相互引用。 三、制作协调 1、项目组的协调。根据保荐制度的特点,一个项目组的人员为2+1+2为宜,即2个保荐代表人,1个项目主办人,2个项目参与者。如果可能,一个项目组最好有律师、会计师和理工背景的人员(便于行业分析)。每个项目都有一个现场负责人,他可以时保荐代表人,也可以时项目主办人,或者市场开拓者;但无论是谁,必须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必须熟悉发行人。同时,了解项目组成员的特点,合理分工。一般来说,招股意向书最重要的是以下内容:风险部分、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部分、募集资金。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 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① (注①: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三章概览 第四章本次发行概况 第五章风险因素 第一节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六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其它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三节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第七章股本和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第一节股本 第二节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八章业务记录

第一节所处行业有关情况 第二节主要业务 第九章技术 第十章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章财务信息 第一节财务资料 第二节财务指标 第三节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各种用途的披露要求 第十六章发行定价及股利政策 第十七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章董事及主承销商声明 第十九章附录 第二十章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和《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上市条例》,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予以说明。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涉及主要客户的重大合同等)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

学习参考 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比较表 基本信息比较 挂牌条件比较 要求事项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经营时间 方面 连续经营满3年 连续经营满3年 存续满2年(非上市公司) 财务方面 最近3个会计年度 满足一个即可: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营 挂牌类型 交易所 市场代码 针对对象 定期报告要求 交易模式 主板 (第一板)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证6 深证0 较大型、基础较好的实力雄厚企业 年报、半年报、 季报 连续竞价 中小企业板 (属主板) 2004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 流通股本规模较小的企业 创业板 (二板) 2009 300 暂时无法在主板上 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新三板 (场外交易市 场) 2013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430/830 两网退市 400 优先股 820 新三板挂牌公司、 两网(已关闭的 STAQ,NET 系统)及 退市公司、优先股交易 年报、半年报、 临时报告 协议成交、不撮合

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 过1000万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能力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累计超过 5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无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股无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公司管理方面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高无重大变动, 未变更实际控制人 最近2年,主营业务和董高无重大变动,未 变更实际控制人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和薪酬委员会,各 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董担任委员 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董、董事 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 法合规 独董占董事会至少1/3 其他要求注册资本已缴足;出资资产所有权已经完 成转移;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创新性提出专项 意见;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作出风险 提示;要求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签署确认意 见。 分行业进行重点推荐和先知推荐。 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的区别 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名称定义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 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 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 “新三板,现已推广至全国范围;是深圳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是 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供融资途径和 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 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 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 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 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 要场所。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 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 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 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 学习参考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3日

目录 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4) (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4) (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4) (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5) 二、发行指南 (6) (一)发行方式概述 (6) (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6) 三、上市指南 (14) (一)股票上市指南 (15) (二)上市仪式指南 (16) 四、申请文件 (18) (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8) (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9) (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20) (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25) 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25) (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5) (二)发行申请书 (27) (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27) (四)上市报告书 (28) (五)上市仪式人员名单 (29) 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30)

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31) (一)发行流程图 (31) (二)上市流程图 (32) 附件1: (33) 附件2: (34) 附件3: (35)

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主承销商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正式启动发行。启动发行后,主承销商需将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发行上市的材料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 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如有重大疑难事项或规则理解适用方面有重大问题的,可与本所预沟通。 (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需按《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

截至2012年1月创业板排队上市公司名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430286.html,2012年02月02日 09:10证监会网站手机免费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430286.html,|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序号申报企业 注册 地 所属领域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1 山东泰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关键机械基础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战肖 华 张应 彪 2 北京欧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专用设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孙树 军 张正 平 3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江苏特种功能材料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王磊 马媛 媛 4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设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赵怡 蒋继 鹏 5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新药物及关键技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吕洪 斌 徐慧 芬 6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山东 电力电子器件及变流 装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杨淑 敏 龚文 荣 7 深圳市景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软件及应用系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陈佳杨爽 8 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赵刚 吴小 萍 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型高效生物肥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唐绍 刚 王广 红 1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江苏复合材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刘迎 军 胡启 11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河北复合材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赵新 征 王剑 敏 12 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数字内容服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刘顺 明 任波 13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信息功能材料与器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罗欣 于晓 丹 14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新型安全饲料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王刚 陆文 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5月14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参考Word)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X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有关声明 第十五节附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与主板的8个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的8个区别 创业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与A股主板市场有很多不同之处,差异主要表现在上市门槛、信息披露、保荐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多方面。 一不同:上市门槛低 在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的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而主板则要求发行人连续3年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或者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对股本规模,创业板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板则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股本结构方面,主板要求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只要求不少于200人。 由于创业板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所以对无形资产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没有特别要求,主板则要求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 创业板很重视经营和管理层的稳定性。要求发行人只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主板则要求发行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并强调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二不同:招股把关紧 因为对创业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证监会为此特别分设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 为了推动建立创业板市场化约束机制,加强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业板对公司股东、高管、保荐人、律师等强化了责任机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提供确认意见;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公司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提供鉴证意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招股书还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拓展了披露的深度。 三不同:信披要求高

创业板IPO申报流程

创业板IPO申报流程 创业板IPO申报流程 自7月26日起,证监会将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 日程: 按材料申报日为T日,则T+5日内证监会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T+20日内,将向正式受理的企业首次反馈意见。依企业回复反馈意见的进展,方可确定申请材料封卷和上会时间。 根据行政许可安排,审核一家企业需时3个月。针对10月26日前是否将有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问题,证监会表示,这一方面要看企业的工作进展;另一方面,3个月的审核期也是行政许可时限的审核时间上限。 对象: 此前证监会曾对拟上报材料情况进行摸底,初步掌握的情况显示,受理材料初期有50-100家企业可能上报发行申请,但最终有多少企业上报申请,取决于届时内部法定程序履行完毕的申请数量,承销项目较多的主要是国信、平安、招商等中小券商。 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需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在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履行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的申报程序。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初期证监会将侧重六大行业的企业,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 材料准备: 按要求,除企业的申请材料、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保荐书外,保荐机构还应当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创业板项目工作日志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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